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生产装置工艺防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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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生产装置工艺防腐蚀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炼油生产装置工艺防腐蚀措施的管理,减轻腐蚀介质在原油加工过程中对设备、管道的腐蚀,保证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艺防腐蚀措施,是指为解决常减压装置“三顶”(初馏塔、常压塔、减压塔顶)系统,以及催化裂化、焦化、重整、加氢精制、加氢裂化等装置分馏系统中低温轻油部位设备、管道腐蚀所采取的以电脱盐、注中和剂、注水、注缓蚀剂等为主要内容的工艺防腐蚀措施(以下简称“工艺防腐蚀措施”)。上述措施是炼油生产装置低温部位防腐蚀的主要手段。

第三条各企业要制定加强工艺防腐蚀措施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和落实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企业的工艺(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艺技术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对工艺防腐蚀措施实施效果的监督与评定, 与防腐蚀药剂的采购(供应)部门、有关车间等共同形成完善的管理网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企业对工艺防腐蚀措施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企业主管工艺技术的领导全面负责炼油工艺防腐蚀措施的管理工作,应及时听取工艺防腐蚀工作情况的汇报,检查工艺防腐蚀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艺防腐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

第六条工艺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工艺防腐蚀工作的归口管理。

(二)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工艺防腐蚀工作的标准、规范、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本企业工艺防腐蚀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生产装置工艺防腐蚀的技术方案,协调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参与技术改造或引进项目中有关工艺防腐蚀技术方案的审查。

(四)负责确定有关工艺防腐蚀措施的监测项目、控制指标及分析频率,并根据防腐蚀监测效果,及时对工艺防腐蚀措施作出调整。

(五)负责组织本企业工艺防腐蚀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经验交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工艺防腐蚀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针对原油加工过程中工艺防腐蚀工作出现的问题,积极组织工艺防腐蚀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工作,不断提高工艺防腐蚀技术管理的水平。

(七)根据防腐蚀监测的结果,在与设备管理部门、生产车间及防腐蚀研究检测部门充分讨论、确认的基础上,负责审查核定工艺防腐蚀各类药剂的品种、规格、需用计划及供应商,并交供应部门严格执行。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工艺防腐蚀管理工作的标准、规范、制度,配合工艺技术管理部门做好本企业工艺防腐蚀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对工艺防腐蚀措施的实际应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日常监测工作,择机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在线监测,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工艺技术管理部门,并上报主管领导。

(三)配合工艺技术管理部门组织制订工艺防腐蚀管理制度及事故

预防措施,为确保工艺防腐蚀措施取得良好的效果创造条件。

(四)根据装置加工原油的品种和设备腐蚀情况,配合工艺技术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工艺防腐蚀药剂和新技术的应用研究、评价工作,提出最佳工艺操作参数以及药剂品种。

(五)根据各类药剂的实际防腐蚀效果,配合工艺技术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工艺防腐蚀各类药剂的品种、规格、需用计划及供应商。

第八条物资采购(供应)部门职责

(一)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上级管理部门关于工艺防腐蚀药剂的管理要求,根据药剂使用计划,从工艺技术管理部门审查核定的供应商中采购药剂,并对所购药剂的质量负责。

(二)负责组织药剂的质量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药剂妥善保管、合理发放。

第九条生产车间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工艺防腐蚀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技术条件进行操作。

(二)根据工艺防腐蚀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写本车间的工艺防腐蚀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并上报主管部门审定。

(三)负责处理和解决在工艺防腐蚀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种药剂的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或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工艺防腐蚀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负责做好工艺防腐蚀措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有真实完整、随时可查的现场数据记录。

(六)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报表和总结材料,并根据药剂实际消耗量,及时上报药剂需用计划。

第三章药剂管理

第十条工艺防腐蚀药剂的选用

(一)工艺防腐蚀药剂的型号和供应商应相对固定,包括新装置的防腐药剂选用,由工艺技术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工艺技术管理部门应认真听取设备管理部门、生产车间和有关研究监测单位关于防腐蚀药剂实际使用效果的意见,结合供应部门提供的商务资料,在进行评选的基础上,与设备管理部门、生产车间和防腐蚀研究监测单位、供应部门共同审核,确定防腐蚀药剂的型号和供应商。

(二)工艺防腐蚀药剂的型号和供应商确定后,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若所购药剂不能满足生产和防腐蚀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制定更改方案。

(三)首次定购防腐蚀药剂的数量,以不超过3个月的消耗量为限。试用期间,有关车间应及时上报使用效果的总结材料,并据此来确定是否继续使用该产品。

第十一条药剂的质量检验

(一)工艺防腐蚀药剂在入厂时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存放或由车间领取使用。

(二)药剂的质量检验工作由物资采购(供应)部门负责组织。物资采购(供应)部门在购进工艺防腐蚀药剂后,首先应认真检查其产品质量报告单(包括产品合格证),然后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抽样检查),具体的抽样检查工作可指定本单位具有药剂性能检测能力的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承担,检验后应出具正式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各企业工艺技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供应部门所采购的药剂质量进行抽查。必要时应对所使用的药剂进行性能试验和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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