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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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按照什么结算工程款赔偿

合同无效按照什么结算工程款赔偿

合同无效按照什么结算工程款赔偿一、工程款结算的规定1、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对于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时间、金额等,均应遵循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2、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对于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有特殊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时间、金额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但是,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如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取得资质证书等,那么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工程款按照工程实际造价结算。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可以按照工程实际造价进行结算。

工程实际造价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利润等。

工程实际造价的计算,可以参考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等。

(3)工程款结算的优先权。

在无效合同中,如果发包人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而承包人未完成工程,那么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同时,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实际造价与已支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

如果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已经完成了工程,那么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实际造价。

二、工程款结算的优先受偿权1、优先受偿权的含义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在建筑工程领域,优先受偿权通常是指承包人对于其所施工的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合同无效,但已经完成的工程是无法撤销的。

因此,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结算款项。

这需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者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评估和核算。

在我们的范本中,甲方和乙方原本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但由于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需要重新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结算方式。

范本中提出的结算方式如下:1. 工程量的确认:甲乙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测量和确认。

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后续结算的基础。

2. 成本核算:在确认了工程量之后,根据行业内的标准成本和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出应支付的工程款。

这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3. 质量验收:即使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仍然是结算的重要依据。

应由专业机构对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4. 争议解决:在结算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5. 最终结算:在上述步骤完成后,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报告和成本核算结果,以及质量验收的情况,甲乙双方应签订一份结算协议,明确最终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持沟通:在整个结算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保持开放和诚实的沟通,这有助于快速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 法律咨询:在处理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时,建议双方各自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咨询,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 文档保存:所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文件和通信记录都应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

算。

……应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

……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

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工程款数额不当。

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鉴于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案涉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本案中合同无效损失的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本院酌定为川康西藏分公司与世邦公司各自负担50%。

思路探析1.合同虽有约定但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进行鉴定。

2.以利润的扣减体现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各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价值取向。

|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聂绮对其挂靠行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其主张利息应从2008年12月31日起算,即宏基公司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不予支持。

鉴于该项市政工程已于2010年5月26日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及满州里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并作出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故实际施工人聂绮的利息损失应当自结算之日起予以保护。

最高法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为17825815.3元及利息正确。

思路探析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日为利息起算日、以在后的结算日为利息起算日”来体现承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过错的价值取向。

|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是双方约定的一项重要合同,它承载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这给工程款结算带来了困难和纠纷。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该如何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呢?首先,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双方应当根据原有约定的规则,尽快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以避免更多的纠纷产生。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一方违约时,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是施工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效,业主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偿。

法院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合同款项的返还或者工程款的补偿等。

另外,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因为合同内容的不合法或者是基于欺诈、恶意串通等非法行为所导致,受害方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部门会对该案件进行调查,以维护合法建设市场的秩序,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何况,如果发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双方也可以协商进行解决。

尽管合同无效,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消除。

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约定相关事项,如工程款的结算方式、金额等,以达成新的约定。

这种方式既能解决工程款结算的问题,也能避免进一步纠纷的产生。

此外,如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已经支付一部分或完成了一部分工程,那么双方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进行结算。

这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测量和评估,并依据一些相关的工程计价规范确定工程款的结算标准。

通过此种方式,可以保障合理的工程款结算,同时也能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管,以减少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合同无效停工怎样结算工程款

合同无效停工怎样结算工程款

合同无效停工怎样结算工程款在建筑市场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合同无效或停工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结算工程款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探讨合同无效停工时工程款的结算问题。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停工的工程款结算合同无效停工时,工程款的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应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基础。

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但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事实。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2. 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应扣除无效合同约定的费用。

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约定的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工程款结算时,应扣除合同中约定的无效费用,如违约金、罚款等。

3. 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应扣除实际损失。

合同无效可能给一方或双方造成损失,如材料费、人工费等。

在工程款结算时,应扣除实际损失部分。

4. 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应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无效停工,双方均存在责任。

在工程款结算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责任和过错,遵循公平原则进行结算。

三、停工的工程款结算停工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止施工。

停工的工程款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停工原因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停工原因若为甲方责任,甲方应承担停工期间的损失;若为乙方责任,乙方应承担停工期间的损失。

2. 停工期间,工程款的结算应扣除无效施工期。

停工期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合同约定的施工期无法按时完成。

在工程款结算时,应扣除无效施工期,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基础进行结算。

3. 停工期间,工程款的结算应考虑工程质量和安全。

停工期间,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可能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保护措施、维修措施等。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一、前言在建筑工程实践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签订程序不当或其他法律上的瑕疵,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如何合理、公正地处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二、合同无效的确认一旦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为无效,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根据判决或裁决书的内容,对已经发生的工程进度和费用进行清算。

三、已发生工程量的确认对于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应由双方共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勘察,确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确认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固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部分,应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如发现不合格的部分,应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工程款项的结算根据确认的工程量和质量验收结果,结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若合同无效导致无法按原合同价格结算,可参照行业标准或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六、材料和设备的处理对于已经采购但未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可以退货、折价处理或者由一方接收并支付相应费用。

七、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具体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确定。

八、争议解决合同无效后的结算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最终结算所有结算事项处理完毕后,双方应制作最终结算报告,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最终结算报告应包括工程量清单、质量验收记录、款项支付明细、材料设备处理情况、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等内容。

十、后续事宜结算完成后,双方应妥善保管相关的结算文件和证据,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同时,双方应根据结算结果,及时办理相关的财务和税务手续。

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

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

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形式要件严重缺失等。

一旦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原则上,合同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所谓的“恢复原状”。

在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的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恢复原状原则:如果工程尚未完工,根据无效合同的一般处理原则,需要停止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但因合同无效而无法支付工程款,则需要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评估,按实完成工程量结算。

2. 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如果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导致合同无效,甲方应当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3. 公平合理原则:在处理无效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时,应当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投入,确保结算结果公平合理。

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应使任何一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4. 协商一致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的结算问题。

协商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还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5.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和数额。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

因此,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得到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同时,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当而导致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怎样结算

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怎样结算

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怎样结算我们需要理解何为无效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等。

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原则上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所谓的“恢复原状”。

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如果合同无效,那么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和金额进行结算显然是不合适的。

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确定工程款的结算方式。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结算方法:1. 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如果工程已经部分或全部完成,可以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应支付的款项。

这需要双方共同核实工程量,并参考行业标准或市场行情来确定合理的单价。

2. 考虑投入成本和费用:在无效合同的情况下,承包方可能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此,即使合同无效,发包方也应当考虑到这些实际投入,并在结算时予以一定的补偿。

3. 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协商:由于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受损,因此在结算时应遵循公平原则,通过协商来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4. 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如果双方无法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合理的结算方式。

在实践中,无效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因此建议双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尽量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工程进度记录、款项支付凭证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仲裁机构或法院。

无效合同下的工程款结算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通过合理的方法来解决。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

希望以上的分析能够为遇到类似问题的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及法律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如下:1. 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实际结算价款进行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

2. 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以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

3. 尚未施工完毕的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停止施工,根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原则进行结算。

综合上述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1. 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实际结算价款进行结算。

2. 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工程,参照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

3. 尚未施工完毕的工程,根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进行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仍然要以合同约定或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但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结算方式有所差异。

同时,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后的结算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后的结算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建筑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程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那么,当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后,如何进行工程结算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工程结算将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具体来说,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那么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那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那么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结算将根据修复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给发包人。

其次,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那么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结算将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承包人只能请求支付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

此外,如果尚未施工完毕的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应当停止施工。

此时,工程结算将根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进行计算。

如果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合格,那么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如果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那么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后的工程结算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不合格有过错,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发包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无法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无法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4.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无法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总之,当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工程结算将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无效合同工程款怎么结算

无效合同工程款怎么结算

无效合同工程款的结算问题,是建筑行业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无法履行,或者因为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结算工程款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合同无效,并不代表工程款就可以不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即使合同无效,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工程,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工程款。

那么,如何确定无效合同工程款的结算金额呢?一般来说,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1. 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这是计算工程款的基础。

2. 合同约定的单价: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算出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

3. 合同无效的原因: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如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那么承包商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工程款的结算金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如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干涉承包商的施工等,那么承包商可能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工程款的结算金额可能会相应增加。

4.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合同无效后,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一定的损失,如误工费、材料费等。

这些损失也需要考虑在内。

在确定了工程款的结算金额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总之,无效合同工程款的结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平、公正地进行。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达到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的目的。

无效施工合同如何结算

无效施工合同如何结算

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是指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双方如何进行价款的结算。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主要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5.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6. 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1. 对于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

这里的实际结算,指的是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合理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计算。

2. 对于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以按照上述办法结算。

也就是说,承包人需要承担修复的费用,待修复后重新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则按照合同约定或实际结算价款。

3. 对于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

此时,已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将作为结算的依据。

对于合格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或实际结算价款;对于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支付。

4. 如果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工程不合格,那么发包人需要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合同无效的结算注意事项1.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避免因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工程无效合同结算

工程无效合同结算

工程无效合同结算r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的有效性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由于法律条款的不明确、签署程序的瑕疵、甚至是欺诈行为,合同有时可能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宣布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无效合同的结算,成为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当一方提出合同无效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如果双方对合同的无效性存在争议,可以共同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此过程中,建议双方保持沟通,并尽可能寻求和解,以减少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一旦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双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无效合同的结算方式。

结算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返还款项:如果甲方已经支付了预付款或其他款项给乙方,乙方应当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返还相应的款项给甲方。

2. 已完成工作的补偿:对于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甲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给予合理的补偿。

3. 材料和设备的处理:合同中涉及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他资源,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可能包括退回、转移所有权或折价处理等。

4. 违约责任的免除:由于合同无效,因此基于该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也相应消除。

但是,如果一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其他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知识产权的归属、未决争议的解决等。

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诚信原则,公正客观地处理每一项事宜。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例如请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请求行业协会介入调解。

完成无效合同的结算后,双方应签订一份结算协议书,明确记录结算的各项内容和结果。

这份结算协议书应当由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必要时进行公证,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在建筑行业中,合同的有效性是确保双方权益的关键。

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建筑工程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工程款的结算便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行业实践,提供一份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结算工程款的范本解读。

我们要明确的是,合同一旦被宣告无效,原则上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所谓的“恢复原状”。

这意味着已经完成的工程需要评估其价值,而承包方应得到的款项应当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

实际操作中,由于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种“恢复原状”往往难以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工程款的结算方式:1. 工程进度:根据合同无效时的工程完成情况,评估已完成部分的价值。

这通常需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评估和审计。

2. 材料费用:对于已经购买并使用在工程上的材料,应当计算其成本,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3. 劳务费用:对于施工人员的劳务报酬,应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时间进行合理计算。

4. 机械设备使用费:如果承包方租赁或使用了机械设备,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或者市场价格支付相应的费用。

5. 其他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管理费等,这些费用如果已经发生,也应当纳入结算范围。

6. 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那么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可能包括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

7. 争议解决:合同无效后,双方可能会就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争议。

此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下面提供一个简化的结算范本: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因____原因被宣告无效,现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如下结算:一、工程进度结算: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截至合同无效时,乙方已完成工程价值人民币____元。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该部分工程款。

二、材料费用结算:乙方已投入材料费用人民币____元,甲方应承担该费用。

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怎么结算

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怎么结算

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怎么结算
我们需要明确何为无效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或者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自始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在无效
合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所谓的恢复原状。

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原本约定的支付条款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此时,工程款的结算应基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理的成本加费用来计算。

以下是一
个简化的结算范本:
1. 确认工程完成情况:甲乙双方应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实,由专业第三方机构进
行评估,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无误。

2. 计算合理成本:基于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计算出实际完成的工程所需的材料费、人
工费等直接成本。

3. 确定合理费用:除了直接成本外,还应考虑到项目管理费、设备折旧费、场地租赁费等
间接费用。

4. 扣除已付款项:从总成本中扣除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等。

5. 结算剩余款项:根据上述计算结果,确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剩余款项。

若乙方已收款
项超过应得款项,则应退还超出部分。

6. 处理争议:如果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
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签署结算协议:最终的结算结果应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确认,以便于日后的执行和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无效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可能会涉及到更多的细节和复杂情况,如工程的部
分有效性、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因此,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结算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效合同工程怎样结算的

无效合同工程怎样结算的

无效合同工程结算方式及注意事项一、无效合同工程的概念无效合同工程指的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不合法或者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

对于无效合同工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结算方式和处理措施。

二、无效合同工程的结算方式1.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即按照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结算。

2. 按工程定额进行结算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可以按照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然后进行折价补偿。

3. 发包人承担实际损失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但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发包人应承担因合同无效而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4. 修复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注意事项1. 审查合同当事人资质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合法合规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工程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对工程验收的管理,确保工程验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 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在处理无效合同工程结算问题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和工程验收,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第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胡昂2015-01-15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实践中往往发生诸如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争议。

本文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与您分享裁判规则中,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文/胡昂惟胜商事诉讼团队律师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已经明确规定。

但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问题繁杂,即使通过《解释》能够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结论,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都是该类案件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由于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单价,而在确定单价时没有工程施工图,也没有工程预算,因此对于已完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工程造价和成本价的核算。

……应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

……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规范建筑市场中各方主体之间权益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参照以下原则:1. 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那么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支付。

2. 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那么可以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即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折价补偿。

3. 如果建设工程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应当停止施工。

此时,已完成的工程量如果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如果不合格,则不予支付。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这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无效的价款结算与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直接挂钩,确立了“工程质量至高无上”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司法解释中贯穿始终,涉及合同效力的案件如何处理离不开这一原则。

总之,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参照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质量情况进行。

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又保障了各方主体在建设工程中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怎样结算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怎样结算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怎样结算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自始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旦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从法律上讲,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产生过效力,因此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算。

在建筑工程无效合同的结算中,以下几个步骤是必不可少的:1. 确认无效合同的状态: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或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合同的无效状态。

这通常涉及到法院的判决或者双方的和解协议。

2. 清点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对已经发生的工作量进行评估和确认。

这一步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确保评估的准确性。

3. 计算已发生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所有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有相应的凭证支持,以便于核实和认定。

4. 分摊责任:在确认了无效合同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摊责任。

如果一方存在明显过错,那么这一方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5. 确定结算方案:结合上述步骤的结果,双方协商确定最终的结算方案。

这可能包括退款、赔偿损失、返还材料等多种方式。

6. 签订结算协议: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未来的纠纷,建议双方签订一份详细的结算协议。

这份协议应当包括结算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时间等内容。

7. 履行结算协议:最后一步是按照结算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结算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无效合同结算范本:h2建筑工程无效合同结算协议书/h2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乙方(发包方):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因______(无效原因)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现甲乙双方就该无效合同的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确认原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

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

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

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作为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合法性、有效性是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施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关于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的原则和方法:1. 合同无效的原则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5)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6)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方法当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1)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实际结算价款进行支付。

价款差额不予支付。

若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实际成本,则应按照实际成本予以补偿。

(2)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工程,按照上述办法结算。

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

(3)尚未施工完毕的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

已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4)对于无效合同导致的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在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1)发包人应当审查承包人的资质等级和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情况,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2)发包人应当确保施工所需资金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确定,以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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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
胡昂2015-01-15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实践中往往发生诸如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争议。

本文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与您分享裁判规则中,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文/胡昂惟胜商事诉讼团队律师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已经明确规定。

但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问题繁杂,即使通过《解释》能够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结论,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都是该类案件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由于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单价,而在确定单价时没有工程施工图,也没有工程预算,因此对于已完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工程造价和成本价的核算。

……应
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

……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

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工程款数额不当。

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鉴于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案涉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本案中合同无效损失的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本院酌定为川康西藏分公司与世邦公司各自负担50%。

思路探析
1.合同虽有约定但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进行鉴定。

2.以利润的扣减体现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各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价值取向。

|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聂绮对其挂靠行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其主张利息应从2008年12月31日起算,即宏基公司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不予支持。

鉴于该项市政工程已于2010年5月26日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及满州里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并作出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故实际施工人聂绮的利息损失应当自结算之日起予以保护。

最高法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为17825815.3元及利息正确。

思路探析
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日为利息起算日、以在后的结算日为利息起算日”来体现承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过错的价值取向。

|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该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一审法院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并无不当。

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

……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思路探析
1.当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且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

2.公平原则在本案裁判者进行定价依据判断时发挥了作用。

| 案例四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中,工程处(实际施工人)申请、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1:依据原合同主要内容每平方米720元建筑面积包死单价,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720元×7662.38平方米(含地下室301.4平方米)=5516913.6元。

由于未提供合同价中所含甲方供材资料,未扣甲方供材造价。

鉴定结论2:依据施工图纸按实计算、丙级三类取费后,工程造价为7521255.36元。

其中含甲方供材756901.2元,总造价中扣减,扣减后造价为6764354.16元。

不符合规定的结算资料(例如只有建设单位盖章,但没有负责人签字)造价302468.28元,以上两条鉴定结论均不含此造价。

一审裁判:建安十分公司与开发公司结算的工程造价应为720元/平方米×(7662.38-301.4)平方米+302468.28元=5602373.88元。

工程处的最终结算值为5602373.88元×(1-9%)=5098160.23元。

建安十分公司已付款4670382.26元,尚欠427777.97元。

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本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有法律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

……如果采取鉴定结论2的结算方式,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获得额外利益。

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否则,均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思路探析
1.本案法院以双方就每平米720元单价、地下室不计算面积的约定为依据得出工程价款。

结合上述几个案例可知,合同约定仍然是裁判优先考虑的工程价款认定
依据。

2.公平原则始终贯穿裁判,在进行取舍或判断时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

综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对上述案例的评析,可将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的裁判思路归纳如下:
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
2.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或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
3.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4.公平原则是裁判者进行取舍或判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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