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范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书(Divorce Agreement)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但是有时因为内容约定的问题或者一方不履行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就会演变成诉讼争议的内容或者诉讼证据,尤其是涉及财产方面的约定或者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本文分析的就是离婚协议带来的诉讼纠纷。
【案情】
2010年3月25日,王某(男)和李某(女)因感情破裂,随后双方经过协商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双方名下房产共三套,其中福田某小区B栋305房归王某(夫妻联名)所有,罗湖某小区二期北栋408房归李某所有(李某名下),盐田某小区一期南栋506房(在王某一个人名下)待婚生子王某某(现十三周岁)年满十八岁后过户给王某某,王某某的抚养权归李某,抚养费由王某按月支付,每月5000元,直到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双方在签署前述协议后,于2011年3月29日到福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后,王某实际上仅支付了两个月的抚养费后就再也没有支付抚养费,李某也未就此向王某追偿,2013年9月20日,李某到他们原来盐田房产楼盘查看时,发觉原双方约定过户给婚生子王某某的物业已经出售并办理了过户,随后李某联系王某打算问清楚情况,而王某拒接电话,李某到王某福田的房产找王某,但也未能知道他本人,时至2013年11月4日,李某通过朋友关系找到了王某,王某承认其将盐田的房产出售,售价 218 万且办理且办理过户,李某对此非常气愤,要求王某撤销该买卖并支付多年未付的抚养费但王某拒绝。2013 年
11 月 27 日,李某以王某某名义并以其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委托了律师起诉王某,诉求为: 1、要求王某归还因无权处分盐田房产所得的房款人民币 218 万元;2 、要求王某支付 2010年 6 月至今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5 万元(暂计算到 2013年 11 月份,实际金额以法院裁判为准);3 、本案的诉讼费由王某承担。王某答辩称,其盐田房产并非其无权处分,其是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出售房产,至于李某主张的抚养费,部分超过诉讼时效,王某对于超过部分无需支付。
【评析】
对于上述案件涉及的离婚协议,实际上也有不少类似的情况,但是对于双方各持的事由,是否成立,个人分析如下:
一、关于离婚协议里涉及对房产过户给子女的约定问题
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夫妻共有财产约定未来过户给子女的问题实际上对应的是法律上赠与的问题,这是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虽然婚姻纠纷涉及财产部分不完全等同于合同纠纷,但是从法理上还是套用了合同法的原理。以合同法的规定来分析,则该纠纷中涉及的房产赠与给小孩的情况实际上是附带了一定的条件,即婚生子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之时为条件,但是该赠与并非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类赠与一般视为不可撤销,但实际上在一定情况下还是可以撤销的,见《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和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可知,作为纠纷中涉及房产的赠与行
为在房产登记过户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该类撤销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还包括行为。本案中,王某就是通过出售涉案房产的行为来撤销对其婚生子的赠与,但是王某该行为实际上也侵犯了其前妻李某对该房产的处分权,涉案房产实际上是王某和李某对婚生子王某某的共同赠与,王某单方面的行为显然还不构成撤销赠与,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李某已经无权要求涉案房产购买人返还房屋了,理由是房产是经过市场价格交易且涉案房产购买人并无重大过失,而涉案房产也已经过户。因此,李某只能起诉王某无权处分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只不过李某主张的是涉案房产出售款全部返还,该主张是否成立,待法院认定,不过从法律的角度,王某本身也是房屋产权人,王某和李某是对半的享有涉案房产的权益,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排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话,李某只能要求王某返还一半,当然法院可以依据其自由裁量权要求王某多返回部分,因为其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关于抚养费诉讼时效的问题
王某抗辩称,李某要求支付抚养费部分超过诉讼时效,对于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律学术界是有一定争议的,但是,就深圳而言,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但协议应经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深圳中院对此的说明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扶养的方式亦不限于给付扶养费,还有劳务付出、教育等,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扶养费的,原则上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