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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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广东省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高压氧治疗技术是指在医用高压氧舱内通过吸入高分压氧以治疗有关疾病的技术。医用高压氧舱包括医用空气加压舱及氧气加压舱。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
(二)医用氧舱的购置、安装、使用、管理、维修、改造以及检验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医用氧舱场地设置以及配套设备。
1、安装医用氧舱的场地应通风良好,远离高压配电房、易燃易爆物源(氧舱配套的供氧、储氧装置除外)、火源、热源以及各种空气污染源。
2、高压氧科(室)不应过分远离急诊科(室)和住院病区,应建有方便患者治疗的运送通道。
3、高压氧治疗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根据氧舱类型和用房条件,设置相应的高压氧治疗室、设备间、候诊室、工作人员办公室、更衣室、消毒洗刷室以及卫生间等。
4、高压氧治疗区应配备急救车,备好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抢救药品参照临床科室急救药柜配置,器材至少应包括舱外吸氧装置、负压吸引器、呼吸器、血压计以及听诊器等。有条件者宜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包括心电、血压、脉搏、呼吸、氧饱和度等)、气管插管箱、气动呼吸机以及除颤器等设备。
5、医用氧舱应配备必要的氧舱消毒设备及用品。须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好氧舱、吸排氧装具的清洁消毒,严防氧舱内交叉感染。
6、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留有消防及应急疏散通道。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高压氧治疗医类人员。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相关执业范围的《医师执业证书》。
2.有2年以上内科、外科、儿科或康复科等临床科室的工作经验。
3.经过省卫生厅认定的医用高压氧治疗岗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
(二)高压氧治疗护类人员。
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经过省卫生厅认定的医用高压氧治疗岗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
(三)高压氧工程技术人员。
1.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机电专业或者医学工程专业学历水平。
2.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氧舱维护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氧舱治疗技术负责人。
应由医师担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仅配置3台或以下氧气加压舱的单位可不作要求),具有3年以上高压氧(或高气压医学、潜水医学、航海医学)专业工作经验,不足3年者应另有2年以上其它临床科室工作经验。
(五)氧舱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1.氧舱使用要求:根据当前我省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实际,各高压氧治疗科(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条件(见下表)。
2.配置大型高压氧舱舱群或2台以上空气加压舱、承担夜班或急诊救治工作,有病房、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医护人员配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均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
(六)氧舱医护人员其它要求。
1.高压氧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空气加压舱的医护人员自身应没有高压氧治疗的禁忌证。
2. 空气加压舱的医护人员每月至少应进舱1次进行高气压环境适应训练。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上述条件的医师通过认定取得相关技术执业资格;其他拟从事高压氧诊疗技术的医师需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技术执业资质。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医用高压氧诊疗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高压氧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和氧舱设备安全。
(二)熟练掌握高压氧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根据病种、病情、患者个体情况、氧舱舱型以及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1.高压氧治疗主要适应证。
⑴急症适应证:急性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中毒、气性坏疽及破伤风等厌氧菌感染、心肺复苏后急性脑功能障碍、急性缺氧缺血性脑病、挤压综合征和骨筋膜间室综合征、断肢(指、趾)以及各种体表器官和组织的再植(或移植)后血液循环障碍、急性气栓症、突发性耳聋等。
⑵其它适应证:颅脑外伤、植物状态、缺血性脑血管疾病、脑出血、颅内感染、各种原因导致脑病、眩晕、痴呆、脑瘫、婴幼儿孤独症、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糖尿病足及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周围血管病、慢性皮肤溃疡、骨折延迟愈合或不愈合、放射性损伤、中暑以及恶性肿瘤(联合放疗或化疗)等。
2.高压氧治疗的禁忌证。
⑴绝对禁忌证:未经处理的气胸、纵膈气肿、肺大疱、活动性内出血及出血性疾病、空洞型肺结核并咯血、正使用某些化疗药物(阿霉素、博来霉素等)以及氧中毒等。
⑵相对禁忌证:重症上呼吸道感染、重症或伴有CO2潴留的肺气肿、支气管扩张症、重度副鼻窦炎、心脏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血压超过21.3/13.3kPa(160/100mmHg)、心率低于50次/分、未经处理的恶性肿瘤、视网膜脱离、早期妊娠(3个月以内)、癫痫发作尚未控制、有自发性气胸史等。
(三)酌情选择舱型及安排医护人员陪舱。
1.需要在高压氧治疗过程中监测生命体征、使用呼吸机、注射药物等各种医护操作,以及病情危重者,应在空气加压舱内由医护人员陪舱治疗;
2.有气管切开、气管插管,脑室、腰大池、胸腹腔等留置引流管、动脉置管、采用外固定器材、体内植入电子仪器、痰多、恶心呕吐、躁动不安等情况者,应使用空气加压舱进行高压氧治疗。
3. 对治疗昏迷、瘫痪、病情欠稳定以及复杂病人较多的空气加压舱,一般应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陪舱人员,有条件的要安排医护人员进舱。
(四)急危重症及疑难病例高压氧治疗应具备的条件。
1.治疗生命体征不稳定的危重患者时,氧舱内应配备相应的抢救、监护设备及药品(如多功能监护仪、负压吸引器、呼吸机、气管插管箱、输液装置以及必要的急救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