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全的投融资律师业务专业服务领域介绍

非常全的投融资律师业务专业服务领域介绍
非常全的投融资律师业务专业服务领域介绍

非常全的投融资律师业务专业服务领域介绍

上市融资

为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提供在改制准备阶段、股份公司设立和辅导阶段、准备申报材料阶段、协助申请上市、及上市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债券融资

为企业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发行提供服务

信托融资

1、为融资方的融资项目提供融资咨询服务,按照约定为该项目获得信托贷款、融资提供咨询,按照约定金额、费率和期限为公司引荐信托机构;

2、向信托机构推荐融资方拟开发项目,安排和协助融资方与信托机构进行接洽和谈判,提供项目谈判的技术支持和融资方面的专业指导;

3、协助和指导融资方准备、制作获得项目融资所必须的融资资料和其他商业计划、文件等;

4、受合作双方或单方委托为信托融资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

5、为合作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6、为合作中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法人治理等提供全程法

律服务和律师意见;

7、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

8、提供律师见证、协调解决融资纠纷、代理诉讼、仲裁等。

私募股权融资

一、投资服务

1、募集资金(基金的成立)

(1)根据基金设立者的目标设计合适的组织形式;

(2)协助基金投资者设计管理架构和收益结构;

(3)协助发起人募集资金,并规范相关手续和程序;

(4)协调、规范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以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关系;

(5)解决基金投资者、管理者所面临的各类法律法规项下的合规问题。

2、项目筛选与审查评价(对被投资者的尽职调查)

(1)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项目和投资机会;

(2)代为进行项目考察;

(3)对被投资者进行资信调查;

(4)对企业提交的商业计划书进行法律评价。

3、谈判与签约

(1)审阅各种法律文件;

(2)参与商业计划的制定,起草各种法律文件;

(3)参与谈判协商,确定和保障投资商的投资权益。

(4)注册登记阶段。

4、管理投资项目

(1)提供投资调查分析,为企业提供就某一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的服务,帮助目标企业确定市场定位。(2)帮助目标企业选择战略合作伙伴;

(3)提供商标注册及保护、专利申请及保护服务;

5、退出投资项目

(1)产权的确定和评估。

(2)拟定整个退出程序方案,制作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并保证该程序的合法实施。

(3)进行各项商业谈判。

(4)代理当事人办理各项登记手续。

二、融资服务

1、前期筹备(对融资企业的尽职调查)

2、市场推介(商业计划书的制定)

3、选择目标伙伴(选择投资人)

4、谈判与签约

5、管理融资项目

新三板挂牌

一、为企业改制重组、设立股份公司辅导公司进入新三板

1、协助公司及推荐券商制定改制重组方案,确定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范围等。在此项工作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是关键,要使之符合相关要求,同时不致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

2、方案一经确定,律师将展开尽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大量收集各方相关资料、实地考察、与相关人员谈话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

3、指导企业相关人员,规范企业行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架构,为股份公司的设立铺路。

4、协助企业编制并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

5、在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律师将依据改制方案及实际情况,就股份公司的设立编制《法律意见书》,该文件内容涉及股份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是设立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6、协助企业及中介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7、参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工作。

8、企业及中介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

二、辅导公司进入新三板

1、股份公司设立后,律师将协助完善企业制度,强化企业管理机制,严格依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规范企业行为。

2、参加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协助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协助企业起草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文书。

3、收集股份公司相关资料,依法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编制股份公司进入三板市场的《法律意见书》。

4、参与起草《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就其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作出公正的判断,并就其中相关问题提出专项法律意见。

5、依法出具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6、与各中介机构共同协助企业编制发行申报材料,尽可能使之完美,力争早日通过审查。

7、完成企业或中介机构的其他工作。

三、挂牌后定向融资及持续的信息披露

1、解答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和申报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2、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和各种专项协议,对存在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3、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税务、债权债务确认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4、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5、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事项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

置措施;

6、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工作;

7、审查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等法律文件;

8、审核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9、审核全部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协助解决和处理证券主管部门对本次发行提出的相关要求与问题。

四、新三板转板与退出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协助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及并购重组帮助客户收益的退出;我们还能通过培育公司转板进入其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板、主板、中小板及搭建红筹模式海外上市),进而帮助投资者进行资本增值及利益回收

融资租赁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与经营管理中的法律服务

1、为投资方提供策划融资租赁公司的股权构架方案;

2、代投资方起草、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3、代投资方办理有关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相关审批及工商手续;

4、提供融资租赁公司治理结构、董、监事会及管理层设置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

5、参加公司与他方的商务谈判;

6、当公司与他方发生纠纷时,以非诉讼开工协助公司对外交涉、谈判。

二、融资租赁项目专项服务

1、为公司进行融资租赁项目的推荐,寻找承租人;

2、对融资租赁公司拟进行的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

3、根据客户需要参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4、起草融资租赁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为公司建立和完善长期使用的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东西并办理与相关部门的手续。

投融资项目咨询

1、为企业的投资活动提供实施方案及意见;

2、为融资方推荐投资公司,为投资方推荐投资项目。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网公司 二零零八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8年1月

目 录 页次 释 义 (3) 第一节 引 言 (4)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4) 二、金杜制作公司本次发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6) 第二节 正 文 (7) 一、发行人发行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7)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10) 五、本次发行的承销 (10)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申报材料 (10) 七、结论意见 (11)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金杜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公司或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所指的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公司2008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 《审计报告》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瑞华恒信审字 [2007]第11978号《审计报告》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二零零八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国家电网公司 金杜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融资券发行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一九九三年经中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经司法部和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杭州、西安、青岛、日本东京、美国旧金山以及香港设有分所,其业务范围包括金融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并购、诉讼和仲裁、商事投资、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领域。 公司本次发行的签名律师为王建平律师和宋彦妍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联系方式如下: (一)王建平律师 王建平律师为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和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主要执业领域包括金融、证券、公司、投资等法律事务。 王律师先后参与并负责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股A股、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H 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H 股、阜丰集团有限公司H股;新浪网、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NASDAQ)、香港慧聪国际资讯有限

律师婚姻家庭业务基本技能

目录 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的特点 第一讲案件的受理 一、接待咨询 二、接受委托 三、证据的收集整理 四、调解 第二讲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三讲一审 第四讲二审诉讼程序 第五讲结案工作 第六讲婚姻家庭案件的非诉讼业务

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1. 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2. 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它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二)工作原则 1.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3.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三)举例:影帝王学圻起诉离婚 内地著名男影星王学圻近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该案已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王学圻在起诉书中称,196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孙XX并确定恋爱关系。1971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于1973年11月,育有一子名王XX。 后由于孙XX经常到国外出差,王学圻工作较忙,双方平时很少联络,感情逐渐淡漠,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自1998年至2006年的八年时间里,孙XX在国外工作,2006年被告回国后双方分居至今。 王学圻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孙XX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诉状简单叙明,是为双方的调解打下伏笔。事实写的过细容易导致双方情绪对立。

律师业务合作分配指引(DOC)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与冲突分配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宗旨】为促进以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郑州)的内部成员在法律及相关服务业务上的合作,规范业务开发竞争,防止业务开发冲突的发生,提高业务承办质量,本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明确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本指引,以引导良好的合作和进行妥善的纠纷处理。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闻郑州区域所内部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以及与北京中闻不同区域所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中闻郑州所非律师人员的相关事宜亦执行本指引。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区域所内部的合作办法自行规定。中闻郑州的非律所合作单位的相关事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业务合作分配阶段、合作方式和流程 第三条【合作阶段划分】完成一项业务的整个过程包括开发业务和承办业务两个主要阶段。开发业务指针对特定客户或业务以各种方式开展具体营销工作,使其成为事务所的新客户或新业务的各项活动。承办业务是业务开发后,具体完成业务和为完成业务创造条件的各项活动。 其中,开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有效业务信息,提供公关信息和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等部分工作;承办业务主要包括亲自承办业务,联络组织承办业务,维护客户关系,提供承办业务的公关信息,完成承办业务的公关工作,指导承办业务等部分的工作。 业务完成后的其他后续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归属至开发业务或承办业务。 第四条【鼓励合作】中闻郑州鼓励内部律师之间在开发及承办一项业务的任何阶段和任何工作项,均可随时根据目标客户及业务的特点和需要,互相邀请组建合作团队进行业务合作。中闻郑州对主动邀请合作和受邀合作较多的合作单位、业务部门和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邀请人和受邀人】邀请人必须是应是独立律师(含合伙人和独立执业的律师),受邀人可以是独立律师并或其助理(含助理律师、实习律师和秘书),如果受邀人是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 试题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 一、案例分析题 三个案例, 第一个是公司法的案例,涉及到企业间拆借、相互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出资不实、破产清算、债务承担等法律 问题有两个:1.分析案件中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各方的违法之处;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支持谁,理由。 第二个是个合同案例,涉及到委托加工合同,买卖合同,法人及股东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问题。 问题也是两个,同上。 第三个也是一个合同案例,主要是关于提单的,涉及到提单的法律性质,与基础关系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 问题也同上,有两个。 二、翻译 1.英译中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到第91条。

2、中译英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三、如何处理与合伙人的关系 你的合伙人让你在一天内替他写一份针对客户的演讲稿。你实在想不出怎么写,不得不去问合伙人。请问,你会问那些问题 四、英文写作

律所等级及律师收入对比

律所等级及律师收入对比 一、途径。 找用人律所和律师,综合起来有如下途径: 1、人才招聘网站、律所网站和其它网站。前程无人、智联招聘等; 2、各地律协或司法局网站。如杭州律师协会。 3、亲朋好友介绍。 4、大学老师推荐。 5、上门毛遂自荐。 二、事务所分类。 注:以下分类不绝对,参考一线城市为主,二三线有调整,需具体分析。 提醒:律所分类可用于分析你应聘面试的事务所的层次,作为你选择的参考。 1、高大上所【名牌/业内名气响当当】【红圈所】 办公环境:商圈中心甲A级写字楼整层或者景区独立律师楼;装修豪华上档次,各功能区块分布合理,会议室,会客室,茶水间,律师办公室等,配漂亮前台;普通律师或实习律师坐大厅,合伙人或者业务量好的坐单独办公司,主任坐超大办公室。 非诉业务:大量非诉业务囊括公司证券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涉外业务等。 诉讼业务:单案标的额大或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力,律师收费高。 顾问单位:知名企业或涉外企业,名人名流,财主暴发户等。 律师背景:名牌大学法学硕士起步OR特殊背景OR知名度高。 业务量:个人独立律师基本不少于100万以上业务量,少的进不去,除非有特殊关系。 业务来源:各种社会关系介绍or慕名而来or招投标or相关机关单位公司指定 律师人数:专职律师人数众多,挂证律师少。有些所全国性的所,人数庞大。有些涉外所律师人数虽少业务但业务总量大。 招录助理需求:律师助理需求量大,对助理要求高,名牌院校法硕起步,部分岗位需外语能力强,有留洋背景。 实习律师待遇:五险一金低薪5000起步。 福利:每年定期海外游,年会多在高大会所。 2、大所【本地小有名气】 办公环境:甲级写字楼整层或半层,装修精致,有各功能区块,会议室,会客室,大厅,律师独立办公司,配有前台。普通律师或实习律师坐大厅,合伙人或者业务量好的坐单独办公司,主任坐超大办公室。 非诉业务:占比不大、有涉及,部分律师以非诉为主业务,一般以主任或者合伙人办理。诉讼业务:以涉案标的额中高民商业务为主、或者中大刑案业务。 顾问单位:大公司or中高企业or中产人士or富人。 律师背景:毕业于名牌大学法硕OR普通大学法硕or名牌大学法本or公检法离职人员 业务量:个人律师基本50万以上、主任或合伙人业务量可达百万。 业务来源:各种关系介绍为主,一般来源顾问单位业务 律师人数:专职律师30人以上,有小部分挂证律师。 招录助理需求:主任或者合伙人需要律师助理,有些业务好的非合伙人也需要助理。助理需求量多,对助理要求各有不同,但对毕业院校和文凭有要求,具体看律师个人。 实习律师待遇:五险一金低薪3000起步。 福利:每年旅游,年会多在宾馆举办。 3、中小所。 办公环境:一般商务写字楼或者商住两用写字楼几个房间或一个房间拼凑;装修中等;中型

律师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217449433.html, 律师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一、律师合同业务概述 (一)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 1.律师合同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审查与修改 (2)合同的起草 (3)合同的谈判 (4)合同诉讼 (二)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 1.合同的基本功能是表达交易

合同既可以是交易本身,又是表达交易的载体。是对交易的表述,记录交易的载体。 2.合同是当事人的意志体现 (1)合同是委托人之间的,不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要体现委托人的意志而不是律师意志。 (2)处理好两个关系:商业条款和法律条款。 3.律师应在处理合同业务时尽量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促成交易 (1)审查、修改、起草合同注意促成交易,维护诚信,不要设圈套或陷阱。市场经济最需要交易,更需要信用维护交易。 (2)促成交易。 4.最好的合同判断 (1)经过律师审查或起草的合同充分表达了委托人的交易意图,具体

条款对于防范交易风险是完备的; (2)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 (3)利益基本平衡具有履行性(双赢。如房屋租赁租金很高,但难以承受,必然导致无法履约)。 5.合同业务的质量追求 (1)交易对象(文化不高的,害怕内容多了有陷阱和风险;信任度很高的不需要太复杂的条款怕产生误会;国外的希望细致些以免争议); (2)交易内容(不同领域有不同特点); (3)交易双方所处位置(股权卖方、股权卖方,承租方和出租方) (4)资源的稀缺程度 (5)机会紧迫程度。 (三)合同功能及质量控制

1.对于合同功能的理解 (1)锁定交易平台(交易主体) (2)锁定交易内容(做什么交易) (3)锁定交易方式 (4)锁定问题的处理 2.合同质量控制 (1)客观标准: (2)质量控制 (3)一份完备的合同 二、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一)合同审查前应知内容 1.合同的组成部分及特点。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出资 第三章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 第九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一章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章合伙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协议之签约人 合伙人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 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1. 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1. 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1. 8执行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管理等事项的一级合伙人。 1. 9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一般多数”系指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不含本数)。 第二章出资 第二条事务所初始出资为万元人民币,由创始合伙人以现金及资产等额投入,并于年月_日前足额一次性缴付。创始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创始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三条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创始合伙人一致决定之。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一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四条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二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五条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二级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三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业务开拓方式

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业务开拓方式 一、年轻律师需不需要自己开拓业务 《美国律师实务入门——从学生到律师》一书列举优秀律师所必备的部分条件之一就包括:与客户沟通的能力和开发客源的能力。可见, 即使在法律服务市场非常成熟的美国, 也需要律师具备开发客源的基本能力。 同样,在法律服务市场还不是很成熟的国内,更需要律师具备开拓业务的能力。年轻律师如果不去给大律师们做受薪律师、或者不去和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其他律师搭档,总是无法回避独立开拓业务的问题。 当然,独立开拓业务确实很难,年轻律师更是难上加难。苏青在自传体小说《结婚十年》中,就回忆了1939年其丈夫开办律师事务所初期,业务开拓的一段艰难历程:从最初的“到处托人去拉法律顾问”的盲目,到“安排香饵,而等不来鱼上钩”的焦虑,到后来“想到大律师处当帮办”的失望……六十多年过去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年轻律师独立开拓业务的艰难和重要性却没有改变。 二、目前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开拓方式 在刚进律师事务所时,几乎所有的年轻律师都向老律师们咨询过如何开拓案源的问题。日本律师写过一本《律师职业》的小册子,概括业务开拓方式主要有两类,即横向发展和纵向发展。横向发展主要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纵向发展主要靠满意客户的推荐。 从横向发展来讲,主要取决于律师是否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和较好的社交能力。这类方式比较传统,也是目前很多律师在业务发展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它的优点是:比较自然;并且因有熟人介绍,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容易建立信任。缺点是:所获取的案源受制于亲朋好友的层次、能力等,可能较适合从业一定年限的律师和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年轻律师,对其他的年轻律师而言,亲朋好友圈子较小,且学友们都还年轻一时也无力相助。故这类方式也不能普遍适用。 从纵向发展来讲,主要靠满意客户的推荐。其前提有两点: 第一,年轻律师必须先顺利地找到第一个客户群; 第二,年轻律师要非常注意自己的口碑,对客户的法律服务必须让客户满意甚至非常满意。这类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滚雪球方式或周边效应。很多优秀的律师就是靠这种方式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客源。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没有开拓的成本;客户在见律师前已有先入为主的良好印象,故该案源接洽的成功率很高。它的缺点是:适用前提是年轻律师必须已找到至少是第一个客户群,对新律师而言,这无疑又是很困难的事。 在以上两大类方式中,还有一个共同的致命缺点:即律师在获取业务过程中,始终处于守株待兔的被动状态,这第一个后果是导致律师对今后的业务和发展无法主动计划和安排,这就是律师们常感叹“业务今年虽好,但不知明年如何”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第二个后果就

律师房地产业务基本技能

房地产业务基本技能 一、北京房地产律师介入的历史 1993年随着真正意义上房地产市场在中国的兴起,也率先在北京市场上出现,真正有所谓商品房概念是在1993年。那时候市场上分内销和外销两种房:外销是只允许所谓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买,他们是不可以买内销房。内销房是指国内的人买,非北京户口的都不允许买。 那个时候北京的有些律师,从香港参观、交流,看到了律师介入房地产交易里,有很大操作的空间。于是就在一定模仿的基础上,把香港的律师介入到房地产市场的做法,移植到房地产市场。 但是国内的房地产市场,操作流程和香港的不太一样。香港实际上是处于买卖双方的枢纽,他来组织这个交易,实际上是对发展商形成的资金上的监控。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买卖双方的风险都在可控的范围内,因此,在这样的操作环节之下,转而对于买房人收律师费,因为他实实在在的是替买房人规避了一定程度的风险,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服务。 国内的律师学了这套以后,发现在我们的操作市场上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发展商一旦和小业主形成了买卖关系,基本上都是

一次性的把钱收到,虽然最开始的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贷款,但是在一开始的时候,主要以前两种为主。这时候由于国内的买房人都属于先富起来的人,他对律师费不在乎。港澳台的这些人也对自己的权益习惯于海外的方式来保护和维权,所以他对律师的存在以及收律师费的环节也很认可。 于是在1993、1994年,在北京房地产市场上,造就了第一批做房地产法律业务的律师,也让这帮人在北京房地产律师行业里成了第一批富起来的人。 到了1994年下半年以后,率先是中国银行,很多企业贷款回不来,原因就在于整个资金信贷体制不合理造成的。吸收了存款、放不出去,同样属于过失。银行有存款的指标,一方面还有放款的指标。放款的往往是企业为了拿钱粉饰自己的企业,一样把钱拿到以后,可能是改变资金用途,或者是恶意的偷逃资金,最终造成还款不成。 后来因为海外的银行发展经验,突然发现给老百姓买房提供贷款,这种业务风险性就低很多,因为房子本身可以拿来做抵押,同时在房子抵押之前,发展商还会作保证,小业主一旦住到这房子里面,按月还贷款的方式很可靠。

业务合作协议书(律师推荐)

业务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先质押后融资模式) 甲方(质权人):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监管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愿为乙方提供短期融资,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货物或仓单质押给甲方,质押货物或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存放于丙方管理的仓库,由丙方协助甲方

监管。为加强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确保乙方如期归还甲方融资,经三方自愿平等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业务合作的基本条件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贷业务管理要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短期融资,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货物或仓单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甲方签订授信合同,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万元。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单笔信用业务,甲方均有权独立、自主地按照本身业务管理要求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资申请。 2、乙方在使用本授信额度时,由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并签订相应的单笔信用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 3、甲方发放融资之前,乙方应将质押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仓库存放,仓库地址为:。 4、在甲方融资到期之前,保证金悉数存在保证金账户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动用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此类申请。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在相应的保证金帐户内存入足够兑付到期甲方融资的保证金。 第二条拟质押货物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的查询和出质的确认 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1),将货物或仓单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甲方有权对拟质押货物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的实地查询,查询时,丙方凭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在核实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后,填写一式三份的《查复及出质确认书》(附件2),承诺对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和复印件)是完 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若为复印件或副本的,复印件或副 本都与原件或正本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09年10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0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0年8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原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底价、发行股 份总数等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后的本次非公开 发行相关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10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3.2011年8月4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27号),核准发行人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新股。

律师业务范围

律师业务范围 一、公司业务 (一)公司日常法律服务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 等劳动人事管理; ·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 到贯彻执行; ·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二)公司重大经营活动法律服务 ·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 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公司投资活动法律服务 ·规划咨询,行业规划、专题调研投资机会研究; ·项目建议书编制; ·项目评估论证; ·招、投标咨询;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内容提要: (一)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出路 (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概说 (三)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 (四)如何协调法律顾问与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关系 (五)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变被动工作为主动介入 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与机制的建立流程 2.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描述和利润增长点 (六)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方法及实例(课堂活动) 一、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出路 (一)法律顾问的作用 1. 预防可能发生的问题,防患于未燃; 2. 处理聘请方已经存在的问题。包括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参加谈判、调解等; 3. 促进聘请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立规章制度; 4. 节约费用(相比在单位内部设立专门性的法律服务机构而言)。 (二)存在的问题 1.问题: (1)数量减少 (2)费用降低 2.原因: (1)很多企业设立了法律部门,承担起了法律顾问的工作; (2)企业原来聘请过法律顾问,没有起到作用,认为不值; (3)律师认为此乃传统低端业务,利润有限不重视。 (三)出路 1. 处理好与企业内部法务部门的关系,相得益彰; 2. 为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真正参与企业经营,使企业认为物有所值、物超所值; 3. 自我价值认知: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很多大案件是法律顾问最先发现;参与经营过程中,法律顾问工作能发现企业利润新的增长点。 二、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提供法律意见 1. 可行性法律分析 (1)决策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的要求; (2)国家对此有哪些相应政策; (3)立项采用哪种法律形式对聘请方更为有利等。 2. 风险分析 市场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说,既有机遇,也有风险。顾问律师可以针对企业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危机处置方案。 (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1. 法律文书内容 (1)经济合同; (2)企业章程;

律师的主要业务

律师的主要业务 从一定意义上说,律师是自由法律职业者,其工作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可以讲,凡是有法律存在的地方,便有律师的业务工作,律师与法律是并存的。很难想象,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在法律及其制度日益健全的条件下,没有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其司法体制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法律生活能够得以有效地运行。 我国正置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历史时期,极其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都将或已经制定、颁布,与其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有关行政执法体制也将随之健全完善。在国内经济贸易迅速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逐步加强的情势下,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也将更加广泛化。就现行《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主要包括担任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与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与临时法律顾问以及担任综合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的法律顾问。其工作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起草、审核合同、重要的规章制度等有关法律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及有关重要的经济活动并对有关重大事宜和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代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代理诉讼、仲裁和调解。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此类案件包括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经济案件,主要有合同纠纷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婚姻案件、继承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侦查阶段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审阅案件材料,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二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可以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时,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公诉案件中除公诉人代表国家公诉外,被害人还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揭露犯罪。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无论刑事案件、民事(经济)

律师合同业务技能

引言: “律师合同业务基本技能”,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题目,每个律师根据自己执业的经历、经验、理解,有不同的感受,所以在今天这个交流的场合,更多的是说说我个人的感受。我曾经在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班上和他们也做过交流,今天我就按照跟他们交流的一些体会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本课程主要内容: (一)律师合同业务概述 (二)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三)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四)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五)合同的谈判及基本技能 (六)合同诉讼 一、律师合同业务概述 (一)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 1.律师合同业务的状况 (1)合同业务形态变化。以合同诉讼业务为主转变为非诉讼合同业务为主。 当今社会财富是由合同组成的。每一个交易都是一个合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使得合同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律师介入从最早的大量处理合同纠纷,到更多的通过担当公司法律顾问或专项业务的代理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审查、修改和起草合同,已经成为律师主要业态。 (2)律师合同业务大量增加。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个到类型模块。如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连锁加盟合同、酒店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等。 (3)对律师合同业务的专业化分工要求明显。律师合同业务是跟随交易要求确定的。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要求。房地产领域、金融领域、能源领域、知识产权贸易领域、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投资领域、建筑工程领域等等。 (4)对律师在合同领域业务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新的交易类型不断涌现、相应的法律规范不断颁布、当事人对合同风险的控制要求越来越高,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 2. 律师合同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审查与修改 对已有合同文本提出审查意或修改意见。不同的律师审查修改合同会存在质量上的差异,取决于当事人的要求、律师对交易的理解深度、对法律的熟练程度、对问题的敏感度以及敬业精神。关于当事人的重视程度和主动性,不应是律师审查和修改合同出现差异的原因。 (2)合同的起草 这是要求更高和难度更大些的合同业务:属于原创性工作,要求准确表达交易内容,预判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防范交易风险。但这也同样给了起草人这样的机会。 看懂合同与起草合同作为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别是不确切的。 (3)合同的谈判 合同谈判是一个非常需要技巧、智慧、敏感度和应变能力的业务。是典型的合同业务。 需要磨合、说服、形成文字,要求有非常强的理解能力和综合能力。 法律条款与商业条款的问题,律师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及相关问题之间的关联度。

吉林大学法学院详细介绍

吉林大学法学院详细介绍 学院简介 吉林大学法学院建院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法学院之一。其前身是吉林大学法律系,是"十年浩劫"中我国仅存的未停办的两所大学的法律系之一。其办学历史则始于1948年创建的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现已成为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良好声誉、重要地位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基地。现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约1270人、硕士研究生500余人、法律硕士研究生600余人、博士生330人、函授本科和专科生260人,以及来自美国、日本、俄罗斯、韩国等国的留学生约20人 学科设置 学院现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全国仅有11所高校),可在法学10个二级学科自主设立博士点。现已设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7个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有与经济学院联合培养的法经济学博士学位专业,以及与行政学院联合培养的法政治学博士学位专业,有东北地区唯一的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其中法学理论、刑法学为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民商法学为吉林省省级重点学科,是学院具有多年学术积淀和特色的优势学科,拥有一批发展潜力大、在国内较有影响的专家和中青年学者。此外,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也是学院深具发展潜力的学科。学院设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国际法学和法律硕士10个学位授权专业,此外法学院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教育部批准于2007年设立了军事法学硕士点,成为全国非军队院校中仅有的两所拥有军事法学硕士的法学院校之一(另一所为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还拥有全国法学理论领域唯一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2009年学科评估中,吉林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名列全国高校第五名。 科研机构 学院现设六个教研部、《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社以及英美法律研究中心、欧盟法律研究中心、东亚法律研究中心、德国民商法研究中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研究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中心、WTO与中国法制研究中心等七个研究机构。 教职员工 学院有教职工126人,其中教授30人(博士生导师27名)、副教授27名。已取得博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7%。学院荟萃了一大批学识渊博、治学严谨的法学专家学者。著名法学家、原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张文显教授于2003年6月3日被聘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在瑞典伦德大学召开的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第21届世界大会上,张文显教授当选为协会新一届执委会的唯一的中国执委。在国家教育部首次评选的100名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中,姚建宗教授被评为教育部教学名师奖。以蜚声中外的学者邓正来先生(08年底已到复旦)为代表的众多专家教授成为法学院开拓进取的中坚力量。 科研成果 学院教师科研成果丰硕,迄今共编写系列教材3套80多种。1980年以来,学院教师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教材近400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3000篇,其中50多部著作、教材和200多篇论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百余项。其中有近40项成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律师业务工作总结

篇一:律师年度工作总结(通用版) 律师年度工作总结 在上一年度的执业过程中,本人对国家和人民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领导下,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业务上也取得了些许成就,律师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现分项总结如下: 一、不断加强思想建设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树立品牌服务形象,坚守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学习,严于律己。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并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与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二、认真参与公益法律援助活动 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在法制宣 传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到企业开展调研、开办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在热心公益、服务百姓的活动中,本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解答百姓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社会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公众及律师行业能够在这样互相交流过程中相得益彰,一方面满足了公众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律师工作也能够通过接地气的方式是自己的工作得到深入和沉淀,对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尽了自己的一份力。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与技能 过去的一年,通过大量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办案方式取得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社会和谐。本人无论是民事代理、刑事辩护,还是非诉讼业务,都能够恪尽职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认真为顾问单位解答实际法律问题、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为顾问单位提供了优质服务。 回顾本人所接受的各类案件和所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本人兢兢业业,扎扎实实,每一个案子都尽心尽力,做到当事人满意,自己心里安然踏实。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的双重效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护国家、集体及公民的合法财产等均做出了自己应尽的贡献。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之路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之路 我国律师业经过三十年的恢复重建,目前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的媒介,它的成长与飞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以及日益走向健康的法治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回顾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历程,我们必须要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我国现有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十分不平衡,综合实力相差悬殊。有些律师事务所快速成长,规模不断壮大;有些律师事务所举步维艰,停滞不前;律师事务所分分合合的现象比较普遍,律师转所现象也比较频繁。如何把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是每个合伙人都要思考的问题。由此我认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是个有效的途径。下面我就此谈一下个人的粗浅认识。 一、律师事务所之间业务合作的意义 1、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南北差异、地域限制对案件处理以及诉讼成本都有一定的影响。律师事务所处理本地案件相对于处理异地案件具有很多优势,比如在时间、地域方面更加高效、便捷,对当地司法环境更加熟悉,调查取证相对容易等。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他们会认识到影响自身利益的这些因素;作为承办这类异地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实际代理过程中也会意识到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意义。在争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的全部或部分转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实为一种有效的优化配置的方式。一方面利用了诉讼发生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前述优势,另一方面原受托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沟通方便,利于清楚掌握当事人的核心目的及相关背景情况。此外,异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也为委托人省去了律师跨地方办案的差旅费,减少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更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实现。 2、通过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各自长远发展 中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必然促使客户对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每个律师事务所都会有自己的业务优势和盲点,有些律师事务所可能对民商法的案子很精通,但可能对海商法的纠纷不甚了解;有些律师事务所可能对破产清算业务很熟悉,但可能对股票上市业务很陌生。如果对于陌生领域的业务硬着头皮自己做,可能导致自己受累还无法有效维护客户利益;如果因担心不能胜任而推掉找上门的案源,则是很不理想的做法。因此,在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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