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自然环境污染和人为活动产生的扬尘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健康。
为了加强对成都市范围内扬尘污染的治理和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过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制定了《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成都市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减少扬尘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通过对扬尘治理的要求和措施,推动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和技术创新。
二、管理原则1. 源头控制原则:强调对扬尘产生源头进行控制和治理,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
2.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扬尘污染源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实现精准治理。
3.综合施策原则:结合不同的治理手段,采取综合施策,形成全面的扬尘治理体系。
三、扬尘治理措施1. 建立扬尘监测系统:在主要路段和建筑工地等污染源密集区域建立扬尘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扬尘污染情况,为治理提供依据。
2.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和工地管理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扬尘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产生,如覆盖、喷淋等。
3. 推进道路扬尘治理: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推广使用低排放车辆,减少道路扬尘的排放。
4. 加强重点行业扬尘治理:对重点污染行业如建材、煤炭等进行监管,推动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实现绿色发展。
5. 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开展相关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责任与处罚1. 监管责任:成都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扬尘治理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2. 违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扬尘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治等。
3. 社会监督:广泛开展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扬尘治理,举报违规行为。
五、预期效果经过全面实施《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预计扬尘污染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
成都市的空气质量将明显改善,居民的健康状况将得到提升。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第十四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第十五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装载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吊扣1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可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01年9月12日)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扬尘治理及控制措施专项方案(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扬尘治理方案一、工程概况 (4)二、编制依据 (5)三、扬尘控制清单 (6)四、控制点 (6)五、具体控制措施 (7)5.1、日常管理 (7)5.1.1施工现场保洁 (7)5.1..2沉淀池 (8)5.1.3专用建筑临时储存间管理 (8)5.1.4木工间管理 (9)5.1.5垃圾及材料运输管理 (9)5.1.6露天材料堆放管理 (9)5.2、阶段性管理 (10)5.2.1围护阶段 (10)5.2.2基础施工阶段 (11)5.2.3结构施工阶段 (11)5.2.4装饰施工阶段 (12)5.2.5总体施工阶段 (12)5.3施工道路及场地硬化控制措施 (13)5.4冲洗、清扫、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13)5.5现场道路环境保护 (14)5.6废水控制措施 (15)5.7生活垃圾控制措施 (15)5.8施工材料存放、垃圾处理措施 (15)六、现场保洁人员与保洁措施 (16)七、保洁设施 (17)八、项目管理体系 (17)8.1组织机构 (17)8.2岗位职责 (18)九、“六必须"、“六不准” (19)十、项目部扬尘治理领导小组名单 (19)十一、扬尘治理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20)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址:3、建设单位:4、监理单位:5、设计单位:6、勘察单位:7、施工单位:8、建筑层数:;9、建筑工程等级:一级;10、结构类型:11、建筑层高:12、建筑总高度:13、项目组成:14、总工期:二、编制依据1、成都市《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2、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
3、成都市《研究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110号)。
4、成都市《研究扬尘治理和清扫保洁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349号)。
5、公司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相关规范、标准。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1. 引言城市发展过程中,扬尘污染是一种常见而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于居民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也面临着扬尘污染治理的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扬尘治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2. 扬尘产生原因成都市扬尘的产生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道路交通尾气和车辆行驶扬尘;•建筑拆迁和工地回填扬尘;•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尘埃污染;•农村地区的农业作业扬尘。
3. 扬尘治理方案为了有效治理成都市的扬尘污染,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政府管理、技术手段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努力。
具体的扬尘治理方案如下:3.1 政府管理措施政府在扬尘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应采取以下措施:•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明确扬尘排放的限制;•完善监测和统计体系,建立扬尘治理信息公开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鼓励企业引入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低碳经济发展。
3.2 技术手段科技创新在扬尘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可采用的技术手段:•建设智能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扬尘浓度和污染源,提前预警;•推广采用高效过滤设备和防尘材料,在建筑施工中减少扬尘排放;•强化道路湿化喷洒和机械清扫,减少道路交通尾气和车辆行驶扬尘;•加强工业企业的尘埃治理技术和设备建设,减少工业废气和尘埃的排放。
3.3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扬尘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加强公众参与的具体措施:•加强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建立环保志愿者团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扬尘治理活动;•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车辆尾气排放;•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不必要的扬尘污染。
4. 扬尘治理效果评估为了确保扬尘治理方案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扬尘排放总量和浓度的监测;•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分析;•居民满意度的调查和反馈。
1、废气排放及治理措施(1)废气产生情况分析
300 10
SS
400 0.7200
200 0.3600
10 0.0180
400 10
3、噪声排放及治理措施
NH3-N
45 0.0810
45 0.0810
5 0.0090
45* 5
TP
8 0.0144
5 0.0090
0.5 0.0009
/ 0.5
本项目的噪声源主要是水批覆(转印)机、风机、空压机等生产设备运行噪声。其噪声源强在 60~80dB
活性炭吸附:
图 5-4 UV 光催化氧化原理图
本次技改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的总量为 2t/a,集气效率按 90%计,UV 光催化氧化效率按 50%计,则经过
UV 光催化氧化处理后的有机废气排放量为 0.90t/a,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吸附处理,活性炭吸附效率按
90%计,处理后的有机废气排放量为 0.09t/a,排放速率为 0.0375kg/h,排放浓度为 3.75mg/m3,可以满足《四
目前厂区产生的生产废水均不外排,通过厂区设置的循环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循环使用,并定期补充损耗
水。水批覆(转印)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过水箱存储后,通过三级过滤器过滤后经紫外线灭菌机灭菌后,实
现循环利用。
循环水设备处理简介:
图 5-5 已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工艺流程图 废水的主要成分: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项目使用的水溶膜主要组成部分是淀粉和聚乙烯醇薄膜,生产 过程中聚乙烯醇薄膜附着到塑料产品表面,而其中的部分淀粉颗粒悬浮在水中,废水中的主要成分为淀粉。 由于悬浮在水中的淀粉通过现有的污水处理设备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生产用水长时间不进行排放, 一直循环使用,会导致水中的 COD 含量升高,造成水体发臭的现象出现。因此,企业产生的生产废水不能 全部循环利用,生产废水需处理后进行部分外排处理,并补充新鲜用水。 环评建议:在过滤前增加絮凝沉淀(PAM 加药装置)工序,并在精密过滤器处理装置后加入消毒加药 装置取代现有的紫外线灭菌机,将水中悬浮淀粉通过絮凝剂沉淀后再经过现有的循环水处理装置处理后部 分循环回用,部分外排进入厂区的预处理池处理后在排放入污水管网处理,外排处理的水需要达到《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三级标准。根据企业用水需求,建议处理后的废水 70%继续循环使用,30% 进行排放。项目每天的用水量为 20m3,则处理以后每天废水排放量为 6m3/d,1800m3/a。 精密过滤器简介:精密过滤又称为保安过滤器,筒体外壳一般采用不锈钢材质制造,内部采用 PP 熔喷、 线烧、折叠、钛滤芯、活性炭滤芯等管状滤芯作为过滤元件,根据不同的过滤介质及设计工艺选择不同的 过滤元件,以达到出水水质的要求。本项目精密过滤器采用 PP 过滤芯,其具有过滤流量大,纳污量大,压 力损耗小的特点,可阻截不同粒径的杂质颗粒,集表面过滤与深层过滤于一体。精密过滤器使用一定时期 后也有堵塞现象,因此,一定时期后 PP 熔喷滤芯必须更换,更换时由设备生产厂家负责更换。通过精密过 滤器处理后,废水中的可溶性淀粉能够达到有效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三级标 准。
成都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
成都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14•【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1991.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尘(含粉尘,下同)污染,是指一切燃煤设施、工业生产和焚烧固体废弃物排放的烟和尘以及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粉性物料不当,扬起的粉尘对大气的污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不含乡村)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及其所规定的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烟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的管理机关。
市、区(市)、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烟尘防治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道路烟尘防治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施工建筑烟尘防治的管理工作;市计委、一商局负责型煤推广和供应的管理工作。
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在本区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烟尘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计委应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改变散热方式。
第六条市、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可持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环境监察证》,到现场检查烟尘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凡向大气排放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监测数据、烟尘排放装置、处理设施和有关资料。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防治烟尘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烟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检举控告。
第二章工业烟尘防治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除经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确需就地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有向大气排放烟尘的生产项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成办函[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8〕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城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城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为有效遏制扬尘污染,切实提高空气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扬尘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我市实现新“三最”奋斗目标,提升城市魅力和品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职能部门要作为大事抓。
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办公,加大对扬尘治理工作的投入,共同构筑市、区、街道三级监管,上通下达的防尘网络。
要落实治尘工作措施,确保2008年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有明显改善,扬尘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市民直观感觉到空气质量显著提高,中心城区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API<100)达311天以上。
二、明确职责,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责任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研究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110号)和《研究扬尘治理和清扫保洁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349号)要求,明确职责,加强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施⼯期环境保护措施成都百汇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百汇医院项⽬污染防治措施⼀、施⼯期环境保护措施1、施⼯期废⽓治理措施施⼯期废⽓主要为装饰及安装过程产⽣⼀定量的⽔泥灰、扬尘和油漆、喷涂等⼯序中产⽣的挥发性有机溶剂。
其主要防治措施为:(1)确保湿法作业,施⼯场地设专门的保洁⼯⼈,场地清理阶段,做到先洒⽔,后清扫,防⽌扬尘产⽣;(2)在进⾏可能产⽣扬尘的⼯序时需关闭门窗,避免扬尘飘散到周围⼤⽓环境中;(3)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民政府令第86 号《成都市城区扬尘污防治管理暂⾏规定》等有关城区施⼯扬尘防治规定要求执⾏,施⼯时应采取建材室内暂存堆放,堆放点相对集中、放置规范,并采取⼀定的遮盖、洒⽔除尘等防尘措施,抑制扬尘量;(4)油漆、喷涂⼯序尤其要做好室内的通风换⽓⼯作,防⽌区域油漆废⽓过度集中,建议使⽤绿⾊环保型涂装材料,减少油漆废⽓的释放量,保证室内环境的安全;(5)施⼯⼯地运输车辆驶出⼯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尘⼟带出⼯地,运输砂⽯、⽔泥、垃圾等易产⽣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6)施⼯⼈员⼯作时佩戴⼝罩;(7)采⽤符合国家规定质量要求的环保型油漆、涂料、胶粘剂及装饰材料,以尽可能减轻施⼯过程中及营业后产⽣的废⽓对室内外环境空⽓的影响,使装修后室内空⽓质量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要求。
(8)在施⼯过程中切实按照《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规定》(成都市⼈民政府令第86 号)和《成都市⼈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步加强扬尘治理⼯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8]19 号)的相关要求,在施⼯建设中做到规范管理,⽂明施⼯,确保施⼯扬尘、有机废⽓等不对周边⼤⽓环境质量及装修⼯⼈造成污染影响。
2、施⼯期噪声防治措施施⼯噪声主要包括机械噪声、施⼯作业噪声和施⼯车辆噪声。
施⼯期主要噪声防治措施为:(1)施⼯单位应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敏感性,在施⼯操作上要加强环保措施,选⽤低噪声施⼯设备;对产⽣⾼噪声的施⼯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防护措施,如安装在经隔声处理的构筑物内;(2)⽂明施⼯,在装卸、搬运装修材料和机械设备时轻拿轻放、严禁抛掷;(3)合理安排施⼯时间,降低施⼯机械同时使⽤的频次,尽可能采⽤交互作业,禁⽌夜间施⼯(22:00~08:00);(4)将各⾼噪声施⼯点合理布置在远离噪声敏感点的位置;(5)材料的运输车辆场内严禁鸣笛,严禁夜间装卸材料;(6)施⼯单位应加强设备维护,保证运输车辆及施⼯机械处于良好的⼯作状态。
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
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2021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在《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成住建发〔2021〕62号)的基础上,对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施工、非道路移动机械、智慧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提升,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围挡(围墙)第二条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围挡)。
围墙(围挡)设置应遵循经济、美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可通过颜色、文字和图案展现本区域特色。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范围内的围墙(围挡)应与当地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三条围墙应安全可靠,高度2.5m,其中重点区域围挡高度不少于3m;主要路段围挡高度2.5m,厚度≥0.8mm,基座高度≥0.5m。
一般路段围挡高度2.0m,厚度≥0.4mm,基座高度0.2m-0.5m。
进行绿化迁移、管线迁改、人行道铺装及抢修维护等临时占道施工的,应使用高度≥1.2m,厚度≥0.4mm的围挡。
围挡都应采用硬质一次成型板材,现场模块化整体式拼装成型。
第三章出入口第四条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
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或者装配式道路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第五条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mm×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门口应设高压冲洗设施,冲洗区外侧应铺设串联成片的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设置了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
工地废水应按照水务部门要求进行排放。
第六条建设工地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公示标牌,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
2023年扬尘治理责任书
2023年扬尘治理责任书2023年扬尘治理责任书1进一步增强扬尘治理控制意识,落实企业主体的责任,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更好的贯彻执行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做好在建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特制订“扬尘整治专项检查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做到:1、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扬尘整治的文件、政策、规定,切实督促检查项目部做好工地内及周边环境的扬尘整治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扬尘控制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
2、配合项目经理建立完善项目部扬尘控制整治专项检查组织机构,对有关管理人员具体落实到人头,分工明确。
3、合理使用项目部相关经费的开支,使扬尘整治专项活动能够顺利有效的持续开展进行。
4、每月参加项目部扬尘控制专项检查小组对工地进行两次以上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5、责任管理目标:市“绿色环保工地”施工现场达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签订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日期:年月日扬尘控制目标管理责任书(项目施工员)2023年扬尘治理责任书2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X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工作要求,落实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建发【】112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落实集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施工生产与污染防治相结合,持续提升施工现场绿色环保施工水平,因此我项目部各部室要高度重视,全员要认清形势,积极认真的落实相关文件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我项目部无环境污染、扬尘等影响周边环境的事件发生,并认真履行自身岗位职责,现项目施工部与你签订本责任制。
一、责任目标:确保项目部于X年4月15日前100%达到市住建委扬尘治理达标标准;并在自身环保责任区内,无环境保护及扬尘现象。
二、主要职责:1、严格按照项目经理部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明确各标准条款的责任分工。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间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显著增加,城市环境问题也愈发突出。
其中之一就是扬尘问题,特别是在建筑施工和道路工程中产生的扬尘。
扬尘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成都市采取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来控制和减少扬尘的生成及传播。
扬尘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成都市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负责态度的表现。
该办法确保了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减少了扬尘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保护了居民健康,提升了城市形象,并减少了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扬尘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建筑施工和道路工程中的扬尘进行严格控制。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封闭式施工及防尘措施,减少粉尘的产生及扩散。
其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环保无尘设备进行施工,减少对空气的污染。
第三,相关部门必须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扬尘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予以公示。
最后就是公众的参与,鼓励居民举报违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
扬尘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密切合作。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扬尘防控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企业和项目的培训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企业和施工单位要自觉履行责任,改进建设工艺,提高施工质量,减少扬尘产生。
居民要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扬尘管理,并积极监督施工现场的合规操作。
扬尘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它可以保护居民健康。
大量的扬尘会导致呼吸系统问题、眼病以及其他与空气污染相关的疾病。
通过控制扬尘,可以减少这些疾病的发生,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其次,它可以改善城市形象。
“成都是一座美丽的城市”是很多人对成都的形象的评价。
扬尘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减少建筑工地和道路工程中的扬尘,使城市更加美丽和宜居,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口。
此外,控制扬尘还有助于保护城市的环境,减少对土地、水源和植被的污染。
尽管成都市采取了一系列扬尘管理办法,但是仍然有一些挑战需要克服。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扬尘污染问题在成都市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扬尘管理办法。
以下将从了解扬尘污染、扬尘管控措施和应对未来发展方向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成都市的扬尘管理办法。
了解扬尘污染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因素造成的空气中悬浮颗粒物的增多,从而影响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
成都市作为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城市,扬尘污染成为了城市环境的一大难题。
扬尘管控措施为了改善空气质量,成都市采取了多种措施来进行扬尘管控。
首先,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监管。
成都市明确规定了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求,并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对于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其次,推广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技术。
成都市鼓励使用黑土、覆盖工程物资等措施来控制道路上的扬尘,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此外,成都市也加强了对工地建筑垃圾的管理,规定了工地垃圾的分类处理要求,减少了尘土飞扬的可能性。
应对未来发展方向未来,成都市还将继续加强扬尘管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首先,成都市将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监管,完善执法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
其次,成都市将投入更多资源推广新技术,探索绿色建筑、智慧城市等创新模式,降低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此外,成都市还将提供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居民参与扬尘治理,共同维护好城市的环境质量。
结语成都市的扬尘管理办法旨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减少扬尘污染对人们健康的影响。
通过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监管,推广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技术,以及加强对工地建筑垃圾的管理等措施,成都市正在取得一定的成果。
未来,成都市还将继续加强扬尘管理工作,倡导绿色建筑、智慧城市等新模式,共同打造一个更加清洁、宜居的城市。
通过对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城市环境治理越来越重要。
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自己对环境的影响,积极参与环保活动,以保护我们的家园。
只有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建设出更美好的城市。
施工现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施工现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1、办公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办公区应保持整洁,设施完好,确保正常使用。
2、文件资料管理:对施工现场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存储、备份,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安全防范:加强对办公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办公区的安全和保密。
4、门卫:办公区出入口应设置门卫,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四、围墙周边区域工作范围1、围墙的维护和管理:围墙应保持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2、围墙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定期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3、围墙周边绿化设施的保养、维护: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绿化和美化。
五、主道路工作范围1、道路的维护和管理:保持道路整洁干净,确保通畅。
2、道路标识、标线的维护:保持标识、标线清晰可见,确保安全。
3、交通指引、安全警示牌的设置:设置交通指引、安全警示牌,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4、排水设施的清掏和养护:定期清掏保证畅通。
六、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式1、制定物业管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2、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台账,记录工作进展情况。
3、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4、定期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
1、为保证办公区的卫生清洁,建议制定卫生值日制度,定期进行打扫清洁工作。
2、公共设施如植物、草坪、场坝等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整洁完好。
3、为确保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建议设置围墙或围挡,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工作。
4、施工现场应建立物业管理组织机构,包括队长、副队长、保洁小组和保安小组等。
5、为确保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建议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管理,包括文明施工检查和管理制度等。
6、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卫生,包括清理建筑垃圾、设置临时厕所、保持职工宿舍干净整齐等。
7、为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建议按规定围挡施工现场,进行人员出入登记,合理堆放建筑器材和施工材料等。
8、为保证办公室的卫生清洁,建议保持办公室卫生清洁,档案、资料存放整齐,保管妥善。
施工现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金科双楠天都1-3#楼及地下室工程物业管理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施工现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根据《成建委发【2010】487号》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金科双楠天都1-3#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部特组建施工现场物业管理队,为贯彻落实成建委发【2010】487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成都金科双楠天都1-3#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实行物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成都金科双楠天都1-3#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物业管理队;物业类型:施工现场;座落位置:二环路西一段84号;建筑面积:约万m2。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1、施工现场出入口区域2、建筑工程生活区3、施工现场办公区4、围墙周边区域5、施工现场主道路第三章物业管理目标要求创成都市安全文明工地,无重大扬尘污染行为发生,不发生因扬尘污染被有关部门处罚事件。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工作内容一、出入口工作范围1、进出车辆的冲洗: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2、冲洗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冲洗设施,应保证设施完好,正常能够使用。
3、排水设施的清掏和养护:在大门内侧设置向内截水沟,铺设条形水篦子、麻袋等,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并定期清掏保证畅通。
施工现场应设置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
4、日常清扫保洁:随时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应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5、门卫: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应设置门卫,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6、通道:道路应保持通畅,不准在道路上堆放构件、材料等障碍物。
二、生活区、工作范围1、厕所、浴室的保洁、维护、管理:应设置食堂、宿舍、盥洗间、淋浴间、开水房、活动室、垃圾箱等临时设施;宿舍内外及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乱泼乱倒污物。
2、夜校设施、吸烟室的保洁、维护、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处,吸烟室(处)应远离危险区并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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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9-12实施日期:2001-9-12文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6
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第十四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装载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可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实施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的部门,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扬尘整治“六必须”,“六不准”
扬尘整治要求建设单位“六必须”,“六不准”。
“六必须”:
1、必须湿法作业、
2、打围作业、
3、硬化场地、
4、设置冲洗设施(设备)、
5、配齐保洁人员、
6、清扫施工现场;
“六不准”
1、准车辆带泥出门、
2、不准运渣车辆超载、
3、不准高空抛撒建渣、
4、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
5、不准场地积水、
6、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