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青岛经济适用房继承后可以马上交易吗?
青岛经济适用房继承后可以马上交易吗?经济适用房是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法律规定了家庭在购买到经济适用房之后在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同时,经济适用房是可以继承的,那青岛经济适用房继承后可以马上交易吗?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的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经济适用房是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法律规定了家庭在购买到经济适用房之后在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同时,经济适用房是可以继承的,那青岛经济适用房继承后可以马上交易吗?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的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青岛经济适用房继承后可以马上交易吗?经济适用房是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而且不受5年的上市年限的限制,但是在继承之后仍是保持着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的。
那么如果再次上市的话仍是需要符合头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
经济使用住房也可以赠与,但是必须在房屋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之后才可赠与。
▲二、经济适用房继承的政策有哪些?因为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质,所以在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时候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而关于经济适用房继承的有关政策有如下几点:1、申请人的资格在审核阶段时,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人死亡,那么将对其余申请家庭成员的资格重新审核。
若是在审核已经完成的时候的,则无须重新审核,申请的其余家庭成员仍是保留有住房保障的资格。
2、在保障房的租赁合同签订之后,若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的,租赁的合同则是继续是有效的,若死亡者的是主申请人的,那么需重新更改主申请人的,并且要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3、若是在合同期满的时候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的,住房保障的机构将会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仍然是符合准入的标准。
4、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而且继承的时候是不需要房产证满5年的。
5、若对于在完成了房屋产权的登记之后,房屋权利人的死亡问题在办法中有提及,即是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也是可以继承该房屋的。
6、如果房屋的权利人死亡的,那么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申请的家庭成员向非申请的家庭成员支付现金,非申请的家庭成员放弃房屋的继承权来办理房屋权属的登记,这样也可以回避该经适房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制。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青房委发[1998]第1号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正文:----------------------------------------------------------------------------------------------------------------------------------------------------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青房委发[1998]第1号1998年12月31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青岛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可按本办法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第三条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发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件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
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个体劳动者和无业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表C-1或表C-2),并提供家庭收入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
(三)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审核确认。
对经确认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单位凭审核确认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购房手续。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修订)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6•【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1999.05.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1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房。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
建设、计划、财政和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布。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布;各区、市应当将本区、市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用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二)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三)建安工程费;(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应摊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五)管理费,以前列各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控制在2%以下;(六)贷款利息,是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计算基数不得超过本款所列(一)至(四)项成本之和的40%,其中多层住房计息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房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计息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计息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05]24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和〘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4号),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权属登记凡在2002年5月24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青土资房发〔2002〕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施行之前签定买卖合同的,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按商品房买卖登记的规定办理,不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实施意见〙施行之后签订买卖合同的,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须按规定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其它相关要件。
二、上市交易(一)2002年5月24日〘实施意见〙施行之前,已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按商品房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按商品房交易的规定办理。
(二)2002年5月24日〘实施意见〙施行之后,已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按规定换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的,以及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准予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
(三)2005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的规定,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准上市交易。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文号:青政发[2001]105号发布日期:2001-11-16执行日期:2001-12-1生效日期:2004-1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建设第三章价格和购买第四章产权和上市交易第五章附则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
第四条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住宅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宅中心)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和建设第五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宅中心负责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已被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市住宅中心根据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凡使用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二)批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
青岛经济适用房
青岛经济适用房简介经济适用房是指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建设的、以满足适度居住需求为目标的、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青岛作为中国著名的沿海城市,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但由于房价的不断上涨,普通家庭面临较高的购房压力。
因此,青岛市政府积极推动经济适用房建设,为市民提供稳定、高品质的住房选择。
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1.资格条件:符合青岛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的家庭,包括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
2.面积限制: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有所限制,一般为90平方米以下。
3.购房限制:经济适用房购房人需满足一定的工作和居住稳定要求,即购房人在本市购买的第一套住房,并已在青岛市连续缴纳个税或社会保险。
4.购房资金:青岛市鼓励购房人通过商贷、公积金贷款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
5.购房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政府统一制定,一般远低于市场价。
青岛市政府高度重视经济适用房建设,并加大了政府投资力度。
目前,青岛市已经建设了多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
这些小区一般配备了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等特点。
同时,这些小区还配备了学校、医院、超市等商业设施,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
青岛市政府还鼓励开发商建设经济适用房。
开发商在取得相关资质之后,可以申请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并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销售和管理。
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支持。
青岛经济适用房的优势青岛作为一个美丽的海滨城市,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民众前往发展和生活。
经济适用房在青岛市的建设和发展中具有以下优势:1.解决住房问题: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满足了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解决了他们的住房问题,增加了城市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促进社会平等: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减少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3.推动经济发展: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推动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繁荣,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青岛市经济适⽤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很多⽹友想了解青岛市经济适⽤房买卖政策是什么,下⾯,店铺的⼩编就为您解答⼀下:1、什么房⼦能卖⼀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前市场价格进⾏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房的业主,只能以不⾼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后的结果经济适⽤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后,原购房⼈仍符合经济适⽤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住房。
3、怎么购买①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购买此类经济适⽤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群都能购买。
购买此类⼆⼿经济适⽤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地出让⾦。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经济适⽤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房的客户,⾸先必须满⾜普通经济适⽤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还需办理经济适⽤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续。
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房超过核定最⾼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住房产权管理。
4、如何选购经济适⽤房⾸先,结合⼯作单位、居住习惯、⽣活⽅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房项⽬。
如上班单位离项⽬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
其次,到项⽬现场考察,了解项⽬本⾝的配套设施,并结合⾃⾝的需要进⾏购买。
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园、⼩学以及医院等配套。
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为了规范青岛市经济适用房交易,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制定
以下交易规则:
一、市场调节价交易原则
经济适用房在购买时实行市场调节价交易原则,即由市场主体通
过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房屋交易价格。
具体操作方式由市场主体自行
商定。
二、竞买资格条件
(一)购房人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并提供真实
的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情况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等。
(二)购房人需在摇号过程中中签,并按照公示的购房顺序依次
参加竞买。
三、竞价方式
经济适用房交易可以采用竞价方式,竞买人应按照现场竞价要求
进行操作,提交有效报价,每次竞价递增幅度不得少于最低竞价幅度。
竞价结束后,按照竞价结果确定购房人。
四、交易过户
(一)竞价成功的购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交易款支付至经
办机构指定账户。
(二)经办机构收到购房款后,为购房人出具《房屋买卖合同》
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三)购房人应在签约前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一旦签约,不得
因房屋原因退房或要求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
购房人在购买房
屋时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购房过程合法、公正、透明,维护自
身权益。
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1. 背景介绍青岛是中国东部沿海城市,经济发达,人口众多。
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青岛市政府实施了经济适用房政策,旨在提供合理的住房选择,并降低购房门槛。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行为,制定了一系列交易规则。
2. 经济适用房的定义和条件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者贷款建设的、销售给符合一定条件的购房人群的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居住本地:购买者应该是青岛市户籍或者在青岛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5年。
•家庭收入限制:购买者家庭年收入应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
•无自有产权住房:购买者及其家庭成员在青岛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年龄限制:购买者应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3.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流程3.1 申请购买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第一步是申请购买资格。
购买者需要向青岛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口簿、收入证明等。
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购买者将获得购买资格。
3.2 查看房源信息获得购买资格后,购买者可以通过青岛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供的渠道了解到当前可供选择的经济适用房房源信息,包括楼盘位置、户型、价格等。
3.3 缴纳认筹金认筹金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意向金,也是确认购房意愿的表达。
购买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认筹金,并签署认筹协议。
3.4 确定选房顺序根据缴纳认筹金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一般采取公开摇号或者电子抽签的方式进行选房。
选房时,购买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心仪的房源。
3.5 签订购房合同选房后,购买者需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
购房合同是双方权益保障的法律文件,包括了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
3.6 办理贷款手续如果购买者需要贷款购房,需要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尽快办理贷款手续。
购买者可以选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申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和期限。
3.7 过户及交付贷款手续办理完成后,购买者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并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剩余的房款。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得方式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土地收益价款,住房性质保持不变。
二、取得条件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其购房人可申请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无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共同申请人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3.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什么?
青岛市经济适⽤房政策是什么?青岛市经济适⽤房政策是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业主是可以根据⽬前的市场价格来进⾏出售的⼲涉,事后出售完毕是需要按照10%来缴纳综合地价款项的,这是属于法律当中所明确规定的。
⼀、市政策是什么?青岛政策紧随国家的相关政策,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前市场价格进⾏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确需出售的,只能以不⾼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对于这些出售经济适⽤房的购买者,青岛市相关法律规定: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后,原⼈仍符合经济适⽤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住房。
⼆、经济适⽤房的买卖规定内容是什么?随着青岛经济的发展以及⼤量⼈⼝的涌⼊,青岛的⼟地迅速升值,房价⼀升再升,达到了市民承受的极限。
所以很多市民担⼼青岛经济适⽤房价格会不会也像那样,价格升到⾼让⼈⽆法承受的地步?据市政府公布的最新消息显⽰,青岛三环新城的基准价格是3670元/平⽅⽶,项⽬最低价格是3570元/平⽅⽶,最⾼价格是3780元/平⽅⽶,相较于商品房4000-6000/平⽅⽶的价格,还是优惠了不少。
随着国家对经济适⽤房建设的叫停,很多城市开始陆续退出经济适⽤房保障体系,曾经风光⼀时的经济适⽤房现如今也成了落⽇的余晖,⾛到了⽣命的尽头。
、等城市已经停建了经济适⽤房,⽽青岛也将于今年6⽉份开始退出经济适⽤房保障体系,下⼀个会是青岛?这⽅⾯青岛市政府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复,但是值得庆幸的是,青岛市⽬前经济适⽤房的储备量还是⾮常可观的。
不过就已经拥有了经济适⽤房的青岛市民来说,这些均不是他们关⼼的重点,他们的⽬光⼀直聚焦在青岛经济适⽤房买卖政策以及青岛经济适⽤房价格⽅⾯,以便他们及时能将经济适⽤房上市交易,然后购买他们现在有能⼒承受的商品房。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0•【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法律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法律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减半即按2%收取;2、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房屋买卖交易的手续费为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3、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5%;4、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12、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家庭户籍证明或同籍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缩写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于住房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数据、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于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经济适用于住房建设用地以拨付方式供应,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举,保证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出售经济适用于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抽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建设和出售经济适用于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建设经济适用于住房应遵从政府主导、社会参予,全市统筹规划、分区全面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青岛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青岛经济适⽤房出售条件是怎么规定的青岛市规定的经济适⽤房的出售条件是取得房产证已满5年,补交差价,⼀般按照成交价格以购买经济适⽤房价格差价的50%缴纳,向政府交纳⼟地收益款,在完全取得经济适⽤房产权的情况下可以对外销售,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住房保障部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出售条件是怎么规定的?《青岛市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经济适⽤住房⾃房地产登记之⽇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时以经济适⽤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青岛申请审查程序是怎么规定的?《青岛市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第⼆⼗条凡夫妇双⽅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员及或丧偶不带⼦⼥的⼈员(以下统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其中⾄少⼀⼈达到5年以上;(⼆)申请⼈财产、⼈均收⼊和⼈均住房⾯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住房之⽇前5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住房所有权或使⽤权转移给他⼈的,应当计算原住房⾯积。
申请⼈只能购买⼀套经济适⽤住房。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
第⼆⼗⼀条申请⼈家庭或个⼈的财产、⼈均收⼊、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平、家庭⼈均可⽀配收⼊的⼀定⽐例和⼈均住房⾯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条申购经济适⽤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购买经济适⽤住房申请表;(⼆)户籍和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条经济适⽤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进⾏。
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说明
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说明一、合同背景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推出了经济适用房政策。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通过划拨土地、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控制房价等手段,建设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青岛作为一座美丽的海滨城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建设。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房买卖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合同。
二、合同主体1.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具有青岛户籍的家庭或个体工商户。
2.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具有青岛户籍的家庭或个体工商户,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三、合同标的甲方同意将位于青岛市____区(县)____路____号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出售给乙方。
房屋具体情况如下:1. 房屋结构:____室____厅____卫,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2. 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3. 房屋用途:住宅。
四、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1.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3. 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乙方应按照银行贷款要求,办理贷款手续,并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甲方。
4. 乙方支付房款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法的购房发票。
五、交付及办理手续1. 甲方应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整、正常使用状态下交付给乙方。
2. 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验收房屋,并签署《房屋交付验收单》。
3. 乙方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责任。
4.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承担相关税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旦签订,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青岛市个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青岛市个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一种可负担的住房选择。
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青岛市个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以一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一类住房。
它的价格相对较低,购买条件也相对宽松,对于那些无力购买商业房产的人来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在青岛市,个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签订的一份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楼层等信息。
2. 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时间:合同应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标准,包括房屋的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并约定交付的时间。
3. 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房屋的总价、首付款和贷款金额等信息,并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4. 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合同应明确约定房屋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权,以及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5. 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违约的责任和后果,包括违约金、解除合同等事项。
6. 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相关事项,如装修责任、物业管理等。
在签订个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之前,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接受。
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或不满意的地方,应及时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和协商,以便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合同内容。
此外,购房者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购房者应当确保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来确认。
2. 保留合同副本和相关证据:购房者应当保留好合同的副本和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据,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近年来,随着青岛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问题成为许多家庭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青岛市政府推出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则是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
这个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权益约定、房屋交付、贷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首先,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权益约定。
购房者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享有合法的产权和使用权。
而开发商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提供房屋。
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地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购买到符合标准的住房。
其次,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房屋的交付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同时,合同还规定了交付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购房者购买到的房屋符合预期。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交付延误和质量问题,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还涉及到贷款方式的约定。
对于购房者而言,很多人需要通过贷款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贷款的方式、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确保购房者能够顺利获得贷款并按时偿还。
这样的约定为购房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实现住房梦想。
最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还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者或开发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了约定,合同中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地约束双方的行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权益。
总的来说,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它明确了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权益约定、房屋交付、贷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这样的合同在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
条款)
补充条款:
1. 买方同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同意支付房屋的全部购房款项。
房屋的面积和位置应符合青岛市相关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和确认。
2. 买方同意在合同生效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的住房贷款手续,若买方未能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3. 卖方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青岛市房屋质量标准,并在交付房屋时提供相关的质量保证书和验收报告。
4. 房屋交付的时间应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买方应在交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的房屋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5. 买方同意按照青岛市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进行房屋出售交易,并支付与此相关的税费。
6. 若买方需要转让或出售房屋,应在购房合同生效之后的5年内与卖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若买方未经卖方同意擅自转让或出售房屋,卖方有权采取合法措施收回房屋,并买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8.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均适用青岛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空白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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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购买的规则如下:
1. 购房人必须符合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具备相应的购房资格。
2. 购房人必须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家庭财产状况证明、社保、纳税证明等。
3. 购房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购房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经济适用房采取限价销售,购房人按照限价标准购买。
5.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需要向政府支付相关的购房款项,包括产权费、公摊基金等。
6.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相应的首付款。
7.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后需要进行网签手续,并将相关的手续资料提交给政府房地产部门。
8.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的行为。
以上就是青岛市经济适用房购买的一些基本规则和要求,希望购房人能够认真遵守,合法合规地购买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