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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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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

关于印发《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等

职业安全健康制度的通知

公司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结合公司的生产性质、特点及状况, 对公司的各项安全活动以制度加以规范和明确, 以落实责任,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规范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秩序, 确保员工和公司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现将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等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 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1、工伤管理规定

2、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3、”三同时”管理制度

4、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6、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7、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8、临时线路审批制度

9、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0、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12、安全防护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13、特种设备管理标准

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5、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

16、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17、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18、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19、职业病及职业中毒管理制度

20、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工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 做到安全生产, 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全体员工。

3. 工伤事故报告

3.1 发生工伤事故, 受伤人员或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向本单位领导、监督保障部报告, 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

3.2 各单位不得拖延、隐瞒工伤事故, 报监督保障部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可先电话告之, 随后书面报告) , 监督保障部负责组织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公司在伤害事故24小时内电话或书面上报永川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发生死亡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 包括3人) 事故的24小时内, 必须将工伤事故上报永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重庆船舶工业公司等相关部门。

3.3 任何单位、个人拖延、隐瞒上报, 对受伤害人员造成不利后果的将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对救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4 在永川城区以外发生的事故, 公司视情况派人前往出事地点进行调查处理。

3.5 因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的, 必须标明移动的位置、部位和物件等,

对无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者, 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6 在公休节假日发生事故的, 受伤人员或单位值班领导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和监督保障部报告, 并组织进行及时抢救和现场保护。

4. 工伤事故调查

4.1 监督保障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 要立即赶到现场勘察, 协助抢救。并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初步情况, 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作好记录。

4.2 工伤事故, 由监督保障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4.3 事故调查过程中, 相关单位领导应积极参加和支持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不得拒绝。

4.4 事故调查要认真查明事故经过, 确定事故性质, 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书面报告公司领导, 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

5. 工伤认定和待遇

工伤认定和相关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6. 工伤事故的处理

6.1 事故发生后,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员工不吸取教训不放过)进行处理。

6.2 对于工伤者治疗期间, 提出与国家关于工伤医疗待遇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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