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张某某案件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河南省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
因涉嫌抢劫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张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经其申请,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4月15日,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王某(女,28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持刀抢劫,财物被盗价值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涉嫌抢劫罪。
2018年5月1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表示愿意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三、法律援助律师工作情况1. 收集证据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始收集案件相关证据。
律师首先查阅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随后,律师与张某某进行了多次谈话,详细了解了案件发生经过,并记录了张某某的陈述。
2. 查阅法律法规援助律师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辩护做好准备。
3. 会见犯罪嫌疑人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多次会见张某某,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树立信心,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4. 提出辩护意见援助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针对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某在犯罪时年仅35岁,属于初犯,且无前科。
(2)张某某犯罪时系临时起意,并非有预谋的犯罪。
(3)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悔罪。
(4)张某某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5. 参加庭审援助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为张某某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援助律师的辩护下,法院考虑到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最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和在座的各位仁宾: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指控他犯下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并不符合抢劫罪的要素,并请求您公正的审理。
案情回顾根据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被告被指控在某一个晚上从一名年轻女子的手袋中抢走了现金。
然而,我将向各位展示被告在这个案件中并无罪过的证据,并拿出相关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
辩护一:被告意图并非抢劫被告是一名年轻且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仅仅根据被告的前科,就默认他有抢劫的意图是不正确的。
我将证明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具备抢劫的意图。
1.证人证词我们将提供几个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这些证人将证明,被告与受害者没有之前的纠纷或任何犯罪背景,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
我们将提交这些证人的证词来为被告辩护。
2.通话记录我们还将提交被告与受害者之间的通话记录。
这些通话记录将显示受害者邀请被告参加一个晚宴。
这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预谋去抢劫受害者,而是接受了她的邀请参加晚宴。
综上所述,我们的证据将证明被告并无抢劫的意图,且他与受害者之间是有联系的。
辩护二:事态发展非被告所控制即便接受了受害者的邀请,被告在晚会期间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抢劫的意图。
事态的发展并不由被告所控制,而是在他意识之外产生的。
1.意外事件据我们所知,在晚宴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会场突然发生了爆炸。
这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和混乱。
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可能会被推动或带到一个或一系列的事实之外。
他的行为完全是在受到恐慌和混乱的情况下做出的。
2.视频监控我们将提供会场的视频监控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这些监控记录将清楚地显示在爆炸发生后,被告试图逃离混乱的环境,而不是试图获取更多的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并没有在事态发展中控制行为的机会,因此不能符合抢劫罪的要素。
结论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证明了被告并不具备抢劫罪的要素。
我们提供了证人证词和通话记录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并提供了视频监控来证明被告在事态发展中没有控制行为的机会。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对于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罪行。
首先,我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这项指控。
检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与抢劫案有任何关联。
并且,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确认我是罪犯。
没有物证的证据,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我有可靠的证人证明了我当时在另一个地方,与这起抢劫案毫无关联。
这个证人已经在庭审中作证,证明了我是在其它地方而不是发生案件的地点。
第三,检方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并不能证明我的身份。
录像材料并不清晰,很难辨认出人物。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是录像中的那个人。
最后,我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既往纠纷,也没有任何动机参与抢劫。
我一直遵守法律,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根据我的个人背景和品德,我对抢劫罪的指控感到非常冤枉。
尊敬的法官,请您根据上述论点审慎考虑该案件。
我坚信法律应该公正,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我请求法庭对我所提出的辩护进行认真审查,恳请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谢谢。
张校抢劫案辩护词
张校抢劫案辩护词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抢劫罪量刑起点做出以下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本案的量刑起点应在三到五年,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点刑三年。
理由如下:
量刑的起点刑主要从被告人的犯罪的后果、手段、金额、次数、有无从重加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确定量刑被告人起点刑幅度。
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诸多的从轻情节和减轻情节,没有任何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其行为在抢劫罪中属于最轻的表现之一,因此应给予最低的量刑起点。
对被告人基准刑的确定: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刑罚量增加的基准刑为被告人抢劫的受害人财物的金额。
被告人所抢劫的财物折合金额为3900余元,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每增加一千元,量刑幅度为6个
月到8个月,辩护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议在6个月。
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被告人对未遂的从宽幅度应
该接近50%理由如下:
1、从本案结果的来看,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是被害人仅有一些
皮外伤,这在抢劫罪中是危害结果很小的。
2、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
3、从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大家都知道抢劫罪是一种比较恶劣的犯罪,往往在抢劫的过程中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损害,严重的还会导致死亡。
而在对抢劫犯罪进行审判的时候,刑辩律师也是可以提出专业辩护词进行辩护的。
下面,小编带来抢劫罪辩护词范文一份,供你学习参考。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
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第三条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2007年6月15日与2007年6月17日均在常州市312国道凌家塘市场附近实施抢劫,2007年6月18日在合欢路实施抢劫,距312国道仅一公里左右,故被告人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阁下法庭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客户对他被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本篇辩护词中,我将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抢劫罪是一项严重的指控,涉及到对他人财物的强取。
然而,我们不能以表面的指控就断定被告有罪,而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分析。
根据警方的报告,被告在一家便利店发生的抢劫案中被捕。
然而,关于当晚出现在便利店附近的人员数量以及事件情况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没有视频监控记录或目击证人的陈述来证明被告与抢劫案有关。
此外,抢劫现场并没有找到与被告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质疑被告与此案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联系。
其次,需要进一步审查警方的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在搜查并逮捕被告之前是否经过充分的合法程序?是否存在对被告的非法搜查或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这些问题需要在审判中得到回答。
如果警方的调查程序存在任何不正当行为,那么各证据应被排除在外。
此外,被告有多个目击证人证明他在案发时身处别处。
这些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并提供他们的证词。
他们的证词有助于证明被告的不在场证据,并对案件的真实性提出疑问。
最后,我还要强调被告的人格特征和行为模式与抢劫罪并不相符。
被告是一个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人,他从未有过相关犯罪记录。
他的家庭、朋友和雇主都证明他是一个正直、守法的人。
这种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支持者的证词可以有力地证明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鉴于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分析,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我请求法庭能够从全面和客观的角度审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衷心希望法官大人能够对此案予以公正的审理,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您忠诚的辩护律师[你的名字]。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1.先写尊敬的法官,2.写明事情经过,3.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本案从犯罪形态上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希望可以减刑。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所掌握的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上海抢劫罪辩护律师)▲一、 *****应该属于犯罪未遂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2、***、****等人获取的是一只皮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证件,无现金及其它物品。
该行为也未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
3、在未造成轻伤的情况下,就要研究是否劫取到财物,如果有,则构成既遂,反之则属于未遂。
几种证件均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关键是银行卡是否等同于财物。
4、首先,根据侵犯财产罪既遂形态的通常标准,抢劫银行卡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
银行卡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表现形式,当它不被所有人控制时,并不意味着该卡内的存款也随之失控,所有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挂失止付等方法,阻止犯罪行为人最终取走卡内的存款。
尽管在实践中,犯罪行为人通常都会在第一时间将犯罪所得的银行卡所表征的财产变现为使用起来更方便的钞票,而留给被害人用于挂失止付的时间并不多,但只要犯罪行为人尚没有实际取走钱款,所有权人就一直存在对银行卡里的财产进行持续性控制的可能性和现实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获得银行卡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况且该案中被告人尚不知银行卡密码,因此不能实际占有卡内资金。
盗窃、抢劫辩护词
2009年2月4日12时38分,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王平顺(后被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等在抓捕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时,被张某某用匕首刺伤,后由于伤势过重,壮烈牺牲。
随后,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本律师接受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3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虽然如此,但本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控辩审”三方的一致认可。
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2010年1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审判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时间2010年1月5日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接到指派后,我曾经很是犹豫!因为这是一起几乎没有辩点的案件,这又是一起万人声讨的案件,还是一起庭内庭外杀声一片的案件!三年前我与今天的公诉人同样坐在控辩席上,同样是一个涉及警察的案件,不过今天是一起彰显警察荣誉的案件,在那次庭审中,公诉人义愤填膺的喊出了“杀无赦”,确实让人震撼!那次庭开完后,我的亲友曾骂我,你是没案子办了,还是没钱花了,咋给那样的人辩护?我委屈,我彷徨!我曾告诫自己这样的庭审不参加也罢!如今又是我市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案件的攻坚时期,我曾设想让我的泰普律师团队向社会公示我们拒绝为涉嫌这类犯罪的人辩护!但律师执业的使命告诉我,我没有这个拒辩的权利,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神圣职责。
刑事的审判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参与将是不完整的审判,甚至非法的审判。
开了这个庭,我可能会面对新的误解与委屈,但——我别无选择!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我再一次为做人的良心与做律师的职责尖锐冲突而倍感煎熬。
希望在座的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对律师的使命能予以理解!职业的理性告诉所我们,越是这样的案件越要求我们法律人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智地运用法律、给被告人作出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既然如此,我也将毫不打折扣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我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我们泰普律师团队向王平顺烈士表示最最崇高的敬意!下面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参与的前两宗盗窃的犯罪事实部分。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涉嫌抢劫罪辩护审判长、审判: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_________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________的辩护人,出席天的法庭。
通过三天的庭审,相信此刻每一个人的心情都是一面对十几名年轻的被告,我们无不感到遗憾和痛心!遗憾的他们正值青春韶华,在人生的美好年华之际却误入歧途,自毁人路;痛心的每一个被告都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巨大而惨重的价作_________的辩护人,在谴责其罪行的同时,我深感责的重大,所以,经过仔细、全面分析案情和证据,最终得出如下:检察院指____________犯有数罪,部分犯罪已为证据所实,罪名成立。
但尚有数起不能证实的犯罪,而________具诸多的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
所以,针对这一论点,辩护人进如下论:一、检察院指__________犯2起抢劫罪,涉嫌金1820元,但辩护人认为,只1起能够认定,金额只126元1以下六起抢劫罪,__________未参与,证据不足,所罪名不能成立。
这六起抢劫罪分别:a检察院起诉书的起,200日某区一号路口处一洗头房前。
对于此起犯罪,张某某未供述______参与张某未供述_______参与;尹某某未供述________参与,有丰某某供述________,被害人叶某某陈“……其他特征不清”可见,数名被告的供述互相矛盾,而被害人又不能明确认,所以,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统一、闭合的证据链条,互相盾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b检察院起诉书的1起,2001日凌时某歌厅附近。
对于此起犯罪,张某某未供述______参与;张未供述_______参与;尹某某未供述______参与,丰某某供述________参与,被害人苏某某陈述“头发都不太长,其看不清(论证同上c检察院起诉书的1起,2001日凌许,某区路口。
对于此起犯罪,张某某未供述________参与张某未供述________参与;丰某某未供述_______参与,有尹某某供述_________参与,被害人胡某某不能指“黑,看不清(论证同上d检察院起诉书的1起,2001日凌时某区一号路交口处。
法律辩护案例张三(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三因涉嫌抢劫罪被警方逮捕。
据指控,张三于2017年12月15日,在夜间潜入某商场,趁商场保安疏忽,持刀抢劫了商场收银员,抢走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张三被捕,警方在其住处搜查出作案工具一把仿真枪。
二、案件争议此案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涉案金额较大,另一方面是因为张三的作案手段残忍。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意见,试图证明张三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
三、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律师首先对警方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
他指出,警方在提取证据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部分证据可能存在瑕疵。
同时,辩护律师还提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导致张三的供述不稳定,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 犯罪动机存疑辩护律师认为,张三的行为并不具备抢劫罪的基本特征。
首先,张三在作案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而是趁商场保安疏忽,采取秘密手段实施犯罪。
其次,张三的犯罪动机并不明显,其供述中提到,他只是想测试自己的胆量,并没有真正的抢劫意图。
3. 主观恶性较小辩护律师强调,张三在作案过程中,并未对商场收银员造成人身伤害,其主观恶性较小。
此外,张三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表现出一定的悔罪表现。
4. 社会危害性较低辩护律师认为,张三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商场收银员并未受到人身伤害,且被抢劫的5万元人民币已经全部追回。
因此,张三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四、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认为,张三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辩护律师则反驳道,张三的行为并不具备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不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五、法庭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
张冬凌等涉嫌抢劫罪案(刀下留人,判处死缓)二审辩护词综述
张冬凌等涉嫌抢劫罪案(刀下留人,判处死缓)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张冬凌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张冬凌等涉嫌抢劫案中依法为张冬凌提供辩护。
虽然上诉人张冬凌伙同廖伟、张明、张汉等人持枪进行抢劫,致被害人李力死亡,且属于累犯。
但是,张冬凌对李力的死亡仅仅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非放任的间接故意,这一点在量刑时不得不着重考虑。
而且,李明春等人抢劫数额也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一审判决认定有误。
更重要的是,张冬凌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及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功过相抵,罪不至死。
除此之外,即便张冬凌为了争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早已倾其所有,他也愿意想尽一切办法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一、上诉人张冬凌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过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非放任的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仍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使用事先准备的枪支、刀具等危险用品进行抢劫,其主观上均有放任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结果发生的故意……”二审庭审过程中,控方也认为,上诉人张冬凌对被害人李力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
“使用事先准备的枪支进行抢劫”是否就意味着“张冬凌主观上有放任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结果发生的故意”呢?这种牵强附会的理解完全是一种主观的臆断。
根据张冬凌的供述:“我先用枪柄去砸对方的车玻璃,没砸开,又用枪管砸玻璃,砸了几下,突然‘呯’的一声,枪就响了,车玻璃裂开,当时我还不知道有打中人。
”(2007年6月24日9时30分至11时50分天河刑警大队对张冬凌的《讯问笔录》第2页)另外,根据张汉的供述:“他(张冬凌)先是用枪柄砸车玻璃,见到砸不烂,又用枪管对着车门玻璃砸。
他见我没有拿工具,就叫我去拿东西,于是我就跑回捷达车拿斧头。
在我还没有拿到斧头时,就听到‘呯’的一声,很大声。
故意抢劫罪辩护词(最轻辩护)精编版
故意抢劫罪辩护词(最轻辩护)精编版
尊敬的法庭:
本案涉及被告被控犯有故意抢劫罪。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将为被告提出最轻辩护,并向法庭阐述以下观点。
一、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立被告犯有故意抢劫罪的事实。
被告无前科记录,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意图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控方在证据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二、非故意犯罪
被告虽然承认参与了所指控的抢劫行为,但是他坚称这是出于被迫的情况下所为,并非出于故意。
被告被迫参与该抢劫活动,是由于受到他人的威胁和恐吓,他无法拒绝或逃脱。
被告的行为可被视为非故意犯罪,而不是故意抢劫罪。
三、影响力辩护
被告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不正当的影响力所驱使。
他被迫行使犯
罪行为,并没有真正的自由意志。
他的行为是因为他的家人被绑架,他被迫履行了救援者要求的行动。
这种影响力使得被告对自身的行
为没有完全的掌控,因此他应当得到减轻罪责的考虑。
综上所述,由于证据不足、被告的非故意犯罪以及受到影响力
的驱使,我请求法庭对被告宣判最轻的处罚,以公正对待本案。
希
望法庭能认真考虑我的提议,并做出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的判决。
谢谢!
此致,
辩护律师。
抢劫案辩护词
抢劫案辩护词xx抢劫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xx的同意,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xx,同时我对 xx人民检察院的本案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参加本案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
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x元,数额较大,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xx刑事责任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抢劫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即通过确定、充分的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其证明结果是排他性的。
这不仅要求每个证据查证属实,而且要求证据必须又有一定数量,孤证不能定案。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并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地证明链。
而起诉书认定“ 被告人xx峰伙同xxx、xx以被害人x某欺负xx 为由,将x某从本市机电学院男生宿舍207房间,强行带至本市秀艳旅店内威胁、殴打,抢走中信2T888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元,并索要人民币钱财。
当晚20时在本市体育场北侧取钱时被抓时,被害人孟某从被告人xxx手中将手机要回。
经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xx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本案第一时间形成的所有证据材料都非常一致证明本案事实为:被告人xxx、xxx、xx等人以被害人欺负为由将被害人强行带至一旅店中,共同商量同被害人的亲属索要钱,后被告人xx离开。
此期间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等手段并从被害人身上搜走现金和手机一部。
抢劫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抢劫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本人对于所被控告的抢劫罪表示认罪认罚,并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事实经过:
在XX年XX月XX日,本人因为XX原因参与了一起抢劫案件。
当时我受到负面的情绪和恶劣的环境的影响,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我深感后悔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 反省和悔改:
自事发以来,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省和悔改。
我深刻意识到抢劫是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侵犯,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背离。
我向受害者深表歉意,并保证将来不再犯类似错误。
我积极参与心理辅导和道德教育,努力重塑自己的人格。
3. 社会影响和个人影响:
我个人的错误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伤害,对此我深感愧疚。
同时,我的家人也因我而备受苦恼和打击。
我意识到罪行的后果是无法掩盖的,但我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4. 请求宽大处理:
在取得反省和悔改过程中,我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我诚实地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我对于自己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愿意改过的态度,给予我宽大处理。
在此,我再次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深刻的懊悔,并请法庭能够根据我反省和悔改的表现,给予我一个机会改过自新。
此致
被告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恭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本案被告人张**的父亲张**的托付,并经被告人张**的接受,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别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依照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张**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本案而言,事实上被告人张**作为被告人的并且,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张**本来在宿迁读书,是被告人李**怂恿他到徐州来抢劫的,别然可不能发生今天如此的悲剧。
衡量被告人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 、起意抢劫的别是被告人张**.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咨询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咨询:是谁提出来去抢钞票的?李**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钞票,后来就玩确实了。
被告人张**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咨询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具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给我打来电话咨询我如今如何样,我说不行,李**就说他早就想抢劫了,就叫我来徐州与他一起抢劫,弄点钞票花花。
2 、犯罪工具别是被告人张**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基本上被告人李**花钞票购买提供的。
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提供的。
被告人李**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咨询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咨询:刀是什么时候从哪里买的?被告人李**答:我们俩人一起到易初爱莲超市到矿大这边路上的小摊位上买的,是我付的钞票,两把刀一共40元钞票。
3 、抢劫所得的钞票,由被告人李**保管,再由两人花费。
抢劫所得手机也是由被告人李**保管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能够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即使没有认定为从犯,衡量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比同案李**的作用小,能够酌情从轻处罚。
抢劫强奸案件辩护词
抢劫强奸案件辩护词
被告人张XX连续七次实施抢劫,并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劫取
财物1800余元,其中一起因被害人反叛,强奸未得逞,但造成被害人
轻微伤。
公诉偷盗机关指控被告人三次抢劫,两次强奸既遂,一次强
奸未遂。
最终一审地方法院法院以抢劫罪有期徒刑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入执行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XX近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
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法庭审理。
我对公诉机关犯指控被告
人犯抢劫罪、强奸罪的意见不持异议,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关于张XX第二起强奸案件属于犯罪未遂的意
见成立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认定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021年6月8日,张XX在针对被害人要XX、刘XX实施的抢劫犯罪过
程中会,依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他也许有实施强奸的意图,但在受
害人哭闹、激烈反抗之下,又见到楼道有脚步声,会场因为自己胆怯
而逃离了现场。
我国。
抢劫罪二审辩护词范文
求抢劫罪辩护词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下面有个模版,你参考以下辩护词审判员: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争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
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支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但是,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孙某讯问笔录第17页:孙某说。
我跟他们俩说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找一个男的要钱,这个男的欠余某钱,他们俩问我给余某要回钱来能给他们多少钱,我告诉他们要回钱来具体给多少大姐也没跟我说,但是肯定不会亏了我们的。
李某自始至终从主观意识上就不是去抢劫,只是把本案的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交给余某。
其次,在打斗的工程中,李某也认为是在演一场戏,他负责看着余某,其他两个人负责把受害人弄到车上去。
在周某的讯问笔录62页:问:你们扎那名男子的时候,从那名男子身上抢走什么东西了吗?答:没有。
问:被扎的人的钱包是怎么来的?答:孙某说是大姐给他的,具体怎么来的我不清楚。
孙某讯问笔录32页、33页:我之前说的余某在事发后第二天去大城给我送了一个卡包,其实那个卡包不是余某给我送去的。
那个卡包是在我们打那个男人时,我在地上捡的。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知道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罪行,但是我希望您能听取我的辩护词,并给予我的当事人公正的审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一个心怀恶意的罪犯,而是一个不幸陷入困境的普通人。
他出身贫寒,家境贫困,从小就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
由于家庭的贫困,他早早辍学,没有得到正当的工作机会,生活一直过得十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选择一些不法手段来谋生,而抢劫只是他为了生存所做出的绝望之举。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抢劫并非我的当事人的初衷。
他并不是一个有预谋的罪犯,而是在一时冲动之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他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也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只是出于绝望的情况下,采取了错误的行为。
在此,我希望法庭能够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一味地惩罚他。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深感悔意,并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在被捕后,他没有逃避责任,而是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也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努力改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希望您能够在审理此案时,全面考虑我的辩护词,并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我相信,只要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一定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谢谢!。
辩护词---张金港
辩护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受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今天我依法出庭担任被告人张金港的辩护人,针对本案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借此机会,向被害人王泉芳、朱老妹的近亲属表示深切的慰问,对于被害人的不幸表示深切地同情。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港在2008年底至2011年7月期间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也已当庭认罪。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港犯有“8.21”抢劫罪的事实持有异议。
理由如下:第一、该案在侦查阶段的办案人员主观意识上对被告人张金港犯有抢劫罪具有先入为主的错误认识,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原则。
2011年7月,办案人员在抓获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张金港后,在审查中发现其一向有小偷小摸的习惯,长期不务正业,家住“8.21”案现场附近,仅此而已就凭主观臆断,认定被告人张金港符合作案嫌疑人应具备的作案条件。
第二、从证据材料上来看,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本案指控被告人张金港犯有抢劫罪缺乏重要的关键物证,而被告人张金港的讯问笔录及谈话教育笔录仍没有排除其合理怀疑。
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杀人凶器菜刀没有查清,打击被害人的木棍没有找到,被告人供述用于拨门的钢筋头均未找到。
在案发现场也没有找到与被告人张金港有关联性的指纹及他身体上的一些特征等痕迹证据。
被告人交代盗窃的金戒子及装金戒子的小圆筒都不知去向。
原一审判决书引用了被告人认罪供述的笔录,以此证明被告人盗走7300元现金以及金戒子,杀害了被害人王泉芳、朱老妹的作案事实,此认罪笔录是在侦查阶段制作的,但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张金港辩解这些认罪供述的笔录是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制作的,他本人就不知道笔录上的内容,只是让他签了名字按了手印。
至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辩护人不敢妄加评论。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侦查阶段的这些有罪供述笔录的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
例如,谈话教育笔录与讯问笔录做完后,在被告人签字前,出现不一样的情形,前面的是被告人“看”完后签字,后面的是“听”完后签字,请法庭有必要对被告人到底认不认得字还要予以核实,或者直接排除《谈话教育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才符合证据的采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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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父亲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张**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张**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张**本来在宿迁读书,是被告人李**怂恿他到徐州来抢劫的,不然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
衡量被告人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 、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
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来去抢钱的?”李**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钱,后来就玩真的了。
”
被告人张**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个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给我打来电话问我现在怎么样,我说不好,李**就讲他早就想抢劫了,就叫我来徐州与他一起抢劫,弄点钱花花。
”
2 、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张**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都是被告人李**花钱购买提供的。
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提供的。
被告人李**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刀是什么时候从哪里买的?”被告人李**答:“……我们俩人一起到易初爱莲超市到矿大这边路上的小摊位上买的,是我付的钱,两把刀一共40元钱。
”
3 、抢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李**保管,再由两人花费。
抢劫所得手机也是由被告人李**保管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即使没有认定为从犯,衡量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比同案李**的作用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四次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张**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系初犯,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
被告人张**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好学的在校学生。
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犯罪后被告人张**是后悔不已。
在辩护人会见张**的时候,张**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四)本案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处罚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
被告人李**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在每次抢劫时你们殴打被害人了吗?”被告人李**答:“没有打他们。
”本案抢劫数额较少,三次抢劫共抢现金590 元和三部旧手机。
而且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结果。
(五)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系从犯,自愿认罪,而且系初犯,情节轻微,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张**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义旭
王荣洲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注: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