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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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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配套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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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推荐最经典的民法练习238题(与历年司考真题惊人接近):

《司法考试题》课件

《司法考试题》课件
司法考试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具有重要意义,是衡 量法律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准。
司法考试成绩优异者往往能够获得更好的职业机会和发展 前景,因此对于法学院校毕业生来说,通过司法考试是实 现职业规划和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
司法考试的历史与发展
01
司法考试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法律制度的不
断完善和发展,逐渐演变为现代的司法考试制度。
在线课程
各大在线教育平台如“网易云课堂”、“腾讯课堂”等都提供了针对司法考试的在线课程,考生可以 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进行学习。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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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书推荐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此书收录了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并 附有详细的答案解析,是备考过程中 必不可少的辅导资料。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
模拟试题可以帮助考生熟悉考试形式 ,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度。
网络资源推荐
法律论坛
如“法律人网”、“法律论坛”等,这些论坛上有大量的备考资料和经验分享,考生可以在论坛上交 流学习心得。
心理调适技巧
保持冷静
在考试过程中,保持冷静和镇定,避免因为紧张 而影响发挥。
积极心态
保持积极的心态,相信自己能够通过考试。
适应性训练
进行适应性训练,提高对考试压力的适应能力。
CHAPTER 05
司法考试真题回顾
历年真题回顾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
包括试题、答案及解析,用于了解考试形式 和难度。
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
司法考试通常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客观题主要测试考生的法律知 识和应用能力,主观题则考察考生的法律文书写作和案例分析能力。
司法考试通常要求考生具备法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 验。

《司考通关资料群》课件

《司考通关资料群》课件

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的饮食和适当的运 动,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和保持身体健康 。
如何应对考试压力和紧张情绪
总结词
应对考试压力和紧张情绪是司 考备考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需 要采取积极的心态和有效的应
对措施。
保持积极心态
相信自己能够通过考试,遇到 困难时及时调整心态,积极面 对挑战。
进行心理调适
通过深呼吸、冥想、放松训练 等方式缓解紧张情绪,保持冷 静应对考试压力。
合理安排时间
避免临时抱佛脚,提前规划好 备考时间,充分准备考试内容
,减轻考试压力。
05
结语
鼓励和祝福
01
鼓励大家继续努力,不要放弃, 相信自己能够通过司法考试。
02
祝福大家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 一切顺利,取得更好的成绩和更 大的成就。
对未来的展望和期待
对未来的展望
希望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更加顺利,能 够取得更好的成绩和更大的成就。
《司考通关资料群》PPT课件
目录
• 介绍 • 司考通关资料详解 • 如何使用这些资料 • 常见问题解答 • 结语
01
介绍
什么是司考
司法考试
简称司考,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法律法规汇编
总结词
提供全法律法规,为考生提供全面的法律法规参考,便于考生查阅和理解。
03
如何使用这些资料
学习计划制定
制定长期学习计划
根据考试时间,合理分配学习时间,确保按计划进行 。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B.金融租赁公司不适用本法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本法D.财务公司不适用本法4、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B.追求实体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主要指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C.程序公正包括当事人平等地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法官的居中裁判等,保证当事人受到公平对待D.根据形势及效率需要,可在有关司法过程中将“类推”和“自由心证”作为司法公正的补充手段5、1943年,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法治意义,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A.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典范B.是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为民的典范C.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法治经验的典范D.是立足我国国情,坚持科学立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典范6、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

《国家司法考试》课件

《国家司法考试》课件

04
历年真题解析
真题回顾
2018年真题
考查了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的内 容。
2019年真题
涉及民法中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保 护。
2020年真题
重点考察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收集和 审查。
考点分析
共同犯罪
主要考察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分类,以 及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民事权利和义务
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 容,以及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制定详细计划
根据个人情况,制定详细的备考 计划,包括每日、每周、每月的 学习内容和目标。
合理分配时间
根据考试大纲和重要考点,合理 分配学习时间,确保全面覆盖考 试内容。
调整计划
备考过程中,根据学习进度和掌 握情况,适时调整计划,以提高 学习效率。
学习方法
系统学习
按照考试大纲系统学习各 个知识点,建立完整的知 识体系。
握情况。
题目解析
01
解析内容
题目解析应对题目进行详细的解 释和说明,帮助考生理解题目的 含义和考察点。
解析方式
02
03
解析更新
解析方式应多样,包括文字解析 、图表解析和视频解析等,以便 考生更好地理解。
题目解析应随着题目的更新而更 新,以确保解析的准确性和有效 性。
06
考试注意事项与建议
考试时间安排
犯罪形态
重点考察了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的认定标准和区分。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主要考察了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和证据链 的形成,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答案解析
01
对于2018年真题,正确答案应 当是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区 分,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

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

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

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

首先,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本讲义不讲;其次,有些内容大纲里没写,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本讲义予以讲解;另外,有些内容本讲义与考试大纲都讲到了,但内容排列不同。

如犯罪构成,考试大纲里是作为一章,但是由于犯罪构成中的许多内容,如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很重要,因而我将犯罪构成分成了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章。

新增的法律和重要司法解释一、2013年4月以来新增的重要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以下情形定诽谤罪:(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以下情形定寻衅滋事罪:(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以下情形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以下情形定敲诈勒索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对啊网司法考试免费视频讲义行政法

对啊网司法考试免费视频讲义行政法

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民事主体
三、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 益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行政强 制的被强制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 行政相关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对其产生间接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如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 争权人。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和规章制定权
内 办 事 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部构
国务院研究室
和规章制定权
机 议 事 协 国家学位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 国家学位委员会、国家
构 调机构 国家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家 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
经典演练-6 1.权责一致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权责一致的要求?(13/2/77) A.行政机关有权力必有责任 B.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C.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D.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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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网司法考试免费视频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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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
陈厚鹏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础知识
一、人
行政法上的人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第一种人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它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具体活动由一群公职人员(自然人)来执行。第二种人是
受到行政主体行为影响的人。
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管,重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9)-—贾晓慧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9)-—贾晓慧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总论(九)主讲:贾晓慧新浪微博:刑法贾晓慧/u/2824690851第二编犯罪论之一犯罪成立条件考点:有责性之事实认识错误考点一:事实认识错误¤考察频率¤核心考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考点一:事实认识错误实战演练【经典考题1】(2011-2-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

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

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经典考题2】(2010-2-54)甲与乙因情生仇。

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

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经典考题3】(2008-2-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经典考题4】(2008延-2-4 )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教材电子书:刑事诉讼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教材电子书:刑事诉讼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根据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迫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迫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除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为了在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加诉讼。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规定了许多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的原则和制度,这些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2.刑事诉讼法典。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3.有关法律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囡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另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如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等。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5.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6.国际公约、条约。我国政府在1990年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明确表示:“条约一旦对中国有效,在中国便有法律效力,中国便有义务去施行该条约。”我国签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中,许多规定了包括权利平等,司法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独立、公正审判,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辩护权的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等,基本精神是在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另外,我国签署、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涉及诸多刑事程序与证据问题。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规定,是民主、法洽精神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实现其自身蕴涵着的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价值。相反,规定刑讯逼供、非法采证、秘密审判等内容的刑事诉讼法,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离的。这种程序下,即使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错误,也会因为诉讼过程中的野蛮、专横,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会对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而且会通过程序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进而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情绪。这从反面体现出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第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首先,当刑事实体法规范的语意抽象而模糊时,刑事诉讼担负特别的“解说”功能,而这种活动是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的。这一功能并不是适用刑事实体法功能本身。一般说来,适用法律,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号入座”,但也有些规范,从语意规则中看,规定本身并不能穷尽是否犯罪的全部可能,要想运用于具体案件,还需要进行解说。然而这种解说,从程序到内容都不是任意的,必须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框架下,通过诉讼活动来进行。其次,由于语言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开事实体法规范所能表达的可能量一般并不等于立法者意图对它的要求量。当法律条文出现歧义时,刑事诉讼法规范下的诉讼中积极有效的争辩、论证,能够对此作出调节和修正。同时,在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语意有不同理解时,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就会出现不确定状态,而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特有的程序机制,比如,评议、表决等,最终使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得以实现其确定性。再次,当刑事实体法规范之间出现不协调时,刑事诉讼法可以为解决这种不协调提供程序机制。最后,刑事诉讼法具有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即使不是判例法国家,刑事诉讼法也具有该功能。社会犯罪现象极其复杂并且不断变化,最完备的刑事实体法也不可能囊括一切并预先规定未来的变化。为此,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判例创制、丰富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并在条件成熟时吸收进刑事实体法。第三,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并非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被动的“服务器”,而是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比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独立具有丽非依赖于刑事实体法的功能。综上,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是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因为预先存在的程序设计了权力与权利行使的依据和框架,通过预先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实施官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秩序、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宪法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国家制定实体刑法并通过刑事程序对破坏宪法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同时,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也就是说,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不论从保障刑法得以实施的角度讲,还是从刑事诉讼法直接实现宪法规定的作用来看,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中的价值都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后者,由于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因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制定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总体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自由、公平等。为了发挥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能,人类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某些共识,包括对于刑事诉讼基本特征的理解,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解释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等。实践表明,对刑事诉讼本身缺乏符合规律的认识,或者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制定与解释应当遵循的规则,刑事诉讼法就不能很好发挥实现社会秩序、自由与公平的功能。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从三方面理解: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查明犯罪事实,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必须正确应用法律。“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办理案件需要适用的其他法律。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犯罪人的行为定性准确,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适用刑法。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两方面:其一,对象的适用不能发生错误,也就是说,不能对无罪的人适用刑罚。对有罪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有罪的人,当然不能适用刑罚处罚。此外,对虽然构成犯罪,但具有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也不得适用刑罚。其二,刑法适用的确定性或者必定性。查明犯罪事实不仅要准确,还要及时。及时性是刑事司法效率价值的具体体现,通过保证刑事程序的迅速进行,一方面可以为达到适用刑罚的预期效果提供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尽快解脱无辜者以及依法不应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刑事诉讼法通过保证刑罚权的行使,惩罚破坏社会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使社会主义法制得到维护,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任务。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我国宪法庄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统一又对立。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往往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同时,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因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诉讼公正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有:(l)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有:(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二者应当并重。在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当着重予以纠正。因此,在执法方面,要严格执法,既遵守实体法,也遵守程序法。三、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内容,而且还从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和简易程序等多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一、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任何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均期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在美国、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一个能以有限的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提高逮捕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与犯罪控制模式对立的是正当程序模式,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学说,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民将不信任政府,并撤回授予统治者的权利。因此,该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2.家庭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划分,受到了学者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该模式划分是基于“国家与个人间为敌对关系”,并以“整个刑事程序自始至终为一项战争”为出发点的。因此,两个对立模式实为一项“战争模式”或“争斗模式”。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刑事程序的第三种模式,即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它意味着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而将刑事诉讼法视为为发现实体真实服务的实现刑法的手段;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效果,是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主义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作为认识的真实。因此,当在诉讼中根据能够利用的资料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时,只能是视为真实的相对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是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当然,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因为只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捕滥判,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反之,只强调保障人权,忽视惩罚犯罪,势必放纵犯罪,社会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同样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民众的需要,也才能正确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全套)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全套)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试卷一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2.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

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B.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C.体现了比例原则D.符合法治原则3.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处理每项工作都要依法依规进行。

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上述要求?A.某市环保部门及时发布大型化工项目的环评信息,回应社会舆论质疑B.某市法院为平息来访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签订保证书,根据案情承诺加重处罚被告人C.某市人大常委会就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禁止地铁内进食”举行立法听证D.某省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

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A.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B.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C.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D.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5.执法为民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要反映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

下列哪一做法没有准确体现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A.某市公安局借助网络开展执法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评判执法公正的唯一标准B.某市法院通过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置、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减少当事人讼累C.某市政府出台《市政管理检查行为规范》,规范城管队员执法行为D.某县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办公室,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学校、家庭、派出所与检察院五位一体的跟踪帮教机制6.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

2014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二)【6】

2014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二)【6】

2014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6】 71.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B.被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调解 C.辩护⼈申请排除⾮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 D.控辩双⽅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名单进⾏讨论 【参考答案】:BD 72.⽅某涉嫌在公众场合侮辱⾼某和任某,⾼某向法院提起⾃诉。

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任某担⼼影响不好不愿起诉,任某的⽗亲可代为起诉 B.法院通知任某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的法律后果,任某仍未到庭,视为放弃告诉,该案宣判后,任某不得再⾏⾃诉 C.⽅某的弟弟系该案关键⽬击证⼈,经法院通知其⽆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D.本案应当适⽤简易程序审理 【参考答案】:BC 73.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名⼈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审理 B.⼄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的法定代理⼈和辩护⼈同意后,才能适⽤简易程序 C.丙涉嫌诈骗并对罪⾏供认不讳,但辩护⼈为其做⽆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简易程序 D.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参考答案】:ABD 74.关于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B.法院应当向罪犯及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 C.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原审法院作出裁定 D.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经作出⽴即⽣效 【参考答案】:AD 75.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才能对已经发⽣法律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B.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组成合议庭 C.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可能改判⽆罪的案件,可中⽌原判决、裁定的执⾏ D.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参考答案】:BCD 76.⾼效便民是⾏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多项选择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多项选择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多项选择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多项选择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

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

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52.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

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

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

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53.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54.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

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

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

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55.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4司法考试音频+讲义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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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年历届司考真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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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解析
10、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Fra bibliotek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答案】ABD
11、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经过甲的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5年3月担任其弟弟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就其弟弟涉嫌盗窃案的审理,被害人李某申请王某回避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任职回避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任职回避的规定比较零散,因此容易忽略选项A中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能在任何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选项B中需要回避,同一个人不能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作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参与刑事诉讼选项C中需要回避,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其实质也是有关回避的问题选项D中不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2年后,也不得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要注意,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选项D中,王某作为其弟弟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是法律所允许的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全国司法考试合格标准为360分。

司法考试分为一卷、二卷、三卷、四卷,总分需要360分才有资格申请证书。

下面是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相信对备考司法有帮助!64. 关于"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B.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C. 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D. 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正确答案】 AB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

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选项B正确。

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选项C正确。

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

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

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

选项D错误。

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条重申和强调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及答案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及答案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及答案试卷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

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5.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司法考试听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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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全国司法考试合格标准为360分。

司法考试分为一卷、二卷、三卷、四卷,总分需要360分才有资格申请证书。

下面是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相信对备考司法有帮助!一、单选题22.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B.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C. 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D.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但程序公正并非实体公正的充分条件,实体公正的实现还有赖于其他方面要素的进步与提高。

选项B正确。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使得刑事程序能够得到充分和完善的监督,使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选项C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将会损害程序公正,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对于某些虽然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得到的证据,若其违法性能够得以纠正,则也应当认可其证据效力,确保不因机械地强调程序公正而损害实体公正。

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一律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只要其非法性经依法确认即应一律排除,不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

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选项D错误。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正好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规定较为简易的程序,使得充分的时间、精力、人力、财力得以应付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有轻有重,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充分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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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录音资料的使用方法前言:需要司考录音资料的朋友不要着急,如果您仔细看完本经验文章,您会得到一个非常好的司法考试录音资料的获取和使用方法。

说实话昨天查成绩的时候,颤抖的输完考号后,真是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成绩算是还成吧,因为是在加班所以也就没酝酿出眼泪,不过还是挺激动,后来听家里人说我妈比我还激动。

所谓司考的含金量不言而喻,堂堂国考的地位不容小觑,但是这绝不代表这是一座不可逾越的山,就像我这智商的都能考过,所以大家只要努力肯定没问题。

坊间都在传,司考,天下第一考耶,至今我也不清楚是因为考的人多还是在说司考难,但司考再难也只不过是一门考试,是考试就有应对考试的办法,废话不多说了,把我这将近半年的备考心得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备战明年司考的童鞋们有所帮助。

司考绝不是法本的期末考试,首先最重要的就是一个思想重视问题,不否认有神童可以短期速成,但是我确实没那能力,再说现在放水这么严重,已经不能只要求通过了,得争取考个高分(呵呵,我的分也不高),所以就请好好重视这个资格考试吧。

1、环境准备对一个法本生,特别是像我一样在一个垃圾学校(我爱我的母校,但依然不能改变学校垃圾这个现实)四年的大学生活每天都是混日子,混了四年以后让你重新安心学习确实不怎么容易,首先比较困难的一点就是你能否在椅子上坐住了,既然选择了司考这条路那就要面对这个现实,法律需要背,但绝不只是背诵这么简单,所以第一要点就是安心坐住,因此第一条建议就是别在家学习(家里条件再好也不适合学习,累了躺床上就睡着了,开开电脑就不想关机,看电视就算是只有无聊的广告也比去翻法条强,所以建议选择去图书馆,而且最好是有管理员的那种,还有最好不要有中学生的那种,这帮小屁孩边说话边学习照样行,咱老头老太的就不行,我这大半年基本是在青图呆着,乃至和管理员大叔也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当然要感谢同样在图书馆陪我唠嗑解惑的卢大姐,勋勋。

等好多童鞋在此不赘述了,还有同样让我见识到了花痴的怪兵叔叔,图书馆各层怪人也给我枯燥的复习生活增添些许快乐,感谢大家(他们该谢我还是骂我呢)2、工具准备废话好像说太多了,长话短说,建议备考前准备下列物品,法藤钛圈(长时间学习,肯定脖子酸,就算这玩意是小日本骗人的,就当是买个心理安慰吧)头疼片(作用同钛圈),好用的文具诸如彩笔好涂涂画画,一台能上网的电脑,一台打印机(如果是在职考生,本人实在佩服,不过对于在职生也有在职生的优惠,例如,公家提供的免费打印服务,起码就是项福利,当然打印机也不贵,俺到了后期买了一台佳能p1100,相当廉价,不到300大洋,而且a4纸相信也是很好搞到的。

相信我手边有一台打印机绝对是有帮助的。

当然还要有一个待机时间长久一点的mp3,有了这些就安心好好学习吧。

3、复习资料下面该说说复习资料了,第二年复习了,所以可以说见识过了很多版本的参考书,市面上的各色材料也相当多,初次参加考试的可能不知如何选择,比较有名的是万国系列,中法网名师笔记,三校笔记,当然还有指定教材三大本。

其实每套教材都有利有弊,我认为比较好的是万国系列的民法--李建伟,刑法--袁登明,虽然袁老师不是最好选择,和出题人的观点也不完全一致,但是看过两版的该书始终觉得还是不错的,三国也还成,其他的基本真是不敢恭维,三校讲义要根据各科的辅导老师来看,后面会结合录音谈一下我的看法,中法网笔记我觉得有点吹嘘的嫌疑,技术含量一般,特别是吹嘘的最猛的阮齐林,我不是有偏见更不是拖,还有红宝书。

如此的根本就不用看。

所以说吧,参考书其实买不买都无所谓,有台打印机,自己打讲义,我负责任的告诉你,2014年必胜,详情如下下面是我心得的精华了,就是各科录音究竟该如何选择的问题,麒哥负责任的告诉你,听我的绝对没有错,听了这些人的课简直就是一种享受刑法:之所以先谈这个,首先是因为大家都知道,四大金刚首先就是刑法,所谓得民刑者得天下,虽然民法比重也很高,但是因为民法又下分物权,民通,债权等编,所以说实则刑法才是司考第一大户,大家好像向来都是重民轻刑,就像我第一年考试一样,那是另话了,其实只要选对了师傅,刑法真的不难,那么这个师傅究竟是谁呢,毫无悬念,张明楷弟子--刘凤科老师,我如此推崇并不只因为我今年卷二107,或许比我高分的有很多人,但是我只想告诉你,刘老师真的是司考辅导界刑法第一人,我再次强调我不是刘老师的拖,相反,我刚开始听刘老师课的时候,可以用崩溃来形容,听上个几分钟就得到回头来重听,而且当时因为刚开始讲义和录音没有配套就挺吃亏,所以说有台打印机很重要,哈哈,或许刚开始你确实无法接受刘老师的一些先进思想,或许和你四年本科教育的刑法观念背道而驰,但是要提醒,司法考试永远都是出题人大于法条大于教材的,这是游戏规则你就要学会适应,我当时也觉得刘老师表达能力不太好,但是后来因为新换了出题人周光权,我同样听了他的弟子-柏浪涛的课,可以负责任的说,和刘老师根本不是一个层次上的,不相信大家可以听一下做一下比较,但是还要奉劝一下各位,不论是哪一科,一旦认准了一个老师,就坚定的听下去,路子乱了也不是好事。

像之前听过很多人的课,后来选择了刘老师,确实因此走了很多弯路,每个老师难免有好的地方自然也有坏的地方,既然有本事出来作辅导肯定是有他的金刚钻,坚信这一点吧。

民法:说实话,这科比较惭愧,因为把重心转移到了刑法上,民法放松了,后期以至于觉得自己的民法奇差,况且今后主要打交道的还是民法比较多,所以选择一个好老师也很关键,话说李仁玉老师很不错,刚开始因为mp3不能加速(李仁玉大师的缺点就是语速太慢,如果你是报班听的话我是很佩服你的耐性的。

)后来有次在电脑上听李老师的课,提速以后发现李老师讲得很好的,值得听一下,另外推荐的是钟秀勇老师,一开始选择听的是钟老师的知产,就觉得很不错,其他的也讲得很好。

另外还听过张翔,隋鹏生等老师的,也都行,民法大师太多,百家争鸣啊,找准一个听下去没错的。

民诉:这是继刑法刘凤科之外我要极力推荐的第二个老师,民诉也是四大金刚,郑其斌,确实有其魅力所在,而且因此保证了授课质量,郑老师的民诉录音与讲义绝对会帮你把乱糟糟的民事诉讼搞透彻,话说杨秀清老师讲的也行,不过有位考友抱怨杨老师的声音嗲。

嘿嘿,这个还是力荐郑老师。

刑诉:都说汪海燕汪阿姨好,其实我觉得讲的一般,因为我是拿他和郑其斌比较的,所以感觉一般,不过刑诉也没听过别人的课,也就随大流,推荐汪阿姨好了三国:没啥好说的,大家说今年三国都在杨帆(女)讲的范围内,我也没啥感觉,不过确实讲的挺好的,可以听一下,至于出题人张丽英,以及万国超详细笔记刘万啸(我们的合同法老师呢,我们学校虽然垃圾,不过老师水平都很高,也都出来搞创收了)我都没听过就不推荐了。

理论法学:话说我最头疼背这些乱七八糟,没大用处的东西,没想到卷一得分大大超过预想,法理我听了杨帆(男)和看了周旺生的讲义,我实在觉得这科是个老大难,怎么学都不会,很多人都推荐三校陈景辉的课,我没听也不好说,据说挺不错,反正扬帆的一般,周旺生就直接看讲义好了,根本就是读材料,所以法理推荐陈景辉,觉得不好别骂我,宪法也是老大难,好像只听了杨帆的,法制史这种没水平的课只看看讲义和教材就好了商经,张海峡不错,黄段子超级多,听课有笑话听,所以不会太累,但是仅推荐他的公司法,总结的确实不错,“那个呆子竟有蜜”我到现在也没往,其他的口诀就。

有时间记那玩意知识点早就背过了,第一年听了一个叫鄢梦轩的女老师,声音很好听,讲的也还行吧,对照张海霞的可以查缺补漏,据说山政还有个叫啥楚道文的也出来挣外快了,没听过,不做评论,因为是母校的老师,所以特别提一下。

至于经济法自己看法条,看书吧,没有捷径,对照大纲自己看吧行政法:这个得特别说说,这们耽误了我好多时间,有那时间我还真不如好好玩玩,我听了四个人的课,吹得最响的是林红潮,之所以说吹,大家可以自己比较我这么说的原因,完全不推荐,吴鹏讲的还行,笑话也挺多,但是可能是穷疯了缺钱花,全国学校串场,所以授课质量大打折扣,王旭还没出场就听他的暖暖身子吧,还有万国的季红,可能说他讲的好的,也只有万国自己的学生吧,我听了,一般,还不如听吴鹏的,最后代表出场--王旭,小孩80后讲的挺好,相传每年的卷四论述都押中题目,今年好像失策,不过讲课确实没话说,利落干脆,每年他的论述押题都搞得神神秘秘,其实网上都传疯了,反正行政法就听他的吧,很不错,今年他搞了些法条,应该都没出范围,以至于,我最后被行政搞疯了也多亏这些法条救命,谢谢王老师大体上录音就是这些,希望备考2014年的童鞋们早些入手起码选定了要听那个老师的课,不要像我,听了这个又去听那个,浪费时间浪费精力,得不偿失,每次听课,录音比对讲义,绝对没问题,还有不推荐用电脑听课,同理,开着电脑就有心事,就不会安心学习,所以好好做桌子前面用mp3听,这又不是听歌,音质无所谓,关键是待机时间,而且最好有提速功能。

另外说说讲义和录音的来源,首先就是状元考吧,资料全,价格便宜,信誉有保障,我之前在大家都知道的那个网站的一个店铺买过被骗后,经人介绍才买状元考吧的.我觉得这已经是学法人,司考人人皆知的了,想什么时候听都行,听多少遍也行,投资也小,方便实惠。

状元考吧的网址是 ,感谢他们,为此给他们免费宣传一下. 状元考吧论坛也有不少他们发布的免费的司考录音资料,但我还是建议大家花几百元,省去为了免费资料到处去下载和寻找的宝贵时间。

另外还有这个辅导班的问题,我投资了,然后听课应该也认真点,而且老师指导着你学习比自己学强多了,至于报什么班就不好说了,各个学校哪一科都有好老师有就会有不好的,所以还是说花钱买一个可以选择好老师,这点才是最重要的,不管怎么样,结合自己实际情况,还有就是最好选择面授的,质量有保证,视频和听录音根本没区别,何必去看那些老头老太呢,又没有黑板根本没必要,花钱还多,所以我认为买一个是很不错的。

还有选择最好是周末的班,如果是那种最后时间集中上课的,我觉得得不偿失,最后是用来冲刺背书的,你还拿来听课,肯定就会占用很多宝贵时间,所以大家自己看着办吧。

其他说明说句题外话,想对那些两口子一起备考的童鞋们说一声,两个人在一起别刚想着玩,特别是男童鞋们,以及那些自己备考的男童鞋们,如果在你身边有一个默默无闻的女孩子请好好对她,因为她在用她人生中最好的时光陪伴你,而此时,你一无所有,他是在用自己的幸福押宝,所以请好好对她,相反,因为你没有考过而离开你的男童鞋也不要气馁,我觉得这更加是一种动力,咱们更要感谢她是吧?。

洋洋洒洒,好久都没发文章了,就说了那么多有用没用的,大家看看应该会有帮助,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毕竟我也是个过来人了,哈哈,最后还得说一句,看在我打那么多字的份上,再说咱都是学法的讲究个维权意识,提醒下请勿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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