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告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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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违法广告案例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曲靖开发区唐乐舒经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中医治疗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中医学院附设中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研究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广告法是我国关于广告活动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

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不当的词语可能违反广告法,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下面是一些与广告法处罚极限词相关的案例及参考内容。

案例一:某化妆品公司宣传中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声称其产品可以使皮肤白皙,润泽如初,无副作用。

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该产品并没有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广告法可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停止虚假宣传。

处罚决定可包括下述内容:1.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暂停相关广告宣传活动,以消除对消费者的误导;2. 没收违法广告所得,可以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3. 公布查处结果,以告知公众,警示其他企业遵守广告法规。

案例二:某保健品公司宣传中使用“一口气解决各种健康问题”等夸大宣传词语,远超过其产品实际功效。

此类宣传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使其对产品的期望过高。

根据广告法,可以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 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夸大宣传词语,明确标注产品的真实功效,以消除对消费者的误导;2. 没收违法广告所得,并可根据广告费用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3. 企业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可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4. 公布查处结果,以告知公众,警示其他企业遵守广告法规。

案例三:某饮品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不选我,会后悔一辈子”等极限词语,过度强调了产品的优势。

此类宣传可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告法,可以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 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夸大宣传词语,明确标注产品的真实优势,以消除对消费者的误导;2. 可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广告所得;3. 公布查处结果,以告知公众,警示其他企业遵守广告法规。

以上案例仅为参考,实际处罚决定需综合考虑案情的具体情况。

在广告宣传中,企业应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确保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使用虚假夸大、极限词语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广告法案例——精选推荐

广告法案例——精选推荐

广告法案例——精选推荐近年来,广告在商业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企业传播产品与服务的有效途径,也对市场营销策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广告活动中也存在一些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下是几个精选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可以对广告法的约束和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

案例一: XYZ洗发水广告造假事件在这个案例中,XYZ洗发水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他们的洗发水可以使头发增长20%。

这个声称引起了广波市场上的消费者热烈关注。

然而,有机构对该广告内容进行质疑并展开了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XYZ洗发水公司的声称是不确切的,他们甚至参考了一些伪造的实验结果。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广告宣称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欺骗消费者。

此案例中,XYZ洗发水公司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因此,该公司被罚款并被责令停止相关广告活动。

案例二:ABC减肥产品误导性广告宣传该案例涉及到ABC减肥产品公司发布的一则广告,声称他们的产品可以在一个月内让消费者减掉10公斤的体重,而且没有任何副作用。

这个广告宣传引起了潮汕市场上众多想减肥的人的关注。

然而,一些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后,发现其效果并不如广告所宣传的那样,甚至导致了一些健康问题。

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利用消费者的无知进行欺骗,不得丧失科学和真实性。

ABC减肥产品公司虚假宣传其产品的功效,误导了消费者,并给消费者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公司因此被罚款,并被要求对受害消费者进行赔偿。

案例三:LMN果汁误导性广告在这个案例中,LMN果汁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他们的果汁可以增强免疫力,预防各种疾病。

该广告长时间地在各大电视台上播放,并通过一些名人代言来加强其可信度。

然而,一些消费者对该广告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该广告的宣传内容过于夸张,并不符合科学事实。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广告应当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含有欺骗性的内容。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违法广告案例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98.7%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曲靖开发区唐乐舒经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中医治疗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中医学院附设中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研究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反广告法十二条处罚案例

违反广告法十二条处罚案例

违反广告法十二条处罚案例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广告法作为一项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规范广告从业者的行为。

广告法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下是两个违反广告法十二条的案例及相关参考内容。

案例一:某化妆品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产品能够去除老年斑,恢复肌肤年轻状态,具有抗衰老效果。

实际上,该化妆品并没有这种功效。

广告效果图中让模特人为形象,使得观众误以为该化妆品真的可以祛斑,抗衰老。

参考内容:1.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

该化妆品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广告发布者应该对自己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误导消费者的判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该化妆品公司应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其发布的虚假广告做出及时撤回,并对误导广告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某款电脑性能好、品质可靠,售价为4999元,但实际上该电脑在市场上销售价为5999元。

参考内容:1.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

该电商平台发布的广告虽然没有直接虚假宣传产品性能和品质,但其标注的售价与实际不符,具有误导性。

2.广告宣称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会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性价比的判断产生误导,违反了广告法第十条的规定。

3.电商平台应立即对发布的广告进行修正,将实际销售价标注清楚,并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性。

针对这两个案例,在广告发行者违反广告法十二条的规定后,对其的处罚可包括以下措施:1.责令修改广告内容,确保广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2.处以罚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广告费用的一定倍数处罚。

3.撤回广告,并对误导性广告行为进行公开道歉,为消费者赔偿相关损失。

总之,广告发行者和广告代理机构在发布广告时应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

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

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1.蹭“客机失事”热点发布代驾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蹭热点,借“3·21东航客机失事”事件,在微信客户群发布了代驾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2.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发布医疗违法广告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的形象,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大家好,我是冰墩墩的远方兄弟——看牙牙,最近我兄弟忒忙,热度忒高,看牙这件小事,请直接找我”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3万元。

3.擅自使用“冰墩墩”图案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教你用代码敲一个冰墩墩”以及“扫码添加领取冰墩墩代码”等内容,并且出现与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的图案,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4.“带学位公寓”房地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售楼部发布了含有“南中环最后一栋带学位公寓”“龙城楼市第一品牌”“唯一两年业绩领跑”“山西首个大师作品”“城市资源最密集区域”等绝对化用语的房地产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万元。

5.“签约即上青年路小学”房地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出现了“距山大附中(晋源校区)地块约1.6公里,骑行约5min即达”“签约即上青年路小学”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承诺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有关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广告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广告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广告市场的不断扩大,广告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愈发广泛。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广告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虚假宣传广告案情简介:某知名保健品公司在其广告中宣称,该产品具有“延年益寿、包治百病”的功效。

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后,并未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分析:本案中,保健品公司在其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该保健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二:损害竞争对手广告案情简介:某品牌空调在广告中恶意诋毁同行业竞争对手,宣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购买该空调后,未发现任何问题。

分析:本案中,空调品牌在广告中损害竞争对手,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内容。

”该空调品牌的广告行为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案例三:医疗广告违规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在其广告中宣称,该机构拥有国际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可治愈各种疑难杂症。

消费者在就诊后,并未得到满意的治疗效果,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分析:本案中,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夸大医疗技术,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利用患者、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研究人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人员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

”(一)问题1. 部分广告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

2. 广告监管力度不够,部分违规广告得以在市场上流通。

3.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对违规广告的投诉和举报较少。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

广告法处罚极限词案例
1. 2018年,某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他们的产品具有治疗癌症的效果,并引用了一些不明确来源的研究数据。

该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被处以罚款100万元的罚款。

2. 2019年,某医疗机构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他们的整形手术能使顾客变成与明星极为相似。

该广告被视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医疗机构被处以罚款50万元的罚款。

3. 2020年,某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他们的减肥产品可以快速燃烧脂肪并保持长效效果。

该广告被鉴定为夸大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被处以罚款30万元的罚款。

4. 2021年,某房地产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购买他们的房产会带来高额的投资回报。

但实际上,该广告中的投资回报率被夸大了。

该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被处以罚款80万元的罚款。

5. 2022年,某电商平台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他们的商品价格为最低价,但在实际比较中,该平台的商品价格相对于其他平台并不低。

该广告被判定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电商平台被处以罚款40万元的罚款。

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营销的日益成熟,广告代言在商业推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广告代言人因其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一旦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便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案例进行剖析,探讨广告代言人在法律层面应承担的责任。

二、案例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案1. 案件背景2017年,某知名演员代言一款减肥产品,声称该产品具有神奇减肥效果。

然而,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该产品实际上含有违禁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 案件处理法院认为,该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未对代言产品进行充分了解,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明星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 案件启示此案例警示广告代言人,在代言产品时,应认真审查产品信息,确保产品真实、合法。

同时,代言人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避免因代言虚假广告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企业家代言产品质量问题案1. 案件背景2018年,某企业家代言一款儿童用品,声称该产品具有防摔、防水等功能。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导致儿童受伤。

2. 案件处理法院认为,该企业家作为广告代言人,未对代言产品进行充分了解,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企业家被责令退赔消费者损失,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 案件启示此案例表明,企业家在代言产品时,应关注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否则,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代言人将面临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网红直播带货侵权案1. 案件背景2019年,某网红在直播过程中推荐一款护肤品,声称具有美白、保湿等功效。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护肤品含有违禁成分,对皮肤造成严重伤害。

2. 案件处理法院认为,该网红作为广告代言人,未对代言产品进行充分了解,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违反广告法案例

违反广告法案例

违反广告法案例案例一: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本公司产品,提高公司知名度,在一批产品宣传样本上印有“ISO9001:2000质量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企业资信等级AAA级”、“全国用户产品质量满意、售后服务满意十佳企业”奖牌等资料。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实际上从未取得上述认证证书和奖牌,属不真实的虚假宣传。

锡山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点评:该公司有意在宣传资料上对本公司的产品认证标志和获奖情况作虚假宣传,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9条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如消费购买该公司的商品后,就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负增加赔偿的法律责任。

三是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商业道德,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企业形象。

案例二:宜兴市某医院在广告中声称:“本院拥有全国各大医院的著名医疗专家上百名,能治疗各种疑难杂症”。

经了解,该医院的规模并不大,根本达不到上述广告所称的实力和医疗能力,为了医院生计,只是外聘了一些退休医生坐诊,由于医疗水平不够等原因,所谓“医疗专家”也不断在变动。

点评:该医院以含糊其词的广告语向社会作广告宣传,故意夸大医院的医疗实力和能力,其目的是为招来更多的医疗业务,吸引患者前去就医。

如果患者慕名而去就诊,花了钱,不仅看不好病,还怡误了其他治疗的时机,其后果可想而知。

该医院所做的上述广告,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虚假广告。

同时违反了《消法》第8条、第19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消费者被误导就医后,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3条规定,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案例三:无锡某家电商店开展促销活动,在广告中声称:“促销活动期间购物,买100送20”。

违法广告案例

违法广告案例

违法广告案例一、案例一:宝马X5小广告涉及虚假宣传,被罚3.1万元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了涉及违法广告案情通报,其中宝马X5小广告被罚款3.1万元。

该广告有虚假宣传之嫌,声称宝马X5全系无降价,价格不变,消费者购车可享受64800元优惠。

然而,宝马X5实际上在全国范围内已降价,广告中的“没有降价”明显无法站得住脚,误导消费者。

因此,工商部门对宝马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二、案例二:“明珠暖宫贴”被骗130万元,该公司被判赔偿60万元“明珠暖宫贴”口服避孕药制造商,53名消费者被判定为受害者。

他们因接受了该公司不实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购买了该公司所生产的避孕药。

广告声称:“安全可靠、无副作用,不只是避孕、还有养生功效。

”然而,这些广告宣传虚假,导致消费者使用该药物后出现严重的副作用。

受害者一度出现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等妇科疾病,需要不少治疗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60万元。

三、案例三:宝洁公司被罚100万元宝洁公司通过发一份广告宣传海飞丝洗发水的润发功效。

然而,广告宣传中的“90%的关注点可以达到”指的是受访者使用宝洁公司的所有洗发水品牌。

而广告在明显标注“实验结果根据使用了白领仪的受访者得出”,这就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消费者可以将广告所宣传的泛泛而谈的“独特优势”与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所具有的实际优势进行比较。

广告宣传中的润发功效需要在使用海飞丝洗发水一段比较长时间之后才会开始显现,这也容易导致厌倦。

因此,工商部门对宝洁公司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100万元。

四、案例四:“惠普笔记本电脑”虚假广告案“惠普笔记本电脑”虚假广告案中,惠普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声称该款电脑可以长时间待机,电池不会损耗。

但实际上,该款电脑却有严重耗电问题。

因此,广告所宣传的“高性能、长待机时长”显然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工商部门对惠普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惠普公司被罚款50万元。

五、案例五:辣椒酱诱惑系列购买警惕高估口感优势辣椒酱诱惑系列购买是一个典型的虚假广告案。

广告法十六条 典型案例

广告法十六条 典型案例

广告法十六条典型案例在市场营销领域,广告是企业宣传推广产品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广告宣传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不良的后果。

为了加强广告法的执行,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广告法十六条,以规范广告行为。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广告法十六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案例一:某品牌健身器材广告误导消费者某品牌健身器材的广告打出了“只需10分钟,轻松瘦身”的宣传口号,声称使用该产品可以快速瘦身。

然而,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发现效果并不如广告所宣传的那样显著。

这种误导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的规定,即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信息。

这个案例中,某品牌健身器材的广告虽然声称只需10分钟就能轻松瘦身,但实际使用效果与其所宣传的差距较大,属于夸大误导性宣传。

因此,该品牌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十六条。

案例二:某美容院禁止顾客退款某美容院发布广告,承诺提供“无效退款”的服务,即如果顾客在接受美容护理后没有明显效果,可以无条件退款。

然而,当一位顾客要求退款时,该美容院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违背了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即广告发布人应当按照广告中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履行义务。

根据广告法第六条,广告发布人应当按照广告中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履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某美容院在广告中明确承诺提供无效退款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无理由拒绝退款。

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十六条中对广告发布人应履行义务的规定。

案例三:某食品企业未标明广告内容所依据的临床试验结果某食品企业发布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抗衰老的功效,声称经过临床试验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该企业未在广告中标明所依据的临床试验结果,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广告中宣传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应当标明所依据的临床试验结果、科学和专业性的研究成果。

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中宣传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应当标明所依据的临床试验结果、科学和专业性的研究成果。

违反广告法的著名广告案例

违反广告法的著名广告案例

违反广告法的著名广告案例
在过去的广告历史中,有一些著名的广告案例违反了广告法规定。

以下是其中几个例子:
1. 伊丽莎白·泰勒的香水广告,在1960年代,著名演员伊丽莎白·泰勒在一支香水广告中出现。

广告中,她宣称这款香水让她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但实际上这种宣传是夸大其词的。

广告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2. 食品广告中的虚假宣传,食品广告中的虚假宣传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一些广告声称其产品具有特定的营养价值或医疗功效,然而,这些宣传往往缺乏科学依据或者夸大其词。

例如,一些饮料广告声称可以增加能量或提高智力,但实际上这些效果并没有经过科学验证。

3. 烟草广告,在过去,烟草广告经常违反广告法规定。

一些广告宣传吸烟可以提高社交地位、增加魅力或改善健康。

然而,这些宣传忽略了吸烟对健康的危害,违反了广告法中对于虚假宣传和对健康的保护的规定。

4. 医疗广告的夸大宣传,一些医疗广告宣称其产品或服务可以治愈各种疾病或提供奇迹般的效果。

然而,这些宣传往往没有科学依据,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宣传和对健康的保护的规定。

5. 汽车广告中的误导宣传,一些汽车广告宣称其产品具有超高的燃油效率或卓越的安全性能,但实际上这些宣传往往是夸大其词的。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宣传产品的性能和特点,因此这些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总结起来,违反广告法的著名广告案例包括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对健康的误导宣传等。

这些案例违反了广告法中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规定。

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而不是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十六条 典型案例

广告法十六条 典型案例

广告法十六条典型案例《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一条款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利益,禁止广告内容中夸大、虚构或者歪曲事实的行为。

在此背景下,我们将以典型案例为线索,分析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的案例,并探讨相关问题,以期提高人们对广告法的认识和理解。

一、泽宝牙膏假冒“无可撼动”的言论2017年,泽宝牙膏在广告中宣传称“无可撼动”,并声称具有“排毒养胃、清口气”的功效。

该广告内容被消费者质疑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

经调查发现,泽宝牙膏并没有达到其广告所宣传的效果,同时无法提供明确的科学依据。

这一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对广告实质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二、威武洗发水夸大功效威武洗发水在广告宣传中声称“长期使用能够去屑止痒、洗去油脂、使头发更加柔顺顺滑”,但经实际使用后,消费者发现并没有实现这些效果。

威武洗发水的部分成分可能对头发和头皮产生不利影响,与广告宣传的产品效果不符。

该虚假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权健公司虚假广告事件2016年,权健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曝光。

该公司宣传的“经络产品”声称可以治愈多种疾病,但实际效果却未得到科学论证。

该公司还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及医疗效果,涉嫌误导消费者,并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这一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案例反映了一些企业为了促销和营销利益而在广告中夸大宣传,忽视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知情权。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整个市场秩序,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精神。

对于这些违反《广告法》的案例,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以警示其他企业不得违法违规。

消费者也应提高对广告内容的辨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法律法规_案例(3篇)

广告法律法规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家居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在宣传其最新款卧室家具产品时,发布了一系列广告,声称该产品具有“零甲醛”、“抗过敏”、“防螨虫”等功能。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后,发现其并未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甚至出现了过敏反应。

随后,消费者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家居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家居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零甲醛”、“抗过敏”、“防螨虫”等功能,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2. 法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家居公司因虚假宣传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家居公司的产品导致过敏反应,可以向家居公司要求赔偿。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广告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行为,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3. 消费者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发现虚假广告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四、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因虚假宣传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家居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赔偿。

该案例提醒企业要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2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广告市场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如虚假宣传、夸大其词等。

违法违规广告案例揭秘

违法违规广告案例揭秘

违法违规广告案例揭秘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中,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营销手段,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塑造品牌形象,提高销售效果,还能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使用违法违规的手段进行广告宣传。

本文将揭秘几个典型的违法违规广告案例,以期引起人们对广告伦理的关注和思考。

案例一:虚假宣传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可以祛除皱纹,使肌肤恢复年轻。

该广告还通过拍摄效果图对比,夸大了产品的功效。

然而,实际使用后,消费者发现效果并不如广告中所描述。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故意使用过度修饰的图片和虚假宣传语言来欺骗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中对广告真实性的要求。

案例二:误导消费者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油耗仅为每百公里6升,引领同类车的节能潮流。

消费者购买后才发现,实际油耗远高于广告所宣传的数字。

经过调查,发现该销售商在测试过程中故意操控油耗数据,以获取消费者的信任和购买欲望。

这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广告法》中对虚假宣传的禁止,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三:侮辱性广告某电视节目中,一则产品广告以冷嘲热讽的方式嘲笑了某竞争品牌,将其定位为落伍和无趣的代表。

这种侮辱性的广告不仅恶劣,也违背了对竞争对手合理尊重的基本道德要求。

该广告引发了舆论热议,广告商被大众指责为不道德的行为。

案例四:违规宣传某食品企业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有特殊功效,能够治愈某种慢性疾病。

经过专家的检验和鉴定,证实该产品并无此类功效。

该企业的虚假宣传不仅在伦理上有缺陷,也违反了国家对食品广告的相关规定。

此案例引起了消费者的公愤,企业最终被迫停止了虚假宣传。

通过以上揭秘的违法违规广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企业出于利益追求,不惜违反伦理和法律道德,在广告中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侮辱竞争对手等手段。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恶化了商业环境,破坏了广告行业的形象。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提高广告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和伦理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加自觉地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违反广告法的案例

违反广告法的案例

违反广告法的案例
1.某家电厂商在电视广告中宣传其制造的电视机使用的是最新的
液晶屏幕技术,并且在广告中大肆夸大了其使用效果。

但经过检测,
其电视机的液晶屏幕是一款较老的技术,与广告所宣传的不符,因此
该厂商违反了《广告法》的真实性原则。

2.某食品企业在电视广告中宣传其饮料里含有维生素C,能够提
高免疫力和抵御疾病。

但实际上,该饮料中维生素C的含量很低,根
本不能达到广告所宣传的效果。

因此该企业违反了《广告法》的虚假
宣传原则。

3.某健身俱乐部在广告中宣传加入会员可以享受免费健身的权益,并且会员数量有限。

但实际上,该俱乐部只是提供了一些简单的器械,健身空间较小,且并没有限制会员的数量。

因此该健身俱乐部违反了《广告法》的公平竞争原则。

违法违规广告案例评析

违法违规广告案例评析

违法违规广告案例评析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违法违规广告问题愈发突出。

这些广告在内容、宣传手法等方面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不可忽视的损害。

本文将就几个广告案例进行评析,以呼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广告,保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一:某生产商假冒优质品牌该案例发生在某洗发水市场上。

一家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是某知名品牌的代言产品,号称能够有效解决头皮屑问题,并配合了一些模特进行推广。

然而,经查实,该公司与被冒充品牌并无任何合作关系,产品质量也未经过权威部门认证。

此案例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二:虚假宣传导致消费欺诈一家美容院在广告宣传中标榜其瘦身手术和减肥产品能够快速有效减肥,引来了众多顾客。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美容院使用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如篡改顾客测量数据、掺杂有害物质等,导致一些顾客出现严重的身体反应。

这种虚假宣传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损坏了整个行业的信誉。

案例三: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形象某运动饮料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一位国家级体育明星的形象进行代言,宣称该饮料可以提高运动能力和减少疲劳。

然而,事实上该明星并未对该产品进行过诚信推荐或代言。

此案例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

针对以上违法违规广告案例,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首先,政府应加大对违法违规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和审核,对违法广告进行严厉处罚。

其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广告的辨识能力,让其更加理性对待广告信息,切勿被虚假宣传所蒙蔽。

此外,相关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也应加强自律,建立严格的行业规范,对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进行内部整治和惩戒。

对于广告发布者来说,也有一些建议:首先,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行为范围,并进行合法合规宣传。

其次,加强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靠,避免虚假宣传。

最后,积极接受第三方权威机构的监督和评测,提升广告质量,增强信誉度。

广告法禁用词案例

广告法禁用词案例

广告法禁用词案例
以下是一些违反《广告法》禁用词的案例:
1. 违法案例1-同仁堂:使用绝对化用语。

同仁堂祛痘产品广告声称“三天
见效,永不复发”,被罚款100万元。

2. 违法案例2-洁尔阴:使用绝对化用语。

洁尔阴洗液广告声称“信赖的妇
科炎症克星,快速止痒,深入杀菌”,被罚款50万元。

3. 违法案例3-绿瘦:使用绝对化用语和误导性内容。

绿瘦减肥广告声称“7天瘦5-10斤,无效退款”,被罚款80万元。

4. 违法案例4-邦迪:使用绝对化用语和误导性内容。

邦迪创可贴广告声称“邦迪创可贴,一贴就止血,伤口好得快”,被罚款60万元。

5. 违法案例5-肛泰:使用绝对化用语和误导性内容。

肛泰痔疮药广告声称“肛泰贴肚脐,告别痔疮不挨刀”,被罚款70万元。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文献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广告的法律案例(3篇)

广告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作为企业宣传、产品推广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广告法律法规,导致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广告法律案例的解析,探讨广告法规范与合规的重要性。

二、案例一:某保健品虚假广告案案例背景:某保健品公司在其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神奇疗效,可以治愈多种疾病。

经过调查,该保健品并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其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保健品公司作出罚款、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等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虚假广告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该保健品公司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三、案例二:某化妆品公司虚假宣传案案例背景:某化妆品公司在其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快速美白、淡化斑点”等功效,实际使用效果与宣传不符。

处理结果: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经查实,该化妆品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化妆品公司作出罚款、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等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虚假宣传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夸大或者隐瞒产品性能、功效。

该化妆品公司在其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协会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四、案例三:某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案例背景:某食品公司在其广告中诋毁竞争对手,宣称其产品比竞争对手的产品更安全、更健康。

处理结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食品公司作出罚款、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等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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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法案例案例一: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本公司产品,提高公司知名度,在一批产品宣传样本上印有“ISO9001:2000质量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企业资信等级AAA级”、“全国用户产品质量满意、售后服务满意十佳企业”奖牌等资料。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实际上从未取得上述认证证书和奖牌,属不真实的虚假宣传。

锡山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点评:该公司有意在宣传资料上对本公司的产品认证标志和获奖情况作虚假宣传,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9条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如消费购买该公司的商品后,就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负增加赔偿的法律责任。

三是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商业道德,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企业形象。

案例二:宜兴市某医院在广告中声称:“本院拥有全国各大医院的著名医疗专家上百名,能治疗各种疑难杂症”。

经了解,该医院的规模并不大,根本达不到上述广告所称的实力和医疗能力,为了医院生计,只是外聘了一些退休医生坐诊,由于医疗水平不够等原因,所谓“医疗专家”也不断在变动。

点评:该医院以含糊其词的广告语向社会作广告宣传,故意夸大医院的医疗实力和能力,其目的是为招来更多的医疗业务,吸引患者前去就医。

如果患者慕名而去就诊,花了钱,不仅看不好病,还怡误了其他治疗的时机,其后果可想而知。

该医院所做的上述广告,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虚假广告。

同时违反了《消法》第8条、第19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消费者被误导就医后,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3条规定,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案例三:无锡某家电商店开展促销活动,在广告中声称:“促销活动期间购物,买100送20”。

消费者在该店购买家电获得赠券再进行消费时,该店堂告示中增加了2个附加条件:一是必须购买音响设备柜台的商品;二是必须再购买满100元,赠券才能抵冲人民币20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

点评:该家电商店在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并没有注明“买100送20”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当消费购买商品获赠券后,店里再临时附加条件,这种做法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中“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细”的规定,根据《消法》规定,此行为,构成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同时店堂告示中的附加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犯了《消法》第24条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规定,所作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案例四:无锡市某贸易公司为增加其销售的美体仪的知名度,在该公司门头上方和专买厅墙面上发布广告5幅,广告内容中写有“欧美雅家用美体仪一次瘦3公分,30小时保你有迷人身材”、“只用一次,就让你的腰腹瘦2-3公分;只用一次就让你的粗腿变细1—2公分;只用一次,就让你的下垂的臀部上翘10-15公分”等字样,经查实,该公司销售的家用美体仪根本达不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引起众多消费者的投诉,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崇安工商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公司在广告中对家用美体仪的功效作不切实际的夸大,对爱美心切的女士产生强烈的诱惑和误导,根据《广告法》第4条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同时上述广告内容,也明显违背了人身体本身一般的规律,使用美体仪只能对一些特殊的人群起到一定的瘦身效果,而该广告中不分对象,用绝对化的语言表明使用美体仪后立竿见影式的效果,明显不可信。

案例五:2005年7月1日,无锡市一家美容院,为了扩大名明度,招来生意,一段时间打出免费美容的广告。

学生消费者汤某、高某信以为真,便同到该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

不料,美容结束后,该美容院列出清单要分别收取汤某、高某198元和582元的化妆品费,2名消费者感到上当受骗,向无锡市消委会投诉,经调解,退还汤某140元,高某432元化妆品费。

点评:该美容院广告中称免费美容,按照通常理解,就是消费者无需交任何费用,便可得到该美容院的美容服务,消费者认为这是该院促销活动中的一种优惠。

而实际上,要照实收取美容过程中使用的化妆品费,且美容之前,又未给消费者介绍清楚,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就使用了昂贵的化妆品。

此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第二款中“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误导消费者作美容消费,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同时在美容过程中,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便使用了消费者不知情的化妆品并收费,违反了《消法》第9条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案例六:无锡市某医院在媒体上做广告声称:“治愈疝气不开刀,专家亲诊,治疗费仅收100元”、“如有个别不愈者将免费治疗”。

靖江消费者潘某看到广告后,于2005年6月专程来该医院求诊,医院收取了治疗费840元,并出具正式发票。

回家半个月后,没有见效,打电话和医院联系,要求退款,医院答复再来治一次,潘某不信任该医院,写信向无锡消委会投诉,经调解,该医院退还潘某医院费840元。

点评:这是一幅经营者对消费者发出要约,具有明确承诺性的广告,医院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诺言。

但医院没有履行承诺义务,消费者要求退款是有道理的。

医院的此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5条中“广告经营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广告行为。

同时也违反了《消法》第16条第二款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是一种不讲信用的行为。

案例七:无锡市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在公园、商场等地发布由其经销的“沙枣茶”的印刷品广告。

在广告中宣传其功能“具有润肠清积,调整排泄;生血降脂、清热解毒;促进消费、改善睡眠;清糖平压,平衡内分泌和抑制诱导癌细胞自杀的作用”,适应范围“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等”。

该公司对产品的功能、适应范围、成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被北塘工商分局查获。

北塘工商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的处罚。

点评: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2条明文明规定:保健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而该公司在印刷品广告中声称具有治病功能,显然是在故意扩大其销售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

同时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中“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直接受到损害的将是消费者。

案例八:无锡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前打出房地产广告,声称该小区拥有一块近400多平方米的绿地,小区内设有幼儿园。

消费者购房后,发现原定绿地处盖上了其他建筑,小区内也没有幼儿园,许多消费者认为受了该房地产开发商的欺骗,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讨个说法。

房地产开发商以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由,不予解决。

点评:该房地产广告宣传存在着严重的虚假、夸大问题,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明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九:无锡某企业举办英语提高班,参学人员每人收650元。

为了吸引生源,在招生简章中宣传,将聘请2名外籍英语老师任教。

开学后,根本未有外籍英语教师讲课,上课老师全是当地人,消费者投诉到无锡市消委会,认为该企业有明显的骗诈行为。

点评:该企业没有聘请外籍老师进行英语辅导,在宣传资料中谎称将有2名外藉英语老师任教,不仅使参学者失望,事实上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严重违反了《消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此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十:无锡某数码器材销售商店开业,在海报中称该店所销售的数码器材为全市最低价,消费者在5天内如发现比该店价格低的同型号商品,退还差价。

消费者陈某于2005年8月8日在该电买一台数码摄像机,8月12日在其他商店发现同型号数码摄像机的价格比该店低1181元,陈某到该店退差价时,遭到拒绝,遂投诉到无锡市消委会,经依法调解,店方退还陈某差价1181元。

点评:该商店通过海报宣传所销售的商品为全市最低价,违反了《广告法》中第7条第二款第4项中“禁止使用极端性用语”的规定,对所作出的广告承诺不兑现,违反了《消法》第16条第二款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失信行为。

案例一:四川德兴堂保健制品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四川德兴堂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在武义县王宅镇电影院举行“多人多生命液”推销宣传活动,宣称“多人多生命液是以稀世珍宝国宝‘太岁’(一种复合菌)为基础配方,经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精炼而成,本品富含属世界级尖端科技的生物活性物质PQQ等多种有效成分,具有抗癌功效”。

实际上多人多生命液仅仅是保健食品,宣传的产品功效与药监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不相符合,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被武义县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二:上海明辉药业生物科技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上海明辉药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在金华发布“帝邦”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宣称“由美国医学会权威推荐,迅速解决男人根本问题……对阳痿早泄、阴茎短小、性功能减退、急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肥大均有独特疗效……”其宣传的产品功效超出药监部门批准范围,属《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被金华市工商局婺城分局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义乌阳光美容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2009年1月,义乌阳光美容医院发布以除痘、祛斑等为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宣称该院“歼灭痔疮不留痕”、“二氧化碳取痣除疣”、“神话C6智能祛斑王美肤系统是黄褐斑的强力杀手”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被义乌市工商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四:东阳市华山综合门诊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2009年9月,东阳市华山综合门诊部为吸引病人就医,在东阳城区菜市场周边发放《健康家园》医疗广告宣传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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