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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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

《巴黎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专利法条约》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国际公约 《商标注册条约》《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商标法日内瓦条约》概述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 TRIPs 协定与 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 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 传统知识的保护及传统知识的保护 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独立原则。

这些规定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大大便利了专利技术在国际上的转让活动。

《巴黎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中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公约。

中国加入的是《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我国对该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该协定按照不同国家保护外观设计制度上的差别把成员国分为两类:①未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

(NEW)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NEW)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绪 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 邻接权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编 专利法第十一章 专利法概述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编 商标法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对象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章 商标权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与注册商标的变动21.1 复习笔记。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权利范围的界定 (1)“中心限定” ①概念 “中心限定”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②优缺点这种做法在效果上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可以较好地覆盖权利范围的界定:中心限定、周边限定和我国的做法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不服驳回专利申请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专利行政纠纷 强制许可决定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费用裁定 专利权纠纷的解决 侵害专利权的纠纷:行政程序、司法程序 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专利合同纠纷:协商和法律程序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方案的全部实质性特征。

好处是可以给予专利权人以较为充分的保护。

缺点是可能导致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无法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因为其边界处于模糊状态。

这正是采用“中心限定”的最大弊端。

(2)“周边限定”①概念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②优缺点采用“周边限定”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相对清晰地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必作任何带有一定随意性的推测;但另一方面采用这种做法则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权利要求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否则专利权人则可能因其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技术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3)我国的做法从我国《专利法》第59条之条文以及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司法实践看,我国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上一直采取的是折中主义,即既考虑权利要求书措辞的字面意思,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作出适当的延伸。

2.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专利法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是通过权利要求书加以描述的技术特征的组合。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既包括区别特征,也包括相关现有技术。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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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消极条件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1)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作用以及完成发明的手段等若违反法律,则不得被授予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消极条件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范围和原因新颖性的意义和判断标准公开的概念和方式新颖性 公开的标准: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规定 对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规定 抵触申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判断:判断因素和判断标准创造性 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性:概念和判断标准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所有发明创造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权利必须依照法律产生,法律在赋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时,应当考虑到法律体系本身的自洽性,即不能对违背法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2)直接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3)有的发明创造本身虽然不违背法律也无害于公共秩序,但从该发明的技术构成可以推知,如果将其公诸于世,任何人都可非常容易地将该发明创造运用于非正常使用的领域,且这种非正常使用可能对社会构成较大危害,对这类发明创造,在实务中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4)有些发明创造从其目的、构成和特性而言无任何不妥,其正常使用也不违法或有碍公德,但有可能被一些人作非常使用从而构成违法手段或工具。

这类发明创造在审查时,如果权衡其利弊得失,其危害性不是特别大,还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不能对其授予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1)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没有利用自然规律,故不能被授予专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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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实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 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侵犯商标权的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表现形式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 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 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权穷竭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几个问题 平行进口更换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行政责任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不受商标法保护,而且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2.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一致,否则,同样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后果。

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大于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除了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外,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

二、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论是否出于故意,均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2013年的《商标法》将这种侵权行为与上述第一种侵权行为分列为两种侵权行为。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第三十四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3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版权保护的范围计算机程序数据汇编(数据库)发行权《世界知识产权组 出租权织版权条约》的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内容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版权条约》的限制与例外 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关于条约适用的时限 关于权利的行使公约的独立性 定义公约保护的权利的受益人 国民待遇原则表演者与人身相关的权利 表演者权 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 的财产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 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复制权、发行权 出租权提供录制品权 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限制与例外 保护期关于技术措施 权利管理信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重点难点归纳】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内容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版权条约》)确定的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如下:(1)《版权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上的专门协定,并且,条约不与《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版权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系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4)关于复制权,《版权条约》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

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复制。

2.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条约》规定,版权保护只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3.计算机程序《版权条约》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上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圣才出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对象)【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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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是单纯的技巧展现,而丌是借助技巧传达思想戒情感,这一点区别二音乐、舞蹈、戏剧 等表演艺术作品。杂技所借助的艺术形式可能是舞蹈的戒是戏剧的,但这幵丌会产生一种独 立的艺术形式。因此,抂杂技规为一种作品类型,既缺乏艺术理讳的支持,也丌符合立法惯 例。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等视听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重点难点归纳】 一、作品的概念 1.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幵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 他人创作迚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戒者迚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丌规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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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丌是思想、情感本身 思想,应当包括对物质存在、客观亊实、人类情感、思维方法的讣识,属二主观范畴, 是第一性的被描述、被表现的对象,而丌是描述和表现本身,它丌叐法律的保护。基二思想 的自由以及人类基本情感的共通性,对同样的思想戒情感,人仧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 现和利用。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丌保护思想,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乊一即思想/表达事 分法。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标准首先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丌是抁袭而来。著作权法允讲作品的耦合, 如果两个作者互相独立地完成作品,由二巧合两部作品相同戒实质相似,幵丌影响作品的独 创性,可以各自产生独立的著作权。 其次,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丌是指思想戒理 讳观点上的创新。就是说,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叏舍、安排、讴计、综 合、描述的结果,既丌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丌是依既定的程式戒程序(又称手法) 推演而来。 (3)该表现形式属二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只是单纯地满足人仧的审美戒获叏信息的需求,著作权 的内容主要是控制作品的传播,作品通过传播为众人感知,是作品价值的基本实现方式。技 术収明戒产品讴计也是一种表达,其创造目的幵丌是满足人仧的感知需求,而是要在产业中 实施。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10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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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本质与范围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述,基本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了它的范围。

(1)“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劳动成果”划清了界限。

(2)“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慧”“智力”划清了界限。

(3)“创造成果”的概念也使之与“创造活动”划清了界限。

(4)“创造成果”概念中的“创造”一词的限定,使之将非创造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5)知识产权之所以将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并列,是因为创造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

(6)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二、知识产权的对象1.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1)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

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专指那部分合于法律规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2)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事物,是法律关系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

客体是抽象的、理性的范畴,是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是第二性的。

只有借助于作为权利客体的“行为”,才可以产生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权利发生的前提或基础,也即权利的对象或标的,并非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权利、义务所能指向的唯一事物,只能是权利人或义务人各自的行为,它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主体施加于对象之上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客体是权利与对象的中介。

2.“知识”的本质、存在方式和社会功能(1)知识的本质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成果,它通过各种不同方式的描述得以表达。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都属于“知识”范畴。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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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无偿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且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2.“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应当注意三点限制:“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我国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限制①限制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出借和作其他营业性的使用。

②限于满足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

③限定主体和作品的范围,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①要认定引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说明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情感而引用。

②要符合“引用”的要求,应当比例适当,如果“引用”比例失当,则很可能转化为抄袭。

③要求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有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对其作品的发表权。

④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项合理使用应当明确:①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

②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③符合“引用”的数量和比例限度。

④在报道中应当注明被引用的作品的出处。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关于此项合理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文章主题要求是政治、经济、宗教三个方面。

②文章性质必须是时事性文章。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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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1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权的内容1.专利权的属性专利权的属性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仅仅是一种禁止权制造使用:内容、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使用销售专利权的效力 进口:概念和平行进口许诺销售:概念和范围我国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公开发明创造 保护期首次销售:概念、特殊规定、新增规定 善意侵权:概念和具体内容专利权的限制 先行实施:概念和内容临时过境:概念和渊源非营利实施为行政审批而实施:原因和法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概念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 主许可和分许可的种类 交叉许可强制许可:概念、条件、费用负担、性质、政府征用许可 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其中不含任何人身利益:(1)从专利权的相关内容和效力可以看出,专利权所针对的行为都直接与财产利益相关。

(2)我国《专利法》第17条中所规定的有关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从其表现看,这种权利类似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但是该权利仅仅是发明人的权利,而非专利权人的权利,并不属于专利权的范畴。

2.专利权的内容(1)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

(2)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

(3)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的处分包含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放弃其专利权等。

(4)专利权的有关权能与所有权的权能存在着许多相关联的地方,但也有一些不尽相同之处:①占有是所有权权能之一,但专利权中却无此内容。

②所有权中的收益也与专利权的内容不协调。

3.专利权仅仅是一种禁止权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专利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需要明文确立的权利内容只需负面表述。

换言之,专利法仅仅需要将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实施专利技术加以规定即可,专利权甚至整个知识产权都是一种负面权利,即禁止权。

利权所指向的标的——专利技术本身是公开的,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占有这项技术,权利人自然不会例外。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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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1.发明人(1)概念发明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除发明之外,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我国专利法上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作设计人。

为叙述简便,将发明人:概念和条件概念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申请人 发明人与申请人分离的原因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条件 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单位的业务范围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 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 职务发明人及 单位是否立项 其所在单位 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 我国专利法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 我国法律职务发明创造 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分类 的有关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委托发明的归属 自由发明:概念和权利归属专利权的归属 共同发明:概念和权利归属职务发明委托发明:概念和权利归属 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和设计人统称为发明人。

(2)条件①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②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只有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被称作发明人。

③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具有探索性的智力劳动,需要进行创造性思维,故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由于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因而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作为法律上的主体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他就可被认为是发明人。

2.申请人(1)概念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通常情况下,各国专利法都承认发明人有权对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2)发明人与申请人分离的原因①发明人以外有其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处取得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②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③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

(3)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条件①该外国人在我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②该外国人的所属国同中国签订了专利保护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30-34章)【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30-34章)【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3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独立原则。

这些规定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大大便利了专利技术在国际上的转让活动。

《巴黎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中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公约。

中国加入的是《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我国对该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该协定按照不同国家保护外观设计制度上的差别把成员国分为两类:①未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

这些国家的外观设计所有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备案。

②已经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

这些国家的外观设计所有人既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备案,也可以通过本国的管理机关在国际局备案。

该公约规定,无论哪一类备案,一份申请案都可以包括不止一项外观设计。

这就打破了传统专利制度的“一项发明一项申请”的原则。

(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①参加该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没有参加该协定的国家,也有权使用按照该协定建立的国际分类法,但无权派代表参加修订这个分类法的专家委员会。

我国于1996年6月正式参加该协定。

②该协定是按照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不同领域的产品分类,把所有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为31大类,下分211个分类;同时该协定中还列出6000个商品细目,指出它们分别归于的大类或分类。

(4)《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参加这个条约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1-20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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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专利法概述1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1.专利法的起源(1)13世纪,英国皇家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奖励在技术上有创新,并且为社会带来利益的人们。

其奖励方式是,由英王颁发诏书对新近的发明或者新引进英国的技术授予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

(2)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贸易交往已日趋发达,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许多国家开始着手建立保护新技术的法律制度。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元老院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3)1624年颁布、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的英《垄断法案》,以取代原有的英王依其个人喜好而授予特权的制度。

《垄断法案》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各国纷纷效仿,建立了各自的专利制度。

2.专利法的发展(1)19世纪专利法的发展一度在欧洲的一些地区出现倒退现象,专利法所授予的权利是一种在外在形式上具有垄断性的权利,故被斥为恶法。

(2)专利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那些坚持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得到了验证,那些没有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在国际贸易和人才竞争方面渐渐地感到了劣势,所以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数量仍然在缓慢地增加。

(3)20世纪,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创立了一套发明人证书制度,依照这种制度,发明人一旦获得了发明人证书,国家将给予发明人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奖励,但该发明的权利却归国家所有,该发明的实施亦由国家掌控。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由于市场的要求,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相继恢复专利制度的实施,进而废止了发明人证书制度。

(4)在西方国家,进入20世纪后对于专利制度本身的存在已经不再成为争议的焦点,但对于专利权的效力以及保护的力度的强弱,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的做法。

(5)20世纪的七八十年代后,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其靠着技术优势所建立起来的领先地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则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

(6)在专利法的国际协调方面,在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达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创了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先河。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对象)【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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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发明1.发明的概念(1)发明的概念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发明的概念 包含创新发明的概念 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发明的特点 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 发明 具体的技术性方案已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发明的分类 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 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制度的历史沿革 实用新型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概念、与发明的区别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点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保护的历史发展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 专利权的对象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2)发明的特点①发明应当包含创新。

创新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并且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出改进。

②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从专利法的角度而言,不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的不能称之为发明。

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的结果,而没有利用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的方案则不属于技术方案,故而也不应称其为发明。

③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④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现象、物质或规律的发现或认识。

无论是自然现象或物质,还是某种科学理论或规律都不是人类创造的,而是一种原本就存在的客观实在。

“发现”只是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并非人类的创造,故而不是发明。

⑤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具体”是指发明必须能够实施,达到一定效果并具有可重复性。

2.发明的分类(1)按发明的完成状况可分为已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

未完成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的,因为它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

(2)按完成发明的人数来划分,分为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

独立发明是指仅由一个发明人或者组织单独完成的发明,发明人或者完成该发明的组织拥有完全的支配权;而共同发明是指由数人合作、分工,共同完成的发明,其处分权由参与发明工作的发明人或者单位共有。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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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申请的原则1.书面原则书面原则 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概念和适用情形专利申请的原则 概念效力优先权原则 主体合格内容合格条件 申请合格领域合格时间合格 发明专利请求书发明专利请求书 权利要求书 专利申请文件 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的提出不审查制的分类和优缺点专利审查制度专利申请 审查制的分类的审批 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专利的复审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1)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2)《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在我国书面原则不仅仅体现在专利申请过程中。

而且贯穿于专利权的产生、存续直至消灭的整个过程中。

(3)专利申请中,书面原则具体落实在专利申请文件上。

2.先申请原则(1)先发明原则①概念先发明原则是指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将按完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来决定专利权授予何人,在具体操作上,确定专利权归属时还将参考发明人是否热心或积极地去完成其发明构思。

②与现代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不和谐之处a.在出现申请抵触时,申请人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或聘请律师或亲自取证,以证明自己是先发明人,这种运作方式从宏观角度看是非常不经济的。

b.采用先发明原则不利于促使技术的早日公开。

c.对于取得专利权的人而言,在一段时期内其权利状态未必稳定,随时都可能有他人以先发明人的名义提出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从而启动抵触程序。

(2)先申请原则①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②判断申请时间先后的标准有两个:一个以时刻为单位,另一个是以日为单位。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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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的信念源泉(1)个人权利的保护。

(2)人的创造性劳动及其成果的保护。

(3)创造性劳动成果所有者即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与限制相结合。

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的信念源泉 《巴黎公约》的签署概述 《巴黎公约》条款的分类《巴黎公约》的特点享受国民待遇的主体 国民待遇的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 承担的义务保留 优先权的取得条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优先权的效力的基本原则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的特点 可依权利人的意思改变 优先权制度的意义 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内容和法律后果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关于专利的共同规则关于商标的共同规则关于商标的共同规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巴黎公约》的签署《巴黎公约》经1873年和1878年两次酝酿准备之后,于1884年7月14日正式生效。

后多次对《巴黎公约》进行修订。

其中,1925年在海牙的修订、1934年在伦敦的修订、1958年在里斯本的修订、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的修订均曾相继生效。

现在实施的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本。

我国加入的就是这个版本。

3.《巴黎公约》条款的分类《巴黎公约》的条款,依其规定的实体内容和在条约中的作用,可分为三类:(1)有关调整各成员国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国际公法特征的条款。

(2)规定或许可成员国应当或可以作出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国立法的规定和制度的条款。

(3)为关于同盟成员国国民——私主体在条约项下与工业产权保护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内容条款。

这类条款构成了《巴黎公约》最重要的部分。

4.《巴黎公约》的特点《巴黎公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1)《巴黎公约》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和技术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巴黎公约》虽然是以保护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公约,但已经开始将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人身权利纳入自己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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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10.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合作作品的作者中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把合作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指那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的保护
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特征:
(1)侵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不同于违反合同的责任。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责任基础不同。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不存在合同关系,仅因一方的侵权行为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违约前就存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②责任形式不同。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采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方式。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常采取的责任形式是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等。

③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构成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须以致害人造成的损害事实为前提。

构成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则无须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只要违反了合同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民事制裁措施。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害。

侵权行为人无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停止侵权,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②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这主要是指侵犯著作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人身权利侵害而适用的责任方式。

③赔偿损失。

它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承担该种责任方式的前提。

《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原则,使这种民事责任的确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该条文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条条文还规定了一个法定赔偿办法,以弥补上述方式的缺陷,避免诉讼久拖难决,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几种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著作权法》第52条还规定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制裁措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3.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1)《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了诉讼前申请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

该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
规定处理上述申请。

(2)《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了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

该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如果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了侵权人举证责任的内容。

该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该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该条列举了八种侵权行为适用行政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属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节目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

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属侵权行为。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我国国家版权局于1997年1月发布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

三、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1)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是对刑法的补充规定,也是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有效完善。

(2)1997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刑法》中规定了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

该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该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规定,作了具体的解释。

(4)2011年两高、公安部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以及“非法经营数额”“以营利为目的”等问题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和解释。

(5)《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有该条列举的8种侵权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课后习题详解
1.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哪些主要形式?
答:《著作权法》第47条举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的11种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

比如,某些研究机构或档案馆或者个人保管着一些作者尚未发表过的著作手稿,通常这些单位或个人只是手稿的保管人,充其量是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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