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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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统保示范产品介绍
一、产品概述
(一)保险险种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及其附加险
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附加险包括:
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
附加第三者保障保险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被保险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化工、冶金有色、电力、建材机械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障范围
(一)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1、基本险
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死亡、残疾,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还涵盖了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援费用、调查勘验费用、法律费用。
2、附加险
(1)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死亡、残疾情形以外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其它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其从业人员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从业人员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附加第三者保障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残疾情形以外的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其它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费计算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
一、保险费计算公式
基本险保险费=基本险基础保险费*企业风险系数*(1+每人责任限额调整因子)*(1+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因子)
附加险保险费=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企业风险系数*(1+每人责任限额调整因子)*(1+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因子)
总保险费=基本险保险费+附加险保险费
注: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因子=安全管理水平调整因子+上年度事故记录调整因子;且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因子降幅不超过20%。
二、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一)生产企业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二)经营企业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三)附加险基础保险费
1.生产企业附加险基础保险费
2.经营企业附加险基础保险费
四、企业风险系数
(一)生产企业风险系数
(二)经营企业风险系数
五、保险费率调整因子
(一)每人责任限额调整因子
档次每次事故每人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
责任限额
浮动比例
1 30万元9万元0
2 40万元12万元+20%(上浮)
3 50万元15万元+40%(上浮)
4 70万元21万元+70%(上浮)
5 100万元30万元+100%(上浮) (二)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