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速查表1989.01-19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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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审定表

连续工龄审定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年月因年年年月因
年年年月因
年年年月因
年年年
月因年年年月因年年
月年月年
原因扣除连续工龄
根据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该同志自原因扣除连续工龄经手人盖章
填写单位盖章
备注企业性质:经审核该同志根据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该同志自
原因扣除连续工龄
根据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该同志自
原因扣除连续工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审定表
单位名称:
参加工作年月日前的连续工龄为原因扣除连续工龄根据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该同志自
根据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该同志自
原因扣除连续工龄自年月至年月工作单位职务根据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该同志自。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及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一览表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及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一览表
1417
1417
2006.01-2006.03
2362
7087
545
1417
545
545
1417
1417
1417
2006.04-2007.03
2734
8202
580
1640
580
580
1640
1640
1640
2007.04-2008.03
3008
9024
1203
1805
640
640
1805
1805
1805
1508
3932
435
905
435
435
-
-
-
2003.04-2004.03
1727
5182
465
1036
465
465
1036
-
-
2004.04-2005-03
2004
6011
465
1202
465
465
1202
1202
1202
2005.04-2005.12
2362
7087
545
1417
545
545
1417
1995.01-1995.12
19%
5%
在职 人员9%+1%
在职 人员2%+3元
35岁以下0.8%
1996.01-1996.03
19%
5%
35-45岁以下:1%
1996.04-1996.12
19%
5%
退休人员不缴费
退休人员每月3元
45岁以上:2%
1997.01-1997.12

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速查表(参加工作时间:1965年1月至1992年9月)

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速查表(参加工作时间:1965年1月至1992年9月)

参加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速查表 参加工作时间:1965年1月至1992年9月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时间 1965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72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79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13.09 13.08 13.07 13.06 13.05 13.04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19.00 19.11 19.10 27.09 27.08 27.07 27.06 27.05 27.04 27.03 27.02 27.01 27.00 26.11 26.10 1966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73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80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12.09 12.08 12.07 12.06 12.05 12.04 19.09 19.08 19.07 19.06 19.05 19.04 19.03 19.02 19.01 18.00 18.11 18.10 26.09 26.08 26.07 26.06 26.05 26.04 26.03 26.02 26.01 26.00 25.11 25.10 1967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74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81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11.09 11.08 11.07 11.06 11.05 11.04 18.09 18.08 18.07 18.06 18.05 18.04 18.03 18.02 18.01 17.00 17.11 17.10 25.09 25.08 25.07 25.06 25.05 25.04 25.03 25.02 25.01 24.00 24.11 24.10 1968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75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82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10.09 10.08 10.07 10.06 10.05 10.04 17.09 17.08 17.07 17.06 17.05 17.04 17.03 17.02 17.01 16.00 16.11 16.10 24.09 24.08 24.07 24.06 24.05 24.04 24.03 24.02 24.01 23.00 23.11 23.10 1969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76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83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9.09 9.08 9.07 9.06 9.05 9.04 16.09 16.08 16.07 16.06 16.05 16.04 16.03 16.02 16.01 15.00 15.11 15.10 23.09 23.08 23.07 23.06 23.05 23.04 23.03 23.02 23.01 22.00 22.11 22.10 1970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77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84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8.09 8.08 8.07 8.06 8.05 8.04 15.09 15.08 15.07 15.06 15.05 15.04 15.03 15.02 15.01 14.00 14.11 14.10 22.09 22.08 22.07 22.06 22.05 22.04 22.03 22.02 22.01 21.00 21.11 21.10 1971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78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985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09 7.08 7.07 7.06 7.05 7.04 14.09 14.08 14.07 14.06 14.05 14.04 14.03 14.02 14.01 13.00 13.11 13.10 21.09 21.08 21.07 21.06 21.05 21.04 21.03 21.02 21.01 20.00 20.11 20.10

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北京市)

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北京市)

单位经办人签字:
经审核 年 月前视同缴费年限为 年 月
初审人:
复审人:
备注
单 位 名 称(盖章): 姓名 身份证号 外埠人员标识 应缴费截止时间
自 年 月至 年 月
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
性别 2005年4月后进京标识
工作单位
出生年月 退休类别 高级技师 是否按月领取失业金期限:
预审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职工身份 高级职称
根据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该同志自
至 年 月因
原因扣除连续工龄
年月 年月
根据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该同志自
至 年 月因
原因扣除连续工龄
年月 年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以上共计扣除连续工龄


注意事项:预审未通过的,我部门工作人员已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档案 原始材料。预审已通过的,经办人应与退休人员核对其养老保险实际缴 费情况,如有间断须告知退休人员并确认是否补缴齐全,以免对退休待 遇产生影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空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空表)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意见 签字:
注: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2014年9月30日前(含)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 2.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请在是否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一栏中打√。 3.根据工作经历,请在单位性质一栏中对应的方框内打√。 4.本表一式二份,社保险经办机构、存入本人档案各一份。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个人编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起止时间
工作简历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是否参 加企业
养老 保险
企业□ 机关事业□ 其他□
企业□ 机关事业□ 其他□
企业□ 机关事业□ 其他□
企业□ 机关事业□ 其他□
企业□ 机关事业□ 其他□
年 月至 年 月,视同缴费共 年 月
视同缴费 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视同缴费共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视同缴费共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视同缴费共 年 月
累计视同缴费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干部管理 权限行政 部门审核

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1)填报说明

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1)填报说明

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1)填报说明一、指标解释:1、单位名称: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的代码填写。

3、补缴原因:缴费单位根据补缴原因在补缴原因栏对应项中划“√”。

①大龄下岗人员:指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距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足5年或工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经过认定程序认定的人员办理的补缴。

②自谋职业人员:指按京劳社服发[2002]50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的补缴。

③弹性就业人员:指失业人员在社区从事家政事务和规定范围的社区服务项目,取得合法劳动收入,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的就业人员办理的补缴。

(街道社保所填报)4、公民身份号码:指公安局核发的身份证号(18位)。

5、姓名:须同身份证一致。

6、年度:指单位按政策规定应补缴各项保险的年份,按年度分行填写。

7、单位缴费基数:按有关文件规定填写。

8、月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填写。

并根据政策规定的上限封顶,下限保底。

9、统筹基金:(养老保险)按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单位的缴费比例。

此栏不含98年“2号令”中规定的单位划转金额。

10、单位划转:(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实际金额。

11、单位缴费: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各险种相应的单位缴费比例。

12、个人缴费: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个人缴费比例。

13、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补缴金额及单位补缴金额: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补缴。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97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97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97年修正)正文:----------------------------------------------------------------------------------------------------------------------------------------------------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6年3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适用本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不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逐步加大个人帐户的比重。

第四条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除本规定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五条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当按规定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享有下列养老保险权利:(一)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他待遇;(二)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三)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四)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六)监督企业的缴费情况。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被保险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京社保发[2009]40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京社保发[2009]40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

正文: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京社保发[2009]40号)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第十六条规定,现就参保单位与参保职工核对上一年缴费记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9年5月31日前,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邮政机构将参保人《2008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寄往参保人。

二、参保人在收到对账单后,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对2008年度缴费记录进行核对。

三、对账单只用于对上一年度参保人缴费信息核对之用,参保人对所核对信息如有异议,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由参保人所在的参保单位持对账单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四、若参保人与参保单位对缴费基数有争议,应于2009年10月30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投诉、举报。

五、为使参保人全面了解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在对账单中同时提供了2008年度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信息,并可参照养老保险的核对方式办理。

特此公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结束——。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社保缴费基数1992-2023年

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社保缴费基数1992-2023年

医疗缴费比例
工伤缴费 生育缴费
比例
比例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划入账户
240
480
144






18%

2%


284
567
170






377
1131
226




545
1635
327

农民工养 农民工失



679
2036
407

老保险自 业保险自

1999年6月 1999年6月


19%
8467
25401
3387
5080 下限3387 下限5080 5080
5080
5080
7855
23565
3613
5557
3613
3613
4713
4713
4713
9407
28221
5360
5360
5360
5360
5360
5360
5360
16%
10628
31884
5869
5869
5869
5869
5869

1%(自 每人每月2 5% 1994年6月 元(自1994
679
1635
327

起开始缴 起开始缴



起,至 年6月起,
798
2036
407


北京历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

北京历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

历年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单位:元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下限上年社平工资单位缴费比例单位划转比例个人缴费比例1992.10~1248014424018%-2% 1993.1~1256717028418%-2% 1994.1~12113122637719%-5% 1995.1~12163532754519%-5% 1996.1~3203640767919%-5% 1996.4~12163532767919%-5% 1997.1~12203640779819%-5% 1998.1~6239547991819%-5% 1998.7~12239529091813%6%5% 1999.1~122755*********%5%6% 2000.1~123071*********%5%6% 2001.1~123444412131115%4%7% 2002.1~123932435150815%4%7% 2003.1~33932435150817%3%8% 2003.4~2004.35182465172717%3%8% 2004.4~2005.36011465200417%3%8% 2005.4~2005.127087545236217%3%8% 2006.1~2006.37087545236220%-8% 2006.4~2007.38202580273420%-8% 2007.4~2008.390241203300820%-8% 2008.4~2009.399661329332220%-8% 2009.4~2010.3111781490372620%-8% 2010.4~2011.3121111615403720%-8%工伤保险年度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下限上年社平工资单位缴费比例单位划转比例个人缴费比例2000.4~2001.334444001148单位缴费比例视单位类型而定,在(0.5%~2%)中选定个人不缴费2001.4~2002.3393241213112002.4~2003.3452443515082003.4~2004.3518246517272004.4~2005.3601146520042005.4~2006.3708754523622006.4~2007.3820258027342007.4~2008.39024120330082008.4~2009.39966132933222009.4~2010.311178149037262010.4~2011.31211116154037说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2010年为800元,工伤保险下限为:2422元。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新版)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新版)
版本号:4.7.3
2016-03 2016年2月16日
备注
1、本《退休核准表》一式六份,分别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休核准部门、社保经代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申 办单位(两份)和退休职工本人留存。 2、退休职工对退休核准结果不服的,可在60天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或在六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G视同
综合补贴
计发金额
---
过渡性养老金
G实际
因病退休
减发比例
---
计发金额
减发金额
---
养老金合计
养老金合计
---
计发金额
计发金额
---
过渡比例(%)
--- 统筹支付金额
参统单位申报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退休核准部门意见
签字(章):
2016年2月14日 签字(章):
起始支付年月 2016年2月15日 签字(章):
否 趸缴年月 全部缴费年月
0.00 N值(至98年6月 缴费年限)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183号令办法
原2号令办法
计发基数
计发基数
---
基础养老金
计发比例(%)
基础养老金
计发比例(%)
---
计发金额
计发金额
---
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发月数 计发金额
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发金额
---
过渡性养老金
G=(S*N*1%)*2.98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单位名称:
编号:
姓名
社会保障号
年龄 性别
参保月份 参保原因
1992-10 退休类别 工作性质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9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9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99号1998年6月9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在京企业:为保障企业离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1998年贯彻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7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等人员,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9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8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含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第二部分:为解决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下列人员在增加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1994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5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6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本次调整待遇前低于500元的(含按国家和北京市统一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个人帐户养老金,下同),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低于4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个人账户明细

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个人账户明细

1996年1月至2009年12月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历年
2、缴拨表和缴费明细表有缺失的单位各自标注备案,待审核时再由经办机构协助查找;
3、此表填好后,各位单位必须携带原始缴拨表和缴费明细到经办机构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本表上传共享,
4、本表只填写在本单位的缴费明细,但由其他区县调入的人员需将转入时间和转出地填入备注栏,只填转入
险历年缴费个人账户明细
共享,根据每个单位历年缴费明细查找本单位职工在原单位的缴费明细;
填转入时间和转出地,转入缴费明细信息由经办机构查找修改;。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1996年度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1996年度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1996年度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6.11.13•【字号】京社保发[1996]35号•【施行日期】1996.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1996年度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通知(1996年11月13日京社保发〔1996〕35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北京市1996年度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工作于1996年12月1日开始。

为作好此次决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北京市1996年度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下发《1996年度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表》(以下简称《决算表》)及附表,同时下发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各参统单位要严格按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填报《决算表》。

二、我市从1996年开始,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零点决算制度,即以财务核算年度为基金决算年度,相应的统计口径为上年的12月月报至当年11月月报数据。

鉴于1995年12月月报数已进入1995年决算,因此1996年的基金决算期为1996年1月至11月,1996年12月的月报数据将进入1997年决算。

三、为便于新老决算年度的衔接,按季报表的单位1996年第四季度的报表提前一个月上报,即12月5日前向上级社保机构报送1996年第四季度的报表(表中只含10、11月两月的数据,12月份的数据与1997年1、2月的数据做为1997年第一季度的报表数据,以此类推)。

四、凡在1996年中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企业,以统筹报表隶属关系实际发生变化之月为界分别填报汇总,即隶属关系变化前部分,仍报原主管部门,并由原主管部门汇总;其后部分报现主管部门,由现主管部门汇总。

北京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变化情况表

北京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变化情况表
2002年12月12日
8
20
14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6年183号令
2007年1月1日
8
20
雇主20
18
27
16
27
14.5
京政发[1994]29号
1994年1月1日
5
5
19

1996年4月1日
5
19
19
19
19
19
19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2号令
1998年7月1日
5
19
19
19
19
19
19
市劳险发字[1999]1号
1999年1月1日
受雇人员6
雇主14
京劳社养发[2002]176号
临时工3
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8
京劳筹字[1998]559号
1989年2月1日起
16
京劳筹字[1991]127号
1991年5月1日起
16
25
京劳险字[1992]106号
1992年8月1日起
25
12.5
市劳险发字[1992]703号
1992年10月1日起
2
市劳险发字[1992]628号
1992年10月1日起
文件号
执行日期
筹集比例变化情况(%)
个人缴费
企业缴费
职工
其他人员
国有
集体
外商投资
合作总社
劳服
个体
京政发(86)117号
1986年9月1日起
11.5
16.1
市劳险字(87)30号
1987年1月1日起
13.5
20.5
市劳险字(8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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