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02.14

•【字号】闽科财[2007]12号

•【施行日期】2007.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科财[2007]12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等四部委《“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06〕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仪器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宗旨:

(一)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

(二)合理配置我省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

(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

第四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行自愿为主的原则,对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采用公益服务与有偿共享相结合的原则,设备拥有方承担应有的共享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体制。加强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领导和管理,为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条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建立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简称共用网)和工作机制,规范申请、服务、管理、考核、奖补等工

作流程,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导向、服务规范、评价科学、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站。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互联网网站形式,为管理部门、用户和共用网成员单位搭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促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专业人才队伍素质。

第九条加强区域合作。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和公共服务,更好地为我省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成立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大型仪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科技厅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省科技厅、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监局等相关厅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大型仪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发展规划;

(二)统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资金;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大型仪器办)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大型仪器办主要职责:

(一)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定共用网成员单位和入网仪器设备;

(三)审定有偿服务价格和服务奖补方案;

(四)确定定期评估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对共用网成员单位和入网仪器的定期

评估考核;

(五)负责协作共用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协作共用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八)协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有关事宜;

(九)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由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大型仪器办聘请,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协助评议共用网成员单位及其仪器设备入网申请和有偿共享优惠价格;

(二)协助评估入网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和仪器机组技术水平;

(三)协助检查和考核共用网成员单位服务质量;

(四)协助评审入网仪器大修或升级申请。

第四章入网与使用

第十三条同时满足以下入网条件的仪器设备可申请加入共用网,经评估,由大型仪器办批准,成为入网仪器设备。

(一)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

(二)性能指标达到本省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三)运行正常,能提供准确、可靠、及时的对外服务;

(四)使用与维护骨干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分析测试资格和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凡设在我省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拥有符合条件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均可申请加入共用网,经评估后,由大型仪器办批准,成为共用网成员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