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全球资源的日益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回收再利用资源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经被提上了国家政治议程,并有相关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的意义再生资源,是指废弃物中可以被再次利用的部分,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布料等等。
对于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不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而且对于环境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效益再生资源回收能够节约原始资源的应用,减少生产成本,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
同时,回收产生的再生资源可以再次进入生产领域,满足社会对于各种资源的需求。
环境保护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浪费,降低了大量垃圾排放进入环境系统的风险。
同时,利用再生资源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污染,对于环境的保护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再生资源的顺利回收,推动社会层面对于环保问题的关注和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等等。
那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和社会监管。
下面,将逐一进行阐述。
1.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是整个管理体制的基础,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加强了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对于再生资源利用的准确度和有效性。
具体包括一下几点:•国家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开展专项管理•政府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对于资源回收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具体规定2.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定了在回收资源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标准。
按照《生产力促进法》的要求,,行业标准旨在规范、引导和推广生产经营活动,提升资源回收再利用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益。
具体的行业标准包括:•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规范和方法•资源回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资源回收过程中的机构和人员管理•资源回收的质量、环保、安全等要求3. 社会监管社会监管是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环节。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大量开采利用,环境污染与资源枯竭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
为推动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其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关于废物回收利用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本文将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阐述,以帮助广大群众了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情况。
一、背景和意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一项政府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
在现代化的城市建设中,废弃物的处理成为重要的问题。
直接把垃圾深处填埋,对土地和环境都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还能节约宝贵的自然资源和能源。
二、基本条款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范围和定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适用于控制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固体废物、废水和废气等方面的处理。
其中又将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利用、有害无害和其他废物。
2.应用程序这项法规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该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回收方案、核实实施情况、检验检测要点、各部门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3.回收者及相应的证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系包括权责、相应的资格证件、组织机构、作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侵权和处罚这项法规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责任人,包括涉及企业和个人的处罚范围及具体的法律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再生资源回收的推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推动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
再生资源,是指已经被人类使用过的物品或材料,例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
它们经过回收、分离、加工再生,可以变成新产品,再次投入使用,从而起到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等作用。
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拨付经费等方式,推动废弃物资源化、社会资源优化和环境保护。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1. 概述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回收再利用已经成为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
再生资源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的物品,再生资源回收可以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指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管理措施和规定的总称。
本文旨在探讨和提出一系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帮助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的效率和水平。
2. 目标与职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的目的、任务和责任,规范各方面的行为,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具体职责如下:2.1 政府的职责政府应该加强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法规和法律制度,出台和实施各种激励政策,鼓励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2.2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职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回收体系和流程,加强与供需双方的对接和协作,提高资源回收率和再生资源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
2.3 社会公众的职责社会公众应该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减少废物排放和资源的浪费,支持环保和资源再利用的理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意识。
3. 管理措施和规定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和职责,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和规定:3.1 开展宣传和教育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宣传环保和资源利用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再生资源回收活动。
3.2 设立回收站点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以设立各类回收站点,方便公众进行再生资源的回收,同时也可以帮助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更方便地进行收集和运输,提高资源回收率和资源质量。
3.3 实行分类回收和垃圾减量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以实行分类回收和垃圾减量的政策,加强与公众的对接和协作,提高回收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排放和环境污染。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对资源的有限性的认识,再生资源回收被广泛关注。
再生资源回收是指通过将废弃物进行分拣、分类、处理,从中提取可再利用的物质,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为了更好地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制定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立法与政策支持(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的方向和目标,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运营。
(2)制定财政和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经营,降低再生资源产品的生产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识,倡导再生资源的利用和再利用。
二、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废弃物的追溯和回收过程的透明化。
(2)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管机制,对回收企业的操作和工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符合环保和质量标准。
(3)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再生资源产品和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产业(1)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链,将废弃物的回收、分拣、加工和利用环节有机衔接。
(2)支持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回收效率和再利用率。
(3)加强与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促进技术和经验的交流,共同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经验和技术。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研究再生资源回收的全球性问题,推动国际间的资源共享和再利用。
五、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投入和宣传力度(1)加大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经济投入,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运营成本。
(2)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知和参与度,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努力,可以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制度和机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标。
山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六条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环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再生资源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再生资源定义第四条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可以再次利用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等。
第三章回收经营者要求第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三)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四)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回收登记制度,确保回收资源的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回收经营规则第七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回收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合、污染。
第九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回收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回收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二)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未建立回收登记制度或者回收登记制度不规范的;(四)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回收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浪费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或者经济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设备和设施;4. 有符合行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5.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备案程序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企业章程;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5. 企业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说明;6.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证明;7. 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六条合法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质量保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回收的再生资源质量。
第八条数据报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数据,包括回收量、处理量、利用量等。
第九条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规经营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本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1.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2.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3.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池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与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有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相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3)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没有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在禁设地点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非法收购各种违禁物品的,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7-03-09 10:45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社会治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加工,使其重新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废旧人力车、机动车及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及非金属品。
如废旧黑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包括废旧报纸、书刊杂志、废包装箱、板纸等)、废棉麻、动物杂骨、毛、废玻璃、废橡胶、废旧轮胎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和金属边角料等。
(三)其它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和一次性注液器材等医疗垃圾。
第四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苍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
1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检查、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发改、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城建、交通、经贸、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苍山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全县再生资源行业(产业)自律性组织。
协会要积极配合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认证、从业规范、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同时要反映企业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完整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社会治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加工,使其重新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废旧人力车、机动车及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及非金属品。
如废旧黑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包括废旧报纸、书刊杂志、废包装箱、板纸等)、废棉麻、动物杂骨、毛、废玻璃、废橡胶、废旧轮胎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和金属边角料等。
(三)其它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和一次性注液器材等医疗垃圾。
第四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苍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检查、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发改、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城建、交通、经贸、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苍山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全县再生资源行业(产业)自律性组织。
协会要积极配合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认证、从业规范、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同时要反映企业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成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人口密集,产业发达,产生的废弃物数量巨大,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的现状上海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电子设备等。
这些废弃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回收和处理,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目前,上海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回收渠道不够畅通。
一些居民和企业不知道如何正确地处理废弃物,导致部分可回收资源被混入生活垃圾中。
另一方面,回收企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小型回收企业存在设备简陋、处理方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回收效率和资源的再利用质量。
二、制定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一)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效的再生资源回收可以减少对原生资源的开采,降低能源消耗,同时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减轻环境压力。
(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通过建立规范的回收管理办法,能够促进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推动上海的循环经济发展。
(三)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有助于改善城市环境,减少乱堆乱放、非法拆解等现象,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管理水平。
三、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回收主体和责任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明确其在回收过程中的责任,包括遵守环保法规、保障安全生产等。
(二)规范回收流程从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到加工处理,都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确保整个回收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回收企业和个人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回收和处理行为。
(四)建立激励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提高回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韶府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4〕6号)已经2024年5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24日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点规划设置第三章回收经营规则与标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报废汽车、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再生资源行业进行总协调,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落实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监督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为了更好地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立法、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方面介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
首先,立法方面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过立法机构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再生资源的范围和归属,规定了回收利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立法为后续的收集、处理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再生资源的收集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重要一环。
为了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了完善的回收网络,包括城市回收站和社区回收点等。
这些回收设施数量充足,能够满足居民的回收需求。
其次,开展了回收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了居民的回收意识和参与度。
此外,在城市规划中加强了回收设施的设置,确保回收设施的便利性和覆盖面。
再次,再生资源的处理是回收利用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为了实现再生资源的高效利用,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处理方式。
首先,建设了一批先进的再生资源处理设施,如废纸回收加工厂、废金属回收加工厂等。
这些设施具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能够高效地将再生资源转化为可再利用的产品。
其次,加强研发,推动再生资源的高效分离和处理技术的创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降低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此外,对于部分无法完全分离或处理的再生资源,采取了合理的综合利用方式,如废纸再生造纸、废塑料燃料制备等。
最后,再生资源的利用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关键环节。
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一系列措施鼓励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
首先,建立了国家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其次,加大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扶持力度,例如提供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和实现循环经济发展,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市每天产生的废弃物量大幅增加。
然而,废弃物中包含了许多可以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例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
合理回收和利用这些再生资源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自然资源,并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意义再生资源回收不仅可以减少占用新资源,降低环境污染,还可以节约能源和减少排放。
同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也能够创造就业机会,提升经济效益。
因此,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三、《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再生资源回收许可制度该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都需要取得相关的回收许可证。
许可证的发放将依据回收单位的资质、设备和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评估。
2.再生资源回收责任制度《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各个区县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同时,回收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制度,确保回收过程安全、高效。
3.监督和检查制度为了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相关执法部门将对回收单位的经营行为、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回收过程合法、规范。
4.奖励机制为了鼓励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开展,《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奖励措施,如对效果显著的回收企业给予政府补贴、荣誉表彰等,以激发回收行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实施效果和意义实施《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于推进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提升回收利用效率,并有效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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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
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
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预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
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
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
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实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
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像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者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
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
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第十七条回收机构必须依法完成经营许可、注册、备案。
如发
现附加条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第十八条对于回收机构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公开披露所属区域内的范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涉及到的附件如下:
1. 回收机构入选方案
2. 再生资源推销宣传方案
3. 再生资源标准管理方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再生资源:指通过再生处理、环保、最小化等措施将废弃产
品加工制成实用物品的产品。
2. 规范流程:规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有害物质:指对人体健康、环境危害等方面具有潜在,或者
已经对人体健康、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4. 违规行为:未按照回收规定进行回收,或者回收所得再生资
源不合格。
5. 监管:在法律和社会监督的基础上,规范各种资源的管理和
流转。
第二十一条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 操作标准不统一,造成资源流失。
解决办法:加大规范和标
准的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规范意识和管理能力。
2. 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资源质量参差不齐。
解决办法:制定相关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3. 机构监管不到位,容易发生伪造和过度调整申报材料的情况。
解决办法:加大机构审核力度,建立执法和事实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