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试卷B-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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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
海商法课程试卷(B卷)
1.本卷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时间为两小时。
2.考生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不得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
3.不可以使用普通计算器。
一、名词解释题(共5小题,每题4分,共计20分)
二、简答题(共4小题,每题5分,共计20分)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
四、案例题(共2小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
一、名词解释题(共5小题,每题4分,共计20分)
1、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分)
2、光船租赁合同: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限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4分)
3、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
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4分)
4、Pennsylvannia Rule:宾夕法尼亚规则(1分),指一旦船舶违反航行规则,就推定此行为是造成碰撞的原因,违章船舶要解除责任,必须证明此违章不是碰撞的原因,后这一规则有所修改,要求进一步证明违章不可能造成碰撞。(3分)
5、W.A. With Particular Average(1分),水渍险(1分):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的基础上,保险人还负责赔偿平安险所不赔的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人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限于整批货物的全损。(3分)
二、简答题(共4小题,每题5分,共计20分)
1、简述船舶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1)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1分)
(2)因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灭失、被征收等。(1分)
(3)因权利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1分)
(4)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1分)
(5)因延展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的清偿期而消灭。(1分)
2、简述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含义及其违法之处
(1)预借提单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或交单结汇期已到,而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尚未装船完毕,应托运人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即托运人为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处借用的已装船提单。(2分)
(2)倒签提单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托运人从承运人处得到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倒签提单”。(2分)
(3)虽然实践中多由托运人出具保函后承运人才会签署这两种提单,但上述二者都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甚至构成对善意第三人的欺诈。(1分)
3、简述国际多式联运中网状责任制的含义及其主要缺陷
(1)网状责任制系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履行的运输区段负责,其责任适用调整该区段的法律。(1分)
(2)其主要缺陷为:
1)货方无法预见货物损害可能发生的区段,因而无法完全预见货物损害索赔最终将适用何种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从而对货方造成很大的风险分摊的不确定性;(1分)
2)如果不能确定损害发生的区段,即对于货物的隐藏损失,该责任制度无法适用;(1分)
3)该责任制度对逐渐发生的货物损失及货物迟延运输无法适用;(1分)
4)若某一运输区段既无适用的国际公约,也无适用的国内法,该制度也将产生适用上的真空。(1分)
4、简述“最后机会原则”的含义及其不合理之处
(1)两船碰撞,如果双方都有疏忽,都要对碰撞负责,除非后来有疏忽的船舶知道或应该知道前者有疏忽,并有充裕时间避免碰撞而没有避免,则该方应单方承担碰撞责任。(2分)
(2)其不合理之处包括:
A、给犯有严重疏忽的过失方提供了推卸责任的理论依据;(1分)
B、削弱了国际避碰规则的作用,导致了避碰行为的混乱;(1分)
C、用最后机会代替因果关系,不符合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分)
三、问答题(共2小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
1、论《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1)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分)
(2)加入了集装箱条款: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运输工具集装,则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运输工具中的包数或单位数,便应作为本款所述包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之外,此种运输工具应视为包件或单位。(2分)
(3)责任限制:以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两者以高者计。1979年的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议定书,按15金法郎等于1特别提款权计算。(2分)
(4)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喜马拉雅条款)。新喜马拉雅条款:又加入了承运人的独立合同人。(2分)
(5)非合同之诉
对承运人提起的货损索赔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可以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2分)
(6)诉讼时效:(2分)
1)诉讼时效为一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
2)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有三个月的宽限期。(7)公约的适用范围(3分)
1)提单在缔约国签发;
2)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
2、论海上保险中的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单方面明确表示抛弃其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利益, 转让给保险人的行为。(1分)
委付不是推定全损的构成要件,但被保险人选择向保险人索赔全损时,必须先无条件地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2分)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委付,但应将其是否接受委付的决定,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一旦接受了委付,就不得撤回,在享有对保险标的的权利的同时,还承担了从保险事故发生时起附在保险标的上的义务,如打捞沉船、清除油污的责任等。(2分)
保险人不接受委付本身,不影响推定全损的成立。被保险人能否按全损索赔, 还是要看是否满足推定全损的法定或约定构成要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施救措施以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施救行动,皆不能视作某一方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保险人根据本条规定不接受委付的,不影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权利。但保险标的残骸应归属于被保险人。(2分)在推定全损发生时,被保险人有权不委付保险标的,而选择救助并修复保险标的,向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但最高索赔额以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中较低者为限。(2分)
应注意的是,有权委付保险标的者限于被保险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2分)委付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定的形式,但现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被保险人须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委付通知,合理时限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一方面,被保险人有权等待一段时间以获得对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