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9.28•【文号】银发[2004]210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2日)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8日银发[2004]2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行直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纳入集中采购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建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会计财务部门是集中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内审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0]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2010年6月30日银办发[2010]1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中心,反洗钱中心,研究生部,金融培训中心,郑州培训学院,钱币博物馆,金融研究所: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系统预算管理,适应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的要求,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财务预算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预算管理制度是各级预算单位及会计财务部门依法合规理财、监督和接受监督、实施考核和问责的制度基础。
各级预算单位必须增强预算意识,转变预算资金管理理念和方式、方法,强化预算监督和约束,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预算单位应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协作的预算工作机制,可通过预算管理委员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对本单位及辖内机构年度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监督的组织领导。
二、统筹兼顾,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各级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先预算,后花钱”的理念,增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充分考虑预算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因素,不断细化预算编制内容,提高预算编制的精细化水平,逐步建立预算编制、预算分配、预算执行与预算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各级预算单位要根据业务和工作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预算编制的各项前期准备,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预算。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6]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30日银发[1996]2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银发[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6日银发[2011]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总行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48号2000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经总行和财政部协商达成基本一致意见,财政部于1999年底发布了新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从今年起施行。
现将该制度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学习、贯彻新制度,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新制度是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以实施新制度为契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和杜绝财务违纪违规行为,大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做好新旧财务科目、账户的结转工作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新旧账务结转的要求,认真做好新旧财务科目、账户的结转工作,确保账务不错不乱。
(一)关于财务收支科目、账户的设置根据新制度的规定,决定取消0481利息收入、0482业务收入、0483利息支出、0484业务支出、0485管理费、0486专项支出、0487其他支出等7个科目。
增设0501利息收入、0502业务收入、0503其他收入、0521利息支出、0522业务支出、0523管理费支出、0524事业费支出、0525固定资产购建支出、0526其他支出等9个科目。
保留0373损益科目。
新科目和账户的使用说明详见新制度正文。
(二)关于新旧财务收支科目、账户的结转办法和结转时间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新旧科目及账户对照表(附件2),通过会计分录,采用同方向红蓝字结转余额的办法办妥新旧财务科目和账户的结转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2.14•【文号】银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2月14日银办发[2010]3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检查)管理,实现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根据《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办法》(国办发[2009]28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银发[2005]211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内部信息安全检查。
本办法中所指各级机构包括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级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检查由各级机构科技部门发起,其他部门有义务参与或配合检查工作。
第四条检查实行分级管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总行掌握各级分支机构检查情况;上海总部、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行掌握本单位及辖内机构检查情况,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掌握本单位检查情况,并负责向总行报告。
第五条检查内容由检查发起部门组织制定,涵盖管理与技术,主要包括:(一)信息安全管理与技术防护情况;(二)计算机终端设备安全情况;(三)网络、信息系统和机房环境安全情况;(四)数据管理和应急管理安全情况;(五)信息安全专项保障任务落实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1949 —2006 年)
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1949 —2006 年)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预算制度的演进过程:形成阶段(1949 —1951 年) 、长期稳定阶段(1952 —1992 年) 、初步改革阶段(1992 —1998 年) 和改革深化阶段(1998 年至今) 。
为克服传统政府预算制度的弊端,自20 世纪90 年代末,我国相继实施了多项预算改革措施。
但应当看到,我国的政府预算改革尚处于初始阶段,今后一段时期,还应进一步加强预算控制,增强预算的透明度,确保预算的合规性,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预算制度演进20 世纪90 年代末,随着公共财政框架构建目标的确立,政府预算改革成为近年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客观考察与分析政府预算制度的历史沿革,探索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取向,对于公共财政框架的顺利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的政府预算研究文献中,有关政府预算制度演进的论述,主要是着重于对财政体制发展变化的描述,即主要是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发展变化。
然而,财政体制虽然是影响政府预算制度的重要因素,但二者的发展进程并不完全一致。
在财政体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政府预算制度受到既有路径依赖的影响,往往还能维持很长一段时间。
因此,财政体制的变迁并不能作为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演进的标志。
从政府预算制度自身的发展变化特点来看,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政府预算制度的形成阶段:1949 —1951 年建国初期,我国国民经济面临着严重困难,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财政赤字。
国家为了扭转这种困难局面,于1950 年采取了统一财政经济管理的重大决策,对财政管理实行了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办法。
1951 —1952 年又实行了初步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1 年3 月,政务院颁发《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将财政收支由高度集中,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改为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市) 三级财政,并实行初步的分级管理,各级政府都设立相应的财政管理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
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我国自2007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
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
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地区应制定试点工作的时间表,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单位、确定发卡银行、确定卡样、制定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内部管理细则、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善有关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政策宣传培训等。
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6年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银发[2011]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9月2日银发[201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总行对原《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银发[2000]113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营业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发行库、钞票处理中心等特殊业务用房和其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批准后,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的建设项目,须按投资规模大小,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上级行审批。
第四条人民银行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行会计财务司和各单位会计财务部门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廉政责任制,分级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承诺书,落实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号:银发[2011]306号颁布⽇期:2011-12-26执⾏⽇期:2012-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国库会计⼈员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第四章国库会计核算第⼆节预算收⽀核算第三节资⾦清算第四节账务核对第五节年终决算第五章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第六章国库会计监督与分析第七章国库会计签章第⼋章国库会计档案第九章附则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为,总⾏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国库资⾦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印发)、《中国⼈民银⾏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印发)、《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建⽴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
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国库会计⾏为,提⾼国库会计管理⽔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民银⾏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出情况。
(⼆)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风险,维护国库资⾦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作管理,提⾼国库会计⼯作质量与服务⽔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为,并定期报告⼯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作⽔平。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8•【文号】财库[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将对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业务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业务要求,确保2017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用款计划编报准确性(二)自2017年开始,预算单位不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划分建议表。
(三)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时间、内容、批复和调整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银发[1994]2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9日银发〔1994〕25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加强银行帐户管理,规范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现将《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各行和企业单位认真执行。
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支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1988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8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级机构。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按《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对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每年编制财务预算逐级上报,由总行汇总报财政部审批。
人民银行预算中各项收支相抵后,净额纳入国家预算。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部及其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人民银行遵循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
第六条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收入管理、财务支出管理、预算管理与监督、财务报告等。
第七条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人民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接受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的财务监管。
第九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级机构的主要领导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任。
其他部门应支持会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十条人民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全部由国家所有,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变动。
第十一条所有者权益包括国家资本、固定基金、总准备金、未分配利润等。
国家资本是由国家拨付和经国家批准历年结转的由人民银行占用的资金,即以前年度结转的信贷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人民银行购建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全部资金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30•【文号】国税发[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72号)停止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涉及税款的账户管理另行规定)。
国税局系统预算单位分为总局及总局直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总局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省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国税局系统内部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逐级上报、审核和备案。
第四条预算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总局财务管理司是总局预算单位及省局本级机关和省局财务处(或计财处,以下称为系统财务部门)银行账户的最终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上级审核(主管)部门,也是向财政部报送总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备案文件的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公务卡管理,中央预算单位【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 号】财库(2007)63号【发文日期】2007-07-12【实施时间】2007-07-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和、《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各中央预算部门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中央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返回目录(财库[200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一)非法人机构的账户开设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住房改革账户的归并处理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开设的“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应予撤销,相关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中分账核算。
(三)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须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管理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保护人民币的稳定和国际化等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与运作的稳健和透明,人民银行建立了一系列的财务制度。
一、预算管理制度人民银行财务预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初,人民银行会制定财务预算计划,提供会议费用、差旅费用、办公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用等支出,确保财务收支平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计划。
二、财务管理制度1. 资金管理制度人民银行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规范。
人民银行财务室会制定资金管理规定,对各类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对于银行存款、税费缴纳、招投标保证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人民银行都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2. 会计核算制度人民银行财务室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务报表编制规定制定本行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填报人员应当遵守会计原则,严格执行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保证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人民银行财务室还要建立财务报表编制基础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的编制依据。
3. 财务审计制度人民银行财务审计制度是对本行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准确性的审计。
人民银行财务室将预算与审计结合,从而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每一项预算都得到合理的控制和执行。
财务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审计程序,对人民银行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三、资产管理制度人民银行的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的管理和处置。
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修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备,库存材料应当进行统一管理,保证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四、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是人民银行财务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
人民银行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建立理财和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保证财务风险的有效防控和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27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1994年11月3日银发〔1994〕273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为了规范人民银行的财务行为,以适应人民银行转换职能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财经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本制度已报经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国家领导、管理金融业的职能部门。
为了有效地履行中央银行的各项职能,规范全行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财经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人民银行总行所属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按国家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性质和业务特点,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总行、各级分支行每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由总行汇总报财政部批准后下发执行,各项收支相抵后,实现利润经财政部批准提取总准备金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年度发生亏损首先由历年提取的总准备金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拨补。
人民银行的年度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纳入国家预算,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并接受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的财务监督。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预算管理、统负盈亏”的体制。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本金和负债管理;二、资产管理;三、财务收支计划管理;四、财务支出管理;五、财务收入及盈亏解缴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5.15•【文号】银办发[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15日银办发[2006]110号)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挂靠各司局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出台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结合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以下简称三个企业)以外的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
三个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直属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公务用车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6]4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开展公务活动配备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统一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现有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与使用第六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其中,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
第七条使用预算资金的事业单位实行购车报批制度。
各单位申请购置公务用车时,须提供本单位人员情况、车辆情况、拟购置公务用车的型号、品牌、排气量、价格等相关材料,经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行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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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第五条各级行的财务预算工作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计划部门负责提供资产、负债计划,随时通报各项资金状况及重大货币政策变化情况。
人事、行政、稽核等其他各部门应与会计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财务预算的编制第六条财务预算的编制按照收入到位、支出合理、增收节支、实事求是的要求编制。
第七条财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计划以及利润(亏损)计划。
第八条财务预算编制以下列事项为基本依据:(一)中央银行年度资产负债计划;(二)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包括实施货币政策、发行货币、加强金融监管、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安全保卫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资金需要;(三)上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四)机构、人员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其他可预见的特殊因素。
第九条利息收入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原则:(一)再贷款、再贴现利息收入计划根据再贷款、再贴现上年末余额和本年增减计划,分别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二)邮政汇兑利息收入计划根据邮政汇兑资金往来的上年平均借方余额,参照历年增减变化情况,预计本年增减数,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三)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计划包括当年利息收入计划和应收未收利息收回计划。
当年利息收入计划根据专项贷款上年末余额和本年预计到期收回数,按照全年平均余额、规定利率和预计的收息率计算编制;应收未收利息收回计划根据上年末余额,按照预计的清收比例计算编制。
第十条业务收入计划按照业务收入各项目,分别根据上年实际数,参照历年增减变化情况,考虑本年增减变化因素后编制。
第十一条利息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一)金融机构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金融机构准备金、备付金存款、汇出汇款上年末余额和本年增减计划,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二)邮政储蓄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邮政储蓄转存款上年末余额,参照历年增减趋势,预计本年增减变化情况,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照规定利率计算编制;(三)邮政储蓄保值贴息计划根据邮政储蓄3年期以上长期存款到期余额、保值期限和预计的贴补率匡算后编制;(四)特种存款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本年到期的金融机构特种存款余额和规定的期限、利率计算编制;(五)邮政汇兑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邮政汇兑资金往来的上年平均贷方余额,参照历年增减情况,预计本年增减变化,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六)机关团体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机关团体部队存款上年末余额和历年计息比例,预计本年增减变化情况,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计息比例和规定利率计算编制;(七)债券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本年到期的债券余额,按规定的期限和利率计算编制;(八)贴息支出计划由总行根据国家规定的贴息项目和贴息贷款的增减变化情况计算本年贴息数编制。
第十二条业务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一)货币发行费计划参照历年货币发行、回笼业务的开支情况,根据本年货币调运、保管、销毁任务以及反假等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合理编制;(二)钞币印制费计划由总行根据年度钞币印制计划编制;(三)安全防卫费计划根据安全保卫的现状和“三防一保”工作的要求,考虑改善和加强发行库安全防卫条件的合理需要编制;(四)邮电费计划参照上年实际数,考虑本年通讯设施的变化情况及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编制;(五)电子设备运转费计划根据电子设备数量及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合理需要编制;(六)印刷费计划根据本年度开展各项业务需印制的各种凭证、帐簿和规章制度的合理需要编制;(七)租赁费计划根据目前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办公营业用房的现状,确需向外租用营业办公用房和有关机具设备预计所需支付的租金编制;(八)修理费计划根据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和维修计划编制;(九)业务宣传费计划根据宣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法规、新的金融业务需支付的宣传费、广告费,以及购置宣传用品等合理编制;(十)手续费支出计划根据上年实际数,考虑本年金融机构代理业务量的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十一)调研信息费、金银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咨询费、其他业务支出计划根据本年预计的合理需要编制。
第十三条管理费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一)会议费计划根据精简会议,压缩开支的要求编制;(二)差旅费计划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必须安排的出差计划及差旅费开支标准合理编制;(三)水电取暖费计划根据各行所处的地区差异,按照水电价格与年度水电需求量及冬季取暖的合理需要编制;(四)低值易耗品购置费计划按照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年度低值易耗品购置的合理需要编制;(五)职工工资计划根据总行人事部门核定各分行的工资计划,考虑其他工资性开支因素编制;(六)职工福利费计划按上年实际数,考虑职工医疗、职工福利设施等因素的合理需要编制;(七)公杂费计划根据所需办公用品及其他杂项开支的需要,按照节约开支的原则编制;(八)外事费计划根据出访、考察、培训计划,接待外宾来访以及驻外机构经费等的合理需要编制;(九)业务招待费计划根据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业务交际费用的合理需要编制;(十)住房公积金支出计划按照本年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编制;(十一)劳动保护费、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绿化费、其他管理费计划根据预计全年的合理需要编制。
第十四条专项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一)设备购置费计划根据业务发展所需的必要设备及改善办公条件的合理需要编制;(二)电子设备购置费计划根据金融电子化发展的合理需要编制;(三)基建支出计划根据解决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职工住房、院校基建支出以及零星基建的合理需要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编制;(四)院校经费支出计划根据行属高等院校教学所需正常经费的合理需要编制;(五)事业费计划由总行根据行属事业单位经费开支的合理需要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其他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一)劳动保险费计划根据离退休职工医药费、异地安家补助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等合理需要编制;(二)养老保险统筹支出计划按本年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编制;(三)税金计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纳税种类和国家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计算编制;(四)损失款项各分行年初不编制计划,按处理权限报损后报总行备案;(五)其他支出(帐户)计划根据本年预计的合理需要编制。
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支出计划由各分行按照可能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捐助项目,参照捐助款项的批准权限,本着严格控制、降低开支的原则编制。
自然灾害损失支出年初不编制计划。
第十六条利润(亏损)计划根据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差额编制。
第十七条银行学校经费纳入管辖分行费用支出计划。
第十八条财务预算表根据损益表各项目按照上年实际数、本年计划数、本年预计增减数分栏次编制。
第十九条编制财务预算必须编写预算说明书,详细说明上年实际、本年计划及本年增减变化情况等内容,并附资产负债主要项目计划表。
财务预算逐级审核汇总后必须于每年2月底前以行发文报达总行。
第三章财务预算的核批第二十条上级行对下级行报送的财务预算应认真审核,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保证业务开展的正常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批复。
总行对省级分行的业务费、管理费按照人事司认可的机构数和正式职工人数,考虑地区差别等特殊因素后核定。
第二十一条财务预算自上而下逐级审核批准下达,在预算下达前,业务支出、管理费和专项支出由省级分行组织所辖分支行按上年正常支出的80%掌握使用。
第二十二条预算指标核批后,如因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发生变化及年度不可预计的特殊因素而影响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计划的,应向上级行申请调整计划,上级行经核实后可做适当调整。
但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
其他支出超过核定指标需经上级行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四章财务预算的执行第二十三条下级行应严格执行上级行核定的财务收支和利润(亏损)计划。
各项收入必须如实入帐,严禁截留、转移和挪用,严禁虚列支出,严禁私设“小金库”。
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强收入管理,保证各方面收入的完整,杜绝跑、冒、滴、漏。
再贷款、再贴现、邮政汇兑利息收入必须及时到位,应加强专项贷款当年利息及应收未收利息的收回工作;罚款净收入应如实入帐,罚息计入相应的利息收入帐户中,严禁净收入应如实入帐,罚息计入相应的利息收入帐户中,严禁减免罚款、罚息;附属单位利润必须于年终决算前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损益。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强利息支出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计息范围、提高计息标准,建立严格的事后监督机制,对于发生的错付的利息,必须查明原因,立即纠正。
第二十六条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的安排应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照顾基层,均衡使用。
第二十七条其他支出科目及该科目下的其他支出帐户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指标内。
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支出,各省级分行应严格审批,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的,需要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列支。
由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资金损失,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需要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列帐。
第五章财务预算的考核第二十八条财务预算的考核内容包括对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及利润(亏损)计划执行情况的全面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