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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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概述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
三、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违约责任请求权
正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是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以及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概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其约定执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如
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则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消灭。
三、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违约责任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