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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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GB 7804-87

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劳动中以化学、物理、生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为发病的主要原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某些化学物质除引起皮肤损害外,尚可通过皮肤吸收引起中毒。

本标准是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总则。

1 诊断原则

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

1.1 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1.2 皮损形态符合下述临床类型之一者。

1.3 皮损的初发部位常与接触致病物的部位相一致。

1.4 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1.5 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

1.6 必要时进行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

1.7 对疑为职业性皮肤病而诊断根据又不足者,可采取暂时脱离接触,动态观察,经反复证明脱离接触则病愈,恢复接触即发病者可予以诊断。

2 临床类型

职业性皮肤病的致病因素众多,临床类型各异。同一致病因素可引起不同临床表现,同一临床表现又可由不同致病因素引起。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主要致病原因如下: 2.1 职业性皮炎

2.1.1 接触性皮炎: 指化学及生物因素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皮炎。

2.1.2 光敏性皮炎: 由光敏性物质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2.1.3 电光性皮炎:指接触人工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2.1.4 放射性皮炎: 见GBW1-80《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2.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

2.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石油分馏产品,橡胶添加剂,某些颜料、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2.2.2 职业性白斑: 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等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2.3 职业性痤疮: 由煤焦油或高沸点的石油分馏产品、卤素及其化合物等引起的痤疮样皮损。

2.4 职业性溃疡: 指铬、铍、砷等化合物引起的" 乌眼型溃疡"。

2.5 职业性疣赘: 长期接触沥青、焦油、页岩油等在接触部位发生的扁平疣、寻常疣或乳头瘤样皮损,以及接触石棉引起的石棉疣。

2.6 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 由于长期接触脂肪溶剂和碱性物质以及机械性摩擦等引起。

2.7 职业性痒疹:指虫咬引起的丘疹性荨麻疹样损害,如谷痒症等。

2.8 职业性浸渍、糜烂: 指长时间浸水作业引起的皮损。

2.9 职业性毛发改变: 指矿物油、沥青等引起的毳毛折断或增生。

2.10 职业性指甲改变: 指长期接触碱类物质、矿物油及物理因素等引起的平甲、匙甲、甲剥离等。

其它发病与职业接触有明确因果关系的皮肤病,如玻璃纤维引起的皮肤瘙痒症等。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参见诊断原则及有关各型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标准。

3 治疗原则

3.1 治疗期间应根据病情酌情避开致病因素。

3.2 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致病物。

3.3 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按一般皮肤病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

4 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性皮肤病一般不丧失劳动能力,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照常工作,特殊情况可参照下列条款处理:

4.1 皮炎急性期及溃疡等在治疗期间根据情况适当休息或暂时调换工种。

4.2 变应性皮炎反复发病长期不愈者,可调换工种 ,安排不接触致敏物的工作。

4.3 职业性黑变病及职业性白斑,确诊后应调换工种,必要时脱离发病环境。

4.4 严重的职业性痤疮(合并多发性毛囊炎、囊肿或聚合型痤疮)治疗无效者可考虑调换工种。

5 健康检查的要求

就业前体检应包括皮肤科的检查,详细记录皮肤情况。对易发皮肤病的工种,定期检查时应注意新发的皮肤病并鉴别是否为职业性皮肤病。

6 职业禁忌证

a. 有严重的变应性皮肤病,或有全身慢性皮肤病者,不宜接触可诱发或加剧该病的致病物质;

b. 皮脂滥出明显者,不宜从事好发职业病痤疮的工作;

c. 严重的皮肤干燥、掌跖角化及皲裂,不宜从事有机溶剂、碱性物质及机械摩擦等刺激性大的工种;

d. 对光敏感者,不宜从事接触光敏物质或在日光下工作。

附录C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C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本标准引言中规定的定义,并具有规定的临床类型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C2 诊断职业性皮肤病应注意与一般性(非职业性) 皮肤病鉴别,特别是在接触毒物工作期间发生的一般性皮肤病。

C3 皮肤斑贴试验是诊断变应性皮炎的非常有价值的手段之一,但由于其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反应,因此在诊断时必须加以注意。

C4 劳动中职业性有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的,这给诊断上带来困难。诊断原则中规定,对一时无法确诊者可以采取暂时脱离接触、动态观察的办法。对 "反复发病"没有规定反复几次, 是考虑到需要具体病例具体分析,不好硬性规定,但至少应在两次以上 ,以排除偶然性。

C5 健康检查的要求中规定: 对易发皮肤病的工种, 定期检查时应注意新发的皮肤病。这里主要指的是某些工种发生的慢性皮肤损害。如: 接触煤焦油和石油馏分产品、橡胶添加剂等的工种发生的皮肤黑变病;接触苯基酚和烷基酚的工种发生的白斑;接触煤焦油和高沸点分馏的石油产品的工种发生的痤疮及疣状赘生物;接触脂肪溶剂和碱性物质的工种发生的角化过度和皲裂等。

C6 职业禁忌证中规定的严重的变应性皮肤病,是指泛发性湿疹、异位性皮炎、过敏性皮炎、慢性荨麻疹等;全身性慢性皮肤病是指泛发性神经性皮炎、全身性皮肤瘙痒症、全身性银屑病等;常见的致病物是指酸碱类、铬、镍、铍、砷等化合物,对苯二胺及其衍生物,酚醛树脂、环氧树脂及其胺类固化剂,二硝基氯化苯及某些染料、促进剂、防老剂等。这里只列举几种主要的疾病和致病物质。考虑到疾病的严重程度不同,就业后接触方式、接触量的不同,对此不宜规定太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全面分析、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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