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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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行业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的通知-[1994]财会字第3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行业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的通知-[1994]财会字第3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行业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行业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的通知([1994]财会字第33号1994年7月20日)为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分户报送制度,除已有的外商投资工业、旅游企业外,我们又新制定了外商投资房地产、商品流通、银行、租赁、农业、交通、施工等行业企业的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现随文附发。

另外,根据我部近期发布的若干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我们对1992年印发的外商投资工业、旅游企业的会计科目表和会计报表项目作了一些相应的调整,现一并下发,请转知所属各类外商投资企业自1994年10月份起按新的报表格式编制会计报表。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资产负债表会外房01表__年__月__日单位:━━━━━━━━━━━━┯━━┯━━━┯━━━┯━━━━━━━━━━━━━━━━━━━━━━━┯━━┯━━━┯━━━资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行次│年初数│期末数──────────┼──┼───┼───┼───────────────────────┼──┼───┼───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现金│ 1 │││短期借款│ 41 ││银行存款│ 2 │││应付票据│42 ││有价证券│ 4 │││应付帐款│43 ││应收票据│ 5 │││应付工资│44 ││应收帐款│ 6 │││应交税金│45 ││减:坏帐准备│7 │││应付股利│46 ││预付帐款│8 │││预收帐款│47 ││其他应收款│10 │││其他应付款│49 ││待摊费用│11 │││预提费用│50 ││存货│12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51 ││其中:在建开发产品│13 ││││││一年到期的长期投资│ 14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52 ││其他流动资产│15 │││其他流动负债│53 ││流动资产合计│16 │││流动负债合计│54 ││长期投资:││││长期负债:│││长期投资│17 │││长期借款│55 ││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19 │││应付公司债│ 56 ││固定资产:││││应付公司债溢价(折价) │57 ││固定资产原价│20 │││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58 ││减:累积折旧│21 │││长期负债合计│59 ││固定资产净值│22 │││其他负债:│││固定资产清理│26 │││筹建期间汇兑收益│60 ││在建工程:││││递延投资收益│61 ││在建工程│27 │││递延税款贷项│62 ││无形资产:││││递延出租收入│63 ││场地使用权│28 │││其他递延贷项│64 ││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29 │││待转销汇兑收益│65 ││其他无形资产│30 │││其他负债合计│66 ││无形资产合计│31 │││负债合计│67 ││其他资产:││││所有者权益:│││开办费│ 32 │││资本总额(货币名称及金额__) │││筹建期间汇兑损失│ 33 │││实收资本(非人民币资本期末金额__) │ 68 ││递延投资损失│ 34 │││其中:中方投资(非人民币资本期末金额__) │ 69 ││递延税款借项│ 35 │││外方投资(非人民币资本期末金额__) │ 70 ││其他递延支出│ 36 │││减:已归还投资│││待转销汇兑损失│ 37 │││资本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其他资产合计│ 39 │││所有者权益合计│││资产总计│4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附注:1.由企业负责的应收票据贴现__;2.租入固定资产__;3.本年支付的进口环节税金___。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管理中存在着利润确认难以界定、未分配利润留存境内而形成“隐性外债”、外汇指定银行难以有效行使利润汇出代位监管权等诸多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利润确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利润确认难以界定。

根据《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及2002年颁布的《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利润汇出时须向银行提供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等6项资料。

但在日常业务中频现税务部门认定的应缴税所得额与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企业利润不一致的情况,部分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证明除了本年缴纳所得税外还包括往年欠税补税款,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当年利润汇出时难以把握当年实缴的所得税,增加了银行审核企业利润真实性的难度。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局限于表面真实性。

年度审计报告是外汇指定银行确认、审核外商投资产生利润真实性的另一重要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增加原材料价格、加速折旧、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等多种方式减少企业自身利润,以及是否存在通过利润分配抽逃资本等异常情况,银行仅凭审计报告难以把握,使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真实性审核在较大程度上局限于表面真实性。

(二)利润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存在监管盲区。

现行政策法规规定,企业只需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及完税证明等即可到银行办理利润汇出;企业只需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转增资本决议即到外汇局进行登记。

但对利润分配无明确规定,企业对利润的处置和分配拥有自主权,企业利润是否分配、何时分配、分配多少、以何种形式分配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基本上无限制和监管。

外汇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全面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信息,只有企业办理利润汇出后,外汇指定银行在FDI系统中进行备案后,方可查询相关数据。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20年8月本报表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隐秘,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一〕总那么〔二〕统计范畴和要紧内容〔三〕统计资料的报送、治理和公布二、报表名目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形表〔六〕吸取外商投资评判表四、附录〔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附那么一、总说明〔一〕总那么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外商投资统计的差不多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取外商投资情形,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形,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形,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治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3、本制度适用于地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报表的编制
企业应当编制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报表,列示各类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等信息。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报表的使用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报表可以向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有关企业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状况的信息,有助于他们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报表
现金流量表
会计凭证
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和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账簿
是按会计科目设置,连续记录经济业务,反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化及余额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
会计凭证与账簿
CHAPTER
03
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利润分配时间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权益结构、投资者权益的变化及其原因和性质。
所有者权益变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方法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按照以下步骤编制: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本期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其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本期利润分配和利润转入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最后,将上述两项内容综合起来编制成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当资产使用权已经转移,并且已经取得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时,应当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当劳务已经提供,并且已经取得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时,应当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1

利润计算
2
3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应当按照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计算。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主要指标权威解释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主要指标权威解释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主要指标权威解释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伙”、“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他”。

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中西部优势产业”;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投资的产业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鼓励类”和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须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批复文件或备案回执中体现相关内容。

业务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或办理设立及变更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根据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

功能性机构:系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其他功能性机构,以及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开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性公司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有关规定从事创业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联合年报

联合年报

关于开展2014年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广东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转发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字〔2014〕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以下简称联合年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合年报工作部门东莞市联合年报工作部门包括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以及市外汇局。

二、联合年报的企业范围凡2013年12月31日前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提交和填报年度报告,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

三、联合年报的时间2014年6月2日至6月30日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时间,外汇年报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至8月31日。

四、联合年报网上申报(一)联合年报网上申报使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网址:(广东省),企业可登陆该网址进行注册、填写并提交国家统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书(2013年度)》等表格,并可在6月30日前对错误、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错误、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

(二)外汇年报网上申报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网址:/asone/。

企业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网站查询《关于做好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年报操作指引》等资料。

(三)财政部门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需登录“东莞市财政局企业报表网上直报系统”:http://121.10.6.216:8001/netrep/index.jsp填报。

首次使用的企业请详细阅读该网页首页下载专区的“外商年报简易用户手册”。

项目生产经营情况月报表

项目生产经营情况月报表
内容必填
日期:202X年 月 日
公司借款
每月向甲方申请进度节 点量为准。
合同约定付 款节点付款 方式
以房抵 款总金额 按合同约 定应支付 按合尚同欠约 定应支付 按合尚同欠约 定应支付
尚欠
尚欠合计
外部借款
按合同约定的节点付款方式填写
本月到账 每月1日-31日到账工程款
工程款
统计
支付比例
支付比例
支付比例
进度
点量为准。
甲方累计支付工
程款(含商票、
抵房)
实际支付
实际支付
实际支付
产值供应合计
应付合计
支付合计
次月资金支付计
划,根据合同约 定及产值预估进
次月分包支付计划
行填报。
次月材料款支 付计划
次月人工费 支付计划
年底资金情况摸底统计(注:此表格每年10月至春节放假前每月进行填报其
确有资金缺口的项目必须进行情况说明并明确资金缺口金额。
总支付比 例
次月计划 支付汇总
春节放假前每月进行填报其余时间段责不填报) 明并明确资金缺口金额。
资金缺口情况说明
清单明细
按合同约 定应支付
实际支付
按合同约 定应支付
尚欠
次月资金 支付计划
支付比例
按合同约 定应支付
实际支付
按合同约 定应支付
尚欠
次月资金 支付计划
支付比例
0
0
按合同约 定应支付
实际支付
按合同约 定应支付
尚欠
次月资金 支付计划
支付比例
本月至春节前预 估完成产值
预计回款
年底人工费预 年底材料款预 年底分包款预计 预估年底资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9•【文号】财会[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统一企业的会计标准,我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遵照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1995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验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财务管理表格)附件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旅游类)编制说明

(财务管理表格)附件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旅游类)编制说明

附件6: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旅游类)编制说明一、填报范围本套报表适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旅游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二、报表组成1、资产负债表(旅游类)(会外年旅01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旅游类)(会外年旅01表附表1)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旅游类)(会外年旅01表附表2)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旅游类)(会外年旅01表附表3)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旅游类)(会外年旅02表),客房经营情况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1)餐饮经营情况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2)公寓(或写字楼)经营情况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3)商品经营情况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4)电话经营情况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5)洗衣经营情况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6)交通经营情况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7)商务经营情况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8)娱乐经营情况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9)美容美发经营情况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10)租金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11)行政管理费用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12)市场推广费用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13)能源及维修费用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14)非经营费用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15)营业外收支明细表(会外年旅02表附表16)分部报表(业务分部)(会外年旅02表附表17),分部报表(地区分部)(会外年旅02表附表18)3、现金流量表(会外年通03表)。

4、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外年通04表)。

三、资产负债表(会外年旅01表)与外商投资企业报表(非金融类)资产负债表(会外年企01表)填报相同。

四、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会外年旅01表附表1)与外商投资企业报表(非金融类)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会外年企01表附表1)填报相同。

五、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外年旅01表附表2)与外商投资企业报表(非金融类)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外年企01表附表2)填报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表号:外资统基1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进出口企业代码 3100□□□□□□□□□200 年月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补充企业(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批准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沪统审字(2008)17号
补充资料:1、最近一期企业验资报告时间:200 年月日验资机构名称:验资报告编号:
2、利润来源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3、其他实际入资类型:□①股权并购/股权受让②合并/分立③其他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表日期:200 年月日
说明:1.企业于月后15日前将此表以网上填报方式上报有关外资统计主管部门,12月份报表代年快报,年检数据代年报。

2、表中各指标不得擅自改动,所有数据保留整数
说明:1.利润分配情况和外方实际汇出利润根据实际发生期的数额填报。

2.在本报告期尚未投产经营的企业,只需填报期末资产及负债情况。

2014年修订后的银行特色报表S24表填报说明

2014年修订后的银行特色报表S24表填报说明

S24《外资银行基础报表附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部分为外资银行《资产负债项目表》的补充,旨在收集填报机构部分资产方、负债方以及收入支出项目的分类数据。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外资银行基础报表附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W003 号3.填报机构:填报本表的机构包括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

4.报送频度:月报(境内汇总数据)、季报(外国银行分行并表口径)、半年报(厦门国际银行合并报表数据(含附属公司))。

5.报送时间: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7 日、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 日、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 日。

月报遇“劳动节”顺延一天、“国庆节”顺延三天。

6.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xx。

7.数据单位:万元。

8.四舍五入要求:保留整数。

9.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 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及核对关系本表中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

本表中中资指由中国政府或境内居民投资的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本表中外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登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7.22•【文号】[97]汇国函字第205号•【施行日期】1997.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7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05号1997年7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加强外汇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我局对1980年1月1日以来发布的外汇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我们结合当前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现行有效的统计报表规定进行了归并和修改,以便提高报表质量,方便具体操作。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分局负责将有关文件及折算率表转发给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报送报表。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17传真电话:(010)68402316联系人:金梅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一、填报内容: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报表名称及表号为1.《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见附表六)、《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收入部分)》(见附表一)、《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支出部分)》(见附表二),表号为“汇国统1表”。

2.《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明细表(收入部分)》(见附表三)、《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明细表(支出部分)》(见附表四),表号为“汇国统2表”。

三资企业月报表表格(共2份)

三资企业月报表表格(共2份)

企业主要出口商品情况明细表表号:外资统基2表(2)年月制表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填报单位(盖章):市外经贸局、统计局补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国家(地区)计量单位本月本年累计数量金额(美元)数量金额(美元)合计外经贸工作指标月报表指标名称指标数外资企业国内销售总额万美元是否企业总部是设立时间:否是否为服务外包是否有否设立研发机构名称金额万美元创立自有品牌个数品牌名称是否世界500强是投资金额万美元否填表说明:1、企业总部:是指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企业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协调职能的总机构。

2、服务外包:承接外国(地区)服务外包,或者获得国际认证服务外包的企业。

3、研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有固定的科研人员、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专门从事产品、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机构,具体以工商、环保、外经贸、科技、发改、经贸等部门有关批准文件为准。

4、自有品牌:企业自有的产品经相关部门核准所取得的注册商标。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注: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镇外经办表号:外资统基2表制表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填表单位: 年1- 月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补充企业编码: 文号:商资统进发[2003]510号海关代码: 金额单位:万美元(保留二位小数)指标名称实际投资按验资报告统计备注本月投资本年投资历年累计投资本月验资本年验资历年累计验资最近一次企业验资报告时间:一、实际投资(一)中方出资验资机构名称:(二)外方出资其中:利润再投资验资报告编号:其中:现金实物本年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工业产权1、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2、建筑物:其它3、进口设备:(三)企业境外借款4、国内购买设备:二、生产经营情况本月本年累计本月本年累计1、产品销售合计2、购买原材料合计其中:直接出口其中:直接进口国内销售国内购买深加工结转(转出)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入保税仓保税仓转出其它其它三、期未职工人数(人)单位负责人:复核: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6.24•【文号】[92]财工字第294号•【施行日期】1992.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管理本地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者改变合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规模较小,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下同)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则确定。

《绍兴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网上直报系统简明操作手册》

《绍兴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网上直报系统简明操作手册》

三、填录数据
1. 封面代码填写:点击"2009年年报填报"进入报表系统,填写封面代码。封面上初始化字段请各家企业核实,如果与登录后所看到的单位代码,单位名称不同的请及时联系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其他信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编制单位、企业主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其他信息按实际情况填写。单击" ",若有错误提示,根据提示进行修改,直到没有错误为止,填写完毕后点击" "进行保存。
8、怎么知道数据已经通过财政审核通过了?
答:上报状态是"已确认"状态表示财政已经审核通过。"已驳回"状态表示数据没有通过,请检查。
9、如何设置IE?
答:IE浏览器单击菜单"工具->Internet选项...",打开IE设置窗口,并切换到"安全"标签页,在"请为不同区域的Web内容指定安全设置"下选择"受信任的站点",然后单击"站点(S)..."按钮,打开"可信站点",在"将该网站添加到区域中(D)"文本框中输入"http://122.224.59.13:7001/netrep"。然后单击"添加"按钮。在"请为不同区域的Web内容指定安全设置"下选择"受信任的站点",然后单击"站点(S)..."按钮,打开"可信站点",回到Internet选项窗口,单击"确定"按钮,IE浏览器设置完毕。
2. 报表数据的录入:填写报表时首先选择报表,然后将光标定位于要填写数据的单元格,输入相应指标数据。

关于每月按时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表的许诺书

关于每月按时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表的许诺书

关于每月按时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表》的承诺书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自2009年1 月起,我公司启用上海市商务委信息平台的《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表》网上填报系统,有关承诺如下:
一、上报时间:每月按规定1日-15日填报为正常上报,16日-24日上报为迟报,过了上述时间则为漏报和拒报。

二、我公司承诺每月如实在网上报送外资统计报表,不漏报、不迟报、不虚报、不伪造、不篡改。

并在输入完毕以后,打印一份,存档备查。

三、企业本月或本年度如有验资情况,即上报一份验资报表给区经委。

四、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交当地统计部门与经委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企业盖章)
年月日
部门留存:。

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85.04.24【实施日期】198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发布)一、为了加强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四、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要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对会计科目进行编号。

本制度的编号方法是:总帐科目采用四位数字编号,一级明细科目采用二位数字编号,连同总帐科目共为六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合于本企业需要的科目编号。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五、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应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有关附表等会计报表,并应按季、按年将会计报表报送有关单位。

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应分别报送: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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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月报表
企业名称及企业编码:表号:外资统9表
投资方式:制表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投资国别及代码:国家统计局
企业类型: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其他□企业状况:未投产□已投产□投资中方经济类型:开业时间:年月总投资:注册资本:其中外方:
企业详细地址:法人姓名:电话:邮编: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
1.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收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具体表现为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

2.销售(营业)成本: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其构成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3.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表示。

4.企业应缴所得税:是指根据企业利润和相关税率计算的当期应缴所得税税额。

5.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实现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

6.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资产总额,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与其它资产。

7.负债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其中,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个经营周期的债务。

8.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权益总额,包括资本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9.从业人员人数:是指到期末止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

其中,外籍职工人数是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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