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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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公装财[2005]80号•【施行日期】2005.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公装财[2005]80号2005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质量管理,保证警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服装是指人民警察配发穿着的服装类、帽类、鞋类、标志类和装具类等统一制式服装及材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警服生产和检验质量的唯一标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被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目录生产企业)、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反映和投诉。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是警服质量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在警服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警服新产品的立项、研制、试用、审批以及技术标准的起草工作,并配合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警标委)制(修)订警服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做好宣贯工作;(二)组织和采用质量统检、巡回检查及行业抽样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警服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向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目录生产企业等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检查结果;(三)负责对全国公安被装管理干部质检业务培训,指导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对警服进行抽检和验收;(四)对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警服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五)建立警服专家库,为警服研制、开发和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穿着和生产、销售人民警察服装的通告-

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穿着和生产、销售人民警察服装的通告-

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穿着和生产、销售人民警察服装的通告正文:---------------------------------------------------------------------------------------------------------------------------------------------------- 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穿着和生产、销售人民警察服装的通告(1990年12月29日)人民警察服装是人民警察的标志,人民警察穿着警服是依法执行警务的需要,非人民警察一律不准穿着警服。

人民警察服装是由公安部统一定点生产、统一计划供应的专用装备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生产和销售。

但是,近几年来,私自生产、销售和滥着警服的问题十分突出,不仅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和正常执行警务活动,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

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为此,特通告如下:一、严禁非法穿着人民警察服装。

除经国务院批准的着人民警察服装范围规定的公安干警(含企事业公安),国家安全干警,劳改、劳教单位干警,法院、检察院的法警穿着警服外,其他任何人员都不得穿着警服。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立的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干部,也不准穿着警服。

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违反着装范围规定的着装人员必须全部停止穿着警服,将帽微、领花、符号、领带等专用标志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已穿着的警服,必须改制(拆除肩袢及黄、红色袖、裤线),方可当便服穿着。

二、严禁非法生产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

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指现行警服钮扣、橄榄色布以及帽徽、领花、符号、领带、领带卡等)由公安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

定点生产的工厂,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不准计划外私自加工生产、销售。

一经发现,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协议(合同)撤销其承担的生产任务按有关规定处罚。

非定点厂生产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均属非法,违者由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 安 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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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治安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

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及第15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

(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规章2001年3月16日起施行)2.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17条)3.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18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4.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5.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6.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7.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8.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9.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1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11.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12.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13.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14.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15.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16.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17.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18.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19.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20.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规定的谎报火警,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执法着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各级派出所、分局、支队等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岗位职责和形象要求,维护执法权威,树立良好的警务形象。

第四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体现公正、严肃、威严、规范的特点。

不得穿着衣着不整、领带不整、衣领外翻、领口敞开等不符合警容要求的服装。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着装宣传、示范、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着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执法人员着装的宣传教育、例行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群众交流互动,听取民意,及时了解社会上对执法人员着装的看法和建议,不断改进着装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于有违反着装管理制度的执法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梳理,可以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十条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安部门的着装要求,包括制服、配饰、个人形象等方面。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件,佩戴警徽标志。

不得私自更换、涂改、破损、遮挡标识。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的整洁,不得穿着脏、破损、褪色的制服。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统一佩戴警衔、警衔标志,并按照规定佩戴相关配饰。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着装应当与岗位职务相适应,不得穿着与执法岗位不符的服装。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使职权时,应当穿着制服,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着装标准及配饰,不得擅自更换。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凭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可着便装执勤,但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影响警容警纪。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仪容仪表,保持身体清洁,面容端正,不得穿戴有损警容、影响警务形象的服饰。

第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执法人员,可适当配戴当地特色的头饰、领巾等服饰。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2024年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____年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警用装备,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工作效率,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的警用装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用装备,是指由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的通信设备、武器装备、防护装备、勤务装备等。

第四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装备时,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警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配置警用装备,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保障警用装备的供应和维护。

第七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装备过程中,应注重维护设备的安全和完好,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章警用通信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用通信设备。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通信网络,确保警用通信设备的通讯畅通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通信设备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登录系统,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定期检查、维护警用通信设备,及时处理故障和损坏,确保通信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通信设备时,不得进行个人通讯或其他违规操作,不得利用通信设备传播非法信息。

第三章警用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用武器装备。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用武器装备的登记和管理,建立健全武器装备使用台账。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使用警用武器装备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配发、交接和归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武器装备培训,确保其具备合理使用、保管和保养武器的能力。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治安管理(1至40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

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及第15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

(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规章2001年3月16日起施行)2、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17条)3、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18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4、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l项)5、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6、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7、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8、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l款第5项)9、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1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11、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12、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13、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14、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l项)15、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16、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17、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18、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19、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20、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l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规定的谎报火警,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二、值勤二、作训二、多功能二、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公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32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公通字[1996]91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停止执行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公通字[1996]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公安、财政局:原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干警被装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88〕公发10号)及《关于换着八九式警服的通知》(〔89〕公(装)字74号),经过几年的试行和实践,加之授衔和新警种的出现,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因此对原供应标准作了某些修改和补充,制定了《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起试行。

经国务院批准穿着警服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着装标准。

以前下发的民警被装供应标准停止执行。

附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一、着装范围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在授衔范围内、在编在职并执行警察职务的人民警察,方可着装。

二、供应标准(一)着装人员被装供应标准1.大沿帽民警(不含交通警)发仿毛凡立丁大沿帽和网纱大沿帽各一顶,用四年。

尔后乘警、巡逻警和热区、亚热区、南温区民警二年一顶,北温区、寒区、高寒区民警三年一顶(两种大沿帽任选一种)。

交通警发橄榄色仿毛凡立丁大沿帽和白色网纱大沿帽各一顶,用四年。

尔后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二年一顶,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三年一顶(两种大沿帽任选一种)。

女民警发网纱贝蕾帽和呢贝蕾帽各一顶,使用年限与本气候区男民警大沿帽相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0.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1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已经2021年4月9日第6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仪式第三章内部关系第四章警容风纪第五章警察礼节第六章日常制度第七章内务设置第八章办公秩序第九章接待群众第十章值班备勤第十一章应急处突第十二章装备财务管理第十三章安全防范第十四章健康保护第十五章警旗警徽警歌警察节第十六章阅警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第三条内务建设是公安机关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基本任务是,严格规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铸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着力锻造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确保公安工作沿着正确道路前进;必须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公安工作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和着力点,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创新完善社会治安治理的方式方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警之路;必须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锻造一支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服。

第三条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第四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三)不得在外露的要带上系钥匙或者饰物;(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六)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来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睛。

第五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袖、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六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七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八条体能课着作训服。

第九条不得着制服出校(除工作需要)。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单》,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公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07-0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04-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号)2011-02-28·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8-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12-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2007-12-29 决定·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2007-05-11 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席令第56号)2006-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06-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08-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03-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08-0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2003-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1999-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07-0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199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1985-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07-23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8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5号)2012-03-19 ·拘留所条例(国务院令第614号)2012-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11-10-29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603号)2011-09-08 ·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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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1990-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1984-01-06 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2011-08-23 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2011-05-04 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2011-04-26 决定·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2011-02-17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2011-02-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2011-01-12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卫生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2009-04-20 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全文2008-12-08·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2008-07-28·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2007-06-22·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01-10·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教电[2006]309号)2006-11-2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2006-05-10·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01-0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01-0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12-01·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2005-10-2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2005-03-18 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10-0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01-01 [2003]2322号)·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04-30 ·公安部五条禁令2003-02-01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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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2009-10-15·《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2009-05-26·《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05-0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05-0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8-12-25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2008-08-27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07-01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08-06-03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06-0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2008-04-14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99号)2008-03-25·公安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布《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公安部2008-03-25 令第99号)·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2008-03-17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7号)2008-03-1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2008-03-11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98 号)2008-02-29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2008-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2007-10-15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4号)2007-09-01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2007-08-1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2007-06-05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2007-06-01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2006-12-01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2006-12-01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2006-11-29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2006-08-24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08-0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1号)2006-06-01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2006-02-26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2006-02-26·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2006-02-26 安部令第23号)·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2006-02-26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3号)2006-02-26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公安部令第5号)2006-02-2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号)2006-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2006-02-0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5-12-01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5-12-01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2005-12-01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2005-12-01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5-12-01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80号)2005-09-01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79号)2005-08-18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2005-04-01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76号)2004-09-03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2004-09-01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4号)2004-08-15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2004-07-0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2004-04-01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 2007年4月1日起作废)2004-04-0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2003-08-01国(公安部令第67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已废止)2003-08-0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令第66号)2003-07-0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2002-11-01·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部长令(公安部令第642002-05-31 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002-01-01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2001-12-0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令第62号)2001-11-26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60号)2001-10-10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2001-06-06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2001-02-16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2000-04-01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0号)2000-03-30·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03-26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9号)2000-03-20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8号)2000-02-28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2号已废止)2000-02-01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1999-12-01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1999-08-20·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1999-08-20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999-08-15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1999-06-02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1999-06-0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1999-03-15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03-02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46号)1999-02-1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1998-04-20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4号)1998-01-14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12-30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31号)1997-07-11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1997-06-12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1996-09-01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1996-0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1996-06-01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1995-05-15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公安部令第21号)1995-05-01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0号)1994-12-01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1号)1992-09-14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1990-04-10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号)1989-03-04。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规定的通知,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条例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决定将生产供应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由现行公安部统一生产供应的办法,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规定,在公安部指定管理的生产厂自行安排生产供应。

为加强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公安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在警服生产供应工作上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保障警服供应和做好警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变警服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后,公安部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人民警察服装的式样、颜色、供应标准和着装范围等规定,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的宏观管理;各地公安厅、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警服管理。

二、公安部警服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与财政部共同调查研究人民警察服装的着装范围、供应标准、颜色和制式(含警衔等专用标志)等有关问题,以及制定有关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制定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技术、工艺和质量检验标准。

(三)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生产采取指定生产厂的管理办法,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生产。

按年度组织全国人民警察服装生产计划订货会,监督各地公安厅、局与指定生产厂签订生产供货合同,提供平等竞争、择优劣汰的条件,指导各地公安厅、局监督检验警服质量,保障按计划供应警服。

(四)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指定生产厂乱生产、乱销售警服和专用标志问题,查处干警乱着装、乱佩带专用标志问题,查处社会上冒充人民警察和非法生产、销售警服和专用标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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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
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
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
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
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
使用。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
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
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着装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擅自赠送、出借或者出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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