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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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陕人社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7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现将《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05号)要求,定于8月在全省开展2012年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主题实名登记服务到人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二、时间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三、服务对象(一)2012届以及往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各类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

四、活动目标(一)登记管理到位。

对辖区内2012届及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摸清人员底数、所学专业、求职意愿、服务需求等情况。

(二)跟踪服务到位。

为每一位有就业愿望和服务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并对他们接受服务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

(三)政策落实到位。

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好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重点抓好“四个落实”:对自主创业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规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见习的,落实基本生活补助;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人员,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11.10•【文号】教学[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80万人。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十分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还不少;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严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任务更为艰巨繁重。

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现就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1.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国发16号文件)精神,把2012年作为“落实年”,切实加大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大力推进就业优质服务,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确保2012年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持续增加;毕业生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困难帮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取得新突破;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高校的“一把手”要切实加强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学以致用,报效祖国。

3、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5、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应诚实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及自己的情况,充分细致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

6、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违约。

7、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就业政策第四条学校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就业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单位、地区就业;支持毕业生升学进一步深造;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照以下基本政策:1、对于非定向招生的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调控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选择就业单位;2、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

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如有工作岗位需求,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推荐;3、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其户口、档案关系的,可选择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户口、档案材料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或托管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黑教学[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黑教学﹝2008﹞40号)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进一步适应就业形势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化运行、程序化操作、制度化约束、科学化实施、便捷化服务、现代化办公”六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就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工作规则》在完善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创新思路的原则,集工作机制、政策规定、就业指导、工作程序为一体,对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政策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

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本规则,要通过辅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就业工作规则》的学习和宣传活动,使就业工作人员和广大毕业生明确职责,把握就业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就业工作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因此,各学校在贯彻执行《就业工作规则》过程中,要结合学习上述有关毕业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具体工作中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院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院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处是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原则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七条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八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实行管理。

第三章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第十条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部署,制定和修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布置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 .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发挥就业创业教研室的作用,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3 .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就业网的服务功能,加强就业信息传达。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等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等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等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5.29•【文号】教学[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高等教育正文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工商行政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413万人,比上年增加75万人。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改变当前基层面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

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政府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调控力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7.25•【文号】人社厅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目前,2012届高校毕业生已陆续离校,其中尚有一部分高校毕业生仍在寻找工作。

各地要将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开展实名登记,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是准确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摸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底数,认真做好登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摸清底数。

各地可以通过办理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托管、人事代理、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高校提供、与教育部门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入户走访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全面摸清辖区内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和基本情况。

(二)信息登记。

各地在摸清情况的同时,要认真填写《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建立实名制信息数据库。

《登记表》中的信息要确保完整、真实、准确,不漏项、不缺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辽政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2〕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领导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充分考虑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

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树立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全力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部队建功立业(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对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

通过加强宣传、实行最低服务年限等措施,吸引和留住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

(二)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实施细则XXX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实施细则为更好地开展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工作,XXX特制定如下跟踪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思路和为学生、家长、企业负责的原则。

一、严格考察用工单位,把好学生就业第一关1.对于已经建立用工关系的单位,实就业处应结合回访了解的信息再与相关负责人联系,进一步了解企业环境及详细情况。

2.对于新建立企业,应通过多种途径,如咨询劳动局、招商引资办公室、企业人事部、车间工人等详细了解企业的情况。

3.实就业处人员应将了解的企业情况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4.实就业处人员了解完情况后,就所了解的情况开会研究,选择企业效益好、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金量高的企业向学生做高效率介绍。

5.学生根据介绍的企业情况,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企业,并写好就业申请。

二、学生上岗前、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学生经过十几年的在校研究,从现在开始走出校门,步入社会,踏上陌生的工作岗位。

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实就业处的老师一定要做好学生的导师,让学生踏实地走好每一步。

1.岗前指导:1)安全教育(岗位操作、交通、人身、财产、饮食等);2)优胜劣汰的市场用工体制;3)面试指导(面试时注意的问题、范围内容);4)在工作、生活中遇到问题的解决办法;5)告知学生学校电话和就业教师的手机号码。

2.跟踪管理:1)学生面试合格后按企业要求安排体检,办理入厂手续,并签定用工实协议。

2)学生上岗后按照学生所在企业、从事岗位、宿舍、电话等建立详细档案。

3)协调企业人事部人员做好学生在企业情况反馈工作,学生在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学校、家长,以便派人前去处理。

4)学生上岗一周内学部或实就业处要回访一次。

5)以后每两个星期安排一次回访,直至协议期满。

6)协议期满后应和学生保持联系,每季度联系一次,详细了解每名学生的工作、生活情况,随时记录在学生档案上。

7)回访具体措施:①协议回访时间:自上岗之日起一年。

②回访地点:学生宿舍、实车间、企业人事部、学校、同学会。

成“9+3”就发〔2012〕1号。关于印发成都市2009级9+3学生就业促进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成“9+3”就发〔2012〕1号。关于印发成都市2009级9+3学生就业促进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成都市藏区“9+3”免费教育计划学生就业促进工作协调小组成“9+3”就发〔2012〕1号成都市藏区“9+3”免费教育计划学生就业促进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2009级“9+3”学生就业促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9+3”学生就业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经市领导同意,现将《成都市2009级“9+3”学生就业促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完成2009级“9+3”学生就业促进工作目标任务。

成都市藏区“9+3”免费教育计划学生就业促进工作协调小组(代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1 -成都市2009级藏区“9+3”学生就业促进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藏区“9+3”免费教育计划学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成委办〔2011〕20号)精神,切实做好2009级藏区“9+3”学生就业促进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9+3”学生就业促进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切实将帮助“9+3”学生就业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构建领导有力、责任明确、运转有序、措施得力、服务到位的工作格局,多渠道开发和提供就业岗位,全面落实扶持政策,加强困难“9+3”学生就业援助,积极帮助和促进“9+3”学生就业,就业率达100%。

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后续管理服务,促进“9+3”学生稳定就业。

二、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帮助学生实现就业(一)中职学校所在地党委、政府负责牵头做好“9+3”学生就业促进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引导和帮助当地学生在内地安心就业、在企业稳定就业。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积极支持“9+3”学生就业。

- 2 -(二)市教育局要按照市协调小组2011年印发的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督促指导中职学校做好“9+3”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工作,使每个“9+3”学生都得到系统的择业就业指导,确保80%以上“9+3”学生毕业时落实就业岗位,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文人劳社〔2012〕22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联合发文)

文人劳社〔2012〕22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联合发文)

文人劳社〔2012〕22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 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企业:为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缓解我县专业人才短缺的矛盾,根据省人事厅等六厅委《转发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浙人才[2006]10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41号)、温州市人事局等六局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温人才[200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的确定和发布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成县教育局 文成县财政局 文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文件对在本地办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具备见习条件并能积极提供见习岗位的企业,经人事部门考察核准,可确定为高校毕业生见习试点单位。

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考核可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

见习岗位的数量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确定。

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的征集每年一次,由县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后,通过文成县政府网和文成新闻网统一发布。

二、见习学员与见习岗位的对接和见习期管理见习学员为本地生源且符合见习岗位条件要求的、尚未就业的应届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本县紧缺专业可放宽到非本地生源),具体由县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根据当年毕业生报到情况以及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情况予以公布。

对未就业的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提出见习要求的,也可视情予以安排。

对接工作由见习单位根据岗位要求与高校毕业生自行商定,报县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审核,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确定。

招生就业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招生就业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2012年招生就业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山农大学通字【2012】9号为加大招生就业工作量化考核力度,构建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全校招生就业工作科学发展,实现“招生、教育、就业”三位一体良性循环,根据学校《关于加强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坚持“既重结果,又重过程;既重签约率(报到率),又重贡献率;既重横向比较,又重纵向对比”的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客观公正地反映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充分调动学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全校招生就业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提高生源质量,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二、考核内容(一)招生工作考核(200分)1、贡献率(40分):学院2012年实际招生录取人数;2、工作成效(40分):学院各专业招生工作情况;3、学费缴纳(60分):新生学费缴纳情况;4、新生报到(60分):报到率、报到率增幅、退学情况。

(二)就业工作考核(200分)1、就业率(100分):签约率、签约率增幅、就业贡献、就业率;2、重点工作(60分):生源统计、就业市场、创新创业、方案上报、档案转寄;3、常规工作(36分):组织领导、教育指导、基地建设、信息发布、入伍预征、先优评选、总结分析、跟踪调研;4、调研创新(4分):调查研究、工作创新。

三、考核要求1、招生就业工作考核分自查自评、量化考核、总结表彰三个阶段进行。

各学院于2012年10月上旬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学校于10月中旬组织量化考核。

招生人数、报到率和新生学费缴纳情况以招生办公室统计数据为准;毕业生签约率和就业率以派遣离校时和截至9月底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数据为依据,按照最高值计算。

2、按照招生工作考核占40%、就业工作考核占60%的比例计算招生就业工作考核总分,根据考核结果评选2011―2012学年招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

3、截至2012年6月底毕业生派遣离校时,各学院要确保实现签约率达到70%、就业率达到90%的基本目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晋政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实现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目标责任,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坚持就业优先,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发展战略,在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努力实现转型跨越发展中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实现扩大就业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要健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和监督。

二、畅通就业渠道,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三)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要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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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实施细则2012年9月为推进我院国家骨干院校项目建设,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使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结合我院骨干院校项目建设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工作目标,引导毕业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意识,采用积极主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不断开拓就业市场,促进毕业生就业。

建立立足山东,兼顾沿海,面向全国,以国有铁路、地方铁路、城市地铁、铁路工程局、铁道装备制造企业、地方企事业单位为服务方向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设立院、系两级就业指导办公室,实施就业“一把手工程”,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促进就业机制。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的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一)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宏观领导,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相关部门就业工作的开展;(二)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部署,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三)审定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四)负责全院毕业生跟踪调查方案的审定和实施;(五)负责总结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审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六)讨论、决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四条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一)负责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计划、就业指导工作实施细则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学院就业教育宣传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协调;(三)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的管理和安排工作;(四)组织开展与全院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五)负责全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及生源信息的上报工作;(六)负责对招聘信息以及对用人单位的审核备案工作;(七)负责毕业生就业派遣建议方案的编制、汇总、上报工作;(八)负责开展大型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招聘活动;(九)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率分月分系分专业的公布、汇总及上报;(十)负责全院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的办理和发放;(十一)负责全院毕业生跟踪调查的安排和管理工作;(十二)办理毕业生就业单位的调整和改派;(十三)负责学院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代表学院对内、外发布就业信息及相关政策;(十四)协助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奖惩各系年度就业工作;(十五)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一)负责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计划;(二)负责本系的就业宣传工作;(三)负责组织本系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就业咨询和就业指导等工作;(四)组织本系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五)负责本系毕业生生源摸底调查,并对毕业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上报院就业指导中心;(六)负责组织本系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招聘活动;(七)负责本系毕业生需求信息收集及毕业生推荐工作;(八)负责本系毕业生跟踪调查及社会声誉的调查建档工作;(九)负责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派遣建议方案的编制;(十)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按要求上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十一)完成学院领导及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它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工作。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市场开拓、考察调研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市场开拓、考察调研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协调、组织、安排和管理。

各系要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就业单位,在校企合作的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大力开拓就业市场,并寻求订单合作。

对需外出联系考察调研用人单位的,写出调研计划,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就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

调研工作结束,提交书面调研报告。

第五章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谈第七条学生的就业洽谈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

学院组织的双选会原则上安排在毕业前一年的9月初开学以后进行,对“订单”培养的双选活动,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学院及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收集需求信息,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发布;第九条学院实行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办法,用人单位来我院招聘毕业生,需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凡来我院举行第一次招聘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单位介绍资料、招聘简章(包含详细的岗位需求和明确的薪资待遇等)、招聘人员的有效证件。

学院就业中心将以上证件的复印件进行存档。

第十条双向选择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洽谈的重要活动,是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

双向选择活动一般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联合相关的系统一举办,如果用人单位的专业需求只涉及某个系,可由该系就业办公室独立组织。

第六章就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毕业生生源情况调查。

根据教育厅的安排和我院的实际,我院的生源调查在每年十月初开始调查来年毕业生的生源情况,各系要积极做好本系毕业生的生源调查,并于十一月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指导。

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要贯穿入学至毕业的始终。

各系应在每年七月初将本系开展就业创业指导的计划以书面的形式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系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于九月初下达我院就业创业指导工作计划。

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重心在各系,各系要根据就业形势和毕业生情况,细心安排。

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校园网、就业宣传栏、个案指导等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充分认识就业形势,了解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择业方法和技巧,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树立艰苦创业精神,正确评价自己,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十三条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就业信息。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就业办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就业信息,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向毕业生发布。

第十四条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双选会应在学院就业中心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各系负责组织该系毕业生主动参加,积极应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五条推荐与签约。

毕业生在推荐与签约时,需填写《XX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并携带成绩单原件和个人简历。

第十六条编报就业派遣建议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各系需将该系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上报院就业指导中心,院就业中心依据各系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派遣建议方案审核、汇编我院毕业生就业派遣建议方案,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毕业生体检。

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各系负责组织毕业生体检。

第十八条毕业生派遣和改派。

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审查确定后,各系协同学院就业中心共同完成毕业生派遣;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就业指导中心完成已毕业学生的改派工作。

第十九条就业报到。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的重要凭证之一,毕业生应按学院规定时间及时领取,妥善保管。

若报到证丢失,毕业生持有关材料到院毕业生就业中心开具证明,由毕业生本人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补办。

第七章就业率第二十条毕业生就业人数是指通过以下八种形式就业的毕业生人数之和:(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四)毕业生自主创业;(五)升学;(六)毕业生出国工作、出境留学等;(七)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参军、三支一扶等)。

(八)其它灵活就业;第二十一条关于就业形式的认定(一)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形式就业的,以“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有效协议为准;(二)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形式就业的,须上交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三)通过第二十条第三款形式就业的,须上交毕业生的定向、委培协议复印件,或者招生部门的证明;(四)通过第二十条第四款形式就业的,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创业计划书、出资证明或合伙协议等);(五)通过第二十条第五款形式就业的,须提供专升本录取的相关材料;(六)通过第二十条第六款形式就业的,须提供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或者比照出国、出境的相关手续复印件;(七)通过第二十条第七款形式就业的,须提供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八)通过第二十条第八款形式就业的,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灵活方式就业证明”。

第二十二条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是指有就业愿望,但未落实具体工作的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不就业的毕业生是指拟继续学习,准备升学或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意向的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正式就业率、灵活就业率的计算方法。

正式就业率(第二十条前七种就业形式):已就业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的百分比;灵活就业率(第二十条第八种就业形式):已灵活就业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的百分比;第二十五条初次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

上报就业方案统计的就业率是初次就业率,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底统计的就业率是年终就业率。

第二十六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率统计上报的有关规定要求,我院毕业生就业率从每年的3月份开始,分系、分专业每月进行定期公布。

第八章毕业生跟踪调查第二十七条毕业生跟踪调查,是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继续和深入,此项工作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筹规划,各系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我院《毕业生回访活动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系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及反馈。

第九章就业工作经费第二十八条学院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和宣传、组织就业指导、资料印刷、外出联系、组织和参加人才招聘会、就业调研等方面,各部门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的核算。

学院依据国家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就业工作经费按不低于全部毕业生人数所交年度学费的3%核算划拨,专款专用。

第十章考核和奖惩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毕业生就业工作完成情况和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是主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一条生均经费的20%,依据就业率划拨;就业率连续较低的专业,缩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有出入的,以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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