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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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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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注重专业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各级资质均分为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两个专业。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资本和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职人员,其中包括至少一名高级职称人员。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自查和评估。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报送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信息。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重新评审并取得新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资质评审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评审工作分为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代表人申请书;(二)公司章程和法人证书;(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项目案例;(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

第十二条技术评审主要包括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的评估。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并向申请单位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就评审结果提出复议,复议期限为三十日。

复议期限届满后,评审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是指在城市和农村发展过程中,通过科学的方法和规划编制,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提升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规定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相关单位,依据一定的资质要求和管理程序,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能够胜任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业市场秩序,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效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涉及到资质申报、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和评价奖惩等环节。

首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履行资质申报程序,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和认定。

资质等级一般分为几个等级,比如甲级、乙级、丙级等,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水平进行评定。

其次,资质认定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抽查、询问、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主要是为了确保单位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行性。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主管部门会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查。

此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还包括对其工作成果的评价和奖惩。

主管部门会定期组织专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质量、效果和创新性等方面。

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鼓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可以采取警告、暂停资质、撤销资质等措施进行惩戒。

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中,也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在一些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条件和能力可能相对较弱,此时可以采取一些特别措施,加强对这些单位的引导和培训,提高其规划编制的水平和质量。

此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还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确保其工作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4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4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 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

建筑工程设计院资质一、甲级二、乙级三、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第九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第十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第十一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5)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则(一)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二, 标准(一)甲级(二)乙级三,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可承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二)乙级可承担Ⅰ级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Ⅱ级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设计.建筑工程设计院资质一、甲级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6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4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4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条件,并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条件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六条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主要条件包括:(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二)具备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三)具备相应的注册人员,并且注册人员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职称;(四)具备相关的技术装备和研究开发条件;(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六)具备一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实践经验。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教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大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创新研究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副教授、中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中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一定的创新研究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一)注册人员中拥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二)具备小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三)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和业务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资质等级进行申请。

第三章资质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资质管理机构提出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资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经验;(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装备和研发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
定》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8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6.01.11
【实施日期】2016.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6年1月11日1 /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一、概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发展,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水平和质量保障能力,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评定、备案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二、资质评定1.资格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城乡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资质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土地利用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等。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还应具备相应的规划编制经验,并有相应的项目示范。

2.评定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评定分为初次评定和定期评定两个阶段。

初次评定是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首次申请资质评定的过程,定期评定是指每个一定周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重新申请资质评定的过程。

(1)初次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首次进行资质评定时,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申请书、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介绍、业绩展示、质量控制措施等。

审核机构应对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审,以确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评定要求。

(2)定期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向审核机构申请定期评定。

定期评定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最近一段时间内的工作业绩,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相关资料。

审核机构应根据评定标准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进行重新评定。

三、备案管理1.备案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编制成果的备案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编制报告、规划设计图纸、公示材料等。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并及时作出备案决定。

2.备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经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个专业类别。

上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申请及审批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申请及审批内容1、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以下简称“首次申请”);2、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暂定期满重新核定(以下简称“重新核定”);3、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升级(以下简称“升级”);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换证(以下简称“换证”);5、《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变更(以下简称“变更”)。

6、《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以下简称“注销”);四、申请及审批条件(一) 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升级、换证应提出申请,考核是否满足相应等级资质认定技术标准。

(二) 变更应提出申请,考核是否满足变更的相关要求。

变更的要求如下:1、变更单位名称:(1)企业:应获得上级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依法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事业单位:应获得上级部门同意;依法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变更时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应不变,如发生变化视为首次申请。

2、变更法定代表人:(1)企业:应获得上级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依法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应获得上级部门同意;依法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变更其他信息仅需提出申请。

(三) 注销应提出申请,交回原资质证书和出图专用章。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书面申请文件(具体材料详见附件)。

申请文件应符合规范,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内容应真实、完整。

申请人对所有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一) 申请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文件装订成册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许可处(总窗口)收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服务质量,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师管理条例》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包括城乡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建筑设计、规划咨询等领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和管理部门监督,提供优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服务。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组织机构、人员、设备、资金和业务能力,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服务质量。

第二章资质管理要求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注册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二)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相关工程实施资质等级和规模,以及规划设计或专业勘察等级和规模;(三)具有认可的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建筑设计、规划咨询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并有合适的职称结构;(四)具备适合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设备、软件、图书资料等条件,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服务顺利进行。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县级以上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证书。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文件规定的资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行为。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章功能与职责第九条所在县级以上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审核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发放资质认定证书;(二)负责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信息公示系统;(三)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四)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城市规划的发展需要,在鼓励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格提高资质的前提下,对未达到资质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曝光,对已经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职业不当的人员进行警示或者禁止务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如下:
一、资质等级划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二、资质申请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财务条件;
3. 拥有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相关专业技术和经验的专业人员;
4. 具备规划编制相关项目管理能力;
5. 具备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业绩。

三、资质审批和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批和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和评定具体程序根据相关法规进行。

四、资质管理要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遵守以下要求:
1. 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业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任务或者篡改文件;
2. 确保编制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3. 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编制质量;
5. 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反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五、监督和管理
国家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撤销资质、吊销执照等。

六、定期评估和维持资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维持资质的依据。

七、资质联合和合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联合或合作进行规划编制项目,但需满足资质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总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发展和规范运行。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独资或者独立独资的全资子公司,并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相关业绩或者至少5年以上城乡规划编制经验;(二)具有合法经营的资金和固定办公场所;(三)拥有符合要求的人才队伍,包括至少两名高级城乡规划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完成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和经验。

第四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估。

第六条根据评估结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发放相应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单位可以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程序第七条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应当填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的公司章程及法人注册资料;(二)申请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以及银行贷款合同等相关财务文件;(三)申请单位的人员名单以及相关从业经验证明;(四)申请单位的近期业绩报告以及项目完成情况说明;(五)申请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申请费用。

第九条城乡规划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及费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公告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公告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评审。

评审结果按照审核合格、审核不合格、审核通过等分类公布。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对审核通过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在公告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颁发的资质证书信息纳入城乡规划资质管理系统。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3篇)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3篇)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编制单位的资质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确保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相关要求,具备开展编制工作的能力。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内容: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编制工作的单位。

二、资质申报1. 编制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申报资质。

2. 资质申报需要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3. 资质申报需经专业评审团队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资质的依据。

三、资质评审1. 资质评审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评审标准进行。

2. 评审团队应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经验,评审结果应具有公正、客观的性质。

3. 资质评审结果包括资质等级和有效期限。

四、资质管理1. 编制单位应妥善保存资质证书和评审文件,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2. 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和C级,资质有效期按年度计算。

3. 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应具备定期自查和评估的程序,对资质失效或不合格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编制单位,可采取警告、降级、暂停资质等处罚措施。

2. 处罚决定应经过合法程序,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形成有效的约束力。

六、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2. 定期进行对编制单位的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资质进行调整和管理。

七、附则1. 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资质管理规定和制度不适用。

这份规定仅为参考,实际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0题)1、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担任规划单位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是()A.高级专业技术职务B.中级专业技术职务C.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D.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答案】 B2、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方法内容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体现了公众有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的权力B.政府通过经济杠杆来管理城市规划体现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经济方法C.对于违法建设的罚款和竣工验收资料逾期不补报的罚款处罚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关于法制方法的运用D.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具体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体【答案】 C3、以( )为主线,提高发展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坚持在发展中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A.加快城乡规划建设B.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C.构建和谐社会D.贯彻落实发展观【答案】 B4、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在大、中城市繁华商务区规划新建变电所,宜采用()结构。

(2017年真题)A.全户外式B.箱体式C.附属式D.小型户内式【答案】 D5、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规定,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下列哪项规定不合理()。

A.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B.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C.不得在有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进行建设D.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答案】 C6、《城乡规划法》规定,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单位,由(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A.省级B.市级C.县级D.乡级【答案】 C7、行政体制核心组成部分是( ),其也是行政体制得以正常运转动力。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水平和行为规范,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可持续性,特制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资质分类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1. 一级资质:具备较强的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规模较大或重点项目的编制工作,并能提供高质量的城市规划咨询服务。

2. 二级资质:具备一定的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一般规模项目的编制工作,并能提供相应的城市规划咨询服务。

3. 三级资质:具备基本的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参与规模较小项目的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城市规划咨询服务。

二、资质审核和评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核和评估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资格: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要按照市规划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审核费用。

2. 资质审核:市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3. 资质评估:市规划部门定期对已获得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种等级。

三、资质管理与奖惩1. 资质证书发放:市规划部门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具有颁发资质的法律效力。

2. 资质保障:市规划部门会对持有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于不合格的单位,将视情况降低其资质等级甚至予以撤销。

3. 奖惩措施:市规划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工作质量,进行奖惩措施的实施。

如对于业绩优秀的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可以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四、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 严守职业道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职业道德,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秉公办事,不得有贪污腐败、泄密等行为。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建设部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月23日发布,并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抓好贯彻落实《规定》是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为建立规范有序的规划设计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做好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工作,促进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规定》,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抓好贯彻落实。

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也要认真学习《规定》精神,并按《规定》要求,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二、严格执行资质登记与标准,推进技术革命。

为推进我省城市规划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经济效益,按照《规定》的分级标准,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规定: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技术装备上应达到技术人员1台微机/人,并配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软件,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

在规划设计收入上,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达到240万元/年以上,乙级应达到150万元/年以上。

丙级院规划编制单位在技术装配上应达到技术人员0.8台/人以上,并配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软件,计算机出图率达到90%以上,规划设计收入达到75万元/年以上。

三、进一步规范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认真贯彻《规定》精神,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必须填写《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具备相关材料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设计院、规划院、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分为不同级别,包括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第五条一级资质的条件包括:(一)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强的综合实力;(二)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项目经验,并有较多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三)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力;(四)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二级资质的条件包括:(一)具备一定规模和一定的综合实力;(二)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项目经验,并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三)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力;(四)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三级资质的条件包括:(一)具备一定规模和基本的综合实力;(二)具备一定的规划编制项目经验,并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三)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能力;(四)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核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基本证明材料、项目经验材料、专业人员资质证明等。

第十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单位的综合实力、项目经验、专业人员资质等。

第十一条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章资质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级别和相应的规定,开展相应级别的规划编制活动,不能超越其资质范围。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体系,包括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等,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质量,依法保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资质认定与分级管理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经相应资格认定机关审核认定后取得资质。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A、B、C三个等级,资质等级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资质审批程序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资质认定材料,包括申请书、业绩展示、师资力量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资质认定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

3. 资质认定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四、资质管理要求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业绩要求。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城乡规划编制质量。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定期向资质认定机关报送业绩、财务等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和评估。

五、资质管理的监督与处罚1. 资质认定机关应定期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 对于资质认定后违反规定行为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机关可采取警告、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处罚措施。

3.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机关可取消其资质,并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名单。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于已经具备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资质转换手续。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积极配合资质认定机关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资质信息。

4. 资质认定机关应及时更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信息,并加强对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培训。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

新乡市城乡规划设计资质备案在本市域范围内从事需要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查的设计项目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在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建立城乡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单位,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才受理其城乡规划成果的申报审批;未办理备案的,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不受理其城乡规划成果的申报审批。

申报材料1. 《新乡市市设计资质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 国家、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4. 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5. 《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需要提供职称证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注册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无独立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7.设计合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8.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即办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办理流程:1、窗口受理、初审2、申报材料输入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和规划局网络3、材料核对无误后窗口核发备案表给业主备注: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到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办变更手续。

外地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我市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申请表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等级核发部门证书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拟承担的规划编制任务项目名称项目概况业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参编人员概况姓名职务技术职称备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年月日(公章)备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入新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设计人员的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4. 企业公章、出图章字样;5.以往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的介绍资料;6.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无独立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需要提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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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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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它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
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它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它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能够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能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它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能够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

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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