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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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近日,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了一起由SGRZB公司破产管理人发起的针对ZYYG公司等十家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律师团队经过详细的调研和论证,出具了针对此次实质合并重整事宜的异议书和补充异议书,并现场与破产庭法官、破产管理人进行了深入沟通,最终破产管理人主动向法院撤回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有效维护了委托人LHJS合伙企业的重大权益。结合本案的代理工作和办案心得,笔者现针对破产案件中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进行研究,供相关人士参考和交流。
一、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概述
司法实践中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或重整程序,主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会议纪要”)的第六部分“关联企业破产”内容,在该部分内容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质合并程序的做了基本的规定,表明了基本的态度,但笔者认为在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大的不足。
(一)基本规定
“破产会议纪要”第六部分对“关联企业破产”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
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态度
(1)依据“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持审慎适用的态度,即:一般不适用,例外才适用,并且在实践中应审慎适用。
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依据“破产会议纪要”第33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规定了严格的听证程序,并明确了审查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多种因素。
破产会议纪要第33条: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基本规定以及其基本态度,对于实质合并重整程序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在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大的不足,亟需完善。
(1)“破产会议纪要”中关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规定,过于抽象和模糊,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应使之进一步细化且具有可操作性。
(2)基于规定本身存在的模糊和抽象,一旦破产管理人在司法实践中提出实质合并申请,则没有明确的依据去区分和辩解,破产法庭有时也无所适从。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下,实质合并策略很容易被破产管理人和主导方利用,从而损害被实质合并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3)适用本应为例外,但却存在被滥用或扩大适用的嫌疑。即便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情形,但也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考虑是否使用以及适用的法律后果。如果适用实质合并重整将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慎重,甚至是不适用。
二、本所代理的实质合并重整案情简介
(一)涉及的各方主体
SGJT公司:母公司,系某省国资委100%持股企业。
SGRZB公司:子公司,系SGJT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ZYYG公司:孙公司,SGRZB公司为该公司的大股东,占股比50.01%。
(注:涉及ZYYG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孙公司的,文中统一简称为“ZYYG系公司”)
LHJS合伙企业:系孙公司ZYYG公司的二股东,占股比42.98%,本次案件的委托人;
DC律师事务所:系母公司、子公司两家公司的共同破产管理人。
(二)基本情况
SGJT公司作为母公司,此前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SGRZB公司作为子公司,也同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独立于母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
在SGRZB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中,DC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以SGRZB公司过度支配和控制ZYYG公司等十家公司,并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情形,向破产管辖法院提出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拟将ZYYG公司等十家公司纳入SGRZB公司的破产重整范围。
收到破产管辖法院发送的实质合并通知书后,LHJS合伙企业为维护自身作为ZYYG公司股东和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律师团队进行了多次座谈,并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交流。
三、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和应对策略
(一)基本策略
基于本案存在的事实、证据,律师团队认为,可以结合“破产会议纪要”、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对本次实质合并重整事宜应依法定的程序提出书面的异议,并参加听证程序,必要时可以现场与破产法官、破产管理人当面沟通交流,以便于充分表达意见。
(二)书面异议的组织与起草
根据与LHJS合伙企业的深入沟通与讨论,基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情况,最终确定本次提出的异议,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1.ZYYG系公司与SGRZB公司不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
(1)强调拟被实质合并重整公司独立法人主体地位。
ZYYG公司及旗下的子公司、孙公司均系依法成立的法人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和法人资格,均具有独立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与SGRZB公司不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
(2)分析SGRZB公司对ZYYG公司等相关公司存在过度支配和控制的原因。
即便如管理人所称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但根本原因在于SGRZB公司对ZYYG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过度支配和控制。并且,在短短不到五年的时间里,这种过度支配和控制就达到所谓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程度,足以看出SGRZB公司行为本身已严重违反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即便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也不能以此否认ZYYG系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
(3)破产管理人自身在实质重整申请也确认SGRZB公司存在过度支配和控制的情形。
根据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实质合并重整申请书的内容,恰恰说明SGRZB公司作为ZYYG公司股比稍占优势的大股东,独自霸占和控制了ZYYG公司的实际运营,并长期阻止其他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的重大经营问题上不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决策,同时可能存在挪用资金、侵占资产等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4)本次实质合并重整对ZYYG系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明显不公平。
如前所述,SGRZB公司对ZYYG公司的过度控制和支配的行为本身已经严重违法违规,而此次破产管理人的实质合并重整行为,直接否认ZYYG系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独立法人财产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