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第一节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外还包括国际法的辅助资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数量增加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约束成员国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三、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内涵与基本要素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使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因素:1.客观因素:一般实践或通例(usus, general practice)存在2.主观因素: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opinion juris)(二)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实践的持续性:必要的沉淀时间实践的一贯性:在给定的范围内一直的行为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国家间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三)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问题一贯反对者原则:此原则再度重申了国际法的“自愿性”速成习惯国际法主张的利弊:除去合理性,易沦为大国霸权的工具(四)国际习惯的地位及其与条约的关系虽然近几十年来其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有所减弱,但习惯国际法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在条约未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1.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2.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3.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四、一般法律原则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例如,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各国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除来自各国国内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有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例如,国家主权平等、尊重和保护人权、国际环境法中的预警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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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家的学说等五种。
小编来试论国际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欢迎大家阅读!一、国际法渊源概述不同的人对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产生的原因或形成的过程,一种认为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法律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还有一种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确立或存在的形式。
在这里主要指的是最后一种说法,即国际法渊源是指具体法规的现实存在形态。
[1]因此,毫无疑问,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于国际法存在之初就已存在。
不过其当然也有自己的一个发展过程,对这个问题的正是研究源于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在1920年12月的《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中正式系统化。
而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国家间的“准条约”是表明国际法渊源形成与存在的新形式。
[2]国际组织的决议主要指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的诸多决议,其中联合国的决议尤为重要。
“准条约”是通过国际会议等方式达成的类似条约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法渊源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一是以习惯法转向成文法为主,二是以欧共体为例,由某一立法机关制定通用的法律。
二、国际条约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其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可以从历史、表现形式两个方面体现(一)从历史看条约的地位条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古代的条约主要是关于战争、边界争端的,且大多为双边条约。
而这些条约正式古代国际法的主要支柱,一般认为公元前1308年印度欧罗巴种族中赫蒂特王同埃及缔结的永久和平同盟条约是最古老的同盟条约,而公元前3100年美索不达米亚的拉加什城邦和乌马城邦缔结的条约是最早的关于疆界的条约。
这在当时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纵观历史长河,有几个条约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
近代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条约是1648年的结束欧洲的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它首开多边国际条约间接承认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先河。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许多国家纷纷独立,国家间的交往也越来越多,同时为国际社会通过国际会议解决问题提供了范例。
国际法期末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万民法:国际法最早的词源。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
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2.边沁:提倡“国际法”这一名词。
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3.格劳修斯:名著《战争和平法》,用万民法称呼调整国家关系的法。
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教权观点,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折中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的特征。
4.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适用,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只对两个或连个以上某些国家适用,对某些主体具有约束力。
5.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国际习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7.三十年战争是由神圣罗马帝国的内战演变而成的全欧参与的一次大规模国际战争。
这场战争是欧洲各国争夺利益、树立霸权以及宗教纠纷剧化的产物,战争以波希米亚人民反抗奥地利帝国为肇始,最后以哈布斯堡王朝战败并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告结束。
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而签订的一系列和约。
改变了欧洲政治力量的对比,罗马帝国西班牙的衰落,瑞典荷兰法国的兴起。
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
标志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法的产生,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马工程第三版国际公法期末重点
国际公法了解一下不是重点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1.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2.制定方式:共同同意3.调整对象:国际法律关系4.实施方式:各国的行动和措施5.社会基础:主权国家、国际社会6.制定者:国际法主体7.法律拘束力:有约束力,无统一的司法体系●国际法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辅助手段: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1.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对缔约方有约束力)(国际主体之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条约的分类:按缔约方数目划分:双边条约(2个);多边条约(3个及以上);按条约性质划分:造法性条约(创造新的法条);契约性条约(契约精神);按适用程度划分:普通条约(几乎所有国家都能参加),特别条约(两个及以上的国家订立的,双边条约是特别条约)绝大多数的条约是特别条约,任何条约都不可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参与. 例:中美条约是国际条约,是国际渊源,是国际规范2.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是习惯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不同的主体之间重复一样的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客观行为,物质因素,各国反复持续做的)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因素)3.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第一,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
条约因为其细致、可操作,习惯因其相对模糊、宽泛,可以在没有条约的领域发挥作用。
第二,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
国际社会的很多多边条约,都是在习惯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第三,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
4.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5.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的意义上:1)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但相对于国内法来说,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则是由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国内社会。
第二,国内法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各个主权国家。
此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这样的处于形成期的国家)与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至于自然人和法人一般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他们只是国家承受国际义务的受益者。
第三,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因此,它的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主要取决于各国自身的意志。
第四,国内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但是,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
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
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尽管国际法在其发展的某些阶段不具备国内法的一切特征,但这也不能成为否定国际法是法的理由。
因为法律并非完全是由主权者发出的并以制裁的威胁保证其遵守的命令。
国际法无疑满足了法律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第一,它有一个适用的社会空间,即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
第二,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彼此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三,国际社会整体同意,认为国际行为规则应由外力加以强制执行。
可见,虽然国际社会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国际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法律体系,但国际法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仍然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现代国际法在二战后的新发展:现代国际法在二战后的新发展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国际法主体种类有所增加。
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的关系解析
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的关系解析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由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构成。
习惯国际法是指在国家实践中形成、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而条约法则是通过缔结、批准、加入等程序形成的国际公约。
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在国际法中协同发挥重要的作用,彼此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对于这种关系的理解和解析对于国际法理论的深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有所不同。
习惯国际法作为国际法的基石,具有普适性和延展性的特点。
习惯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长期实践而形成的,其内容可以是具体的行为方式、普遍的原则或共同的价值观等。
而条约法则是通过国家间缔结条约进行的,其内容具有明确性和明确性。
条约法作为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形式,对缔约各国具有直接拘束力。
因此,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虽然不同,但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国际法的法律体系。
其次,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在国际法中的适用方式有所差异。
习惯国际法的适用方式是通过各国普遍接受和实践的方式来确立的。
国际法学家一般通过国家实践的持续性、普遍性和公认性来确定一个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
而条约法的适用则是通过缔结和批准等法定程序来实现的。
缔结条约的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的方式,将自己的国内法纳入该条约的规范范围。
因此,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的适用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二者都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和遵守。
再次,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和协调问题。
当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存在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国际法学家对于解决这种冲突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有一部分学者主张优先适用条约法,认为条约法作为明确并有约束力的法律形式应该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主张优先适用习惯国际法,认为习惯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共识和普遍认可度更高。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协调习惯国际法与条约法之间的关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平衡。
最后,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的相互影响和发展也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问题。
国际法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
第一节 条约概述
二、条约的名称(P377)
条约的名称在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用法,采 用什么名称主要取决缔约国的选择。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条约泛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一切规定它们相互 间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国际文书; 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国际协定。
条约法中的条约是指广义的条约而言。
第一节 条约概述
哪些主体具有缔结条约的能力? 国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 :
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
有缔约能力的国际组织。《关于国家和国际组
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六条 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照该组织的 规则。 如《联合国宪章》第43条、63条、77条、105 条第三项等。
保留的接受公约第20条1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保留是国家单方行为cisg通知书2按谈判国数目条约目的和宗旨需要由每个国家同意时须全体当事国同意3国际组织宪章的保留须经该组织有权机关接受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各缔约方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保留的效力公约第21条保留国与接受国按保留后的条约履行义务其他当事国之间权利义务不发生变化保留在保留国和反对国之间不发生效力保留的撤回公约第22条1保留可随时撤回无须他国同意2对保留的反对也可随时撤回3保留及保留反对的撤回自通知到达之日生效五我国缔结条约的程序宪法规定缔结条约程序法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外交部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根据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全权证书部门首长本人为全权代表的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全权证书部门首长委派代表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外交部等报请国务院审核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家主席予以批准国家主席签署外交部长附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
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
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
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
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之比较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之比较摘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二者在渊源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动,而这种变动将一直持续并始终代的特征。
本文对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特点以及各自的优缺点进行比较,欲从法和非法律因素这两个角度探讨二者地位发生变化的原因。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国际条约在不可逆转的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社会愈来愈显示出一种对进一步发展国际法的强烈需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渊源应当为实现这一目标发挥作是二者所发挥的作用的大小在国际社会的发展中产生了变化。
在国际法历史上,习国际法的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曾处于最重要的地位,但如今,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则比习惯更为巨大的作用,其重要性“在过去一个半世纪以来不可估量的增加了”。
者地位作用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国际社会需要的转变。
各国是在法律层面与非法综合考虑的基础上,选择符合需要的法律形式。
从法律因素上看,各国会根据国际国际条约各自具有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后选择;从法律之外的因素上看,国际法学派、政治力量、全球化进程等因素也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习惯与条约作用的发挥产生了两个思考:一是面对国际社会需要的变化,两个国际法主要的渊源自身的不会有调整的趋势;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律层面的力量会在国际法发展中起到作用。
王铁崖教授说:“现代的国际法是动态的国际法”,本文欲通过对国际习惯条约的比较,“指明一些特征”,通过对影响二者在国际法渊源中地位变动之原因,“看到一些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动向”。
一、界定比较范围不是所有的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都能构成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特殊国际法包括特殊习惯规范和双边条约,它们不能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特殊惯仅在其他国家承认下而双边条约仅在“有许多这类条约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可能构成国际法渊源。
同样的,契约性条约也只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一定意义上的国源。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浅析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关系
浅析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关系一、《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与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学界不仅对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存有争议,对国际法渊源的内容也有不同见解。
比如,有些学者认为只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有的学者则认为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有其他的渊源。
但是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但凡论述国际法渊源的问题,都离不开引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的规定来探讨国际法各种渊源。
该规定不仅表明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应适用的法律,也有助于说明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以及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哪些。
通常学者们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列举,而不是举例。
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规定: ( 子) 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 丑)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 寅)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 卯) 在第59 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现行的《国际法院规约》是1945 年作为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出现的,内容基本上是沿袭1920 年订立( 经过几次零星修订) 的国际常设法院规约。
其中第38 条第一款关于法院裁判时应适用的( 子) 、( 丑) 、( 寅) 、( 卯) 各项,连同排列顺序,原封未动。
但是经过几十年以后的今天,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都有了很大发展,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实践和学说也并非一成不变。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也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仍可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
有一个明显的趋势是把一些国际组织的机构( 例如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 的决议,作为此项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并且提到较重要的地位,而按照其具体内容赋予不同的法律意义。
笔者认为,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应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6、国际法的渊源
接受为法律(accepted as law),
– 仅有通例而无法律确念,则为国际道德和礼 让
如何确定通例之存在
• 时间上要求有长期的连续性,空间上有 较广泛的地域性,数量上有较多的重复 性,方式上必须具有一致性
– 契约性条约可能会转化为造法性条约
条约与国际习惯法的关系
• 某些条约的内容可能成为国际习惯法
– 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或遵守
• 很多习惯法被纳入国际条约中
一般法律原则
• 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是指适用于国际关系 的各国法律体系当中的某些共同的原则
• 当国际法院缺乏任何国际条约或国际习 惯规则可资利用时,就可以利用一般法 律原则作为一个弥补国际法空白的有效 办法
• 通例存在的时间期限,取决于国际关系 频繁和密集的程度 (传统国际法中一般 为30-100年)
如何确定“法律确念”
• 不一定要被所有国家普遍接受; • 必须为世界上主要大国和利害关系国接
受; • 不能被大多数国家反对 • 在某些领域存在争议 • 个别国家因持续反对某一惯例成为习惯
国际法,不影响该习惯法的成立,但该 国可以不受其约束
第六讲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 形式渊源与实质渊源 • 国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
–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 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 特别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 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 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 国家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国际公法
综合讲解【例题·单选题】关于国际习惯,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A.国际习惯具有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国际习惯多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C.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只有经国际法主体明确选择适用,才对特定的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D.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被国际法主体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答疑编号9810101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C解析:国际习惯是指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因此,ABD项说法是正确的。
C项中的表述不是对国际习惯特点的描述,而是对国际惯例特点的描述。
因此,C项说法错误。
从本题延伸出来的知识点: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1)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中的渊源,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国际法主体具有当然的约束力,而国际惯例形成后本身没有当然的约束力,它的约束力来自于当事人的选择。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1)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2)国际条约约束的是缔约国,而国际习惯约束的是国有国际法主体。
【例题·单选题】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第77题)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答疑编号981010102: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C解析: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是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所以甲乙丙三国都受该原则的拘束。
国际法复习题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名词解释:国际条约、独立权、最惠国待遇、国家继承、引渡、割让简答题:国际习惯和条约的关系、国家承认的效果、国籍方式的取得、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形、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难民的法律地位论述: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国际法1.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2.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4.国际强行法: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方式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成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
6.国家: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领土的、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7.单一国: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8.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符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9.永久中立国:指根据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10.独立权:是指国家按自己的意志独立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不受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地位上平等的权利12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利。
14.属地管辖权:国家对本国领域内一切人、物和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权行使管辖的权利。
15.属人管辖权: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国外。
16.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17.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位和犯罪的国籍。
18.国家豁免: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际法练习题(1-6)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以及与国内法的关系一、选择题★1.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D.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2.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B )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法院得到适用B.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C.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过英国女王签署以后才能在国内适用D.英国的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条约二、名词解释1.格老秀斯(北大1998年、外交学院2009年国际法考研试题)2.jus gentium(武大2007年国际公法试题)3.万民法(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4.丁韪良(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5. J.奥斯丁(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国际私法方向考生))6.国际法上的实在法学派(苏州大学2009年国际法试题)★7.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武大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8.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武大2009年国际公法试题)9.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武大2006年国际公法试题)10.Dualism(华政2003年国际法试题)三、简答题★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特征有哪些?四、辨析题★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五、论述题1.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北大2010年综合A卷国际法试题)2.论国际法的作用。
(武大2008年国际公法试题)3.试论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
(中南财经2003年国际公法试题)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考点 1: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国际条约虽然属于国际法的渊源,但其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
考点 2: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实践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但知识产权条约中已经转化或应当转化的除外。
考点 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内容1、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3、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4、和平并不等于非武力,国家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虽然都使用了武力,但仍然属于和平手段。
因此“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正确的,“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错误的。
考点 4:主权豁免的放弃1、一国驻外使馆属于该国驻外机关,其行为归因于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为不归因于国家),因此甲国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之间的纠纷性质上属于甲国公司与乙国国家间的争端。
2、合同约定法律适用及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均不构成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但国家主动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构成对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管辖豁免权的默示放弃。
3、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同时放弃。
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普通人的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是否代表国家行事,即是否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
若警察并非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即非代表国家行事,其行为不可归因于国家,国家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一)国际法渊源从国际习惯向条约的演变刚才我们提到当代国际法的主要发展动向之一是国际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即国际法渊源的变化。
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呢?一般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由于其产生或出现的方式不同而所具有的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国内法上也有法的渊源的概念,如在我国,法律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它们都是成文法。
有些国家法的渊源除了成文法以外还包括一些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和司法判例等。
国际法的渊源则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等几种形式。
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国家在其交往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被接受为法律的惯例。
作为一种不成文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它要求各国对于某项惯例予以“反复”和“前后一致”的采用,并在心理上将其确认为法律后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此外,国际习惯在适用上也有些不确定因素。
为了证明某项惯例已经确立为国际习惯法,必须查找充分的证据,这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困难和争议。
例如,最近国际上出现的有关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的豁免权一案就涉及这个问题。
有关国家的司法豁免包括国家元首的司法豁免问题,国际上一直没有缔结一项统一的公约,有关问题主要由国际习惯法调整。
但由于各国对于国家司法豁免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因此皮诺切特一案在有关国家之间出现了严重分歧。
由于国际习惯形成过程缓慢和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当代国际社会有很多复杂的经济和技术细节问题也是不可能用习惯法予以调整的,因此,国际社会自20 世纪初期以来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致力于有组织的国际法编纂工作,逐渐地将一些国际习惯法以条约的形式制定或表现出来,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另一方面,在当代的国际交往与合作过程中,各国也是越来越多地直接利用条约的法律形式来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在,仅从在联合国登记的条约的数目来看,已有35000 多项;《联合国条约集》已出版近2000 卷。
国际公法的渊源的类别
国际公法的渊源的类别
国际公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公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是国家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联合国宪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
2.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它是国家之间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国家之间的普遍实践和法律确信,如国家在外交关系中的行为准则、海洋法中的习惯规则等。
3. 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人权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国际公法中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司法判例和学说:司法判例和学说在国际公法的发展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国际法学者的著作可以为国际公法的解释和适用提供参考。
5. 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国际公法的渊源之一,它是国际组织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等。
以上是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类别,它们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国际公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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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
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
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
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
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
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
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从而拘束从未成为该公约当事国的那些国家。
毫无疑问,这种过程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实际上也时时发生,同时却不能轻易地认为这种结果已经完成。
”
然后,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条件是,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
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
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
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只能从国际实践中查找。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
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例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的资料中,还找不到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证据。
由此可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