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的报价参考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各市、县环保局:为了防止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的行政审批,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现就固体废物转移审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由移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向我厅申请移出许可,并附《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同时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
需通过汽车陆路运输具有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其转移经批准后,移出地省辖市环保局应当及时通知危险废物运输沿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环保局和本省内沿途各市环保局。
二、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出省处置或者贮存的,参照上条规定执行,但免予提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运输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办理,我厅不再审批。
各级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各省辖市环保局规定。
五、各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建立和健全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档案,省辖市环保局汇总本辖区内跨省和省辖市转移情况后,填写《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我厅并抄送省固废管理中心。
联系人:龚明,邮箱:***********************,电话:************。
江苏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并已向社会公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二、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
三、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
1998年颁布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正式实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22号、苏财综(1998)89号、苏环计[1998]18号)即行废止。
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附件2: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江苏省物价局(章)江苏省财政厅(章)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章)二○○四年八月四日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为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使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环境监测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环境监测专业市场的形成和竞争,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新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新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篇:新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交通运输、农业、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再利用,提高固体废物利用率。
江苏省关于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收费标准
关于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南京绿环废物处置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南京绿环废物处置中心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收费的报告》收悉。
鉴于你中心一期工程已经建成,基本具备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条件,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5]38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中心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填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收费标准:一般危险废物3元/公斤,可上下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剧毒品不超过90元/公斤。
三、以上收费标准从2010年8月15日开始执行,试行二年。
试行期满,我局将根据你中心的申请和成本监审情况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此复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经营管理)江苏省环保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表
处置、利用
废清边液1800吨、异丙基乙醇稀释剂3100吨、剥离液3100吨(HW42)
8000
2011.10
28
金坛市新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金坛市洮西镇黄庄村
JS0482OOD030-3
处置
废铅极板、铅膏、铅泥、铅尘(HW31)、废铅酸蓄电池(HW49)
5000
2010.9
14400
2010.4
37
宜兴市湖滨有机化工厂
宜兴市洋溪镇新渎村
JS0282OOD039
化学处置
废乙二醇(HW13)1000吨/年、醋酸混(甲、乙、丁)酯废液(HW42)1200吨/年、废对苯二甲酸(HW34)1200吨/年
收集(限常州市)热处理含氰废物(HW07)、感光材料废物(HW16)、含铬废物(HW21)、含铜废物(HW22)、含锌废物(HW23)、含砷废物(HW24)、含硒废物(HW25)、含汞废物(HW29)、含铅废物(HW31)、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废酸(HW34)、石棉废物(HW36)、含镍废物(HW46)、含钡废物(HW47)1000吨/年(其中HW22仅限固态废物,数量不得超过200吨/年)
18
昆山中粤工业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昆山市巴城镇石碑立基路东侧
JS0583OOD020-5
预处理
含铜污泥(HW22)
25000
2011.2
19
昆山市鑫盛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昆山市千灯镇前进村
JS0583OOD021-2
处置
废线路板边角料(HW49)
2000
2010.12
20
连云港铃木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处理废线路板及覆铜板边角料(HW49)1800吨/年,含无机氰化物废物的离子交换树脂(HW33)4.8吨/年,含表面处理废物(HW17)、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废酸(HW34)、废碱(HW35)的含贵金属废液360吨/年,电镀污泥(HW17)1200吨/年,助燃用有机溶剂废物(HW06)、废矿物油(HW08)、废有机溶剂(HW42)720吨/年(仅供本公司焚烧炉使用),含有机树脂、砷、铅的固态含贵金属废料(HW13、24、31)240吨/年;收集废显示器(HW49)10万台/年
江苏省固废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公告第29号【发布日期】2009-09-23【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公告第29号)(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交通运输、农业、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
50
16
空气中氡气及其α潜能浓度
仪器法
每个数据
75
17
室内222Rn测量
仪器法
次
300
18
倒装放射源
仪器法
次
800
19
查找放射源
仪器法
人.天
300
20
中子源防护监测
仪器法
每个数据
500
21
事故剂量测定
仪器法
人.次
200
现场采样、测试、监测收费说明:
1、监测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人协助解决。受委托单位提供监测车、船可酌情向委托人收费。
点.次.项
10
1.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表水和废水部分执行。
2.>30米宽的河流以及工业废水的流量测试加倍收费。
3、夜间采样加收50%。
5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点.次.项
12
6
地下水
瞬时样
点.次.项
12
7
河流、湖体、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
表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点.次.项
9
紫露草微核技术
标准法
每个数据
300
10
蚕豆根尖微核技术
标准法
每个数据
300
11
大型蚤类的毒性试验
急性
每个数据
450
慢性
每个数据
双方协商
12
鱼类的毒性试验
急性
每个数据
500
慢性
每个数据
双方协商
13
藻类毒性试验
急性
每个数据
各地环保类废弃物处置费标准(2022版)
各地环保类废弃物处置费标准(2022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
北京(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见京发改〔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京发改〔2021〕1277号。
(3)医疗废物处置费——不高于3000元/吨(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2873元/吨)。
(4)其他危废处置费——固化填埋1945元/吨,直接填埋1591元/吨,普通焚烧(热值≥3750kcal/kg)1995元/吨,低热值焚烧(热值<3750kcal/kg) 2195元/吨。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天津(1)医疗废物处置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日;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乡(镇)卫生院不高于800元/月;门诊部不高于300元/月;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0元/月;村卫生室(所)50元/月;其他卫生机构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80元,其他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1.0元。
河北(1)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床1.6-5元/日,无固定床位的按实际产生废弃物数量2.7-6元/公斤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上限收费标准:纯电动公交车0.6元/千瓦时,其他车型1.0元/千瓦时;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不高于其他电动汽车上限标准原则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山西(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3.5-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江苏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并已向社会公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二、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三、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试行一年。
1998年颁布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正式实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22号、苏财综(1998)89号、苏环计[1998]18号)即行废止。
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附件2: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江苏省物价局(章)江苏省财政厅(章)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章)二○○四年八月四日附件1: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为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使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环境监测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环境监测专业市场的形成和竞争,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尽量满足委托方的要求,保证服务的质量,按本办法及《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进行收费和管理。
江苏省环保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表.pdf
化学处置 苯酐废渣 ()
处置
含油浮渣 ()
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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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含铜线路板蚀刻废液 ()
化学处置 含硫化钠废碱液 ()
化学处置
含铜蚀刻废液、不含氰化物的含铜电镀废液 吨)
( 、吨 ) 退锡废液 ( ,
预处理
含铜污泥 ()
处置 处置 处置
废线路板边角料 () 废对苯二甲酸 () 废润滑油 ()
化学处置 废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 ()
陈科军 蒋臻雄
处置
顺丁烯二酸废液()吨年(浓度) 、苯酐废渣吨年
废线路板边角料()吨年、贮存(限苏州市)含铜水处理污泥() 处置、 贮存
吨年、贮存含镍污泥()吨年
季法祥
处置
废润滑油、废机油()吨年、废乳化液()吨年
施金华 川赖泰淳 罗创雄 荒木清史
处置
线路板蚀刻废液 () 吨年、线路板边角料 () 吨年
()
处置
废铅极板、铅膏、铅泥、铅尘、废铅酸蓄电池
()
处置、 利用 废乙二醇、二乙二醇、三乙二醇 ()
焚烧、 收集 焚烧、、、、、合计吨年。收集、 、、、、合计吨年
焚烧处置 收集
焚烧处置医药废物 () 、废药物药品 () 、农药废物 () 、木材防腐剂 废物 () 、有机溶剂废物 () 、废矿物油 () 、废乳化液 () 、精 ( 蒸 ) 馏 残渣 () 、染料涂料废物 () 、有机树脂类废物 () 、表面处理废物 () 、 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 () 、无机氰化物废物 () 、废碱 () 、有机磷 化合物废物 () 、有机氰化物废物 () 、含酚废物 () 、含醚废物() 、 废卤化有机溶剂 () 、有机溶剂废物 () 、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 合计 吨年。 收集 ( 限常州市 ) 热处理含氰废物() 、感光材料废物() 、含铬废 物()、含铜废物 ()、含锌废物 ()、含砷废物 ()、含硒废物 ()、 含汞废物() 、含铅废物() 、无机氟化物废物() 、废酸()、石 棉废物()、含镍废物() 、含钡废物()合计吨年(其中仅限固 态废物,数量不得超过吨年)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农[2009]5号、苏财综[2009]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农[2009]5号、苏财综[2009]1号)省海洋与渔业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9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海洋倾倒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弃物海洋倾倒收费标准。
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对照发改价格[2008]1927号文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海洋倾倒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标准。
(一)样品采集及处理。
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中《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有关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理化检测。
根据国家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理化检测〉对应的收费标准。
但不得人为增加选检项目和检测组份。
粒度检测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49元/样标准收取。
(三)生物检测。
根据国家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检验技术规程,参照《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生物检测〉同种分析方法或同类型试验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其他相关的检测事项及其收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收费说明〉规定的标准收取。
请你局接文后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加强收费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结束——。
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60101)
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0-07-12 00:46:35| 分类:政策法规|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活动的单位。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无资质的处置单位不得收费。
本省区域内的内河、湖泊、长江水域船舶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工具费、燃料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费(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保厅文件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有关规定,现正式颁布《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绿色食品检测收费,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农[2004]32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规定,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环保部门所属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环境监测机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
四、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五、本通知自2006年月 11 月25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4]313号、苏财综[2004] 96号、苏环计[2004] 2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继续试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苏价费[2005]263号、苏财综[2005]73号、苏环计[2005]23号)即行废止。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平湖荣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平湖荣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
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03.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平湖荣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
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平湖荣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收悉。
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局对该转移申请事项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我厅答复如下:
同意江苏龙净科杰催化剂再生有限公司接收平湖荣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HW49,钒钛系)55吨进行处置利用,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
请贵厅督促废物产生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废物转移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输路线必须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同时要求废物产生企业在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盐城市
亭湖区环保局,我厅委托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局对接受单位接受、处置废物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特此函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28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苏环规﹝2015﹞4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
序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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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环规﹝2015﹞4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审批工作程序》),《审批工作程序》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24日
——结束——。
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方案报价
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方案报价
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越来越大,如何有效地处理这些废物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固体废物处置服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提出了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方案报价,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报价方案
1. 垃圾桶清理服务
1.1 服务介绍
该服务包括:定期上门清理垃圾桶、清洗垃圾桶、更换垃圾桶垃圾袋等。
客户可以根据每周或每月的需求选购不同的服务。
1.2 报价
服务价格如下:
服务单价(元)
每周清理一次50
每月清理一次200
2. 固体废物分类处理服务
2.1 服务介绍
该服务包括:指导消费者正确分类处理固体废物、上门收集不同类型的废物、统一运输和处理。
此服务有助于减少废物的污染和浪费,保护环境。
2.2 报价
服务价格如下:
服务单价(元/吨)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200
工业废物分类处理500
其他类型固体废物分类处理300
3. 无害化处理服务
3.1 服务介绍
该服务包括:采用科学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将有害废物变成对环境无害的物质。
如焚烧、物化、堆肥等方式进行处理。
3.2 报价
服务价格如下:
服务单价(元/吨)
废旧电器无害化处理1000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1500
其他类型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800
结语
以上是我们为您提供的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方案报价,仅供参考。
如果您有任何
问题或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最满意的服务!。
江苏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的通知》文件现公布《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二、现场物理监测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现场采样、测试、监测收费说明:1.监测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人协助解决。
受委托单位提供监测车、船可酌情向委托人收费。
2.环境监测机构派出人员(不含辅助人员)到委托人指定现场调查、作业按每人每天130元向委托单位收取人工费(按到达和离开作业现场计算)。
对个人委托的室内环境监测服务,不收人工费。
3.凡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可以加收,时间从22:00-6:00计算。
使用不需人工值守的自动仪器的,夜间采样、监测、测量不得加收。
三、样品特别处理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一)理化检测(二)生物检测(二)放射性检测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说明:1.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费,当年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5%收取。
2.需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费按采样费、分析费之和加收。
具体加收标准为:数据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10-15%,评价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15-20%。
3.编制快报、月报、季报、年报等环境质量报告的编制费按该报告所涉及的监测数据的监测收费总和的10%取;多媒体声像报告在收取编制费的同时需另加收20%的报告制作费;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印制费按实际印制费收取。
4.委托人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现场采样和现场物理监测、理化检测、生物检测、放射性检测的,可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环境说明:1.本表现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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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方案及检测结果, 编制最终的 鉴别报告,给出鉴别结论
包括专家费、会议场地、餐饮等 根据项目特点, 由鉴别机构收取后 预留作为环保主管部门的样品抽 检费用 鉴别机构收取费用, 含两次专家论 证会费用和税金, 不包括采样及检 测费用和样品抽检费用七、Βιβλιοθήκη 2.00-4.00八、
鉴别费用合计
12.50-17.50
待定 待定 待定 待定 待定 待定
2.00 0.50 1.50
1000-1200 元/天, 依据实际采样天
数确定 根据《鉴别方案》中确定的检测特 性和项目, 依据检测市场行情确定 按照检测费用的 10%收取 按照检测费用的 15%收取 其它需要增加的费用, 根据项目将 具体情况确定 按照(检测费用+质控费+报告编 制)的 6%收取
危险废物鉴别测试项目的报价依据
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的报价 参考
危险废物鉴别费用估算依据一览表 序号 工作内容 费用 一、 鉴别方案编制 5.00-8.00 0.50 1.50 4.00-8.00 1.50 单位:万元 备注 根据项目复杂和难易程度收取
(1) 现场踏勘 (2) 样品定性预分析 (3) 方案编制
二、 三、 鉴别方案专家论证 会 采样与检测
编制方案前, 现场踏勘及资料收集 无机元素及有机化合物定性初筛 根据方案编制要求, 编写鉴别方案
包括专家费、会议场地、餐饮等
(1) 现场采样差旅费 (2) 样品检测费用 (3) 质控费用 (4) 报告编制费 (5) 其它费用 (6) 税费
四、 五、 六、 鉴别报告编制费 文本打印及装订 鉴别报告专家论证 会 项目样品抽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