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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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合同法》并不调整所有的合同关系。《合同法》所称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二)合同主体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三)合同的内容限于一定范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四)合同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不同。(三)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不同。
(四)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五)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对于判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六)主合同、从合同
一般而言,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审议通过。《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编,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为了正确适用《合同法》,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的原则《合同法》第三条。
(二) 自愿的原则《合同法》第四条。
(三) 公平的原则《合同法》第五条
(四) 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
(五) 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法》第七条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明确规定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等六种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了贯彻合同自愿原则,《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内容与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
2、要约的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4、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2、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迟延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而对于意外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四、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不同于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
二、有效合同
(一)有效合同的概念
有效合同,又称为生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有不同情况。
三、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因而在法律上对当事人无约束力的合同。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未成立。
(二)无效合同的适用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具有以上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