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社会地位的嬗变_兼与明清时期雇工和工商业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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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发展及由此带来的城市市民社会角色的转化和地位变迁问题是目前历史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学者们普遍认为,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社会地位的嬗变与资本主义的萌芽、发生、发展紧密相连,推动了新的生产方式和上层建筑的革命性改变[1]。
一、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起
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兴起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一般认为始于10世纪后期及11世纪。毋庸置疑,生产力的发展是当时城市兴起的根本原因。11、12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巩固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不仅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同时又使得手工业的专业化程度大大加强,为农业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手工业中的分支行业开始脱离农村的家庭副业和庄园手工业形态,逐渐集中到城市之中。而手工业在“进城”之后,又产生了城乡交流和向外开拓市场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刺激了商业和贸易的发展。随着贸易的日益扩展和深入,西欧地区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镇经济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对封建制度下的农业经济造成了强大的冲击。
同时,这种经济上的历史性变革也引起了西欧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中世纪的西欧城市并非仅仅是经济发展的产
物,而是经济、社会、政治、宗教和法律等因素共同作用的复合体。手工业者和商人作为城市兴起的主要推动者,通过自愿的方式定居在封建城堡或教会城镇的围墙内[2],开始以一种非官方的形式去适应新兴的社会生活,逐渐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市镇机构。另一方面,城市经济的发展又逐渐改变着民众的生活观念,例如:集市贸易中的平等原则被引入城市生活中,在商品交换中,农奴和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是作为商品的私有者、交易者出现的;封建主们无论是向集市上的交易者购买商品,还是把自己庄园内的剩余产品运到市场上去卖给需要者,都不得不承认对方的独立意志和平等身份。因此,大批农奴、自由农和小贵族纷纷抛弃传统的庄园而奔向城镇,由封闭的生活方式转为开放的生活方式,由被奴役的地位转为拥有较多人身自由的地位,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社会阶层———“市民阶级”出现了,西方历史也开始了一个“市民的传记时代”[3]。
二、西欧城市争取自由的斗争
西欧城市从开始形成之日起就出现了一股同封建势力相对抗的政治力量———城市中的居民,即市民。市民阶层包括各种各样的人,有手工业者、帮工、学徒、商人、小贩等。他们从11世纪起,采用暴力或和平的方式,开展“城市公社革命”,争取城市的自治权和有利于城市市民的社会制度[4]。
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社会地位的嬗变
———兼与明清时期雇工和工商业者比较
崔晓乐
(南京大学历史系,江苏南京210093)
摘要: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复兴以及由此引起的市民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的变迁,为西欧中世纪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市民以城市为载体,为维护自己的自由和利益不断斗争,最终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而同一时期的中国明清城市与西欧城市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制度结构,城市中“雇工人”和工商业者的地位非常低下,资本主义萌芽根本无法在明清城市的发展中诞生。
关键词:中世纪;西欧城市市民;雇工;工商业者;社会地位中图分类号:K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382(2009)01-0038-03
收稿日期:2008-12-12
作者简介:崔晓乐(1985—),女,甘肃通渭人,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关系史研究。
第21卷第1期2009年3月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TV University
Vol.21No.1March.2009
中世纪西欧各国的王权普遍式微,出现了许多割据一方、各自为政的强势贵族。这些封建领主将城市视为自己的所属物,用统治乡村、庄园的方式去管理城市,和城市的市民阶层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在这场争取自由的斗争中,城市市民阶层往往能够取得优势。因为西欧当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上的权力分割和离心倾向造成了极其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和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5],封建势力的代表——
—各级封建主往往不能协同作战,反而因利益冲突而相互制约,从而给城市市民阶层争取自由的斗争提供了良机。例如,11世纪时法国康布雷的居民受到了教士和富商们的大力帮助,宣誓成立“公社”去反对世俗皇帝的权威,经过反复曲折的流血斗争,终于在1122年以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之争结束而获得自治。再如在英伦三岛,1066年诺曼底勋爵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很快建立起了比欧洲大陆强大得多的中央政府,这迫使地方贵族相互联合,团结城市市民的力量去共同对抗英王的统治,从而使英王在某些时候不得不同意城市尤其是伦敦在某种程度上的自治。
另一方面,城市居民为实现自由贸易的目的,也逐渐走向联合,建立各种组织,如协会、公会、联盟等,壮大了自身的力量,以争取自由或自治。这种情况在德意志表现得尤为突出,在13和14世纪德意志西南部的城镇里,行会获得了某种程度的城市统治权,他们推出的代表参加进了议事会,能够决定城市的重大事务。在另外一些城市中,商人们选出信任的代表按照惯例进行仲裁,形成所谓的“灰脚法庭”,而开明的大领主也很快认可了这种法庭并赋予其政治合法性。随之而来的则是政治自治,出于防御的需要,城市必须形成一个共同体,需要统一的管理。于是,城市的公共管理机构——
—市参事会就应运而生了。
总之,在争取城市自由的过程中,城市市民阶层由被压迫者变为反抗者,为争取自由与封建王权展开了一系列斗争,成为社会变革的策源地与突破点。
三、市民社会地位的嬗变与中世纪西欧资本主义的萌芽
中世纪西欧城市之所以被称为自由城市,是就其法律地位而言的,城市从领主和国王那里,得到特权证书,以保障其自由、特权和其他一些权利。有了自由,商人和手工业者才能根据各自的行业结成自己的社团,才能相互缔结契约。正如恩格斯所说:“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的,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6]。另外,当城市纷纷兴起时,大量农奴逃往城市,成为了城市市民,许多城市颁布法令,给予这些人以人身自由,并取消作为农奴标志的结婚税、继承税等。有些城市虽未明确这种权利,但后来也慢慢形成了习惯法,例如规定一个农奴逃来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期间其领主并没有提出异议,即可取得自由身份,过去的主人再也不能迫使其返回。
市民不但取得人身自由,而且其安全也受到法律上的保障。比如一些城市的特权证书上说明市民不得被任意传唤出庭,也不得被强制逮捕,在审讯之前不得被监禁等。下层民众(主要是雇佣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也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在工人即所谓帮工与行东之间,除了由于在财产或地位方面的小小的并且常常是暂时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别以外,再无其他的差别,两者都受过相同的职业训练。工人在与他的行东的女儿结婚的那一天,以及在他聚集了自行开业所必须的小量资本的任何时候,他就可以成为行东。帮工可以自由地从事工作;他仅仅受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契约的约束。”[7]即使是学徒,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比如13世纪的《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如果学徒由于匠师的过失而离开其匠师,他自己或他的朋友应到织工行会会长面前,说明这件事的情由;会长在两周之内应召唤学徒的匠师,对他训戒说,对于学徒他应该供应适当膳食,像对上等人的儿子一样,并应给予衣屣。倘使他不遵照办理,学徒可以另找匠师。”[8]
城市自治运动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结果是促使城市法的诞生。伯尔曼总结城市法是由契约、参与和阶级三个方面构成。他认为,“在某种意义上,特许状是一种社会契约;实际上,它是近代政府契约理论产生的主要历史渊源”[9]476。因为,“特许状是一种进入某种身份的协议,即进入一种其条件由法律规定并且不能由任何一方意志所更改的关系之中的协议”[9]476。伯尔曼还强调了城市法的宪政特征,它使城市的政治权力属于全体市民,即免除市民的许多封建徭役和赋税,也限制了王权的滥用,同时也排斥了教会法对世俗事务的干预,使城市成为一个世俗的社团和实体。正是这个有着独立法律体系的社团,为了维护自己已经享有的权利,要求获得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权利,或者更具体地说是要求获得参与制定税收的权利,开创了议会制度。议会保证了市民阶层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使以市民阶层为经营主体的商品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10]。同时,工商业者及市镇其他职业者凭借自身力量组成了多种多样的具有一定政治和司法职能的行会社团,如商人行会、手工业者行会、社区行会等。这些市民社团成为城市的基本政治和社会组织单位,城市议会的议员实际上是行会等社团选派的。比如在意大利,行会成功地主宰而且实际上控制了自治联盟政府,并把它的权力集中在自己的代表即行会官员的手中。在低地地区,如比利时的弗兰德尔,工人行会作为一种强大的政治力量反对商人贵族政治,在一段时期内对欧洲政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中世纪城市复兴和商人阶层的出现还导致了新型价值观的产生,为当时发展停滞的西欧注入了活力;西欧的城市政体相对于封建领地上所实行的统治来说,其进步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同近代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相比,它所欠缺的也只是摆脱行会束缚的个人自由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市民作为“第三等级”,日益发展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具备了向资产阶级过渡的政治、法律及经济基础。葛兰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