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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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规范
为规范我院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0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6号)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在诊断、治疗、卫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患者生活中产生的排泄物及垃圾,这些废弃物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可能,也有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本规范主要提供了对医疗废物消毒和处理的方法和要求。
二、医疗废物处理原则
(一)、分类回收原则:减少有害有毒医疗废物和带传染性医疗废物的数量,有利于医疗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二)、回收利用原则:避免浪费、减少环境污染。
(三)、减量化原则:通过重复利用、破碎、压缩、焚烧等手段减少固体废物的体积和数量。
(四)、无公害原则:医疗废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及卫生法规标准要求。
(五)、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分类收集的废物分别进行处理。
三、医疗废物包装的基本要求
(一)包装袋用聚乙烯(PE)塑料为制造原料,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二)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三)利器盒用聚乙烯(PE)塑料作为制造原材料,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品处理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要加强个人防护。
四、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运送
(一)、医院建立严格的污物分类收集制度,所有废弃物应放入黄色污物袋中,应及时清运或在装满3/4时有人负责封袋运送。
(二)、利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利器盒中。高危区的污物使用双层医疗废物袋,并及时密封。放射性废物应存放在特制的容器中防止扩散。
(三)、分散的医疗废物袋每日一次收集,医疗废物袋应每日运出病房或科室,根据医院《污物焚烧规范》决定搬运时间,运往医院中心医疗废物存放地,防止医疗废物袋的泄漏。
五、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
1、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科室,建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以存放和排放废水。
2、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核医学科室,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
3、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
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可按一般废弃物进行处理。
4、对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病人的排泄物应实施统一收集和处理。应为病人提供具有放射防护性能的尿液收集器、粪便收集器,最初几天的收集物存放10个半衰期后作一般废弃物处理;含有131I病人排泄物时,必须同时加入NaOH 或10%KI溶液后密封存放待处理。
5、对同时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病人排泄物,应备有专用容器单独收集,经存放衰变、消毒处理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六、固体医疗废物处理
1、医疗废物袋、废物桶以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存放日期等的说明。
2、内装注射器及碎玻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
3、焚化可燃性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条件焚化炉内进行。
4、同时污染有病原微生物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
七、锋利物的处理
锋利物品应尽量焚化,可以和其他感染性废弃物一起焚化处理。
八、遗传性废弃物
1、返还给供应商
2、高温焚化:应采用双室热解焚化炉,最高温度达到1200°C以上。
3、对环磷酰胺、异环磷酰胺、硫酸长春新碱等可采用化学降解法。
4、也可选择封存或使之自动失效的方法处理。
九、药物性废弃物的处理
1、对少量药物性废弃物可选用填埋、封存处理,也可和感染性废弃物一起焚化处理。
2、对大量药物性废弃物首选焚化;也可封存后在卫生填埋点处置。静脉注射液可采用排入下水道或填埋方式处理;玻璃安瓿不能焚化处理,可以先压碎,然后与锋利物品一起处理。
十、化学性废弃物的处理
1、一般的化学性废弃物,如糖、氨基酸和特定的盐类,可以与市政垃圾一起处置,或者排入下水道。
2、少量的危险化学废弃物如包装内的残留化学物,可采用热解焚化炉、封存或填埋处理。
3、大量的危险化学性废弃物,可返还给供应商;某些可燃性的可采用焚化处理(含大量卤代有机溶剂的不能焚化处理);也可采用化学法处理;但不能排入下水道系统,也不能采取封存或填埋方法处理。
附:黄荆乡卫生院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一)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3、废弃的被服;
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二)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四)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五)废弃的血液、血清。
(六)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二、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四、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注:1、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2、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3、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4、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