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把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成为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基地,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高新区,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特区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的经济性区域。
第三条高新区应成为大规模、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区,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机制试验区,国内、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区及高新技术人才的培训教育区。
第四条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政府设立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高新区服务机构,施行对高新区的管理。
第六条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由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行使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建设高新区的方针、政策和决定;(二)审查高新区发展规划、项目、土地、资金和管理制度;(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具体管理高新区各项相关行政事务。
大鹏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大鹏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大鹏新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大鹏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和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第二条新区管委会成立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用地审批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鹏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新区领导小组由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双组长,新区管委会分管城市更新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新区城市更新、发展改革、财政、产业、社会建设、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环保、水务、文物保护、医疗卫生、文体旅游、教育、法制、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监察、建设工程管理、消防、规划国土、交通等职能部门及办事处。
第三条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是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实施意见》规定的职权,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新区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新区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城市更新工作廉政方面监管,制定廉政方面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对城市更新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新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相关职责,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承办新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深府[199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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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1992年8月3日深府<1992>354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适应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地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地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成片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行政划拨或有偿出让方式将成片未经开发的土地交由企业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区域。
开发区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划定。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局是各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国土局的授权,对辖区内开发区的规划、地政进行管理,并依职权进行监督。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地政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
组织开发区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开发区内的其他企业的建设活动负保证责任,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开发企业受市规划国土局的委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规划,报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局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开发区的规划进行调整。
开发企业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须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批。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在开发区内安排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服从。
深圳大鹏新区

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使用林地复绿技术规程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2020年6月目录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总则 (6)5 复绿方法 (7)6 检查验收 (26)7保护管理 (29)8复绿方案编制要求 (31)附录A(资料性附录)植物选择 (35)附录B(资料性附录)苗木与植穴规格、种植密度 (37)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临时使用林地的复绿造林设计、营造、抚育管护、成果验收、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辖区范围内的临时使用林地复绿项目,其他占用林地复绿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76-2016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82-2009 营造林总体设计规程LY/T 1607-2003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GB/T 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2-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 15781-2015 森林抚育规程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TG D30-20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CJ/T 340-2016 绿化种植土壤CJJ/T292-2018 边坡喷播绿化工程技术标准LY/T 2445-2015 绿化用表土保护技术规范CJJ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LY/T 1844-2009 人工造林质量评价指标LY/T 2972-2018 困难立地红树林造林技术规程LY5141-1999 营造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组成及深度要求GB/T 51097-2015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GB 51192-2016 公园设计规范DB440300/T8-1999 深圳市园林绿化施工规范SZDB/Z 31-2010 边坡生态防护技术指南CECS 361:2013 生态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林业局,2001年5月9日发布)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广东省林业局,2001年8月16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裸露边坡生态修复技术指引(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3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范围和管辖第三章执法措施和规范第四章执法保障和配合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三条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综合执法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是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
街道城管和综合执法队(以下简称街道执法队)以区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
第五条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及其他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综合执法,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协助综合执法。
第二章职责范围和管辖第八条纳入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属于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二)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构建梯次型现代产业体系,加快“三岛一区”和“美丽大鹏”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及其配套文件(简称“1+6”文件)和《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准入配置、申请与租售、监督检查与调剂退出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新区管委会分管产业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文体旅游局、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坝光指挥部办公室、葵涌办事处、大鹏办事处、南澳办事处及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产业领导小组”),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服务局。
产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计划;(二)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社会合作方的合作方案;(三)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统租、出租(出售)价格的议定办法;(四)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标准、分配原则和办法;(五)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购买、租售价格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六)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落实、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七)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承担产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信息收集及联络事宜;(二)负责产业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包括各种报告材料的督查督办;(三)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政策解读等工作;(四)撰写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五)承办产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鹏新区预约通行规则

大鹏新区预约通行规则大鹏新区预约通行规则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大鹏新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大鹏新区实行了预约通行制度。
以下是大鹏新区预约通行规则的主要内容:一、预约方式1. 网上预约:通过大鹏新区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
2. 电话预约:拨打大鹏新区预约通行服务热线进行预约。
3. 现场预约:前往大鹏新区预约通行服务中心进行现场预约。
二、预约时间1. 预约时间为每天8:00-17:00。
2. 预约时间需提前至少1天,最多提前7天。
三、预约车辆1. 预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且车辆行驶证、车辆年检证、车辆保险证等证件齐全。
2. 预约车辆必须进行环保检测,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3. 预约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四、预约人员1. 预约人员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2. 预约人员必须遵守大鹏新区的相关规定,如不随意乱扔垃圾、不破坏生态环境等。
五、通行时间1. 预约车辆和人员必须在预约时间内进入大鹏新区。
2. 预约车辆和人员必须在预约时间内离开大鹏新区。
六、预约费用1. 预约通行服务免费。
2. 预约人员和车辆进入大鹏新区时需缴纳相关费用,如停车费、景区门票等。
七、其他规定1. 预约通行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未预约或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人员进入大鹏新区。
2. 预约通行服务中心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处罚,如罚款、暂停通行等。
3. 预约通行服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约通行规则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是大鹏新区预约通行规则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游客和车主能够遵守规定,共同保护大鹏新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
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大鹏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未出让土地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设,按照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办理;国有已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的临时建设申请按照临时建筑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职责与期限第四条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应遵循依法报批、节约集约、合理使用的原则。
新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管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
第五条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的审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和修改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二)受理临时用地和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申请并进行初审;(三)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进行核查;(四)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后进行发证;(五)组织、协调新区和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涉及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承办新区管委会交办的涉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鹏管理局”)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和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以及审批上传等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涉及土地的用途、规划、权属、土地闲置、地质灾害等信息核查工作;(二)负责核查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建筑边坡隐患等情况;(三)负责对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四)临时用地批准后,按规定将临时用地相关数据上传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五)承办新区管委会交办的涉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其他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2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储备,理顺项目前期论证时序,加快推进“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提高项目转化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明确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或功能调整的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生成阶段管理。
国家审批用海(含围填海)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协调机制,建设和维护项目登记平台,依托项目登记平台受理项目策划生成论证申报并开展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15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1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9109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c6.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深府[2002]157号)《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深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深圳市范围内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必须进行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公安机关安排适量警力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统一或专项执法行动。
第二章职能与职责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以下职能:(一)行使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规定,违法凿井、损坏消防栓等供水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搭建和开采河砂、毁坏植被采石取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流动无照商贩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或违法占用道路施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房屋租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畜禽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鹏管规〔2019〕7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大鹏新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鹏新区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储存、输送和供应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包括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城镇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设施保护、应急保障、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依法将城镇天然气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是辖区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新区综合办公室、发展和财政部门、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水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和各办事处,以及市派驻新区的公安、交警、规划、交通、市场监管部门为燃气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上列部门统称为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对分管的行业、领域有关天然气管道安全实施监管。
—2—第四条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行政监督管理第五条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城镇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作;参与或组织天然气管道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工作;负责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信息的统计汇总和分析通报工作。
(二)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提出有关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新闻发布工作意见,指导燃气安全管理及相关部门有序开展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新闻发布工作,收集网络舆情动态,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大鹏建管中心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2年试行版)第一条目的为贯彻《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和《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部门岗位管理职责,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增减的情况,包括因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工程内容增减、招标文件内容增减等内容。
(二)在完成施工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发出的所有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施工图纸等。
(三)在施工招标完成前的所有图纸及修改图,且纳入施工标底编制范围内,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优化设计原则.据现场实际情况,优化方案设计,找出又快、又省、又能保证质量、安全变更设计方案。
(二)分级管理原则.对所有变更按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工程造价进行分级管理,分别授权审批。
(三)先审批后实施原则.所有变更必须取得《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变更实施通知书》后方可变更实施,紧急变更工程除外。
(四)变更实施与结算分离的原则.变更实施完成后取得《大鹏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变更实施确认表》均须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的内容进行结算,防止对不予纳入结算范围的变更纳入结算送审。
(五)造价控制的原则.变更实施严格按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予以控制.对突破原已审批范围的变更,除取消原审批外,须按突破后判定标准重新审批,并对各参建主体及中心相关人员按相关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六)专家评审及变更图审查的原则。
对于变更部分造价增减较大(一般指增减在20万以上)、技术难度大、地质条件复杂、涉及结构及周边建构筑物、人员的安全,易造成安全事故的深基坑、高边坡等复杂或重大工程变更,须组织专家评审并将变更图纸送原审图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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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创新新区管理体制,保障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
新区的范围为现龙岗区葵涌、大鹏和南澳街道行政区域。
第三条新区应当根据区域特点、区位优势和功能定位,确立经济、社会、环境发展重点,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促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新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职责,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精简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辖区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产业规划、招商引资和入区企业管理、服务;
(四)参与编制辖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协助编制法定图则和各项专项规划;
(五)负责编制辖区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含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等工作;
(八)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各项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财政、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务、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人力资源、机构编制、民政、安全生产、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监察、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人民武装等;
(九)负责新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新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新区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相关机构。
第九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在新区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龙岗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区相关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区)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
未在新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区管理的需要,将其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依法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
第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业务指
导和监督,确保新区管委会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