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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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

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起权责对称、部门制约、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规范信贷行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贷分离是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审批后发放和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设立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业务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应实行审贷岗位分离,设立客户岗、信贷管理岗和信贷业务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和单一法人信用社,也可实行审贷部门分离。

第五条客户部门(岗)、信贷管理部门(岗)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直接向农信社法人机构的主任(行长)负责。

第六条客户部门(岗)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辖区内客户的拓展;

(二)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的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和评估;

(三)组织开展对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

(四)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

(五)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检查、到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搜集和整理信贷业务记录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

(六)负责贷款风险监测、控制的基础工作,对可能危及信贷安全的客户变化因素,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七)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初始统计分析与上报。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岗)主要职责有:

(一)对客户部门(岗)提供的客户资料和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审查意见;

(二)对客户部门(岗)提供的客户信用等级初评材料进行审查,提供信贷政策、信贷管理制度等的咨询和法律援助;

(三)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的认定;

(四)负责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考核,风险资产的处置、呆帐贷款核销的审查和上报;

(五)依照信贷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拟定辖内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农信社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辖内的信贷业务进行检查;

(七)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统计、分析与上报;

(八)负责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贷审会是信贷业务的审议机构。直接对农信社法人机构的理事(董事)长负责。

农信社法人机构的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除客户部门外的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稽核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下设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辖内农信社信贷运行情况,评估信贷风险状况,提出应对措施;

(二)审议辖内信贷资产的结构安排,研究客户发展规划和信贷产品开发方案,报有权人审批实施;

(三)根据信贷业务权限(或授权)管理规定,确定、变更或终止辖内信贷经营部门及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权限;

(四)对报送的企业客户评级材料进行审议和审定;

(五)根据银监部门最大十户(最大一户)贷款占资本总额比例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及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六)研究、审议辖内信贷业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九条信贷业务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客户部门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客户填制《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经有权人审查同意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协议,并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确定授信额度。

(二)客户部门受理、调查。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提出借款申

请,农信社客户部门受理,对同意的信贷业务开展贷前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填制借款人基本情况表、信贷业务调查表等,撰写调查报告,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三)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客户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合法性审查,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提出贷与不贷及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建议,撰写审查报告,报贷审会审议。

(四)贷审会审议。贷审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审议的信贷业务进行议决,如遇紧急事项,经贷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客户部门列席会议,接受委员对送审事项的咨询,但不具备表决权。

贷审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送审事项须有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贷审会办公室对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填制贷审会审议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经贷审会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报农信社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审定。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对贷审会表决通过的信贷事项有一票否决权,但对贷审会否决的信贷事项不具有一票赞成权。

(六)经营管理。客户部门对农信社法人机构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与客户签订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负责贷后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超权限范围信贷业务流程:农信社法人机构客户部门受理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备案管理办法》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

员会咨询,再由农信社法人机构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调查、审查、审议、经营管理流程与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的流程相同。

第四章信贷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十一条信贷管理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行长)负责制。主任(行长)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信贷业务的责任人分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贷后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共同对各自环节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

(一)权限内办理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具体调查评估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共同对调查评估工作负全部责任。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具体审查人员为审查经

办责任人,共同对审查工作负全部责任

主任(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职为审批主责任人,对审批工作负全部责任。

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贷后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客户部门具体负责贷款的检查、清收和管理为经营管理经办责任人,共同对检查、清收和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超权限信贷业务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及其责任界

定。

具体经办超权限信贷业务的农信社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农信社包户信贷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共同对调查评估工作负全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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