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两种情况的探讨
浅谈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缺陷与完善-陈春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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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缺陷与完善陈春喜摘要目前公告送达制度存在适用条件,公平价值的失衡、送达期限过长和发布范围过小的缺陷,为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对此应该建立“五个平台”信息互动机制,完善送达期限,充分发挥基层法庭和互联网的优势,落实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信息互动机制作者简介:陈春喜,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21-0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型社会步伐的迈开,我国人口社会流动性呈现出日益增大的趋势,跨省、跨地区的流动屡见不鲜。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无法及时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时,无疑公告送达成为人民法院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最后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的送达方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屡见有当事人一脸气凶凶的样子跑到法院以自己和家人都不知道此事,没有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为由来“兴师问罪”,给法院与法官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诉讼纠纷的及时解决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公告送达在实践中的不足和缺陷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
①在实践中,由于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的严谨程序,给法院和法官留下了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也让某些当事人利用了制度设计的漏洞,导致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法律光环呵护下的公告送达制度在也逐渐地暴露出其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告送达适用条件上的缺陷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来看,公告送达的适用必须符合两个法律条件之一,既公告送达须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对于第一种适用条件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随着社会的进步,该司法解释已经滞后于司法实践的步伐。
具备直接送达条件 采用公告送达违法
![具备直接送达条件 采用公告送达违法](https://img.taocdn.com/s3/m/58479c23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14.png)
具备直接送达条件采用公告送达违法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通常是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实施或拒不接收时使用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其他送达方式不能够实现时,法院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否则这种方式就是违法的,因为公告送达方式并不属于首选的送达方式。
本文将讨论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违法的相关问题,并探讨如何规避这种违法行为。
在民商事诉讼中,送达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送达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法院的负责人员一般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来选用适当的送达方式,以确保当事人知悉相关的裁判文书,在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完成诉讼程序。
而当涉及到不同送达方式时,公告送达往往是最后的选择。
公告送达方式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其直接送达条件明确,只有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的居所或者其他可以接收文书的地址无法查明;2.通过电话、短信、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现代通讯方式无法送达;3.通过其他方式确有送达困难的。
只有在以上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如果法院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而没有妥善履行其他法定送达方式,就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违法的风险是什么呢?一方面,公告送达方式无法保证文书能够准确地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且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知悉裁判内容,因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无法获悉诉讼进程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其错失自我保护的权利和机会,极大地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涉及到财产权益时,后果会更加严重。
那么如何规避公告送达方式违法的问题呢?在进行公告送达之前,法院应该充分履行其他送达方式,确保尽可能多地尝试寻找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其送达法律文书。
如果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必须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充分,并且在指定的期限内连续公告,以此尽可能地确保当事人知悉裁判内容。
而且,公告应该发布在案件涉及的区域内的报纸、村镇政府及其下设机构等公共场所,且应该通过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媒体、社交媒体或其他方式来发布,以便可能的到达当事人的手中。
行政公文的公示和送达方式
![行政公文的公示和送达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d068f7ab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6e.png)
行政公文的公示和送达方式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的联系越来越频繁,行政公文的公示和送达方式也变得愈加重要和多样化。
本文将探讨行政公文的公示和送达方式,并分析其优缺点。
一、行政公文的公示方式1. 官方网站公示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官方网站,在其上发布相关公文,以便公民、法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
这种方式具有传播快速、范围广泛的优点,可以使信息快速传达给公众。
然而,要求公众及时关注官方网站并查看公告,可能存在信息掌握不及时的问题。
2. 报纸刊登公示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将公文的摘要或全文在报纸上刊登,让公众了解重要事项。
报纸公示可以覆盖更广泛的读者群体,特别是老年人和不太关注网络的人群。
但是,报纸公示存在付费阅读或者报纸发行范围有限等问题,可能限制了信息的传播范围。
3. 公示栏张贴在行政机关、社区、学校等公共场所设立公示栏,张贴行政公文的摘要或全文,供公众浏览。
公示栏公示有助于解决多元化社会中信息传递不平等的问题,使得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取信息。
然而,公示栏可能存在空间有限、易被人为损坏篡改等问题。
二、行政公文的送达方式1. 邮递邮递是常见的行政公文送达方式之一,适用于一般的行政决定或通知。
邮递可以确保公文的隐私性和准确性,避免受送达人事先了解到公文内容而产生干扰。
然而,邮递可能存在邮寄延误或丢失的风险,延迟了公文的送达时间。
2. 电子邮件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邮件成为一种快速、便捷的行政公文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可以实现即时传递,并且可以保存发送和接收的证据。
同时,电子邮件还可以方便地转发给相关人员。
然而,电子邮件的送达可能受到网络不稳定、系统故障等因素的干扰。
3. 传真和快递对于一些紧急和重要的行政公文,传真和快递也是常见的送达方式之一。
传真可以实现快速传递,而快递可以确保公文的安全送达。
然而,传真和快递可能受到通信线路不稳定、地址错误等问题的影响,可能导致送达的延迟或失败。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434e2ec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55.png)
第1篇一、引言公告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公告送达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予以公布,以达到送达目的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对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告送达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 概念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通过常规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时,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予以公布,以实现送达目的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2.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告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受送达人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3)受送达人虽居住在国内,但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无法通过常规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4)其他无法通过常规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
三、公告送达的程序1. 公告的发布(1)人民法院在决定公告送达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无法送达的原因。
(2)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告送达的依据、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3)公告应当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公共场所,并在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
2. 公告的期限(1)公告期限一般为六十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九十日。
(2)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3. 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1)公告送达具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不得以未收到公告为由拒绝履行诉讼义务。
(2)公告送达后,受送达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或者反诉。
四、公告送达的例外情况1. 受送达人表示愿意接受公告送达在公告送达前,受送达人表示愿意接受公告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并按照其意愿进行公告送达。
2.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已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在公告送达前,受送达人虽下落不明,但已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法律分析
![公告送达的法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f6be6d0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a2.png)
公告送达的法律分析首先,公告送达是诉讼法中的一种送达方式。
当被告无法被直接送达时,法院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渠道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通常会在法院的指定媒介上连续发布一段时间,以确保被告能够获得相关信息。
但是,公告送达并不是一种最优的送达方式,因为其效果并不能保障被告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其次,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为无法直接找到被告或直接送达被告困难。
在进行公告送达前,法院必须努力寻找被告的下落并尝试直接送达,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实现,才能进行公告送达。
此外,为了保障被告的权益,公告送达的期限要长于其他送达方式,并且公告内容必须清晰,具备详细的、足以让被告知晓案件情况的信息。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并不等同于有效送达。
如果被告在公告期限内没有注意到公告或者根本没有看到公告,那么这种送达方式就无法起到作用。
因此,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时,应在公告期限届满后,在进行其他有效的送达方式,如发出送达通知书、电话通知等,以确保被告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公告送达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必需的,但是由于其不能完全保障被告的权益,因此,法院应该在采用公告送达的同时,尽可能使用其他有效的送达方式,以确保案件正义得到维护。
公告送达是在实现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程序公正、审判公开等法律和价值目标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虽然公告送达有其特殊用途和价值,但是公告送达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告送达容易对被告造成不良影响。
以被告来说,其可能需要面对的惩罚或责任可能会增加,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民事处罚等诸多不利后果。
但是,在公告送达的这种形式下,交涉的双方无法面对面,被告不能够有效的行使自己的申辩权。
此外,利用公告司法裁判能力对民众可能会造成极大的不可逆转影响。
其次,公告送达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是在信息渠道不同的情况下。
对于那些信息渠道有限或缺乏调查力量的民众来说,也很难知晓关于公告的全部信息,这将对公告送达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产生重要影响。
简议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的异化与回归
![简议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的异化与回归](https://img.taocdn.com/s3/m/62c6348ed4d8d15abe234ed6.png)
简议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的异化与回归[摘要]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异化,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法律规范不健全、当事人的误导与怠于协助以及法院审查条件不严。
为促使公正与效率的衡平,应当从法律规范、当事人和法院三个层面对该制度加以矫正,促使其本性的回归。
[关键词]公告送达;异化;回归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之一种,指法院通过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诉讼程序或实体内容告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的当事人,经过法定的期间即视为送达的法律制度。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只有在两种条件下可以适用: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而使用。
该条规定的公告送达期间为六十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算。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告送达制度的适用出现了许多问题,导致其逐渐偏离了原本的属性,下面详述之。
一、现状探析: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的异化(一)公告送达的适用存在任意化倾向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已经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为图一时便利,并不对适用条件作严格的审查,放任很多本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文书通过公告方式来送达,从而导致了公告送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比重偏高。
由于公告送达的结果往往是找不到当事人,所以缺席判决成为一种常态,由此一来,公告送达的任意化就相当于剥夺了一方当事人的诉权,极易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因此往往导致抗诉、申诉或上访等情形的发生,严重降低司法公信力。
[2](二)送达公告文书的内容未臻明确在法院发出的很多送达公告中,往往存在着关键信息遗漏,这导致了公告文书的内容不够明确,即便受送达人看到公告,也不能十分清楚地获知相关事项。
例如,公告中只写了受送达人的姓名,而没有其他佐证(如身份证号、住址或联系方式等),在我国重名率较高的现状下,当事人的身份并没有特定化。
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的弊端及完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05cbda5c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9c.png)
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的弊端及完善建议作者:骆东平姚瑶来源:《三峡论坛》2020年第04期摘要:公告送达作为民事送达方式之一,因其具有信息公开、强制通知的功能,被学界称为拟制送达或推定送达,公告送达制度解决了法院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的窘境,制定公告送达方式的初衷系注重其程序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存在公告案件占比持续较高、滥用公告送达、出庭率很低、处理效果不佳、具体操作方法不够严谨、成本高等弊端,可通过建立公告送达适用条件审查制度、适当缩短公告期间、增加公告送达渠道和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予以解决。
关键词:公告送达;程序价值;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20)04-0091-05公告送达作为法定民事送达方式之一,在实践中为法院解决了很多送达难题,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经常会说:“我就是找不到这个人才来起诉的,法院不是可以发公告找人吗…”,公告送达对法院和当事人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公告送达制度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但是也不能回避公告送达制度在实务运行中的问题。
为更好发挥公告送达之功效,有必要对公告送达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一、公告送达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的学者在其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对公告送达都进行过研究。
江伟教授认为,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特定方式通知受送达人,经过法定公告期则视为完成送达。
[1]522田平安教授则认为,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以法定的方式,告知受送达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方法。
[2]160从文字层面来看,两则两者的定义稍有区别,江伟教授提到了强制通知功能,而田平安教授的定义侧重于通知功能功能。
即公告的要点为:一是送达的途径有张贴公告和报纸刊登;二是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所记载的内容;三是送达的效果是公告期过后视为送达。
因此,公告送达制度是一种推定送达,有的学者也称为拟制送达,指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通过报纸刊登、公告张贴的形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不论受送达人是否实际看到并知晓公告内容,即推进文书已经送达,法院完成了通知义务,案件可以进入下个诉讼流程。
公告送达 原因与经过 具体要求
![公告送达 原因与经过 具体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2c2c1222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12.png)
公告送达原因与经过具体要求公告送达是指法院或者其他具有送达职能的机构,将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送交诉讼参与人的一种法律程序。
公告送达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的住所不知道或者无法送达等情况下,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力,法院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在我撰写的这篇文章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公告送达的原因1. 当事人住所不详或无法送达公告送达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的住所不详或无法送达。
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通过正常的送达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因此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效力。
2. 诉讼程序必要性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需要及时通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信息和法律文书。
而当事人无法收到法院的通知时,就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3. 公共利益保护公告送达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故意隐瞒自己的住所或者逃避送达,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院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二、公告送达的具体经过1. 法院发布公告公告送达的第一步是由法院发布公告。
法院会在指定的法律刊物或者指定的公告栏上发布送达的通知,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送达的内容等。
2. 公告期满在发布公告之后,法院会规定一个公告期限,一般为15天或者30天。
在此期限内,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提供自己的真实住所等信息。
3. 确认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会对公告送达的效果进行确认。
如果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内提供了真实的住所等信息,法院会再次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送达。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有效的信息或者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则视为送达已经生效。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公告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当事人故意隐瞒住所或者逃避送达的情况,这时公告送达就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保障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公告送达案件的风险防范
![公告送达案件的风险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67b634d1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a2.png)
公告送达案件的风险防范在司法诉讼中,对于案件的公告送达是一种常用的方式。
但是,公告送达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旦出现不当的公告送达操作,就很有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公告送达案件的风险,并提供一些防范措施。
公告送达案件的风险有哪些?1.无效送达公告送达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必须确保被告方已经收到并知晓了案件信息。
如果公告送达的内容无法满足这一要求,那么就会造成无效送达。
这样一来,案件的诉讼程序就会被打乱甚至终止,给诉讼双方带来麻烦。
2.被告方失去辩护权当被告方无法及时获取案件相关信息时,就会有可能失去辩护权,影响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告方因为某种原因未能看到公告送达,而导致没有及时提出答辩,那么在之后的法律程序中可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3.不清楚送达时效送达的时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这个时效的长度会因为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地区而有所不同。
如果公告送达的时效已经到期,而被告方却还没有看到案件的有关信息,那么同样会对案件的程序造成很大影响。
4.难以确定送达的确切时间在公告送达中,往往难以确定送达的确切时间。
这样一来,就会给案件的程序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例如,如果时间间隔太长,可能导致证据的丢失或者被篡改,从而影响案件胜负。
以上是公告送达案件的四个主要风险,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公告送达案件的防范措施:1.确认被告方的联系方式在公告送达之前,应该尽可能地确认被告方的手机号码、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
这样一来,即便是后续的公告程序出现了问题,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被告方案件信息。
2.合理选择送达方式在公告送达中,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送达方式。
比如,可以通过报纸、互联网、公告栏等多种方式进行送达,并确保送达的内容足以让被告方看到。
在这个过程中还应该注意送达的时效和次数。
3.保留证据公告送达过程中,应该留下证据,以便于在程序中的不可预见事件发生时,可以证明所送达的内容和事实。
法院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法院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cdc6b0fcb14e852458fb5739.png)
法院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作者:王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完成送达时才能适用。
但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过程中,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
本文旨在从立法上和实践上阐述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下落不明作者简介:王莉,永城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28-02送达是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整个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完成诉讼、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也直接影响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公告送达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但在实践中,公告送达的适用不断增多,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一、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一)公告送达的适用增多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送达,实际上,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参加诉讼的案件很少,也就是说,公告送达很难达到送达的效果,同时,公告送达也会削弱受送达人参加诉讼的机会,所以,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方式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方式不能送达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然而,近年来,公告送达的适用日渐增多。
以永城法院为例,2012年1-5月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91件,其中公告送达68件,占3.7%。
(二)公告送达方式单一,流行形式现象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三种可选择的公告方式。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法官只采用一种公告方式,很多公告都是“一‘公’了之”,并不关注公告送达的实际效果。
更有甚者,个别法官仅将公告入卷,既未在报纸上刊登,也未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
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
![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9495922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41.png)
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公告送达的规定公告送达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送达方式,广泛应用于法律领域。
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公告送达的规定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首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告送达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一是当事人无法联系到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二是当事人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接收到传票、文件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公告送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了其被滥用或误用的情况。
其次,公告送达的程序也需要严谨操作。
一是公告的内容应当明确,确保被送达一方能够充分了解其中的内容和要求。
二是公告的发布范围应当广泛,以确保被送达一方有足够的机会了解公告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公告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但同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形式进行公告,以适应时代进步的需要。
另外,公告送达也需要一定的期限和效力保障。
一是公告送达的期限应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被送达一方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和回应。
二是公告送达的效力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送达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方面是被送达一方未及时回应的情况下,公告中的内容将自动生效;另一方面,被送达一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回应的情况下,公告中的内容将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起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告送达的合法性和效力。
最后,公告送达的利弊需综合考虑。
公告送达的优势在于尽可能确保被送达一方能够了解公告的内容和要求,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但公告送达的缺点也不可忽视,一方面是被送达一方可能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告的内容,影响其作出有效回应;另一方面,公告送达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被送达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受到侵害。
总之,公告送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公告送达的程序、期限和效力等方面都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保护,以确保公告送达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也需要综合考虑公告送达的利弊,确保被送达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法院缺席判决及公告送达监督缺失的思考
![对法院缺席判决及公告送达监督缺失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cbb7ecbf65ce0508763213d3.png)
法 腐败
中 的 “ 落 不 明 ” 明确 的立 法 解 释 , 致 法 院 在 适 用 下 无 导
时有 较 大 的 随 意性 .这 就 给某 些 法 官 与 当 事人 的 可趁 之机 : 以查 明 当事 人 下 落 的却 说 无 法 查 明 , 以 直接 可 可
从 审判 的角 度 来 看 ,以公 告 送 达 的案 件 容 易造 成 冤 假 错 案 。一 方 面 , 公 告 送达 的案 件 中 , 果 受送 达 在 如 人 最 终 没 有 收 悉 公 告 所 传 达 的信 息 并 作 出积 极 的反 应 . 么 案件 在 审 理 过 程 就 会缺 乏 对 抗 辩 论 、 互 质证 那 相 等环节 , 就有 可 能 对 案 件事 实 的真 实 性 问题 大 打 折扣 , 法 院依 据原 告 方 的一 面 之 词所 作 出 的判 决 就 会 难 免造 成 一 边 倒 的局 面 ; 一 方 面 , 另 原告 方 常常 会 利 用 公 告送 达 不 能 直 接送 达 到 被 告 手 中的 特 点 ,故 意 捏 造 一 些材 料 以骗 取 法 院进 行 公 告 送 达 , 而 谋 取 不 当利 益 , 从 造成 不 公 判 决 甚 至错 误 判 决 。 从 执 行 的角 度 来 看 , 公 告 方式 进 行 送 达 的 案 件 , 以 绝 大 部 分 受送 达人 都 没 有 固定 职业 和住 址 ,缺 席 判决 很 难 使 各 种权 利 得 到 实 现 ,这 种制 度 势 必 造 成 执 行难
送 达 的却 说无 法 直 接 送 达 ,或是 轻 易 采 纳 原 告 方 的无
法 联 系 被 告方 的说 辞 ,不 去 积极 主 动 的 调 查 当 事人 亲 朋好友 , 获取 联 系 方 式 。 过公 告 送 达及 后 一 步 的 缺席 通 判 决 。 出完 全 倒 向原 告 方 的 判决 。待 到 执 行 阶 段 , 做 原 告方 又 手 持经 公 告 送 达 而 已 经生 效 的法 律 文 书 向法 院
公告送达的概念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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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概念和要求
公告送达是指在无法直接通知当事人或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
公告送达的概念和要求如下:
1. 概念: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无法找到被告或无法直接通知被告的情况下。
在公告送达中,法院或相关机构会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送达相关文件,以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文书的通知。
2. 要求:
-公告媒体:公告送达必须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如报纸、官方网站等。
公告媒体应当具有公信力和广泛的覆盖范围,以确保被告能够有合理的机会获得通知。
-公告内容:公告应当明确指出被告的姓名、案件的基本信息、法院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以便被告能够识别自己是否涉及该案件。
-公告期限:公告送达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通常为一定的连续天数。
公告期限的长度可能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公告证明:公告送达应当有相应的证明,通常是公告媒
体出具的公告证明或者法院的公告登载证明。
这些证明文件可以作为送达的证据,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告送达是法律程序中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其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文书的通知,并有机会参与相关的法律程序。
在使用公告送达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公告的内容准确、明确,以保障法律程序的公平和正义。
什么情况下公告送达
![什么情况下公告送达](https://img.taocdn.com/s3/m/9d8fd730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a8.png)
什么情况下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作为⼈民法院、⼈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向当事⼈送达⽂书的⼀种⽅式,在送达中起着很重要的作⽤,因此有必要了解关于公告送达的基本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下公告送达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告送达的含义在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式⽆法送达的情况下,⼈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的⼀种特殊的送达⽅式。
⼆、法律关于公告送达的要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法律对公告⽅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式进⾏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民法院。
三、公告送达的情形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明确适⽤公告送达的情形。
从民诉法第九⼗⼆条的规定来看,有两种情形可以适⽤公告送达。
⼀种是受送达⼈下落不明的情形,另外⼀种是⽤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情形,也就是说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五种送达⽅式⽆法送达的情形下才能适⽤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在法院门⼝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但张贴随意,位置不醒⽬,所以应规范公告送达的⽅式。
公告送达 原因与经过 具体要求
![公告送达 原因与经过 具体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550480e7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e1.png)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或相关法律文件送交当事人的一种方式。
公告送达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的具体位置区域不明或无法达到,而法院又需要保证对当事人的通知和告知的法定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公告送达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
公告送达的原因可以包括当事人的具体位置区域不明、暂住地不明或者已经搬离原住宅区域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来向当事人通知相关的诉讼信息,以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法律程序和相关事宜。
公告送达的经过通常包括以下步骤: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首先会尝试通过邮寄、传真、传递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件;如果这些方式无法成功送达,法院会进行调查和核实当事人的具体位置区域以及通联方式;如果调查和核实无果,法院就会通过公告的方式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相关的送达公告,并规定一定的期限,让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或声明。
公告送达的具体要求包括在公告内容中明确注明相关的案件信息、诉讼文书的名称和内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法定的回复期限等内容。
公告的刊登媒体、刊登次数、刊登时段等也都需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规定,以保证公告的合法有效。
总结来看,公告送达作为一种司法程序的方式,是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法有效的公告送达程序,可以有效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力,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在实践中,公告送达还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以避免可能的程序性风险和法律责任。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公告送达作为一种司法程序的方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当事人位置区域不明或无法到达的情况,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益。
但同时也需要警惕,避免因公告送达程序不严谨而引发的可能纠纷和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公告送达的程序和要求至关重要,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并尽量保证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通过本文对公告送达的原因、经过和具体要求的分析,希望能够对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司法程序的重要性和操作要点,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加严谨有效地进行相关工作。
合同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合同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e6263e6a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2e.png)
合同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我觉得这合同公告送达啊,那得有些个特殊的情况才适用呢。
就好比我在村里头,看到两个人为了一块地争得面红耳赤的时候,那合同公告送达可能就有用喽。
你想啊,要是有一方,比如说那张三,长得五大三粗的,脸黑得像那锅底似的,眼睛瞪起来像铜铃。
他跟李四签了个啥合同,结果他自己跑没影了。
李四找他找不到,可这合同的事儿又得有个说法啊。
这时候,合同公告送达就像是在黑夜里的一盏小灯。
我就记得有一次,那村东头的老吴,他和一个外村来做生意的人签了个买卖羊的合同。
那外村人走了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老吴站在他家那破院子里,头发乱得像鸡窝,眼睛里满是焦急,嘴里嘟囔着:“这可咋整,这可咋整。
”这时候就有人跟他说,你可以试试合同公告送达啊。
老吴开始还不明白,挠着头,脸上的褶子都快夹死苍蝇了,说:“这啥玩意儿,能行不?”那人就给他解释:“你看啊,你找不到他,你就按照规定把这合同送达的事儿公告出去,就像是在大喇叭里喊一嗓子,让大家都知道你在找他对这个合同有个说法。
”但是呢,这合同公告送达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用的。
得是真的用尽了其他办法都找不到人的时候。
就像你在山上找一只丢了的羊,你得先在羊圈周围找,再去经常放羊的地方找,都找不到了,那你才能满山遍野地喊,让大家都帮着找。
这合同公告送达就是那最后满山遍野喊的办法。
再比如说,要是一方故意躲着,像那老鼠见了猫似的,躲在自己的洞里不出来。
另一方呢,还得有个说法,那合同公告送达就像是一把能打开这个僵局的小钥匙。
不过呢,这钥匙也得按照规矩用。
不能说你想咋公告就咋公告,得按照法律的那些个条条框框来。
你要是乱来,就像是在庄稼地里乱踩一样,最后啥也得不到。
我又想起有一回,村里两个年轻人签了个合伙做生意的合同。
结果一个年轻人被城里的花花世界迷了眼,跑城里去了,电话也换了,人也找不着。
另一个年轻人,瘦得像根麻杆儿,站在村口的大槐树下,望着通往城里的路,那眼神里有无奈,还有点儿生气。
他就想着这合同的事儿咋办呢。
合同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合同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86af16b6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a5.png)
合同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一、啥是合同公告送达。
咱先来说说这个合同公告送达是个啥玩意儿。
简单来讲呢,就是当我们没办法把合同相关的通知、文件啥的直接送到对方手里的时候,我们就通过一种公开的公告方式来告诉对方有这么个事儿。
就好比你想给小伙伴送个小纸条,但是找不到他人,你就在他家门口贴个大大的告示,让他知道你找他有事,这就是个类似的道理。
二、适用的第一种情况。
1. 找不到人啦。
当我们想把合同里的重要信息传达给对方,可是怎么都找不到对方人在哪的时候,就可以考虑公告送达。
比如说,对方公司突然搬家了,也没告诉咱们新地址,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就像玩捉迷藏藏得太好,找都找不到。
这个时候,公告送达就像是我们在大喇叭里喊:“我们有事儿找你呢,你看看这合同相关的事儿。
”不过这里要注意哦,可不是咱们随随便便说找不到就找不到的,是真的通过合理的途径去找了,像按照对方之前留下的地址去找呀,打各种联系电话呀,都没结果,这才符合这种情况。
2. 拒绝接收。
还有一种情况呢,就是对方明明知道我们要给他送合同相关的东西,但是他就是耍赖,拒绝接收。
这就有点像小孩子闹脾气,你给他糖,他还把糖打到地上。
这种时候,我们也可以用公告送达。
我们已经很有诚意地要把东西送给他了,他不接受,那我们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让他知道啦。
三、适用的第二种情况。
1. 特殊的合同主体。
要是合同涉及到一些比较特殊的主体,也可能适用公告送达。
比如说,这个合同是和一些破产企业或者正在清算中的企业相关的。
这些企业可能本身就处于一种比较混乱的状态,人员可能也都散了,要找到具体负责的人特别难。
这个时候,公告送达就像是给这个乱成一团的情况里找了个出口,能让合同相关的事情继续推进下去。
就好像在黑暗中点亮一盏小灯,让大家知道这个合同的事情还是要处理的。
2. 按照规定或惯例。
在一些行业或者特定的地区,可能有规定或者惯例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合同公告送达。
比如说,在一些特殊的商业领域,大家都默认如果对方在某个时间段内没有回应,就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来处理合同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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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两种情况的探讨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民诉法规定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在公告送达的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困扰着基层人民法院。
一是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二是接受二审法院委托送达二审裁定书或判决书,又必须采取公告送达形式的。
笔者认为:(一)需要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的,由二审法院将上诉状副本和传唤传票一并进行公告送达,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二)一审法院接受二审法院委托送达二审裁定书或判决书时,发现必须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作书面汇报,由二审法院公告送达,有利于公告送达的规范性。
理由如下:
第一,遇到需要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开始,被告(共同被告的当事人之一)下落不明,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一审裁判文书的;一种是在送达上诉状副本时,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送达的。
这两种情形,假如由一审法院做公告送达,就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推迟两个月。
尤其是第一种情形,当判决书送达(同时公告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后,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被公告送达的当事人要经过六十日后方视为送达,因而在此期限内,一审法院就不能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
本。
造成一审判决后,上诉案件在一审法院起码要延误四个月后,才进入二审程序。
实际上,当事人在收到一审裁判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程序就开始启动,给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是法院给对方当事人充分行使答辩权。
遇到以上两种情形,一审法院可在收到上诉状以及其他能够直接、委托、邮寄送达上诉状副本的当事人答辩状后,在五日内将需要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的材料连同案卷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和传唤传票。
倘若是第一种情形的,二审法院需要等到一审公告期满后才进行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这样,既给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当事人答辩权,又明确了逾期不答辩和不按时到二审法院应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使上诉案件提前两个月进入二审审理程序,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第二,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有人认为,按此规定上诉状副本应当由原审法院送达,不管采用一般的送达方式或者特殊的送达方式。
笔者对此未敢苟同。
此条款规定,从立法的本意来理解,应当是在上诉状能够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邮寄送达对方当事人这种一般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规定由原审法院送达,出于有利于方便送达,提高办案效率来考虑。
如果说该条款规定对应当采用公告送达上诉状副
本这种特殊送达方式也由原审法院做公告送达,就不便于具体操作,也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应该说是立法上的缺陷。
第三,一审法院接受二审法院委托送达二审裁判文书时,发现必须采用公告送达的,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从一审开始,被公告送达当事人就已经下落不明, 法律文书的送达一直采用公告送达形式。
另一种是一审法院接受委托后,在送达时发现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必须采用公告送达的。
遇到第一种情形,二审法院就不应该再委托一审法院送达。
遇到第二种情形的,如果由一审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做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的裁判文书又是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然不妥。
如果由一审法院以二审法院的名义做公告送达,就更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