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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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

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

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尊敬的市民:大家好!为配合商丘示范区新一轮的城市更新和交通建设计划,商丘市政府决定进行宋木林铁路两侧的拆迁工作。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拆迁过程,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为宋木林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和土地,具体包括A区、B区、C区和D区。

涉及到的居民和商业建筑将被纳入拆迁范围。

二、拆迁目的:商丘示范区作为商丘市的经济发展核心区域,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交通建设以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拆迁工作将为该区域的道路扩建、新建和城市规划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

三、拆迁安置:拆迁工作将遵循“保障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合适生活环境、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后有合适的安置条件。

被拆迁人将获得公平的补偿,并有权选择自行购买房屋或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四、拆迁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丘市政府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将根据拆迁范围、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恢复原有的合法权益。

五、拆迁流程:1.公告发布:本公告将于发布之日起连续30天在商丘市政府官方网站、示范区政府官方网站、示范区社区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2.征收通知:商丘市政府将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被拆迁人有关拆迁的具体安排,包括拆迁时间、补偿标准等。

3.征收确认:被拆迁人应在通知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示范区政府指定地点办理拆迁手续。

4.补偿支付:商丘示范区政府将根据被拆迁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办理拆迁手续后尽快支付补偿款项。

5.搬迁安置:商丘示范区政府将协助被拆迁人完成搬迁和安置工作,确保被拆迁人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

六、征求意见:为了保证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商丘示范区政府将在拆迁过程中组织相关的听证会和座谈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政府提出意见和质疑。

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

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

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一、背景介绍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近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商丘示范区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是国家级新区,一直以来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而宋木林铁路作为该区的重要交通通道,其两侧的拆迁公告无疑将对当地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这一公告的深度和广度评估至关重要。

二、公告内容梳理1. 拆迁范围:公告中首先需要明确拆迁范围,即宋木林铁路两侧的具体范围,包括涉及到的地块、建筑物等内容。

2. 拆迁原因:进一步解释拆迁的原因,可能是为了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规划需要,这将直接影响到当地居民的生活。

3. 补偿标准:公告中应明确拆迁的补偿标准,包括对房屋、土地、搬迁补助等的具体规定,这关系到受影响居民的切身利益。

三、对公告的评估1. 深度评估:首先需要深入挖掘公告中拆迁范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地块的规模、性质,以及受影响居民的人数、生活情况等,从而全面把握拆迁对当地社会的影响。

2. 广度评估:其次需要从广度上考量拆迁的影响,即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对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影响,进而分析拆迁的整体影响。

四、文章撰写1. 从简到繁:文章的撰写应该遵循由简到繁的方式,先对公告内容进行梳理,然后深入挖掘拆迁的各个方面,最终全面评估拆迁对当地的深远影响。

2. 多次提及主题文字:文章中将重复提及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以确保读者能够清晰把握主题,加深对公告的理解。

3. 总结回顾:最后要对文章进行总结回顾,再次强调拆迁的重要性,共享自己对拆迁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以便读者能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主题。

五、个人观点对于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我认为应该充分尊重受影响居民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并积极参与拆迁后的规划和建设过程。

需要充分考虑拆迁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尽量减少不利影响,促进当地持续稳定的发展。

六、结语商丘示范区宋木林铁路两侧拆迁公告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深入挖掘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以便全面评估其对当地的影响。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2024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河南农村拆迁怎么补偿的?一、河南农村拆迁怎么补偿的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房屋拆迁条件有哪些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三、拆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四、拆迁补偿的项目有哪些(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三里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1]

三里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1]

睢阳区三里桥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为了加快睢阳区城镇化进程,提高辖区的城镇化水平,提升城市发展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商丘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三里桥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睢阳区古宋办事处三里桥村,含前组、后组、东组、郭东、郭西、杨楼六个村组,需征收面积306亩,涉及在册户籍人口362户1261人,房屋面积219176平方米。

二、拆迁安置方案1、本次拆迁先以安置为主,被拆迁的群众就近安置。

2、本次拆迁补偿的办法: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

3、拆迁安置方案通过后,分别召开党员、干部、教师、全体村民及全体被拆迁户大会,进行政策法规和拆迁方案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时间要求201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9日为拆迁的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1月19日至2011年12月9日为实施拆迁阶段;2011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25日为拆迁的清理扫尾阶段。

四、拆迁补偿的内容和标准1、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参照商丘市人民政府【2010】47号文件精神,将房屋结构划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三个类别。

2、拆迁房屋补偿的标准为:平房砖混结构每平方540-675元;二层以上楼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85-720元;平房砖木结构每平方495-585元;二层以上楼房砖木结构每平方540-63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360-450元。

3、隔热层的补偿标准为:1.2米(含1.2米)以上2.1米以下(不含2.1米)按半层标准执行;2.1米以上(含2.1米)按一层标准执行。

1.2米以下(不含1.2米)不予补偿。

4、房屋装饰补偿标准为(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等:屋内地面为高级拼木地板、大理石等,墙面饰有墙裙或软包,屋顶全部装修,补偿标准为40-50元/平方米。

二等:屋内地面为高级地板砖、一般拼木地板,屋顶吊顶或其中装饰,补偿标准为20-30元/平方米。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5〕47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精神,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区域范围为2015~2030年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包括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

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对因征收土地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或单位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河南省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建设和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设中,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房屋、土地和附属设施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标准一般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土地面积、土地肥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附属设施,如果树、菜地等,也会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补偿标准。

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耕地,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土地面积、土地肥力、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宅基地,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建筑物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一般按照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补偿标准的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和调整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条件。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出现挪用、截留等问题,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到位。

四、加强宣传和督促落实。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得的补偿。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补偿标准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得到严格执行,避免出现恶意低价征收、强制拆迁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丘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区域内的规划管理。

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商丘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分为:建设用地( H )和非建设用地( E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 H11 )分为:居住用地( 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 )、工业用地( M )、物流仓储用地( 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公用设施用地( U )和绿地与广场用地( G )等八大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各类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第六条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一般要约定混合布局的各类使用功能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建设用地红线图(位置坐标图)宜在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商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1日商洛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为二个类别。

其中:一类区为东至东龙山西坡根,南至龟山北坡延伸至侯塬社区、任塬社区、刘湾社区,西至构峪加油站,北至北环路以南。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具体按城市规划区四至界定)。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四址、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根据需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六)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屋评估机构;(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商政〔2012〕3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城市发展、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集聚区、物流集聚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实施房屋征收前要确保安置用地优先供应,安置方案公平合理,确保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履行征收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推进被征收人搬迁工作。

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工商、公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五条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应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商丘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纲要.doc

商丘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纲要.doc

商丘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纲要(摘要)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背景与编制目的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出台,“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推进,郑徐、商合杭两大高铁的建设,商丘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为适应新常态、抢抓新机遇,更加有效地指导城市发展建设,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特编制《商丘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指导思想以“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有效落实“中部崛起”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职能的拓展提升,促进城乡统筹,不断开创商丘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第3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年);3、《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2014年);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5、《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2010年);6、《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2014年);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编商丘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豫政文[2014]118号)》(2014年);8、《商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2010年);9、《商丘市建设中原经济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总体方案》(2013年);10、国家、河南省、商丘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4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15-2030年。

其中:近期为2015-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远景展望至2030年以后。

第5条规划地位与作用本规划是指导商丘城市发展建设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

孙共房、黄秀连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共房、黄秀连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共房、黄秀连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9【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继红王盛楠万宗杰【审理法官】李继红王盛楠万宗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共房;黄秀连;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孙共房黄秀连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孙共房黄秀连【当事人-公司】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刘广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广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广勋【代理律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共房;黄秀连【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中,示范区管委会在无法律、法规授权,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获准许的情况下,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示范区管委会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示范区管委会在无法律、法规授权,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获准许的情况下,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示范区管委会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认定部分,孙共房、黄秀连共主张了房屋价值损失、装修装饰损失、室内物品损失和搬迁费。

因涉案房屋所在的区域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结合示范区管委会对该项目范围内其他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情况,出于较为公平地赔偿涉案房屋价值、实现对孙共房、黄秀连的全面救济之目的,一审法院对于孙共房、黄秀连228平方米以内的房屋价值损失按照安置基准价为2720元/平方米计算,认定该部分的价值为620160元。

商丘市土地征用补偿规定

商丘市土地征用补偿规定

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
商政〔2010〕4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法营造良好的征地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通知如下:(一)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
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01〕34号)规定补偿标准的220.25%执行(其中水井、预制厂场地按132.15%执行,乔木按146.83%执行,零星果树、结果葡萄按73.41%执行)。

(二)未列入商丘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范围中的附着物,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确认。

(三)水浇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800元/亩执行,菜地补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商丘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标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14日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的规定,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保证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中,还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开、账务处理不规范甚至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商丘拆迁赔偿协议书样本

商丘拆迁赔偿协议书样本
1.2乙方的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拆迁补偿方式
2.1甲方同意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2.2乙方的拆迁补偿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
第三条拆迁补偿款的支付
3.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拆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搬迁及拆除
4.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工作。
4.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拆除工作。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拆迁补偿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拆迁补偿款的__________%。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及解释等事项,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鉴于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丘市城市规划的需要,对乙方所在的房屋进行拆迁,为了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拆迁补偿事宜达围为商丘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___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商丘拆迁赔偿协议书样本
甲方(拆迁人):商丘市城市更新局
地址:商丘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___号

商丘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商丘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商丘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商丘市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促进商丘市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丘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商丘市范围内,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进行建设以及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三条 商丘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商丘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并对市辖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本管理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包括各项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规定要求,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商政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为二个类别。

其中:一类区为东至东龙山西坡根、南至龟山北坡(含侯塬社区)、西至构峪桥收费站、北至北环路以南。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具体按城市规划区四址界定)。

第四条市国土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市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乔松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乔松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乔松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19)豫行终3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巍李平均王江某某【审理法官】杨巍李平均王江某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乔松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乔松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乔松郁【当事人-公司】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李冰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李冰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志英李冰冰【代理律所】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乔松郁【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的一审程序中的问题,即打断当事人发言、庭审视频未及时上传且有剪辑删减等,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其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事实依据不充分。

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经营用房的问题。

经营用房是与住宅用房相对应的概念,判断房屋在法律上是否属于经营用房,应当以不动产权利证书记载的用途作为依据,没有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要参照土地的性质、权属来源、房屋建设的合法手续及实际用途等,综合判定房屋的属性。

商丘古城拆迁补偿协议

商丘古城拆迁补偿协议

商丘古城拆迁补偿协议商丘古城拆迁补偿协议模板1. 协议背景•商丘市古城拆迁项目•甲方:拆迁方•乙方:被拆迁人2. 协议要约•甲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乙方进行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3. 补偿范围•拆迁房屋:包括房屋本体、附属设施等•拆迁面积/数量•房屋评估价格•临时安置问题4. 补偿方式•一次性经济补偿•房屋置换安置•租金补偿5. 补偿标准•甲方提供的补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房屋评估价格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劳动力安置标准–临时安置条件及期限6. 甲方责任•如实提供相关补偿政策信息和价格标准•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合理的安置条件7. 乙方责任•配合甲方进行房屋评估•提供真实有效的户口、房产证等证明材料•签署相关协议并履行义务8. 协议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协议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意见9. 争议解决•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拆迁补偿争议解决委员会进行调解•争议解决委员会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 协议生效与履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11. 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相关条款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12. 附则协议解释和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对于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拆迁补偿争议解决委员会进行调解。

若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否则不得变更或补充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协议的生效和履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甲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其义务后开始履行。

不可抗力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为此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争议解决对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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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商政〔2012〕3号
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城市发展、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集聚区、物流集聚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实施房屋征收前要确保安置用地优先供应,安置方案公平合理,确保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履行征收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推进被征收人搬迁工作。

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工商、公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五条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应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结合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

被征收人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统计工作。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规划、住建、公安、工商、税务、国土等有关部门及当地街道办事处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初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可行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20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安置房面积确定原则、安置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等。

为便于被征收人充分理解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可根据补偿方案制定补偿方案明白书(卡)发放给被征收人。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或情况复杂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

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实施房屋征收时,国土部门同时履行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对合法占地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依照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认真履行,按时搬迁。

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安置补偿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十六条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征收补偿方案备案制度。

发布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收补偿方案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市级重大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全过程参与;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房屋征收,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三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第十八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商业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0〕47号)执行,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因素。

第二十条单户房屋合法面积按《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商政〔2006〕32号)进行确认,房屋合法面积最高不超过228㎡(含228㎡),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合法宅基地上未建房屋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安置补偿的,按照先货币补偿后回购安置房的方式进行;安置房面积按有效人口人均面积不少于35㎡确定;安置房价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出综合建设成本价。

第二十三条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手续完善的商业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会同价格、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安置、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置应当公开安置房源、公开认定的安置面积、公开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

因集体土地征收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

第二十八条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要按照城市社区管理模式,逐步纳入城市医疗、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3.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照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通知》(商财建〔2011〕28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梁园区、睢阳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物流集聚区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下发前正在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本市过去关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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