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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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前141年,汉武帝即皇帝位,次年改元建元。 他一改文景时代一切因任自然、因循守旧、无所作 为的施政方针,建元元年新年伊始,即“诏丞相、 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以明于《春秋》中选,为博士;辕因生亦以 贤良应征。其余学申不害、商鞅、韩非法家之言, 操苏泰、张仪纵横之说者,一概罢黜,不予录取。 董仲舒是否参加这次对策,史有分歧。董仲舒对策, 《汉书·武帝纪》记于六年后的元光元年(前134), 《资治通鉴》载于建元元年。《汉书》所记可信。 对策说“今临政愿治七十余年”,
第三策
❖ 对于天人问题,董仲舒进一步申明“天人感应”说,认为天 是“群物之主”,包润万类,无不容纳。“故圣人法天而立 道”: 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子所 以长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 所以罚也。 天有春生夏长冬杀,人也有仁慈德爱刑罚,天有 是理,人有此行,这就是“天人之徵”。关于古今之道,汉 武帝问曰:“或谓久而不易者道也”,何“三王之教所祖不 同,而皆有失”,是不是道也有不同?道也有弊端呢?言下 之意:有没有一个万古不变,百世奉行,而又有利无弊的经 常之道呢?对此,董仲舒作了肯定的回答,提出了著名的、 影响千载,同时又是毁誉不一的哲学命题: 道之大原出于天, 天不变,道亦不变!
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董仲舒,是西汉的大思想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 和今文经学大师。出生年代(前179一前104)中国汉代思想家, 政治家。景帝时任博士,讲授《公羊春秋》。汉武帝元光元年 (前 134),董仲舒在著名的《 举贤良对策》中,提出他的哲 学体系的基本要点,并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汉武 帝所采纳。其后,任江都易王刘非的国相10年;元朔四年(前 125),任胶西王刘端的国相,4 年后辞职回家。此后,居家著 书,朝廷每有大议,令使者及廷尉就其家而问之,仍受武帝尊 重。董仲舒以《公羊春秋》为依据,将周代以来的宗教天道观 和阴阳、五行学说结合起来,吸收法家、道家、阴阳家思想, 建立了一个新的思想体系,成为汉代的官方统治哲学,对当时 社会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政治、社会、历史问题,给予了较 为系统的回答。
第二策
❖ 第二策共四个问题: ❖ 1)关于黄老无为和孔孟有为的向题。 ❖ 2)黄老尚质与儒学尚文问题。 ❖ 3)任德还是任刑? ❖ 武帝问:周之成康,刑罚不用,四十余年,囹圄屡空;秦人
用严酷之刑,死者甚众,却奸邪不止。其故何也?董仲舒曰: 周前有武王行大义,有周公制礼乐,到成康时才出现刑措不 用的局面,“此亦教化之渐(浸润)而仁义之流(风化), 非独伤肌肤之效也。”秦朝则不然。“师申商之法,行韩非 之说”,不行五帝三王之道,以贪狠好战为俗,又没有文德 教训于下。于是在上者贪得无厌,在下者风俗浇薄。再加之 任用“残酷之吏”,聚敛无度,民失其业,“群盗并起”, 因此刑虽重而奸不息,此乃“俗化使然也”。 ❖ 4) 善政的实现。
❖ 建元六年(前135年)五月,窦太后死,黄老之学 的最后一个顽固堡垒消失了。六月,武安侯田蚡复 出为丞相,坚冰已经打破,阻碍已经消除。‘司马 迁说: “及窦太后崩,武侯田蚡为丞相,细黄老刑
名百家之言,延文学儒者数百人,而公孙弘以《春 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平津侯。天下学士靡然 向风矣!”(《史记·儒林列传》)。儒学的真正复 兴和走俏是在窦太后死后,而为儒学的走红作好理 论准备和舆论准备的,则是次年董仲舒的贤良对策。 如果以窦太后薨作为汉代学术崇尚的转折点,那么 董仲舒的对策无疑就是儒运宏昌的开端。
天人三策
❖ 汉武帝又令郡国举孝廉,策贤良,而董仲舒 以贤良对策。汉武帝连问三策,董仲舒亦连 答三章,其中心议题是天人关系问题,史称 《天人三策》(或《贤良对策》),后被班 固全文收在《汉书·董仲书传》之中。
第一策
❖ 第一策主要是“天命”和“性情”问题。汉武帝问:“三代 受命,其符安在”; “灾异之变,何缘而起”;“性命之 情”,为何有善恶良莠之分?当务之急,“何修何饬”,才 能使“百姓和乐”,祥瑞普降呢? 董仲舒正告说,有天命存 在,灾异就是天与人的对话: 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国 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 出怪异以惊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 天人之间的关系 是十分微妙的。国家政治有失,天就出现灾害来谴责他;如 不知道自我反省,又出怪异现象来警告他;如果还不知悔改, 天才改变成命,使其丧邦失国。这就是“天人感应”,天和 人可以互相感应,互相影响。
春秋决狱
❖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在儒家思想取得统地位以 后,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 即除依据法令断狱外,还可以直接引用儒家的5部经典 (《诗》、《书》、《礼》、《易》、《春秋》),特别是 《公羊春秋》这部儒家经典的内容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汉 朝的主要法典如《九章律》,制定于西汉初期,其定罪量) 刑标准主要来源于法家思想,往往轻罪重罚。西汉中期以后, 虽然确立了儒家思想的统地位,但法律仍然是法家样式的, 其定罪量刑标准既不符合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又与儒家思 想相违背。在不能修订祖宗成法的条件下,统治者便利用儒 家经义来纠正、补充法家之法,即通过“春秋决狱”这一司 法方式对法家之法进行改造。
了解春秋决狱及其时代背景的史料
董仲舒出道前的情形
❖ 。但、“文帝好刑名”,“景帝不任儒”,“故诸博士具官 待问,未有进者” (《史记·儒林列传》)。
❖ “汉兴六十余载,海内义安,府库充实,而四夷未宾,制度 多阙。”(《汉书·公孙弘传赞》)
❖ 公元前141年,孝景帝驾崩。景帝是继文帝之后,又一个奉 行黄老清静无为、与民休息之治,从而实现“文景之治”的 君王。史称景帝时期,仓禀丰实,府库饶财,移风易俗,黎 民淳厚,西汉社会从经济到治安都达到了农业社会美好的极 点。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朝廷的无为放任,诸侯骄恣,豪 强坐大,商业地主侵渔细民,割据势力业已形成;再加之四 夷侵临,匈奴寇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