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博士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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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博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为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
士学位)或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人员。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
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
以上奖励。
(三)具有提出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在学位授与单位规定的期
限内,向学位授与单位递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发行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得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
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印出密封),其中至少存有一名博
士生指导教师。
扩展资料
博士学位授与单位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判定申请人与否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
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存有关键的著作、发明者、辨认出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所
推荐,学位授与单位同意,可以免去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轻易提出申请出席博士论文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