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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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学预审小组会议纪要
(2005年第6期,总第41期)
发展规划处2005年7月6日时间:2005年7月6日(星期三)上午9:00—11:30
地点:诚信楼1218会议室
召集人:杨晓平
出席:贾利群黄潮发刘志宏梅夏英
列席:杨言洪李爱文王福明李俊李自杰
记录人:孙婉慧
会议内容与决议事项
(一)会议第二次研究了我校与韩国新罗大学开展“1+3.5”合作办学的协议(修改稿),总体意见如下:
1.建议对外招生宣传稿中去掉“1+3.5”,将甲方更改为“国际课程班”项目;
2.建议将第三条第1款修改为“乙方负责此项目在韩国合法运作,此项目应在韩国驻中国使馆备案,经过双方正式录取的学生名单也应在韩国驻中国使馆备案,以保证学生顺利签证”;
3.建议将第四条第一款(1)修改为“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三年”;(2)本协议所含附件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建议将第四条第2款修改为本协议的内容变更和补充,其中(2)修改为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和补充,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后,以协议附件的形式加以修订;
5.按照上述要求修改后,原则上通过,提交学校办公会讨论。
(二)会议第二次研究了外语学院提交的关于“我校与日本关西国际大学3+2合作办学协议(修改稿)”,讨论意见如下:
1. 参照韩国新罗大学修改意见对细则第9款进行修改;
2. 将细则第6款分为两条陈述:(1)第一学期约56万日元,以后每学期约35万日元。(2)对于学习态度端正,满出勤率者,乙方从第一学期收取的学费中拿出15万日元作为奖学金,分期奖励学生;
3. 将细则第8款修改为“乙方负责办理学生赴日留学的签证手续,并在韩国驻中国使馆备案。因学生个人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被拒签时,甲乙双方均不承
担责任。但当学生不能赴日时,乙方应其收取的入学金和学费退还给本人”;
4. 按照上述要求修改后,原则上通过,提交学校办公会讨论。
(三)会议研究了外语学院提交的关于“我校与日本立命馆大学2+2合作办学协议”,修改意见如下:
1.提倡将此合作办学报批为双学位班,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及该项目的吸引
力;
2.参照韩国新罗大学修改意见对此协议做相应的修改;
3.按照上述要求修改后,原则上通过,提交学校办公会讨论。
(四)会议研究了人文学院“赴澳交流项目公开招生的请示”,原则上批准通过该请示,提交学校办公会讨论。
(五)会议研究了人文学院“关于我校与奥地利应用科技大学合作协议”,修改意见如下:
1.将“贸大”和“科大”分别改为甲方和乙方;
2.请弄清奥地利应用科技大学在国内的排名情况;
3.原则上通过协议,提交学校办公会讨论。
(六)会议研究了“中德学院与吉森大学互换协议”,原则上批准通过此协议,提交学校办公会讨论。
在此项目的学生收费上,必须考虑如果德国今后收取学费,则如何处理我校学生的收费问题,同时项目费收费按当年我校收费标准收取。
(七)会议研究了法学院提交的“法学院与宁波大学法学院举办在职法律硕士学位班的协议书”,原则上批准通过。
报送:校领导每人一份;商学院、外语学院、中法学院、法学院各一份;预审小组成员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