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股票股利如何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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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股票股利如何税务处理

2014年3月,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分配2013年股利,其主要内容:每100股发放现金股利2.6元;以100股配发10.4股票股利。乙有限公司通过直接投资持有甲银行1000万股份,每股面值1元。当月收到现金股利26万元,股票股利104万股。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60000

贷:投资收益260000

另取得的股票股利104万股在备查簿中登记。

2015年3月,乙公司将分回的现金股利26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免税收入备案手续,并按“正常申报”方式,自行申报201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但没有对股票股利作相应的税务处理。

审计人员与财务经理讨论股票股利如何税务处理。财务经理解释,股票股利在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而税法未明确股票股利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精神,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本公司对股票股利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无不妥之处。审计人员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理解为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就股票股利而

言,视为投资者用现金购买股票,被投资单位再以现金发放股利。因此,取得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税务处理相同。再从转让股份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乙公司2014年取得股票股利104万股,以每股面值1元计算,其计税成本为104万元。如果在2104年度汇算清缴时没有税务处理,在未来转让该股票时,不能税前扣除投资成本104万元。

审计人员提出股票股利的税务处理意见,应通过纳税申报调整。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免税收入104万元备案手续后,再填写下列报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在“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行次“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和“调增金额”栏分别填列0元、104万元元和104万元。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107010)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与取得现金股利填报相同。但在(A107011)表“投资成本”栏增加填报104万元。

乙公司对股票股利以“一增一减”方式列报,即纳税调增收入104万元,免税收入纳税调减104万元,虽然对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但体现了规范申报要求,为税务部门了解企业以后年度转让股份提供了成本信息资料。

乙公司同意审计人员建议,以“更正申报”方式,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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