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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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监-2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名称:工程

建设单位:

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二0 年月

目录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二.工程施工测量监理

(一) 开工前测量准备和控制测量监理

(二) 管道工程测量监理

(三) 地基处理(搅拌桩)测量监理

三.材料见证取样监理

四.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监理

(一)工程概况及特点

(二)监理工作流程

(三)监理工作要点

五. 顶管施工质量监理

六.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七. 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八. 旁站监理方法和要求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工程施工监理的控制目标,在本工程监理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更具实施性和操作性的监理工作细则,起到具体指导工程监理实务作业的目的。本实施细则容为主要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程序、监理要点和监理方法。编制依据为:

1.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2.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3.本工程监理规划

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 T13663—2000)

5 .埋地高密度聚乙烯中空壁缠绕结构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BJ/T 《(15—33—2003)

6.《纤维缠绕玻璃钢管道安装设计与施工》

7.埋地给水排水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129-2001)

8.《玻璃纤维缠绕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压力管》(JC/T83-1998)

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JGJ79—2002)

1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2—2002)

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4—2002)

1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3—2002)

二.工程施工测量监理

(一)开工前测量准备和控制测量监理

1.开工前监理工程师须检查承包人测量人员资质、岗位证书和数量;测量仪器型号、精度和检定情况。

2.检查控制桩平面位置和高程的复核结果与精度。

3.检查承包人开工前布设的临时水准点和管道(渠)轴线控制点的成果与精度,并组织复核测量及签认。

4.承包人须校测原管道、构筑物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5.检查控制桩的埋设及保护情况。

6.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 50268—97)中的规定,

7.测量资料表式采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

(二)管道工程测量监理

1.沟槽开挖前, 承包人进行管位轴线、井位中心桩和原地面高程以及基坑开挖放线测量,经自检合格后,填报工程测量记录表和水准测量(纵断高程)记录表并附有关示意图等资料,由测量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核并签署意见。

2.沟槽开挖成型后,承包人进行基底位置、尺寸和高程检测,提交相应申报资料。测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复承包人沟槽测量检验报告,按要求组织部分或全部复核测量。3.管基底换填层,施工前后承包人均应进行自检,并提交相应资料。由测量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测量并签署意见。

4.管道安装前,按设计和规要求,承包人对管基须进行自检,将其位置、平面尺寸、高程填报有关资料。由测量监理工程师与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5.沟槽回填前,对安装完毕的管道的转折点和井位等,承包人须进行实地测量其位置与高程,由测量监理工程师按要求组织进行复核测量。

6.质量标准要求: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 50268—97)《埋;地高密度聚乙烯中空壁缠绕结构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T 15—33—2003)和《纤维缠绕玻璃钢管道安装设计与施工》中规定。

(三)地基处理(搅拌桩)测量监理

1.检查复核控制桩的布设和测设精度。

2.根据施工图设计, 施工前承包人进行桩位放样和原地面高程测量,填报报验申请表和有关测量放样自检资料, 由测量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核并签署意见。

3.承包人应经常对桩的轴线控制进行检查,防止偏移,并对控制桩妥善保护。

4.成桩后,由承包人提交自检报告和测量记录等资料,其中成桩检查由测量监理工程师与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核并签署意见。

5.质量标准要求: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中的有关

规定。

三、材料见证取样监理

项目监理部按见证取样计划书及相关规定,对钢筋、焊接接头、水泥、砂、碎石、管材、砌体材料、砼试件、砂浆试件、回填土及主要水电安装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其工作程序及要求如下:

1.见证取样送检程序

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审查见证取样协议书及计划书→按计划进行见证取样、封样、送检等工作→签认《见证取样送检表》,并填写见证取样台帐→在监理日记中做见证取样记录→对见证取样送检情况进行汇总。

2.见证取样要求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项目试验检测见证取样频率为100%。

2)对委托试验检测的检测机构须保留其具备相应资质的证明文件。

3)审查施工单位见证取样协议书及计划书,提出意见及批复;计划书应报送市质监站和监督检测机构。

4)施工单位取样员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规程及见证检验计划书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和制备,见证员必须在旁见证。做好样品的现场取样、封样、送检等见证工作,并做好见证取样记录,建立见证取样台帐。

5)施工单位取样员负责填写见证取样表,见证员审核签字认可,并共同对样品做出标识,并注明在取样记录表上。见证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每次见证取样样品所代表材料的标识。

6)对见证取样不合格的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并责令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清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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