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PPT参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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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种类有两类:一类是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人;另外一类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凡是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有表决权;凡 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没有表决权。比如说甲企 业到工商银行贷款,拿机器、厂房设定了抵押,或者 拿别的财产设定了质押,那么银行就是有优先受偿权 的债权人。在债权人开会的时候,就没有表决权。因 为债权人会议所讨论的问题,都是跟破产有关的。而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由于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 还不到定立破产程序,就先拿抵押的财产,抵押品, 先拍卖变卖,先仅它还。所以它的利益,在破产程序 之外,首先得到了保护。因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 实际上跟它没有关系,当然不能够给他表决权。

还债方 式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债的性 质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 务
不能偿还 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 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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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债权人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债权性质和数 额


债权担保的证 明


债权人中指定
会 议
表决 权
债权人 会议的召集
职权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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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 非放弃优先受偿 3.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 的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 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 权。
债务人的营业; •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法培训课件(PPT70页)

破产法培训课件(PPT70页)

• (2)破产能力。指债务人可以接受破产宣告的资格。根据我国的法律,只有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能 力,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及自然人均不具备破产能力,即破产法不适用于后者。此外破产法还规定, 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虽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但不予宣告破产,而 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这一规定表明了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的 例外;
2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㈠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将其全部 财产抵偿其所欠债务的法律制度。
3
破产的法律特征: 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⒉存在多个债权人 ⒊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4
㈡破产法 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其宣
• 4、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
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 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 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 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教学目的与要求]
• 破产的概念,原则及其意义;破产法的适用;破产的申请 与受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重整、 和解制度;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救济制度等。破产 法概述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债权人会议 破产和解和破产企业整顿程序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取回权 别除权 破产抵销权 破产费用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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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职权: 2、议事规则: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 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 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提议召开。 (三)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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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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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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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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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0张)

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0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破产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 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 债务。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 制度。
以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 开,也可在 管理人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务人 列席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有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所有债权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后的债务人 的保证人
无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二、职权及决议
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性质及数额
法院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说明理由。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和组成 概念
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 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性质
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
2、监督机构
3、临时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会议时间在通知(公告)中确定,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3、引入重整制度 •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 原因,都可以申请重整。新破产法第73 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 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 4、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另外,新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 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 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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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范围 2、债权申报的方式 3、申报的期限、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二)债权确认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
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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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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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取回权(39条):在途货物的取回 (四)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在受理破产
申请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 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到清算分配前 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破 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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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 并负有债务。
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二)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三)破产和解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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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制度 (一)重整制度概念 (二)重整申请 1、债务人 2、债权人 3、重整程序优先 4、国务院金融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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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的概念: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2)债权要申报,得到法院的裁定确认。 (3)行使的对象是管理人而不是法院。 3、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受让的他人对债务人
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40条)见书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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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的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整个破产过程
中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程序、重整 程序、和解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 2.破产费用的种类 (41条) (二)共益债务 1.共益债务的概念 2.共益债务的种类 (42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43条)

《企业破产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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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财 产依法归入破产财产。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法 定代表人、管理人等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01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债务 人存在未被发现的财产,债权人 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追加分配。
02
追加分配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 日起2年内提出。
追加分配应当按照破产程序中未 受清偿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监督
企业重整受到法院的监督,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制 定和执行进行监督,而企业和解则没有法院的直 接监督。
自主性
企业重整更强调自主性,主要由债务人自行制定 重整计划并执行,而企业和解则需要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达成协议。
效果
企业重整可以调整企业的业务、资产、债务等, 有助于恢复企业的经营和偿债能力,而企业和解 则主要是对债务进行减免或延期偿还,可能无法 解决企业的经营问题。
受理的程序
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 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受理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不得再对个别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不得 再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
包括破产申请的主体资格、破产原因 、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
审查的方式
审查的结果
法院裁定是否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并 通知申请人及债务人。
THANKS.
破产管理人的任期与破产程序持续时 间相关。
破产管理人由专业人士组成,如律师 、会计师等。
在特定情况下,如破产管理人严重失 职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解任破 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其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维护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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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企业破产法
重点: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认定。
难点:破产法的创新与突破
1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 于法院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 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 度。
2
二、破产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第十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 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 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 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 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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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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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撤销行为
N.3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 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 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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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仍对 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 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 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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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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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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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 序;
3.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 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 务清偿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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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 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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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定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
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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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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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
如果企业破产,作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自己 的债权?如果您作为破产企业员工,可以顺 利获得工资和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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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破产法的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 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 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审理, 对于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依法裁定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司 法裁定行为。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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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 业均被宣告破产,企业具有该情形,也可 以依法进行重整。(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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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
• 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 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 以提出破产申请;另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在清算过程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应 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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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 无效行为自始 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 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
•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是为 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二是虚构债 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得债务的。据此取得财 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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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消权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 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 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 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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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情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
标准。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称不能清偿
企业破产法
主要内容:破产界限、破产申情; 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
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和解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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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演示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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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 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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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 的债务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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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个人独资、合伙企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业、个体工商户等
1.主体适用范围:
原则上不适用
(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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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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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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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2)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
次性的;
清偿程序结束后,债务 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偿
还的债务不予偿还。
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且三种程序间存在一定可转换性。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一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则不可再重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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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破产法(企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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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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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破产清算
债务人若无法继续经营,需进行 破产清算,清算后若仍有债务未 清偿,则需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限制高消费
债务人在破产期间,将被限制高 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等 。
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债权申报
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 权,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清偿。
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清算后,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获 得清偿,无法获得全额清偿。
对其他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中介机构责任
为债务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若在服务过 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企业的破产重整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重整案
VS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债务负担过重 ,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重整。在重整过程中,法院指定管理人, 负责制定重整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通过重整,企业得以摆脱债务困境,重新 获得经营能力。
案例三:某企业的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财务问题,面临破产风险。此时,债权人和企业达 成协议,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破产预防和拯救。最终,企业得以摆脱困
境,恢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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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产生方式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从管理人 名册中指定,或者由债权人会议
选举产生。
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受到法院和债 权人会议的监督和制约。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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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学说是非讼事件说。
该学说主张破产是非讼事件,理由是破产程序中债务 人可以申请破产宣告,而在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债务人 就自己的财产申请扣押执行的情况。在破产程序中设 有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专门机构,具有诉讼中 不具备的债权人自治性质的内容。破产债权的申报与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请求法院裁判性质不同,而且在 破产程序中并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判, 只是加以实现。破产人不仅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 权,人身自由与社会任职资格也受到许多限制,与民 事诉讼中的债务人的地位有所不同。据此,主张破产 是在法院主持、监督下由债权人团体与债务人共同进 行的财产清算程序,而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故其性质 应为非讼事件。
A.黑字破产
破产 破产
破产
B.赤字破产
2.破产程序
破产 破产
①狭义:清算
②广义:清算、和解、重整(三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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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 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 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 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
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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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基本主体:
债务人
法院 清偿
债债债权权权人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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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债权2
债权1
债权3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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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四、我国破产法的渊源和体系 五、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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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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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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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学说是特殊程序说,也称特殊事件说。 该学说认为,破产程序既可以由债权人申请开
始,也可由债务人自行申请开始,有的国家立 法还规定在法定情况下可由法院依职权开始, 其间涉及债务人的清算,有关当事人民事权益 的实现等,与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讼事件均有所 不同,其性质应当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即在法 院主持下,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与执行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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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
市场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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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
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 “有财产才有人格”
3.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 现代破产法设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
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企业复兴。
4.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结合 双重任务:公平清理债务和治理困境企业。
破产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
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
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
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整顿、企业重整等制
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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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的性质分析: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 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
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 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 销权、撤销权、破产费用等内容。
债权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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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小结】 传统的破产,是指由法院介入的,以清算
为主要内容的,旨在公平对待债权人的一 种特别法律程序。 这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 其所构筑的是一种偿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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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的特征:公平偿债的法律程序
A.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存在破产原因)
B.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C.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它以债务人主体资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与受理、管 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与整顿、 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
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债务人的免责与复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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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实体法规范: 程序法规范:法院裁定---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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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
第一种学说是诉讼事件说。
该学说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认为在破产程序 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申 请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保全,破产宣告则相当 于财产保全裁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相当于提起或 参加诉讼,破产债权的确认相当于确定权利义务 的判决,多数债权人间的关系则与诉讼中的共同 诉讼人类似,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执行也和对债 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基本相同,只是在执行财产 的范围与分配方式上有所区别,因此,破产程序 相当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判决和执行程序的 结合。破产与民事诉讼在具体程序上或有区别, 但目的都是为确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并予 以实现,所以应属诉讼程序。
格消亡为后果。 D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破产程序以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手段,具有总括
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问题:解决无力偿债的途径只有清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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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传统: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和解
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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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破产”概念的归纳:
破产------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包括两种含义:
1.破产原因 ①事实上:资不抵债 ②法律上:清偿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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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纳:
1.对债权人:
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 避免在不公平清偿情况下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
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 得以淘汰,又可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 得以起死回生。
3.对社会:
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安 定,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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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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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破产法兼有私法和公法的性质 由于法院的参与,使破产法具有了公法的
性质,又由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 使破产法具有私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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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民商法还是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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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1)债务清偿秩序是经济流转的保障。 (2)债务清偿秩序是市场信用的保障。 (3)债务清偿秩序是金融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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