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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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三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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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
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 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 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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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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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
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 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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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2、核准制: 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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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
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 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主体: 1、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 2、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3、个人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办理现金缴存,但
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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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类型
用途
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
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
务。(2)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
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
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账户

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

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

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一】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考点二】银行结算账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一、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提示: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可存可取)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的证明文件关键词:执照、批文、证明。

强调: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一般存款账户1.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借款转存归还和其他资金收付+现金缴存(可存不取)三、专用账户1.单位银行卡账户:必须由基本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不存不取)2.可存不取: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需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四、临时存款账户1.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只收不付),其他的可提现。

五、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可申请开立。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

3.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只取不存)六、个人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考点三】票据行为【考点四】票据权利、追索和补救一、票据权利的取得1.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课程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课程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教材结构与考纲要求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三节银行卡(熟悉银行卡的分类,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第四节预付卡(熟悉预付卡相关规定)第五节结算方式(重要)(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难度大)(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熟悉票据追索)第七节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重要)(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第八节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熟悉)二、历年题型及分值比重本章是《经济法基础》课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章,与初级考生的工作实践有紧密联系。

本章在近三年的考试中,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每年必考),分值均在20分左右,是本课程分值最多的一章之一。

与流转税、所得税等章平分秋色。

三、本章重点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注意】支付结算是指转账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例题·多选题】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A.现金B.票据C.银行卡D.汇兑『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方式不包括选项A。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考题·多选题】(201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有()。

A.票据B.银行卡C.汇兑D.委托收款『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方式。

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经济法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图表总结

【经济法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图表总结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出票日期(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银行不受理(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签章(1)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更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伪造与变造“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表二、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核准制(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生效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注意】限制付款,不限制收款变更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2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撤销法定情形:(1)开户单位驾鹤西游;(2)迁址+变更开户银行【注意1】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注意2】强制撤销的情形下,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基本户使用范围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开户资格(1)“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2)外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4)非个人一般户使用范围(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2)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没有数量限制,但须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专用户使用规定(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户使用规定(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2)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3)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临时户证明文件除“设立临时机构”、“境外在境内从事临时经营”、“武警临时任务”和“注册验资”外,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规定(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可以支取现金但验资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罚则非经营性任何违规1000元经营性变更违规1000元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开立、撤销违规1万以上3万以下使用违规5000以上3万以下表三、银行卡分类是否可以透支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按功能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美国运通、维萨、大来、万事达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卡发行对象单位卡和个人卡联名(认同卡)卡申领单位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个人卡年满“18周岁”,申请表签名,身份证复印件注销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清户挂失发卡行+代办行追偿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法院【注意】无“冻结”贷记卡(1)先消费后还款(2)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最低还款额:首月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3)存款无息(同储值卡)(4)透支超期或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按月计收“复利”【注意】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按规定的利率计算,记账日由各银行自行规定(5)个人可提现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准贷记卡(1)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2)透支期限:最长60天(3)存款有息(同借记卡)(4)透支按月计收“单利”【注意】记账日为刷卡的当日或次日(5)个人可提现单位人民币卡(1)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2)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3)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清算市场(1)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2)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收单管理(1)特约商户管理:“实名制”+“本地化”(2)风险控制:“同名”单位账户结算+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30日”涉嫌违法可延长+发生退货根据“原”交易信息,退至“原”银行卡账户收费奢饰行业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汽车 1.25%一般行业百货、批发、培训、中介、旅行社、景区门票0.78%民生行业超市、仓储卖场、水电煤气、加油、交通0.38%公益事业医院、学校成本封顶房地产、汽车80批发26表四、预付卡记名卡不记名卡区分标准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单张限额5000元1000元挂失可挂失不可挂失赎回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不可赎回有效期无不得低于3年提供身份证需要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转账购买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转账充值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使用规定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不得用于购买非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资金管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表五、结算方式汇兑单位、个人、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汇款回单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撤汇汇出银行“尚未汇出”退汇汇出银行“已经汇出”(1)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2)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托收承付适用范围主体限制必须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内容限制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2021年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2021年

被 位负责人发生变更
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动 变 更
营业执照、法定代 表人或者单位负责
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有 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
人有效身份证件列 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规定中止
明有效期限的
其办理业务
第二节 非票据结算方式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概况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
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 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注意】支付结算是指转账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的工具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
章(预留银行签章)
个人
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规范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
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 户意愿
核实开户意愿,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
协议
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
②面签 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
情况
程序
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公+私)
5.预留印 单位 鉴
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经济法-第3章【必刷题+答案】

经济法-第3章【必刷题+答案】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单选题1.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前提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A.1B.2C.3D.5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委托收款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通知银行付款,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A.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B.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C.付款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D.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4.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ATM机等自助机具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积提款不超过()。

A.1万元B.2000元C.1000元D.2万元5.2022年1月1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承兑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4月20日。

2022年3月1日,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2022年4月25日,丙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丙对乙的追索权的消灭时间是()。

A.2022年9月1日B.2022年7月25日C.2022年10月25日D.2024年4月25日二、多选题6.根据规定,下列专用存款账户中,()不得支取现金。

A.基本建设资金B.证券交易结算资金C.期货交易保证金D.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7.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

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见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是()。

A.甲B.乙C.丙D.丁8.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 下刓各顷中, 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 有( ) 。
A.恪守信用, 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 由谁支配原则 C.银行不垫款原则 D.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答案】ABC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存款账户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 立、使用存款账户。 (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 保证支付。 (3)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 的自主支配权。 (4)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 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 的正常支付。
【注意】
➢ 票据和汇兑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工具, 被广大 单位和个人广泛使用, 并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银行卡成为 我国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 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托 收承付由亍手续繁琐原因, 使用量越来越少。
➢我国已经开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 以电子支付为収展方向的非 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2016年新题.多选题】 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支付结算工具包 括( ) A、 银行卡 B、 汇兑 C、 托收承付 D、 票据 答案:BD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 银行不垫款原则
办理支付结 算应遵守的 基本原则
【多选】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2020
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权利的时效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权利的时效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时效● 详细描述: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例题:1.2011年3月20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

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

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5月25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7月12日,持票人D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7月20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

关于甲银行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B.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商业汇票的出票人账户内资金不足的,付款银行可以拒绝付款C.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D.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正确答案:B,D解析:选项A、B,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曰足额付款。

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第九讲 经济法基础教案-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2学时)

第九讲 经济法基础教案-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2学时)

教学流程、教学设计、教学主要内容(第九讲)时间分配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非现金支付工具(★★)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保护收款人的合法权益;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5.填写规范:
(1)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
(2)出票日期: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日为“拾壹”至“拾玖”前加“壹”
(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详细描述:开立1.核准与备案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 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生效日规定 (1)具体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排除事项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例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账户的开立,需要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A.基本存款账户B.—般存款账户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D.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正确答案:A,D解析:开立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I)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

2.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W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W银行为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A.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B.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C.正式开立该账尸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D.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是()。

2021初级会计核心考点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

2021初级会计核心考点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1: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签章要求(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签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签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更改要求(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技巧】有关凭证更改要求的记忆口诀:出金、出日、收款人,一经更改就无效。

结算凭证经更改,银行有权不受理。

其他事项作更改,签章证明需保留。

4.票据日期书写要点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要点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提示】2019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

要点4: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对因办理变更手续收回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不再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要点5: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撤销要求(1)存款人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2)存款人必须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三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现金结算的概念及特点(-)概念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种行为。

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二)特点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二、现金结算的范围1. 职工工资、津贴;2. 个人劳务报酬;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 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 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确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避守。

3.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4.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主要支付工具1. 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 我国目前己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提示1】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概念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主体1.银行(中介机构)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三、支付工具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四、结算方式1.汇兑2.托收承付3.委托收款五、结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六、基本要求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①伪造:冒用他人签章变造:对票据剪接、挖补、覆盖、涂改、非法改变票据记载事项②出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不予受理③其他事项允许原记载人更改,需签章证明。

④单位、银行的签章:单位、银行财物章or公章 + 法人、代理人签名or盖章个人的签章:个人的签名or盖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潦草、无修改)①收款人名称:全称or规范化简称②出票日期:中文大写③金额:中文大写 + 阿拉伯数字,二者不一致票据无效,不予受理违反结算纪律的法律责任一、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1.责令整改2.没收违法所得3.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处5-50万罚款。

大于5万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二、不可即时撤销银行账户1.经营性存款人:警告 + 1000罚款2.经营性:警告 + 1-3万罚款三、违规使用结算账户(1)单位款项转入个人账户(2)违规支取现金(3)逃废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账户(5)从基本账户以外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6)开户资料变更未在规定期限通知银行的* 违反(1)-(5)①经营性质存款人:警告 + 5000-3万罚款②非经营性质:警告 + 1000罚款* 违反(6):警告 + 1000罚款四、伪造、变造、私自印刷开户许可证1.经营性质:1-3万罚款2.非经营:1000罚款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五、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伪造信用卡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2-20万罚金2.情节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 + 5-50万罚金3.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5-50万罚金、没收财产六、妨害信用卡管理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处 1-10万罚金2.数额巨大+情节严重:3-10年有期徒刑 + 2-20万罚金七、信用卡诈骗1.数额较大: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数额较大、情节严重:5-10年有期徒刑 + 5-50万罚金3.特别巨大、特别严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5-50万罚金、没收财产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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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
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考情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3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

考生重点关注涉及“汇票”、“支票”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3.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关于出票日期的记载
5.关于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金额记载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P63)
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
①一般生产经营性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多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如果委托办理)。

②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③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①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④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②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③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
①适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注册(增资)验资;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③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④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
业务
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办理存款√√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购买理财产品√√——
转账√限额转账(需面
对面确认身份)
限额转账(需面对面确认身份)
消费和缴费√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消费和缴费
存取现金√√——
实体卡√√——【考点3】票据当事人(P74)
【考点4】票据权利(P75)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解释】“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②“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③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2.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4.追索权(P83)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4)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提示】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考点8】银行卡(P95)
1.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
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支取现金。

(2)单位外币卡
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2)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3)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4)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考点9】国内信用证
(1)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期限
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转让
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4.议付
(1)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2)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5.索偿
(1)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2)若约定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

(3)若约定无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议付行与受益人约定的例外情况或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6.付款
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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