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颁布新法规调整食用菌等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盟颁布新法规调整食用菌等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
7月3日,欧盟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EC)NO. 629/2008号法规,对(EC)NO. 1881/2006法规第三部分食品中铅、镉和汞三种重金属的最大限量标准作了调整。
其中涉及食用菌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修改:1、关于铅含量。原标准对人工栽培食用菌的最大限量标准一律为0.30PPM,新标准修改为仅对蘑菇、平菇和香菇规定最大限量标准为0.30PPM,其他人工栽培食用菌未做规定。2、关于镉含量。原标准对人工栽培食用菌的最大限量标准一律为0.20 PPM,在新标准中,蘑菇、平菇和香菇的最大限量标准保持不变,仍为0.20 PPM,其他人工栽培食用菌则放宽到1.0 PPM。
新法规将于公布之日起20天后,即2008年7月23日开始生效。
欧盟委员会法规(EC) No 629/2008
2008.7.2
对法规(EC)No 1881/2006关于食品中特定污染物最大限量标准的修订
欧盟委员会
考虑到建立欧共体的条约
考虑到1993年2月8日制订的理事会条例(EEC)315/93中关于食品污染物的委员会程序(1),尤其是其中的条款2(3)。
鉴于:
(1)法规(EC)No 1881/2006 (2)制定了关于食物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限量标准,包括铅、
镉和汞等重金属含量的限定。
(2)为保护公众健康,保证污染物的含量水平不会成为健康隐患成为当务之急。铅、镉和汞的最大含量必须在安全水平,在良好生产和规范农业/ 渔业操作的基础上,尽可能保持低含量。
(3)根据新资讯,即使是良好农业和规范渔业操作也不能使某些水生物种和食用菌中铅、镉和汞的含量继续维持在法规(EC)No 1881/2006附件中所规定的水平。因此需要修改那些污染物的最大限量标准,以此保证高水平的消费者健康保护。
(4)欧洲议会2002/46/EC号决定第2条款和2002年6月10日讨论各成员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类似法规的理事会会议(3)都定义了食品添加剂。目前在其中特定食品添加剂中发现了高含量的铅、镉和汞等重金属,“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也发出通告。这表明这些食品添加剂很大程度上可以让人摄入大量的铅、镉和汞。因此为保护公众健康,有必要给食品添加剂中的铅、镉和汞的最大含量做出限制。铅、镉和汞的最大含量必须在安全水平,在良好生产和规范农业/ 渔业操作的基础上,尽可能保持低含量。
(5)海藻会自然累积镉。因此干海藻或以干海藻为主要成分的食品添加剂较其它添加剂含有更高含量的镉。鉴于此,放宽对干海藻或以干海藻为主要成分的食品添加剂中隔的最大含量要求。
(6)各成员国和食品业经营者需要时间来适应新的食品添加剂最大限量标准,故食品添加剂最大限量标准的执行相应后延。
(7)有必要对法规(EC)No 1881/2006附件附注1做出修订,进一步明确水果的最大限量标准不适用于树生坚果。
(8)2007年3月28日关于食品(4)中农残监控的委员会建议2007/196/EC和2007年5月3日关于食品中丙烯酰胺水平监控的委员会建议2007/331/EC这两个文件中已经提出了新的监控建议。据此,法规(EC)No 1881/2006中关于监测和报告内容的条款需要给予完善。由于委员会建议2005/108/EC(6)中提出的对多环芳烃的监控操作已经敲定,因此该建议可以不予考虑。
(9)法规No 1881/2006因此需要做相应修订。
(10)本法规中提出的措施与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的意见一致,
该委员会接受本法规:
条款1
法规(EC) No 1881/2006修订如下
1..条款9,第三段被以下规定替换:
对于委员会决定2006/504/EC(44 )和委员会建议2006/794/EC (45)中所定义之黄曲霉毒素,二垩英,二垩英类多氯联苯,非二垩英类多氯联苯的发现,各成员国应向委员会报告。对于委员会建议2007/196/EC(46)和2007/331/EC (47 )中所定义之丙烯酰胺和呋喃的发现,各成员国应向EFSA报告。
(44) OJ L 199, 21.7.2006, p. 21.
(45) OJ L 322, 22.11.2006, p. 24.
(46) OJ L 88, 29.3.2007, p. 56.
(47) OJ L 123, 12.5.2007, p. 33.’
2.该法规的附件也做相应修订。
条款2
该法规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起第20日生效。
附件3.1.18 ,3.2.19 ,3.2.20 和3.3.3制订的最大限量标准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合法进入流通市场的产品不受此标准限制。产品投放市场后,解释/证明所产生的费用由食品业经营者负担。
本法规对所有成员国具有完全直接的约束力。
2008年7月2日布鲁塞尔
For the Commission
Androulla V ASSILIOU
Member of the Commission
附件法规(EC)NO 18811/2006修订如下:
(4)附注(1)中新增:
树生坚果不受水果最大限量标准限制。
(5)附注(8)被以下句子替代:
本栏所列的食品指在委员会公告2006/141/EC (OJ L 401, 30.12.2006, p. 1).中所定义之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