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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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GA 27-199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 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 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 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4.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忽然管理要求。
本标准试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试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试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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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1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T 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博物馆museums文物、标本的收藏、展示、研究和开展相关教育、服务的单位与场所。
32藏品antique馆藏文物、标本的总称。
33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所处的危险程度,分别表示为单位风险、部位风险和目标风险。
34防护等级level of protection为保护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的安全多采取的技防、物防、人防等防范措施的水平。
35保卫力量guard force为实施安全防范所配置的系统操作、管理、维护人员和响应报警事件的专业队伍。
36探测(装置)系统detection(devices)systems对入侵、盗窃、抢劫、内部作案等行为具有探测、报警功能,并按需要予以声音、图像复核的技术防范(装置)系统。
37入侵延迟(时间)intrusion delay(time)对非法入侵者的盗窃、抢劫行为,实施探测、报警、设置障碍、拦截,以延迟入侵者的侵犯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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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4.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
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博物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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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概述博物馆是收藏、陈列文物以供公众参观、研究的场所,在信息时代,博物馆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越发凸显。
为了保护博物馆的文物和信息资产,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博物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以及各个等级的要求和措施。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博物馆信息系统根据其重要性和风险级别,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安全等级:一级等级一级等级是指对博物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要求最高的等级,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强大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访问系统。
2.高度可靠的数据保护和备份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3.完善的安全审计和监控机制,实时监测系统中的异常行为和安全事件。
4.强化的漏洞管理和安全更新措施,及时修补系统中发现的漏洞。
二级等级二级等级是指对博物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要求次高的等级,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有效的用户管理和访问控制机制,确保用户只能访问其需要的信息和功能。
2.可靠的数据加密和传输控制措施,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
3.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4.安全策略和规范的制定和执行,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
三级等级三级等级是指对博物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要求较低的等级,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基本的用户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机制,防止用户越权访问系统。
2.数据备份和容灾措施,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恢复性。
3.安全日志和行为审计机制,记录系统中的安全事件和操作行为。
4.定期的系统检查和修复工作,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安全。
各个等级的措施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要求,博物馆信息系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级等级措施1.搭建高可靠性的服务器集群,确保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2.使用强密码和多因素身份认证方式,保障用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3.配置入侵检测系统和防火墙,实时监测和阻止网络攻击。
4.定期进行系统安全评估和渗透测试,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安全漏洞。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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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代替一一发布一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部位防护、目标防护、人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 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 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要求;.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章(现标准第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章“组织措施”和第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气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共16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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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27-2019 代替GA 27- 19922019一03一25发布2019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GA 27-2019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 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部位防护、目标防护、人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 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 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要求;4.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气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GA 27-2019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 / 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 08 -2019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 T 367-201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 / T 368-2019 人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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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据被防护对象自身的价值、数量及其周围的环境等因素,判定被防护对象受到威胁或承受风险的程度。
2 防护对象的选择可以是单位、部位〔建筑物内外的某个空间〕和具体的实物目标。
不同类型的防护对象,其风险等级的划分可采纳不同的判定模式。
3 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分为三级,按风险由大到小定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和三级风险。
平安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防护级别共分为三级,按其防护能力由高到低定为一级防护、二级防护和三级防护。
本节适用于文物爱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园地、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和重要物资储存库等五类特别对象的风险等级及其所需的防护级别。
【条文】4.1.4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确实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文物爱护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执行。
2 银行营业园地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园地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执行。
3 重要物资储存库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X 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并按第4.1.1条的原则进行确定。
4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X民用航空总局和X的有关治理规章,依据国内各民用机场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1的规定。
表4.1.4-1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5 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X铁道部和X的有关治理规章,依据国内各铁路车站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2的规定。
表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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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 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容如下:1.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4.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
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全防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起富、杜绍熔、顾岩、希清、志蓬、铭威。
1.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工程设计规GA/T 75 安全防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博物馆museums文物、标本的收藏、展示、研究和开展相关教育、服务的单位与场所。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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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27-2002代替GA 27- 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Regulation on level of risk and security protection forcuIturalmuseumsseries2002一03一25发布2002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GA 27-2002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GA 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版本标准与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规定了保卫人到达现场的要求;4、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3、4、5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
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 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方法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试用于博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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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与GA 27-1992 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
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
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4.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
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忽然管理要求。
本标准试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试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试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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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一、背景为了保护文物、确保博物馆的安全与正常运营,制定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与安全防护级别规定,以便科学评估博物馆风险等级,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文物的安全与完整。
二、风险等级划分根据博物馆内部的具体情况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将文物系统博物馆的风险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极低风险、低风险、一般风险、高风险、极高风险。
1. 极低风险:指博物馆内没有珍贵或有价值的文物,或者文物的损失对社会、历史和文化无重大影响的场所。
风险评估低于10%。
2. 低风险:指博物馆内有少量珍贵或有价值的文物,文物的损失对社会、历史和文化有一定影响的场所。
风险评估在10%至30%之间。
3. 一般风险:指博物馆内藏有较多珍贵或有价值的文物,文物的损失对社会、历史和文化有较大影响的场所。
风险评估在30%至50%之间。
4. 高风险:指博物馆内藏有很多珍贵或有价值的文物,文物的损失对社会、历史和文化有重大影响的场所。
风险评估在50%至70%之间。
5. 极高风险:指博物馆内含有极多珍贵或有价值的文物,文物的损失对社会、历史和文化有极大影响的场所。
风险评估高于70%。
三、安全防护级别规定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规定文物系统博物馆的安全防护级别,确保文物的安全与完整。
1. 极低风险:博物馆安保人员配备情况较低,安全设施简单,故障处理及时。
开放区域和储藏区域使用简单的监控设备,保证日常监控和巡视。
文物清理和移动时,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 低风险:博物馆安保人员配备适当,安全设施完善,故障处理能力较强。
开放区域和储藏区域使用高级监控设备,保证日常监控、巡视及报警功能。
文物的清理和移动时,需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例如使用特殊的搬运工具、防护装备等。
3. 一般风险:博物馆安保人员配备充足,安全设施完善,并具备一定的防护能力。
开放区域和储藏区域使用高级监控设备,包括红外线探测、视频分析、智能报警等功能。
文物的清理和移动时,需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ga7-00《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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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GA 27-199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 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 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 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4.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忽然管理要求。
本标准试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试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试用于本标准。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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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局、公安部关于进⼀步落实《⽂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化厅、⽂物局、⽂管会;公安厅、局:1992年,《⽂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以下简称《风险等级》)发布实施以来,全国⽂物系统第⼀批⼀级风险单位中有22个单位已通过验收达标,30个单位正在进⾏施⼯、调试或投⼊试运⾏阶段;部分省市⼆、三级风险单位也基本达标。
达标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系统在⽂物安全防范⼯作中发挥了重要作⽤。
但是,⽬前仍有22家第⼀批⼀级风险单位及⼤部分省市的⼆、三级风险单位未把落实《风险等级》达标⼯作列⼊议事⽇程。
为了继续抓紧抓好这项⼯作,特通知如下:⼀、各⽂博单位务必抓紧落实《风险等级》,提⾼技术防范能⼒。
第⼀批⼀级风险单位务必在2000年底前达标或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案;第⼆批⼀级风险单位和各省、⾃治区、直辖市⽂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批的⼆、三级风险单位务必在2002年底前完成达标。
⼆、为保障馆藏⽂物的安全,在规定的期限内,凡没有安装报警设施的单位,不得展出⽂物;没有达标的单位,不得展出三级以上⽂物,⽂物库房不得存放三级以上⽂物;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单位的三级以上⽂物,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物主管部门指定安全达标的单位代为保管。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风险等级》规定履⾏报批程序。
⼀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程⽅案由省、⾃治区、直辖市⽂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物局和公安部三局批准;⼆、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程⽅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报省、⾃治区、直辖市⽂物、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国家⽂物局和公安部将于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检查验收,届时将对拒不执⾏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进⾏通报,并对此⽽造成⽂物被盗、被抢、被损毁的单位追究其领导责任。
请各地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即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望给予⾼度重视,采取有⼒措施,进⼀步加快落实《风险等级》的步伐,确保馆藏⽂物安全。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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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 16571—1996前言本标准是GA-27《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拿权防护级别的规定》的配套标准,对问系统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提出了应该遵循的规范,从而使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贯彻落实更具有操作性。
本标准的编写思路是:1. 与GA-27标准的主题即:三中风险等级和对应的防护级别紧密联系,提出九种设计规范式;2. 与工程程序要求相联系,突出了工程设计前对工程进行现场勘察的规范与要求;3. 突出工程设计特点,不与各种相关联的产品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相重复;4. 基本不涉及工程安装、施工、维修方面的要求;5. 强调实体防护在文物系统防范中不可忽略的作用;6. 强调总体防范效果。
本标准没有对应的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参考采用了一些国外先进安全防范系统设备中的功能,结果国内的文物系统安全防范工程审核时的经验总结以及工程验收中的发现的具体问题,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防范性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西标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审核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杜绍熔、姜福成、郭远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物系统博物馆GB/T16571—1996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Designed criterion of security and alarmEngineering for cultural museums serie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要求,是设计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的技术户依据。
本标准使用于文物系统别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商店、考古研究所和其他收集文物标本的场所。
工艺美术、档案馆大呢感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应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有效。
所有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发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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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 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4.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
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博物馆museums文物、标本的收藏、展示、研究和开展相关教育、服务的单位与场所。
3.2 藏品antique馆藏文物、标本的总称。
3.3 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所处的危险程度,分别表示为单位风险、部位风险和目标风险。
3.4 防护等级level of protection为保护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的安全多采取的技防、物防、人防等防范措施的水平。
3.5 保卫力量guard force为实施安全防范所配置的系统操作、管理、维护人员和响应报警事件的专业队伍。
3.6 探测(装置)系统detection(devices)systems对入侵、盗窃、抢劫、内部作案等行为具有探测、报警功能,并按需要予以声音、图像复核的技术防范(装置)系统。
3.7 入侵延迟(时间)intrusion delay(time)对非法入侵者的盗窃、抢劫行为,实施探测、报警、设置障碍、拦截,以延迟入侵者的侵犯行为的措施。
从入侵者侵入警戒边界线开始,到实现其侵犯目的所需花费的最小时间,称为入侵延迟时间。
3.8 报警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 for alarm从探测器探测到入侵目标、发出报警信息到报警监控中心设备接收并显示报警信号所需要的时间。
3.9 处警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 for handing alarm保卫队伍接到报警信号后,在小于入侵延迟时间的范围内,到达报警现场所用的时间。
3.10 目标防护object protection对藏品实物目标的防护。
3.11 部位防护site protection对博物馆内存有藏品的局部场所、局部空间的防护。
3.12 单位防护protection of organizational unit对整个博物馆的防护。
3.13 复合探测multiple detection对一个具体目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探测技术(或装置)进行警戒的技术措施。
3.14 室内周界防护bound alarm in building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入侵探测警戒线。
3.15 实体防护装置physical protection devices用来防护各级藏品的实体屏障,如保险柜、防爆玻璃展柜、防弹玻璃展柜、防盗门、防盗窗、放火文件柜等。
4.风险等级的划分4.1风险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
风险分为单位风险、部位风险和目标风险。
目标风险的划分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级,本标准只对单位风险、部位风险进行如下分级。
4.2风险分级4.2.1 三级风险4.2.1.1 三级风险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三级风险单位:a)10,000件藏品以下的博物馆;b)有藏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4.2.1.2 三级风险部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三级风险部位:a)三级藏品300件以下的库房;b)陈列500件藏品以下的展厅(室)。
4.2.2 二级风险4.2.2.1 二级风险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二级风险单位:a)10,000件藏品以上,50,000件藏品以下的博物馆;b)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4.2.2.2 二级风险部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二级风险部位:a)二级藏品及专用库房或专用柜;b)三级藏品300件以上(含300件)的库房;c)陈列藏品500件以上(含500件)的展厅(室);d)陈列的现代小型武器;e)二、三级藏品修复室、养护室。
4.2.3 一级风险4.2.3.1 一级风险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一级风险单位:a)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b)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c)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2.3.2 一级风险部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一级风险部位:a)一级藏品及其专用库房或专用柜;b)二级藏品300件以上(含300件)或三级藏品500件以上(含500件)的库房;c)收藏、陈列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古脊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以及经济价值贵重的文物(金、银、宝石等)的场所;d)陈列1,000件(含1,000件)藏品以上的展厅(室);e)一级藏品修复室、养护室;f)武器藏品专用库房或专用柜。
5. 防护级别的确定5.1概述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一级风险单位、一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二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三级风险单位、三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
5.2目标防护级别对藏品目标,只使用一种探测装置或只使用一种实体防护装置的技术防护措施。
5.2.2 防护级别Ⅱ对藏品目标,在防护级别Ⅲ的基础上增加声音复核或图像复核手段的技术防护措施。
5.2.3 防护级别Ⅰ对藏品目标,使用两种探测装置进行警戒布防或使用一种探测装置和一种实体防护装置进行复合警戒布防,且配置声音、图像复核手段的技术防护措施。
5.3部位防护级别5.3.1 防护级别Ⅲ对防护部位所在空间采取复合探测技术,配置声音复核或图像复核装置的技术防护措施。
5.3.2 防护级别Ⅱ对防护部位所在空间的门、窗、通道或一间至几间房屋组成的区域采取复合探测技术,配置声音复核及图像复核装置或出入口控制与实体防护装置组合的技术防护措施。
5.3.3 防护级别Ⅰ对防护部位采取室内周界探测技术、空间复合探测技术,配置声音复核、图像复核和出入口控制与实体防护装置的技术防护措施。
5.4单位防护级别5.4.1 防护级别Ⅲ5.4.1.1 三级风险单位应满足部位防护级别Ⅲ和目标防护级别Ⅲ的要求,应参照纵深防护体系的要求,建立技术防范系统,可只设防护区。
5.4.1.2 技术防范系统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5min,处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min,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
5.4.1.3 重要的三级文物应有实体保护装置,其本身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2min。
5.4.1.4 三级风险单位应设置报警值班室,应有专业保卫人员负责保安巡逻和安防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
5.4.2.1 二级风险单位应满足部位防护级别Ⅱ和目标防护级别Ⅱ的要求,应按照局部纵深防护体系的要求建立技术防范系统,可只设防护区和禁区。
二级风险部位应置于防护区或禁区内。
5.4.2.2 技术防范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8min,处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min,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
5.4.2.3 重要的二级藏品应有防抢劫的实体保护装置,其本身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3min。
5.4.2.4 二级风险单位应配置专职保卫人员负责保安巡逻和安防系统的维修使用工作。
报警中心应配有自卫器具和通讯工具。
5.4.3 防护级别Ⅰ5.4.3.1 一级风险单位应满足部位防护级别Ⅰ和目标防护级别Ⅰ的要求,应按照整体纵深防护体系的要求建立技术防范系统。
一级风险单位的技术防范系统,应设置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
一级风险部位应置于防护区或禁区内。
5.4.3.2 技术防范系统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10min,处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min,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
5.4.3.3 重要的一级藏品应有防抢劫的实体防护装置,其本身的入侵延迟时间应不小于5min。
5.4.3.4 一级风险单位应建立专业保卫队伍,在防护区或禁区内设立报警监控中心,中心控制室应配备自卫器具、通讯工具和卫生、通风设备。
6.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6.1总则各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B/T16571、GA/T367、GA/T368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要符合以下各级防范系统的具体要求。
6.2三级安全防范系统6.2.1 三级风险单位应建立以报警和实体防护为主的防盗窃、防抢劫防范系统。
实体防护装置的防破坏能力应符合5.4.1.3的要求。
6.2.2 三级风险部位大于100㎡时,应以报警装置组成室内周界报警系统,部位内的二级藏品应采用实体防护措施加强防护。
设置在室外的大型三级藏品要采取适当的实体防护措施。
6.2.3 重要出入口及文物库房应安装电视监控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电话对讲装置。
6.2.4 应建立报警值班室,室内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记录、储存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记录在磁盘上。
6.3二级安全防范系统6.3.1 二级防范系统在重要的局部区域应按照局部纵深防护的指导思想进行设计。
应综合或选择设置入侵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实体防护装置。
系统应有报警、电视监控及声音复核、信息存储等功能,实体防护装置的防破坏能力应符合5.4.2.3的要求。
6.3.2 二级风险单位应建立室外或室内周界报警系统,可以是全部周界防护或局部周界防护。
6.3.3 直接通向藏品展示厅和文物库房的通道应设置电视监控装置、紧急报警装置或电话对讲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