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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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分公司间易发生窜货地区政策制定的管理规定为预防窜货,特对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1.对易发生窜货地区,制定政策时,两分公司要充分协商,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避免窜货发生,如分公司协商不成的,可通过销售管理部协调解决. 2.签署经销协议时,分公司要附加要求区域批发商只能在所辖区域内销售的条款,并加大对经销商窜货行为的处罚力度.3.对关键经销商的销售政策销售管理部将予以审核,并有权责令分公司进行修改.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1 窜货的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窜货:1.1.1商业单位超出协议区域内,向其它区域内商业单位供货.1.1.2 运输部门未经销售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擅自改变送货地点送货地点必须是商业单位所在地或行政所在省份区域内.1.1.3省直辖市内流通由销售分公司协调,协调不及时导致投诉到销售管理部的认定为窜货.1.1.4 省内较远地区跨区域批发,或影响市场不稳定的,认定为窜货.1.2 原则上商业单位只能在公司划定的销售分公司经营区域内销售,不得跨省直辖市、跨区销售.如由于历史原因,原销售渠道跨越省区,需经两分公司经理协商,销售管理部备案,合理划分销量,方可视为正常流通.2 销售分公司在制止窜货方面的责任:销售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商业单位的货物流向负责,监督经销商在规定区域内按正常价格销售,制止跨区销售.如发现商业单位窜货,应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管理部,并注明窜货单位及车辆牌号、窜货时间、地点、规格型号、产品编号等.3 对窜货的处理办法: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年度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性经济处罚8000元,冲减销量2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二次发现经济处罚16000元,冲减销量5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三次取消批发商待遇,终止合同,扣除全年返利.蓄意窜货并撕掉条形码、更改、涂改机身编号,使查窜过程无法取证、识别货源和不能维护新飞市场美誉度的,直接取消批发商资格,终止合同并扣除全年返利.对储运部门的处理:储运部门未经销售管理部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变更送货地点,一经发现,扣发本次运费,罚款专运公司5000元,取消该车运输新飞产品资格. 对相关业务责任人的处理:第一次发现商业单位窜货,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1000元和500元;第二次发现,加倍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第三次发现,视情节将对业务经理责任人降职、停职、上交劳务市场,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商业单位积极参与市场区域管理,举报单位个人经查实案例后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相应奖励.市场部。

串货规定

串货规定

关于防止窜货的管理规定一、窜货的定义:凡是在协议代理区域以外销售的行为均视为窜货二、防范措施:1、筛选客户时,要了解客户以往开发渠道,确定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根据公司要求完善销售协议,确定合适的保证金,对客户开发区域或医院明确划分,规范管理。

三、窜货的确认:公司货物全部实行标识码管理,如代理区域内发现外地来货,省区销售经理应立即上报:1、从销售终端购买窜货样品1--3盒,并开具购货发票;2、查找窜货渠道,复印经销商进货发票,确认窜货数量;省区经理将以上凭据寄回公司销售部,由销售部派专人核查确认。

窜货数量:原则上发现一个货物标识序号视为一件货;如发现破坏货物标识等现象无法确定窜货数量的按照该批次发货数量计算。

四、窜货处罚标准:1、代理商处罚标准:①第一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3;②第二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5;③第三次窜货取消代理商资格,并没收市场保证金。

2、省区经理处罚标准:①第一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30%;②第二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50%;③第三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100%,取消全年奖金。

该笔货款不计入区域销售任务,不享受销售费用提取。

3、被窜货区域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货物计)①代理商补偿=窜货数量×代理价×2;a、收货b、扣除收货部分余下数量的补偿②省区经理补偿金额=窜货数量计该区域当月任务量。

五、处罚与补偿实施程序:1、省区经理或代理商调查取证;2、销售部派专人核查确认;3、财务部向违规办事处开具罚款单:7个工作日内款到,超出日期收取滞纳金1%,因省区经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罚款迟迟不到,滞纳金由省区经理承担4、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向代理商发出补偿货物;5、销售部向各办事处通报处理结果。

窜货控制管理办法

窜货控制管理办法

窜货控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司的营销管理,保护经销商的利益,有利于市场的良性运作,明确公司坚决制止恶性窜货的决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窜货的界定窜货类型:1)区域内垂直窜货——不同层级经销商之间的窜货。

如:一级经销商违反合同约定,跨销售区域批发给终端零售商。

2)区域内水平窜货——同层级经销商之间的窜货。

如:利用价格差异,一级经销商跨销售区域批发给其他一级经销商。

3)跨区域窜货——跨销售辖区的窜货。

如:江苏的经销商窜货到浙江。

这里的跨销售辖区,主要是指各区域公司的责任管理辖区。

本管理办法所制定各种处罚规定主要就是针对上述类型的窜货。

总公司签订的全国性合作项目、经公司书面认可的各区域公司工程经销商跨区域运作等项目,不属于窜货范畴,公司将另行制定有关政策,由大客户管理部统一进行协调。

二、窜货处理程序受理窜货投诉或销售人员发现窜货现象后,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区域公司经理。

由各区域公司经理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主要了解以下信息:窜货时间、窜货地点、所属区域、区域业务负责人、窜货金额、货号编码、流通途径、窜货数量等信息。

取证后由区域公司经理会同调查人员界定本次窜货的性质。

属于区域内窜货,由区域公司备案,初步拟定处罚结果。

尽快联系窜货方经销商,进一步了解、证实窜货真相,听取经销商的申诉,协商处理结果。

将达成共识的处理结果形成文字,由区域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正式生效。

属于跨区域窜货,报公司市场部备案,初步拟定处罚结果。

尽快联系窜货方所属区域公司及窜货方经销商,进一步了解、证实窜货真相,听取经销商的申诉,协商处理结果。

公司市场部将达成共识的处理结果形成文字,报公司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正式生效。

经区域公司经理或公司副总签字确认的处罚决定,由窜货方经销商所属区域公司经理将正式的窜货处罚决定送交被处罚的经销商,同时通知区域公司财务组,在经销商市场保证金或返利中扣除罚金。

被窜货方经销商由所属区域公司经理将窜货处理结果书面通报。

窜货奖罚制度

窜货奖罚制度

窜货奖罚制度
一、目的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司产品价格体系的稳定,防止恶性竞争,特制定本窜货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销商、代理商及销售团队。

三、定义
窜货:指经销商或代理商未经公司许可,将产品销售至非授权区域的行为。

四、奖励机制
1. 经销商或代理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销售任务,且无窜货行为的,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

2. 对于积极举报窜货行为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一旦查实,给予举报人销售额2%的奖励。

五、惩罚措施
1. 首次发现窜货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窜货货值20%的罚款。

2. 一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窜货行为,取消当年所有奖励资格,并处以窜货货值50%的罚款。

3. 一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窜货行为,立即终止合作关系,并处以窜货货值100%的罚款。

六、窜货行为的认定
1. 公司将通过市场监察、客户反馈、销售数据等多种方式进行窜货行为的监控。

2. 经销商或代理商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窜货行为的调查。

七、申诉与复核
1. 对于窜货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2. 公司将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给出最终决定。

八、其他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九、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

服装业窜货管理制度范本

服装业窜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服装市场秩序,维护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确保市场销售渠道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服装产品的销售、配送、仓储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禁止窜货行为。

第二章窜货定义及处罚第四条窜货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将服装产品从原销售渠道调拨至其他销售渠道或地区的行为。

第五条窜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将产品从原销售区域调拨至其他区域;2. 将产品从原销售渠道调拨至其他渠道;3. 将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影响其他渠道的正常销售。

第六条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如下:1. 一经查实,对窜货责任人进行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2. 情节严重者,扣除当月工资的50%;3. 情节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动态,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

第八条设立窜货举报热线,鼓励员工、经销商、消费者举报窜货行为。

第九条定期对销售渠道进行巡查,确保产品销售渠道的合规性。

第十条建立窜货预警机制,对疑似窜货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一条加强与经销商的沟通,提高其对窜货行为的认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对窜货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具体如下:1. 销售部门负责对窜货行为进行监控和查处;2. 仓储部门负责对窜货产品进行清点和处理;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窜货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市场部负责修订。

第六章举报奖励第十六条为鼓励员工、经销商、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击窜货行为,公司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举报人提供有效线索,经查实为窜货行为的,公司将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金额由公司市场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附件二《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关于窜货管理和处罚协议一、窜货的定义:跨越规定的销售区域或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包含未经我司授权,擅自网上销售行为)。

二、窜货的表现形式未在我司营销中心备案的情况下,直接跨区域或跨渠道销售(包含网上销售)。

出库时,漏、错扫码,而这些条码的产品出现窜货,则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视为直接窜货。

经销商(含直系亲属)同时经营门店,而此门店出现窜货,视为经销商直接窜货。

三、窜货处罚原则我司实行区域销售,红黄牌的管理制度。

一经确认窜货事实,严格按制度处罚。

一次窜货的鉴定标准:以经销商平台上,经销商出货至窜货方的时间和产品品类为标准,同一天、同一品类算一次窜货。

窜货处罚标准经不刮码刮码销第1次第2次第3次第1次第2次商一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窜货品类红牌1 张,窜货品类红牌1张,窜货品类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 3.5%,持续 3 经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 3.5%,持续 3 个月, 3.5%,持续 3 个月,个月,扣除年终返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扣除年终返利,我司扣窜货当月物流配合利,我司有权取消经商类提价3.5%,持续3 有权取消经销商资奖,10 个工作日内收销商资格。

个月。

格。

货。

二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扣窜货当红牌1 张,扣窜货当红牌1张,扣窜货当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月物流配合奖,10 月物流配合奖,10个月物流配合奖,10 分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个工作日内收货,窜工作日内收货,窜货个工作日内收货,窜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品类停止供货,持续3 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商类停止供货,持续3 续3个月。

我司有权个月。

续3个月,我司有权个月。

取消经销商资格。

取消经销商资格。

备注:对于窜货经销商,发函通知收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收货的,则停止供货窜货品规,直至收完货为止。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1. 背景窜货,也称渠道冲突,是指商品在非授权渠道中销售,导致市场价格混乱、品牌形象受损、经销商利益受损等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形象,确保经销商利益,特制定本处理方案。

2. 定义- 窜货:指商品在非授权渠道中销售,包括线上线下非授权店铺、私人代购、走私等。

- 窜货处理: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和处罚等一系列措施。

3. 窜货处理流程3.1 发现窜货当公司或经销商发现窜货行为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商品图片、销售渠道、价格等。

3.2 报告窜货经销商将窜货信息报告给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

3.3 调查窜货公司市场部门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窜货事实。

3.4 责任认定公司市场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窜货责任方,包括窜货商、经销商等。

3.5 处理窜货对窜货责任方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授权等。

同时,对受影响的经销商进行赔偿。

3.6 预防窜货公司市场部门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加强经销商管理,预防窜货行为的发生。

4. 窜货处理措施4.1 证据收集收集窜货证据,包括商品图片、销售渠道、交易记录等。

4.2 责任方确认根据证据,确定窜货责任方,包括窜货商、经销商等。

4.3 处罚措施对窜货责任方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警告:对窜货商进行警告,要求其停止窜货行为。

- 罚款:对窜货商进行罚款,金额根据窜货金额和严重程度确定。

- 取消授权:对窜货商取消授权,禁止其销售公司商品。

- 法律诉讼:对窜货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4.4 赔偿措施对受影响的经销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根据经销商损失和严重程度确定。

5. 注意事项- 经销商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窜货处理,提供相关证据。

- 公司在窜货处理过程中,应保护经销商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 公司在预防窜货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巡查和管理。

6. 修订历史- 2021年1月1日:制定本处理方案。

- 2021年6月1日:对处理方案进行修订,完善窜货处理流程和措施。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窜货是指在产品正式上市销售前,渠道中出现非授权销售、非合法渠道销售的行为。

窜货现象对品牌商和正规渠道构成了严重威胁,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正确界定窜货,并采取有效的处理办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一、窜货的界定窜货是指在产品上市前,没有经过品牌商的授权或正规渠道的销售行为。

具体表现为非法商家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获取货物,并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利润。

窜货行为往往导致价格混乱、市场秩序紊乱以及品牌形象受损,严重影响了合法渠道的销售和正常市场竞争。

二、对窜货的处理办法(一)加强渠道管理品牌商应积极主动地加强对渠道的管理,确保产品正常和合法的流通。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与正规销售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合同,并制定明确授权政策,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2.完善经销商管理:对经销商进行严格筛选,选择有良好信誉、合法经营的经销商作为合作伙伴,并对他们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市场意识。

3.严格监督和控制供应链: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确保产品的流通环节安全可控,防止非法获取产品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市场监管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打击窜货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具体措施如下:1.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窜货打击机制,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对窜货商家进行严厉的惩罚,维护合法渠道和品牌商的利益。

2.加强协同合作:政府部门与品牌商、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窜货行为。

3.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引导他们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消费者的责任和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应有所责任,争做合法消费者,不支持窜货行为。

同时,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遭受窜货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应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和赔偿机制,让消费者感受到法律的庇护,增强他们对合法渠道和品牌商的信任。

销售串货管理制度

销售串货管理制度

销售串货管理制度一、总则串货是指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将不符合要求或过期的产品混在其中出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串货不仅伤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损害企业品牌和形象,严重影响企业长期发展。

为了规范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制定本销售串货管理制度。

二、串货定义1. 串货是指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故意混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过期或已损坏的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2. 串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混入销售产品中;(2)将过期产品混入销售产品中;(3)将已损坏产品修复后混入销售产品中;(4)以低价销售欺骗消费者。

三、串货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销售串货等违法违规行为。

2. 诚实守信。

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和真实性,不得故意欺骗消费者。

3.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销售产品进行真实有效的宣传和说明。

4. 严肃处理。

对于发现的串货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给予合适的处罚。

四、串货管理措施1. 加强培训。

定期开展销售人员关于串货管理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2. 设立监督机制。

建立串货举报系统,鼓励消费者和员工积极举报串货行为,对举报者进行保护。

3. 强化销售管理。

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程序和责任分工,规范销售行为。

4. 加强监督检查。

定期对销售产品进行检查,监督销售流程,及时发现和处理串货行为。

5. 加强惩处措施。

对串货行为严重的销售人员,给予相应的惩处,包括警告、处罚甚至解雇。

六、串货处理流程1. 接到串货举报后,由销售部门负责收集相关证据,并核实串货行为。

2. 如果确认存在串货行为,销售部门应立即停止该销售人员的上岗工作,并进行内部调查。

3. 内部调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高层管理,制定相应处理措施。

4. 对于串货行为严重的销售人员,公司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处罚甚至解雇等处理措施。

5. 对于串货行为造成的损失,公司应及时赔偿受害消费者,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窜货的鉴定及处理规定

窜货的鉴定及处理规定

关于区域市场间“窜货”的界定及处理办法一、“窜货”的界定凡区域市场的产品超出协议约定的销售范围进行“销售”的,称为“窜货”。

二、窜货的处理程序1、发现:一旦发现窜货,市场人员应立即上报办事处。

在不暴露自己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取证。

2、取证:办事处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取证(窜货产品、现场照片、其它物证),必要时公司派人参与。

取证人员详细记载时间、地点、品种、数量、窜货区域。

3、上报:办事处将情况说明、所取物证一并报公司4、处理:公司依据实际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会办形成处理意见并执行。

三、“窜货”性质的界定在实地调查、了解后,通过以下三点情况来判定“窜货”的性质、危害的程度。

1、“窜货”者的主观态度:发现窜货事实时,窜货者应主动积极的配合公司进行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

其态度分为:积极的,消极的,抵抗的。

2、“窜货”的价格影响a、窜货产品在被窜货区域以低于相同产品价格进行销售的,这种行为属于恶性“窜货”。

b、窜货产品在被窜货区域以高于相同产品价格进行销售的。

c、窜货产品在被窜货区域以相同价格进行销售的。

3、“窜货”的程度a、“窜货”产品的网点数量。

b、“窜货”产品的品种数量。

C、“窜货”产品的单品数量。

三、“窜货”行为的处罚公司实地调查取证后,确定有“窜货”行为的,暂扣保证金,根据“窜货”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产生后果,做全部没收或部分没收,严重的取消代理或经销资格。

另视其性质、危害程度将作出以下处罚:1、有“窜货”行为且在20箱以下的:责令“窜货”人以市场价收回所有窜货产品,对窜货人处以实际数量的两倍罚款。

2、“窜货”数量20--50箱之间的:除以市场价收回所窜产品外,按照所“窜”产品实际数量处以3倍罚款。

3、“窜货”数量超出50箱以上的:除以市场价收回所窜的产品外,按照所“窜”产品实际数量处以5倍罚款。

4、对窜货区域分管人、办事处主任的处理:办事处主任及当事人都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失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参与的则予以辞退。

串货管理规定

串货管理规定

串货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窜货管理制度》?本着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思想意识,在保证公司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各区域间物流冲突,保护各区域市场利益,激发各地域的整体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现拟定《窜货管理制度》如下:1.区域间不参与窜货。

各区域应在本区域范围内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

异地连锁配送将不视为串货,并配合好所辖区域的地总和终端经理的销售工作开展(市场零售价统一,店宣活动,产品推广等工作事宜)。

连锁串货定义:连锁业务总部在异地,必由异地同事将供销业务关系确定,并覆盖连锁店进行市场销售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产生将不视为串货。

反之跨区域去联系异地连锁业务总部产生的异地销售则视为主动串货,公司将给予重罚。

2.各地总终端经理应加强对自我区域市场的监控,随时掌握本区域终端销量态势,结合终端销量分析客户月销售状况。

对不正常的销售现象,及时提出异议,查出根源,及时解决。

3.在所辖区域发现非本区域货物销售,由区域地总盒终端经理将非本区域之货购进,并收集好小票作为凭据,核定确认批号、小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进货渠道,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办;由省办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罚意见。

报总经理签署处罚文书,责成相关责任人执行。

并将窜货事件通报全省所属各区域,以示警醒。

4.处罚原则:对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纠正错误、数量极少的、经本人申请、由省办督查协调、经双方同意达成意愿后、自行方式处理、督查部记录在案经双方签字、公司免以追究(此类处理方法必须经被窜货方自愿同意)。

5.处罚准则:A.按查获数量(以一个批号、小号三盒以上按整件计货单位核算)令窜货方零售价买回,同时当月销售额并计入被窜方,并罚款同等金额70%给被窜货方,做为对市场的补偿费,拿出30%奖励举报人,余30%做为处理此事的费用。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为维护品牌及产品形象,保障全国各地区经销商的利益,规范市场管理体系,特作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销售的产品的窜货管理。

1.2有效时间:3月1日至另行通知之日止。

1.3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区域经销商、分公司、办事处、公司所有员工。

2、目的
2.1规范产品批发价和终端零售价,创造一个良好的代理、销售环境;
2.2维护品牌及产品形象;
2.3维护经销商的利益;
2.4维护品牌的长远发展;
3、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3.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各级经销商或各办事处将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3.2窜货的管辖规定:窜货的概念本规定所指串货管理对象为从公司直接发货的各单位相互之间的非分区域销售。

各代理商、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相互串货原则由各一级单位首先处理,处理不当时,各二级可直接向公司市场部申诉,。

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

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

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第一篇: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窜货处理办法及程序一、经销商窜货行为依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1、窜货数量不足10件或金额不足2000元者,公司以书面形式给予警告,窜货经销商收回窜货产品,并承担处理窜货的各项费用。

2、窜货数量在10件以上,或金额在2000元以上,经公司查证属实后,经销商承担本条第一项责任外,把本次蹿货所属的那一批进货量不计入年任务量,并把该次进货量计入被窜货经销商的年任务量作为补偿。

3、在一年内连续三次发生窜货者,取消年底奖励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经销商资格。

二、大区内窜货,由该大区负责人解决,跨区域窜货由品牌市场部调查解决,自窜货材料上报之日起十日内妥善处理完结。

某区域发现窜货,由本区域业务负责人填写《窜货处理申请单》附窜货证据材料,上报品牌市场部,品牌市场部接到《窜货处理申请单》及相关材料,可责令窜货市场业务负责人3日内写出情况说明及初步处理意见,品牌市场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三、给予窜货市场的业务员窜货提成金额2倍的罚款,用以补偿被窜货市场的业务员及公司处理由此事件产生的费用。

四、经销商恶意窜货,严重的破坏了公司产品的区域体系,价格体系,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者,公司有权取消其经销商资格,有权扣除其所有产品的返利与全部产品保证金。

五、如业务员单一追求本人销售额,放任或协助经销商恶意窜货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及经济损失者,公司将开除责任人,并按给公司造成损失金额的30%扣发提成。

六、经销商窜货产品如自己不能如数收回,公司为保护被窜货市场经销商的利益,窜货产品由公司组织回购,回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从窜货经销商的产品促销政策与保证金中扣除。

七、判定窜货的依据:1、被窜货区域经销商提供的人证,物证。

2、人证主要为运货司机或购买者。

3、物证主要为公司产品上的明码,暗码。

4、市场同一产品现有数量超过被窜货市场同一产品的进货量无依据的窜货指控,公司不做任何回应。

八、窜货产品退库程序:1、回收的窜货产品如需办理退库手续,可由被窜货区域经销商提出返库申请,区域负责人,品牌经理,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

销售公司窜货管理办法

销售公司窜货管理办法

市场窜货管理实施细则为维护市场秩序, 快速拓展市场,确保市场开拓稳步有序、健康 发展,现将市场保护的相关制度制定如下:、冲窜货实行大区经理与省区经理负责制。

谁的货物超出自己的销 售区域进行销售就可定性为违反本管理细则。

二、窜货的认定: 1、恶意窜货:涂、挖小号、批号、监管码等;整件货物抛出代理区 域;价格低于公司约定的最低开票价倾销货物。

2、流货行为:凡从代理区域内的经营单位将货物流出代理区域,且 价格高于公司约定的最低开票价的行为。

3、以上 1和 2所指情形均视为窜货行为,即不在自己所代理的区域 内销售的行为,处理根据情形区别对待。

4、对于跨省区的全国性连锁药店( KA 级客户),跨省区配货销售价 格统一的,在公司备案并同意的,不视为窜货行为。

KA 级客户跨省 区配货销售事宜具体由公司处理解决, 大区经理与省区经理不得私自 处理。

三、窜货的受理程序: 1、发现窜货时,被窜货方在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之下,可以购买一 盒样品作为窜货凭证(附正式发票) 。

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购买窜货 产品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2、被窜货方在取得窜货凭证后,应在 ** 小时内(以凭证的时间为准) 以传真的形式向公司申报产品批号、 小号及代码, 同时写明发生地的 公司(或药店)、详细地址、数量、进价和零售价;3、公司根据被窜货方提供的相关信息,通知区域经理,由区域经理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填写“市场冲窜货处理情况表之现场确认单” 并填写处理意见, 签字以后传真到公司 (大包区域由承包商进一步确 认),后勤人员根据确认单按程序办理理赔手续。

四、恶意窜货处理程序与处罚: 1、发生窜货后,双方省区经理不得自行解决,应将窜货情况上报大 区经理及公司总部。

2、发生窜货后,经公司审查核定,公司将按每个序号作为一个窜货 单位(以 *件计算),按照开票价处以罚款; 所属大区经理与省区经 理应负市场管理不善之处罚。

发现窜货法律规定(3篇)

发现窜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窜货,又称“货窜”,是指企业产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渠道之间非法流动,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体系崩溃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窜货现象日益严重,给企业、消费者以及市场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窜货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针对我国窜货法律规定的发现与解读,以期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窜货的定义及危害1. 窜货的定义窜货,是指企业产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渠道之间非法流动,违反了企业的市场规划和价格体系。

窜货可以分为横向窜货和纵向窜货两种形式:(1)横向窜货:指同一层级的企业或经销商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产品流动。

(2)纵向窜货:指不同层级的企业或经销商之间进行产品流动。

2. 窜货的危害(1)损害企业利益:窜货导致企业产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渠道之间的价格混乱,损害了企业的利润空间,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损害消费者权益:窜货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难以享受到厂家提供的服务和保障,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扰乱市场秩序:窜货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整体利益。

三、我国窜货法律规定的发现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窜货问题的基本法律,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该法明确了窜货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窜货行为进行了禁止和处罚。

2.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其中也包含了针对窜货行为的禁止条款。

3.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也包含了针对窜货行为的禁止条款。

4.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质量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也涉及了针对窜货行为的法律责任。

5. 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我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针对窜货问题的具体法规和规章,如《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药品窜货认定及相关处罚规定

药品窜货认定及相关处罚规定

×××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窜货认定及相关处罚的规定为维护公司产品销售秩序,为确保各地市场自身利益,现将公司对产品窜货认定及相关处罚措施规定如下:一、在公司授权区域外销售公司产品(指×××)均视为窜货。

二、一旦发现窜货,被窜货方应进行证据收购。

被窜货方收购窜货产品数量以×××支为限。

三、被窜货方收购窜货产品数量累计为每个箱号×××支以下的,收购费用由窜货方承担,收购产品退还给窜货方。

四、被窜货方收购窜货产品数量累计达到每个箱号×××支(含×××支)以上的,收购费用由窜货方承担,收购产品退还给窜货方,公司并作如下处罚来补偿被窜货方市场:(1)、规格为×××的,予以每个箱号×××元的金额标准处罚;(2)、规格为×××的,予以每个箱号×××元的金额标准处罚。

五、若遇见难以避免的窜货,如跨区域连锁等,在公司组织下理性协商赔偿方案。

六、被窜货市场一旦发现窜货,应当主动购买并开具小票提交给公司。

公司在进行证据认定、数量鉴定后,依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七、对于恶意窜货或发生窜货后不接受公司处罚的,终止合作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对于谎报,恶意举报的行为人,一经查实,取消销售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新举报的小号按本规定执行。

×××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附:抄发销售部、财务部、各地市场。

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经销商代理商窜货管理处罚条例
一、窜货的解释:
1、窜货是指发往某区域销售的产品因某种原因在另外的区域销售。

2、窜货分为恶意窜货和非恶意窜货。

恶意窜货是指某区域的产品以低于其他地区供货价的价格冲入其他区域市场,造成对其市场的冲击,扰乱价格体系,影响其正常销售的行为。

非恶意窜货主要是指跨区连锁零售企业,因总部产品配送原因,导致产品流向其他区域市场销售的行为。

二、窜货的管理规定
1、某市场发现有其他区域市场的产品在本市场销售,应立即收集证据资料,包括产品、销售地点、产品已销数量及库存数量等。

2、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连同取证资料上报营销中心,并将窜货样品寄至营销中心。

3、营销中心对资料进行复核后,对窜货行为进行界定,分别按相应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4、恶意窜货的处理规定。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归被窜货区域。

②、窜货区域负责人及业务代表分别处以窜货金额(按出厂价计算)10%~20%的罚款。

③、窜货单位将予以窜货金额30%的罚款,连续两次窜货则扣罚全部保证金,
并停止发货,取消其代理或经销资格,不享受公司的各项返利及优惠政策。

④、营销中心将对窜货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全国通报。

⑤、连续两次窜货的区域,其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将给予降级及降薪处理。

5、非恶意窜货的处理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至被窜货地区。

②、窜货区域应与窜货单位协商,避免此种窜货行为。

对于不能避免的,则必须将被窜货区域市场的产品价格调至当地产品价格。

医药公司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药品销售秩序,防止窜货现象发生,维护公司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窜货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及责任追究,确保公司药品市场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窜货行为的认定第四条窜货行为是指药品销售人员在未按规定渠道和价格销售药品的情况下,擅自将药品从一处销售区域转移到另一处销售区域的行为。

第五条窜货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1. 药品销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将同一品种的药品从原销售区域转移到另一销售区域,且转移数量超过一定比例;2. 药品销售人员在同一销售区域内,将同一品种的药品以低于规定价格或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销售;3. 药品销售人员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药品销售给非公司指定销售渠道或个人;4. 药品销售人员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反药品经营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六条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

第七条处罚标准如下:1. 警告:对于首次窜货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2. 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窜货行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3. 降职:对于情节较重的窜货行为,给予降职处理;4. 解聘: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窜货行为,予以解聘。

第八条窜货行为的罚款所得,将上缴公司,用于弥补因窜货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对于窜货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司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对于窜货行为的间接责任人,如公司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窜货行为发生的,公司将追究其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窜货处理规定书(增强版)

窜货处理规定书(增强版)

窜货处理规定书(增强版)1. 总则为了维护公司产品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分销商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书。

2. 定义2.1 窜货窜货,又称倒货、冲货,是指产品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从合法渠道流向非法渠道,或者从非法渠道流向合法渠道的行为。

2.2 窜货处理窜货处理是指公司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措施,以防止窜货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系列行为。

3. 窜货处理流程3.1 发现窜货当公司发现窜货行为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记录、物流信息等。

3.2 调查核实公司应立即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查询销售记录、物流信息、走访相关渠道等。

3.3 采取措施一旦确认窜货行为,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停止销售涉嫌窜货的产品;- 要求相关渠道退回涉嫌窜货的产品;- 对涉嫌窜货的产品进行销毁;- 对涉及窜货的渠道进行处罚。

3.4 记录归档对窜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公司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4. 责任与处罚4.1 窜货行为的责任人窜货行为的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 涉及窜货的渠道;- 涉及窜货的销售人员;- 涉及窜货的物流公司。

4.2 处罚措施对于涉嫌窜货的行为,公司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措施:- 停止合作;- 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追究。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各方应对在窜货处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窜货行为的调查结果;- 窜货行为的处理结果;- 涉及窜货的渠道信息。

5.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在以下情况下不受限制:- 法律要求;- 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的查询;- 涉及窜货行为的揭露。

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规定书的一切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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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为维护品牌及产品形象,保障全国各地区经销商的利益,规范市场管理体系,特作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销售的产品的窜货管理。

1.2有效时间:3月1日至另行通知之日止。

1.3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区域经销商、分公司、办事处、公司所有员工。

2、目的
2.1规范产品批发价和终端零售价,创造一个良好的代理、销售环境;
2.2维护品牌及产品形象;
2.3维护经销商的利益;
2.4维护品牌的长远发展;
3、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3.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各级经销商或各办事处将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3.2窜货的管辖规定:窜货的概念本规定所指串货管理对象为从公司直接发货的各单位相互之间的非分区域销售。

各代理商、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相互串货原则由各一级单位首先处理,处理不当时,各二级可直接向公司市场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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