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习题册答案章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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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习题册参考答案

第一章绪论

一、单项选择题

1-5 CDDCC 6-9 BDBD

二、填空题

1.市场主体的资格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关系、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

2.权利义务

3.自然人、法人

4.物

5.经济法律关系

6.法律行为意志法律

7.部分人身权

8.形成权、期待权、请求权、抗辩权

9.独立 10.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11.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再代理12.人民法院 13.表见代理 14.行为人15.所有权

三、名词解释

P3 1、经济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

P5 2、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觉活动。

P8 3、法人: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组织,法人依法成立,以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P10 4、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法或依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本人向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达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P11 5、委托代理: 指当事人一方以本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关系。

四、简答题

1、 P6-7

2、P16-18

五、论述题P10

五、案例分析题

A可以不收回MP4,而由B自行处置。因为A为B代买MP4的行为虽属无权代理(超越授权范围),但B收下MP4时并没有表示反对,表明B对A的行为予以认可,A购买MP4的行为对B发生效力,该MP4已为B所有,应由B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自行进行交涉。

第二章:公司法

一、单项选择题

1-5 DAABD 6-10: CDBBC 11-15DCAAA 16-20ACDDB 21-24CBCB

二、填空题

1、全部

2、50

3、会计

4、吸收新设

5、两个或两个以上

6、10万元

7、社会

8、3万元

9、分次 20% 2 510、30%

11、临时会议 12、3人 13、全部或部分、半数、优先 14、200、半数、 500

15.公司章程 16.法人 17、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18、3-13人 5-19人

19.一年内、 25% 、一年

20. 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 21、对抗 22、全体合伙人23、5%-35%

24、债权人债务人 25、劳动保险税款

三、名词解释

P21 1.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P26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P34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P40-414、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P43 5、破产:当债务人不能以其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也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以结束债务关系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使所有债权人平均授偿,而免除其余无法清偿的债务,即为破产。

四、简答题

1、P22

2、P27-28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P30-33

五、论述题

1.股东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人数无上限。

2.资金募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形式为股票。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并需一次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5. 组织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并非为必设机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为必设机构。

6. 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对内转让不受限制,对外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股东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7.信息披露义务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六、案例分析题

1.(1)不能。甲和乙不能以丙越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依照法律规定,不论合伙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丙不执行合伙事务,是其内部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某食品公司,不能以此主张合同无效。

(2)协议中关于乙丙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只管分享利润,不承担企业亏损是违法的。无论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事务还是委托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每个合伙人都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参与权。乙丙不承担企业亏损违反了法律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该合伙企业不能主张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答:(1)破产财产:(150+50+60)-10-60-10=180(万元);(2)破产债权:100+75+25=200(万元)(3)乙获得的数额=100×(180÷200)=90(万元)。丙=75×(180÷200)=67.5(万元);丁=25×(180÷200)=22.5(万元)

4. 答:(1)破产财产为:320+40-80=280(万元)依据: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属于破产财产;而破产企业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要用于优先偿还所担保的债务,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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