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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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
[摘要]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问题被越来越重视。我们应针对法律上的空白制定新的法律,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具体而言就是针对新问题作出规定;取消或调整一些规定;增强行政查处手段,强化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创新,我们应建立健全国家技术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壮大创新主体;推进教育创新,培养创新人才;发挥政府制度保障作用,营造创新环境。
[关键词]知识产权;经济全球化;特征;发展目标;创新
[目录]
引言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
二、我国知识产权现状以及在面对经济全球化时的机遇和挑战。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发展目标。
结论
注释和参考文献
引言
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的时间不长,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产权问题及著作权问题越来越被重视,而它与公司法的分离也使它的地位更加重要。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缺少对某些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知识产权立法与传统民事侵权理论相冲突;知识产权法内部存在矛盾与分歧;知识产权立法对新生事物缺乏必要的预见性,这些问题都凸现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足,我们应本着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修改,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记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所享有的权利。[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智力劳动成果方面享有的权利指的是专利权和著作权。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有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著作权中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2、商业标记方面享有的权利指的是商标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权人的权利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3、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方面享有的权利指的是商誉权、信用权、商品化权。
(二)我们研究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为了搞清楚知识产权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有什么特点,让其能更好的指导人们的学习和司法实践。归纳知识产权特征的标准有二:1、知识产权的特征必须是知识产权所特有
的,否则就无法通过知识产权的特征将其与其他民事权利区分开。2、必须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具有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以下四个:
(1)、客体的非物质性
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财产,不以物质的形态存在。[2]知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占有不是实在、具体的,而主要表现在认识和利用上。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在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效力只及于某一特定国家。知识产权在该国领土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超出该地域范围就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有它的特殊情况,在某些经济一体化的地区,有些国家通过签定多边或双边条约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到了扩展,但这种扩展只是扩大了知识产权的地域范围,并未突破地域性本身。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其独占使用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正是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才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3]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该保护期限的,则该权利消灭或可自由使用。但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的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法律长期予以保护,例如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
二、我国知识产权现状以及在面对经济全球化时的机遇和挑战
20世纪80、90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仅仅把注意力放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我国政府“十一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不断涌现,现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对某些新产生的侵权无法进行有力的调整。我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四点。(一)、知识产权立法缺少对某些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例如就地域管辖问题而言,世界各国对其规定有很大的差异。(二)、知识产权立法与传统民事侵权理论相冲突。例如在《商标法》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在民事侵权中,成立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有损害事实。(三)、知识产权法内部存在矛盾与分歧。例如有些被告把原告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并在名称中突出显示该商标,使消费者误解。在我国的《商标法》中,上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了被告的企业名称权,但却在
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四)、知识产权立法对新生事物缺乏必要的预见性。例如在网络中的“网络实名”问题,这种行为很难从法律上进行界定为侵权。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经济越来越显示其无穷的力量。在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是其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我国而言,进十几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已经给予了高度重视,相继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在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我国也注意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协调的趋势,尽量与有关国际公约相适用。我国已经加入了很多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或协定,但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和要求相比较,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一)、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二)、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
(三)、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的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四)、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这主要是看有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五)、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针对这些差距,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而言,应从两方面着手进行:1、制定有关法律。例如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还没有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对商业秘密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了一些规定。2、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就专利法而言,我国已于1992年、2000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已经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