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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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申请书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司法鉴定申请书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24号

申请人:广东浩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和灿职务:董事长

住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区6楼601、602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新证据6(《广州市劳动合同》)进行笔迹鉴定和笔墨形成时间的先后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郑祝生事后调换伪造的。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证据7(《转正通知书》)进行印章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郑祝生伪造的。

实事和理由:

1.关于二审新证据6(《广州市劳动合同》)

2008年6月1日,原审原告与被告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此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合同对应内容由同一人填写。原审庭审中,原审被告广东浩和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浩和建筑)出具与原审原告郑祝生的劳动合同时,郑祝生声称没有收到劳动合同(详见一审庭审笔录),因为郑祝生收到的合同内容浩和建筑庭审提供的合同内容是一致的,原审原告当庭撒谎,谎称没收到劳动合同。现在又提交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是郑祝生伪造后呈交给法院的。利用原审被告

没加盖骑缝章这一合同管理漏洞,将原劳动合同第3—5页调换,伪造了合同工资。此种伪造方式可以通过笔迹对比以及两份合同中的笔墨形成时间的先后加以鉴别。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证据6(《广州市劳动合同》)进行笔迹鉴定和笔墨形成时间的先后鉴定。已证明原审原告事后调换伪造证据。

2.关于二审新证据7(《转正通知书》)

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原审被告并未发此转正通知,此通知是原审原告郑祝生私刻公章伪造的,此证据可以通过与原审被告在天河区公安局备案的印章做同一性鉴定。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证据7(《转正通知书》)进行印章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其伪造。

3.关于原审原告郑祝生提交证明其上班的证据

原审原告郑祝生在一审中提交证明其上班的证据存在明显伪造作假行为,我方浩和建筑(原审被告)在上诉状已作详细说明,鉴于伪造痕迹明显以及鉴定成本,在此就原审原告在一审中提交的反驳证据不再申请鉴定。

综上所述,如若司法鉴定证实郑祝生上述伪造证据行为真实存在,鉴于郑祝生在一二审中屡次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情节极其恶劣,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我方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102条依职权对其拘留、罚款,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浩和建筑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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