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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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为了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领导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的请示》的批示,现就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贷款五级分类的依据人民银行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发〔1998〕151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随文印发给你们。

各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修改后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二、贷款五级分类的步骤从1999年7月末开始到1999年底前,完成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1999年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10家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2000年初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88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三、损失贷款划分的标准(一)经商财政部并请示国务院同意,损失贷款的划分和确认,除按财政部财商字〔1988〕第277号文规定的四条标准外,下列三种情况也列入损失贷款: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3.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策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审分离制度

贷审分离制度

贷审分离制度
一、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相分离
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相分离是指贷款的审批与发放两个环节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以确保贷款审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贷款审批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资质、贷款用途和风险评估,而贷款发放部门则负责依据审批结果,按照程序进行贷款发放。

二、贷款审批标准化
贷款审批标准化是指制定统一的贷款审批标准和流程,确保审批过程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标准化的审批流程可以减少人为干预和操作风险,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三、贷款审批授权管理
贷款审批授权管理是指根据员工级别和岗位权限,授予其相应的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过程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审批授权应遵循分级管理、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原则。

四、贷款审批透明度
贷款审批透明度是指审批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申请人了解贷款审批的流程、标准和结果,增强社会监督和公平性。

同时,审批结果应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公示,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五、贷款风险评估
贷款风险评估是指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及相应的贷款条件。

风险评估是贷审分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六、贷后风险管理
贷后风险管理是指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持续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确保贷款的安全和稳定。

贷后风险管理包括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等措施。

综上所述,贷审分离制度是现代银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提高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实施贷审分离制度可以确保贷款审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同时降低贷款风险,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2012—03—22 10:34刘庆云培训师来自中旭商贸服务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2。

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5.22•【文号】农银发[1992]93号•【施行日期】1992.05.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农银发[199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实施“审贷分离”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贷资产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措施。

因此,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实施“审贷分离”要同实施信贷管理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防止任何反程序运作。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为了逐步建立健全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内部岗位制约机制,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外部环境,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目标和原则(一)“审贷分离”实施的范围是,农业银行所经营的农、工、商各类本、外币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票据贴现和资金拆借。

重点是新建企业、新开项目、新发展的客户及风险较大的贷款。

(二)“审贷分离”是指贷款管理过程中,将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决策、检查等环节的职责适当分解,使之分别由不同层次和相对独立的岗位(或人员)来承担。

以期在贷款管理上建立起横向和纵向制约相结合的岗位制约机制,健全信贷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信贷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三)实施“审贷分离”要遵循合理划岗、明确责任、严格制约的关系和协调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审贷分离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管理制度
一、背景
审贷分离管理制度最初是在英国兴起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在
贷款审批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

在传统的银行模式中,贷款审批和
贷款决策往往由同一部门或同一人负责,这可能导致审查不严谨、不公平
甚至腐败等问题。

因此,为了增加审查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审贷分离管理
制度得以实施。

二、内容
1.组织机构分离: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或贷款审核
部门,负责贷款审查功能,与贷款决策部门相互独立。

2.审查程序规范化: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查程序,明确审查
的标准、流程和环节,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

3.贷款决策的独立性:商业银行应将贷款决策职权交给独立贷款决策
委员会或相应的决策机构,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4.信息共享和交流:商业银行应建立起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机制,使得审查和决策能够充分地依据准确的信息。

三、效果
1.减少利益冲突:将贷款审查和决策分离开来,可以减少潜在的利益
冲突,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提高贷款质量:通过规范化的审查程序和科学的决策机制,可以降
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质量。

3.增加风险管理能力: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可以更专业地进行贷款审查,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4.加强监管监督:审贷分离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管监督,降低金融风险。

总之,审贷分离管理制度是一种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能够确保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审查和决策,降低风险并提高贷款的质量。

它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逐渐在各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中得到应用和推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4.20•【文号】银发[1998]151号•【施行日期】1998.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1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加强银行业信贷管理,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6.14•【文号】农银发[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14日农银发[20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行原则上不再制定实施细则,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制定实施细则的,须报总行批准。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权责对称、部门制约、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信贷管理体制,规范信贷行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信贷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贷部门分离是指按照横向制衡和纵向制约的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信贷部门相互制约的制度。

第三条除小额质押贷款、扶贫到户贷款等总行另有规定的信贷业务外,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等开办的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二章信贷部门设置与职能第四条经营行信贷部门设置与职能。

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信贷业务的县级支行、城区支行和管理行的营业部。

经营行要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则,设立客户部和信贷管理部。

(一)客户部。

客户部是管理行多个业务部门职能在经营行的集中延伸,面向客户营销和管理银行业务。

基本职能是:负责辖内客户拓展,负责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负责银行中间业务营销,负责组织企业存款等。

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审查是指对本公司经营的贷款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借款的申请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公司均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

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有总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2.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三、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测算风险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及其他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和方式等明确意见。

四、办理核保、抵押登记及其他发放贷款的具体手续。

审贷分离制度-简介

审贷分离制度-简介

审贷分离制度-简介•1什么是审贷分离制度•2审贷分离制度的相关规范•3实行审贷分离制度的原因•4审贷分离的一般操作规程什么是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是指经营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历程中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科学分解,由区别层次和区别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的信贷经营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制度的相关规范《贷款通则》第40条规范:“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危机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审贷分离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经营管理上应将对贷款对象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对贷款对象借款申请的批准权归属于区别的职能部门。

作出这样的规范是贷款必须周转、有偿这一特点所要求的。

因为贷款要定期周转并带来约定的利息,使用该笔贷款的借款人用贷款完成工作项目或者所支持的出产经营行为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效益,而要做到这一点,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应该对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以及贷款支持的出产经营行为等信息有完整、及时的了解,并且建立相应的机制,保证贷款收放决策建立在占有大量的、及时的、完整的信息基础之上,避免决策的盲目性、主观性和无序性,从而在贷款之初就保证贷款的质量。

审贷分离就是这一机制的有力保证。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的原因审贷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将贷款的审查与贷款的具体发放与经营管理分开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

审贷分离的目的是要减少贷款历程中的人情与关系贷款问题,增加贷款历程的客观性,从而提高贷款质量、减少不良资产。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既有利于银行经营管理制度完善,使之更加科学,从而减少银行危机,同时有利于保护信贷员,减少信货员的贷款压力和减少“以贷谋私”的可能性。

审贷分离的一般操作规程在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中,审贷分离的操作规程紧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本行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操作,满足城镇居民个人消费需求,加强市场竞争力,积极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性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购买小额耐用消费品、汽车、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以及其他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个人消费性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具体确定贷款担保方式、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客户的消费用途和还本付息收入来源相匹配的原则;(二)坚持风险可控原则;(三)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管理及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消费性贷款投放对象主要是长期居住在城关镇及其所辖各行政村的住户,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按贷款的消费用途可分为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以及用于其他消费用途的贷款业务品种。

一、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的贷款。

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

二、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用于旅游消费、房屋装修、购车及其他指定消费用途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县内有固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能按期还本付息;(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和无恶意透支(欠款)违约记录、无不良嗜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或活期账户,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回报率;第三章贷款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相应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贷款人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和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三)申请保证贷款的,提供保证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抵(质)押贷款的,提供抵(质)押物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抵(质)押物清单、有权处分人(或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经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和试运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见附件),从2002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在华的外资银行均应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原理,制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贷款质量分类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部分地区试行。

二、实施标准。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是各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基本标准。

各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本行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新老贷款质量分类方法的衔接和时间安排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对所发放和管理的贷款,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和分类。

鲁办0925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

鲁办0925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
批权限,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大额业务需按规定逐
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咨询。
(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周转性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
须建立信用评定制度,签发贷款证,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
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原则,持证上柜台办理;为个人购
买住房、汽车等发放的消费贷款或满足一次性资金需求发放的
向投票人之外的任何人泄露。
贷审委主任参加并主持权限内的贷审会,但不投票;主任
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贷审委副主任参加
会议并投票。根据信贷业务的不同,贷审会参加成员及人数可
实行差异化管理。每次贷审会参加成员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
定,但必须是列入贷审委总成员名单的人员。理事长(董事长)
于授权或调整后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办事处(市联
社)、省联社备案。
公司信贷业务实行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
长)两级授权。授权额度应综合考虑县级联社信贷规模、质量、
业务品种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
内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批。
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
-4- 对公司及大额个人信贷业务的审议。贷审委主任2名,按审批
权限由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分别担任;
贷审委副主任1名,由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副行长)
担任。贷审委成员(不含主任)由公司业务、风险管理、资产
管理、合规风险、财务会计等部门负责人和熟悉信贷业务、国
际业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信贷专管员、员工等组成。贷审委
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但不参加投票。贷审委组成人员一经
确定,应以正式文件公布。贷审委下设办公室,是贷审委具体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是指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互惠制、商业化的要求,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发放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

着力解决个人生产生活及小企业经营发展小额贷款难的问题。

第五条小额贷款采用实地调查、协商定价、单笔审批、一次发放、按约清息、到期还本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必须由公司业务人员亲自完成,小额贷款主要采取自主收回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委托清收、依法清收、以资抵债、债权转让等收回方式。

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按照审贷分离原则,公司设立信贷部、资产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

信贷部承担信贷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信贷风险监控,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等职责。

法律事务部负责为信贷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经济资本配置管理、信贷资产规模管理、风险定价标准制定和绩效考核管理。

各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八条榆商小贷公司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公司贷款审批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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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10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10

****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农商银行(下称“本行”)章程和本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组成。

个人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相关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制度均由总行统一组织制定。

本制度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业务(原为贷款)的总称。

本制度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本行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人是指有权经营个人信贷业务的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个人客户。

第二章个人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总行设三农个人业务部,承担个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并负责对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管理、指导和检查等。

第五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集中审查审批制,即个人信贷业务(农户小额贷款除外)原则上集中在个人客户服务中心或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查审批。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按总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办理,对需上报审批的个人信贷业务,要按要求上报审批。

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明确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和收回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按照内控制度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三章个人信贷业务种类第八条个人贷款是指本行根据个人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货币资金。

个人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九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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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
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起权责对称、部门制约、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规范信贷行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贷分离是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审批后发放和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设立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业务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

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应实行审贷岗位分离,设立客户岗、信贷管理岗和信贷业务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

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和单一法人信用社,也可实行审贷部门分离。

第五条客户部门(岗)、信贷管理部门(岗)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直接向农信社法人机构的主任(行长)负责。

第六条客户部门(岗)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辖区内客户的拓展;
(二)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的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和评估;
(三)组织开展对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
(四)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
(五)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检查、到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搜集和整理信贷业务记录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
(六)负责贷款风险监测、控制的基础工作,对可能危及信贷安全的客户变化因素,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七)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初始统计分析与上报。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岗)主要职责有:
(一)对客户部门(岗)提供的客户资料和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审查意见;
(二)对客户部门(岗)提供的客户信用等级初评材料进行审查,提供信贷政策、信贷管理制度等的咨询和法律援助;
(三)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的认定;
(四)负责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考核,风险资产的处置、呆帐贷款核销的审查和上报;
(五)依照信贷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拟定辖内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农信社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辖内的信贷业务进行检查;
(七)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统计、分析与上报;
(八)负责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贷审会是信贷业务的审议机构。

直接对农信社法人机构的理事(董事)长负责。

农信社法人机构的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除客户部门外的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稽核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下设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辖内农信社信贷运行情况,评估信贷风险状况,提出应对措施;
(二)审议辖内信贷资产的结构安排,研究客户发展规划和信贷产品开发方案,报有权人审批实施;
(三)根据信贷业务权限(或授权)管理规定,确定、变更或终止辖内信贷经营部门及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权限;
(四)对报送的企业客户评级材料进行审议和审定;
(五)根据银监部门最大十户(最大一户)贷款占资本总额比例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及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六)研究、审议辖内信贷业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九条信贷业务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客户部门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客户填制《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经有权人审查同意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协议,并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确定授信额度。

(二)客户部门受理、调查。

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提出借款申
请,农信社客户部门受理,对同意的信贷业务开展贷前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填制借款人基本情况表、信贷业务调查表等,撰写调查报告,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三)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客户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合法性审查,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提出贷与不贷及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建议,撰写审查报告,报贷审会审议。

(四)贷审会审议。

贷审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审议的信贷业务进行议决,如遇紧急事项,经贷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

客户部门列席会议,接受委员对送审事项的咨询,但不具备表决权。

贷审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送审事项须有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贷审会办公室对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填制贷审会审议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经贷审会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报农信社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审定。

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对贷审会表决通过的信贷事项有一票否决权,但对贷审会否决的信贷事项不具有一票赞成权。

(六)经营管理。

客户部门对农信社法人机构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与客户签订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

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负责贷后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超权限范围信贷业务流程:农信社法人机构客户部门受理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备案管理办法》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
员会咨询,再由农信社法人机构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

调查、审查、审议、经营管理流程与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的流程相同。

第四章信贷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十一条信贷管理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行长)负责制。

主任(行长)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信贷业务的责任人分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贷后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共同对各自环节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
(一)权限内办理的信贷业务。

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具体调查评估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共同对调查评估工作负全部责任。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具体审查人员为审查经
办责任人,共同对审查工作负全部责任
主任(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职为审批主责任人,对审批工作负全部责任。

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贷后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客户部门具体负责贷款的检查、清收和管理为经营管理经办责任人,共同对检查、清收和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超权限信贷业务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及其责任界
定。

具体经办超权限信贷业务的农信社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农信社包户信贷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共同对调查评估工作负全部责
任。

农信社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具体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共同对审查工作负全部责任。

农信社法人机构主任(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职为审批主责任人,对审批工作负全部责任。

农信社负责人为贷后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包户信贷员为经营管理经办责任人,共同对检查、清收和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环节责任人不变。

贷后经营管理环节实行工作责任移交制度,接管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负总责。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主持和监交下,与接管经营主责任人一同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管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与接管经办责任人一同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管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责任人离开原岗位后,发现在原岗位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仍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对责任人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
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编:010010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府花园路学府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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