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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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犯罪“损失”之判定

论渎职犯罪“损失”之判定

我国刑法和修正案对于渎职犯罪一章共规定了 3 6个罪名 , 法条上一般都 明确规定 “ 致使公共财 产、 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 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 “ 果的” “ 、后果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 可见渎职的多数罪名都要求造成严重的损失 , “ , 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那么 , 于“ 对 损失 ” 当如何认 定 和把握 , 应 事关 罪与 非罪 , 必须予 以重视 。
21年 1 01 2月
时代法学
P e e t a a ce c r s n d y L w S i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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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卷 第 6期
V0. . 19 N 6
论 渎 职 犯 罪“ 失 ’ 判 定 损 ’ 之
王 杨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2
大损失” 而非物质性损 1和间接损失是否能成为渎职犯罪中的“ , ) 重大损失”则存在一定的争议。笔 , 者认为, 渎职犯罪的损失范 围应当包括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损失 。 首先 , 划定渎职罪损失 的范 围, 是否将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损失纳人 , 取决于渎职罪立法的 目的性
收稿 日 期 21 — 6 7 0 l o —1 作者简介 王杨 , , 女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 主要研究方向 : 刑法学 、 犯罪学 。

要 : 定 渎 职 罪损 失 的 范 围 , 当将 非 物 质 性 损 失 和 间接 损 失 纳 入 。 渎职 罪 的 间接 损 失 系指 由 直接 划 应
经济损 失引起和 牵连的其他损失。债权无法 实现 , 可期待利益损 失都是 间接损失 。渎职犯罪损失的计算应 当

渎职犯罪立案标准

渎职犯罪立案标准

渎职犯罪立案标准(一)滥用职权罪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玩忽职守罪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严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萎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篇一:渎职判处案例】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

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

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文件只是一纸空文。

关于滥用职权罪中经济损失的相关问题的理解_郑雷

关于滥用职权罪中经济损失的相关问题的理解_郑雷

关于滥用职权罪中经济损失的相关问题的理解郑雷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湖北神农架林442400摘要:本文通过对司法机关关于滥用职权罪在经济损失方面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或规定进行比较分析,认为滥用职权罪在定罪的层面已不再区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但是正确区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还是具有重要意义,并对“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再定义;同时认为,滥用职权罪在定罪的层面对个人财产损失与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它经济组织财产损失不作区别,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同等保护的精神。

关键词: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个人财产损失中图分类号:D924.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2-0151-02作者简介:郑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于2013年1月9日起施行,根据《解释(一)》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解释(一)》与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相比较,未再出现“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表述,也不再对个人财产损失与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它经济组织财产损失作区别对待。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不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呢?不对个人财产损失与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它经济组织财产损失作区别对待是否妥当呢?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谈谈个人的理解。

一、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学术界对于间接经济损失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曾经存在过争议。

反对将间接损失纳入损失结果范畴的观点认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只能作为一种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重大损失的认定

重大损失的认定

四、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的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关于重大损失,在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有明确的标准。

从立案标准来看,玩忽职守罪以损失后果或危害程度大小来确定罪与非罪,而且有物质性损害后果和非物质性损害后果之分。

其中,物质性损害后果又可分为人身伤亡类和财产损失类后果。

非物质性损害后果又可称为政治影响类后果,《规定》中将其表述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这二类严重后果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即可成立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

1、笔者试就如何认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 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所谓公共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的规定,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根据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二是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三是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由此可见,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有人认为这是个简单明了的问题,无须多加研究,但实际中关于如何认定损失问题往往是很复杂的,争论也较多。

有人认为只要导致公共财产所有人失去了对公共财产的控制即可认定为损失;有人认为经公共财产所有人多方努力,凭自身力量已无法挽回公共财产的损失时即可认定为损失;还有人认为必须在公共财产所有人自身付出努力无法挽回损失时,再凭外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挽回损失,这样才能认定为公共财产的损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的基本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节录) (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31号)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2000年5月4日高检发研字[2000]9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9日高检发研字[2000]20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5渎职犯罪的惩罚和预防考试答案

5渎职犯罪的惩罚和预防考试答案

渎职犯罪的惩罚和预防考试答案(100 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示,在(乡镇以上)在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2.在我国,对所有犯罪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6 周岁以上)。

3.下列事件中,不属于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是(法官依法判处张某死刑造成张某的母亲心脏病发而死亡)。

4.下列行为中,在法律上属于徇私的是(法官为使法院获得某企业赞助而对犯罪的领导轻判)。

5.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为由对某企业进行罚款,这种犯罪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6.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是(多因一果)。

7.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属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大型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

8.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渎职行为的是(在工作中,故意刁难自己的下属)。

9.渎职犯罪中所讲的经济损失是(渎职或相关行为在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

10.渎职罪对社会危害巨大,渎职罪可判处的最严重的刑罚是(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11.在我国,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有(不选是否有财产损失)。

12.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有(ABCD).13.渎职造成下列后果中,应依法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不选造成1 人重伤或3 人轻伤的)。

14.构成渎职罪的必要条件有(ABCD)15.下列措施中,有助于公职人员构筑不想犯罪的心理防线的有(不选减轻对公职人员犯罪的处罚力度)。

16.下列行为中,属于玩忽职守的有(不选超越职权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事务)。

17 渎职案件的查处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有(ABCD)18.下列渎职造成的后果中,属于法律规定的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损失”的有(ABCD).19.为防止渎职犯罪,社会应该营造不能犯罪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有(ABCD)。

20.为预防渎职犯罪,国家需要在法制体系方面进行的改善有(不选确立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

21.检查机关工作人员伪造投案自首或者立功材料造成犯罪人员重罪轻判的行为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

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规定和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是以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概括起来说,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可分为物质性危害后果和非物质性危害后果两类。

■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的认定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是指能够经过渎职行为的物理作用,引起对象的有形变化的结果,具有单纯性、直观性、可计量性的特点,如人体的伤害、死亡,财产的损失等等。

“立案标准”将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采取逐项列举的方式,尽可能地予以明确化、具体化,较容易掌握和操作,但实践中对其正确认定,仍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渎职犯罪行为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的;或者债务人虽未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税务登记,但名存实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侦查终结前未查获有资产可供偿还的;或者债务人死亡,无资产可供继承。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人民法院就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决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经过二年无法恢复执行,或者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5)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及挽回问题认定。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并未明确界定,笔者认为,从有利于办案的操作出发,宜对此起算时间作明确界定,即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时间应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时起算。

关于渎职犯罪经济损失认定时间界点问题的思考

关于渎职犯罪经济损失认定时间界点问题的思考

关于渎职犯罪经济损失认定时间界点问题的思考作者:吴传伟张德旺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10期本文案例启示:两高渎职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存在不合逻辑、违反刑法基本原理、与中央精神和刑事政策相悖等问题。

对此,在司法解释未修改之前,反渎工作应注重初查的秘密性并转换观念,积极推行“以事立案”作为应对。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经济损失认定时间界点问题对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一个相当棘手且多年来一直困扰反渎工作发展的疑难问题。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虽然较之以往有一定进步,明确了渎职犯罪损失认定时间界点,并将时间界点从渎职犯罪立案时提前至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实际操作。

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不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法理上均有值得商榷之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存在着诸多弊端。

下面笔者就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近几年的工作实践,试对该问题作一研究和探讨。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资金归集科科长期间,利用其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负责审核、审批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个人信息资料虚报冒领、私开转账支票等方式,侵吞他人住房公积金计五十四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告人刘某之父)在担任该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主任期间,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规定,任命刘某为该中心资金归集科科长,且刘某某违反财务用章规定,将自己保管的主任名章、财务专用章盖在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空白转账支票上,同时将本应由自己行使的提取签批权,授予其子审批,为其子贪污公款提供了便利。

案发后,该县公安局先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在此期间,刘某退回赃款五十四万元。

后因该案系职务犯罪,移送检察院处理。

从案件事实来看,刘某构成贪污罪是确定的,但其父刘某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存在疑问,主要问题就是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刘某已全额退回了赃款,刘某某虽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如何认定渎职的损害结果,也就是本案中经济损失是否仍然存在,办案人员存在着不同意见。

2019年渎职罪最新司法解释

2019年渎职罪最新司法解释

2019年渎职罪最新司法解释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针对很多犯罪,如单位犯罪、职务犯罪以及渎职犯罪等等,我国最高法或最高检都是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主要是为了能够在审判的过程中让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更好的使用,使案件能够又好又快的审结。

下面,就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看看渎职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13·第5期《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吴峤滨**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惩治渎职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渎职罪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渎职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是各种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高度重视。

2010年12月21日,中办、国办联合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次提出了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明确要求“两高”加强对办案中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侦查与审判管辖衔接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2011年3月起,“两高”共同启动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研究起草了“两高”《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内征求意见,听取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渎职罪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作⼈员违反职责⾏为的,国家机关⼯作⼈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员不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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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最⾼⼈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滥⽤职权案(第三百九⼗七条)滥⽤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2⼈以上,或者重伤1⼈、轻伤3⼈以上,或者轻伤5⼈以上的;2.导致10⼈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第9项规定情形之⼀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的规定以滥⽤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或者不认真履⾏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完善渎职罪司法解释的思考

完善渎职罪司法解释的思考

完善渎职罪司法解释的思考作者:侯彦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4期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渎职罪中的徇私、经济损失认定的时间界点和涉林渎职犯罪依然面临着不少法律问题,建议通过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关键词渎职案件司法解释徇私损失认定涉林渎职犯罪作者简介:侯彦林,湖南大学法律硕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62-021997年刑法经过几次修改,目前渎职罪的罪名已经增加到了37个。

从2002年开始,我国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等7个解释性文件。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等2个立案标准。

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渎职案件的法律适用经常会遇到问题。

2013年1月9日,《解释一》开始实施,为部分争论画上了句号。

但是,依然还有不少法律问题期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一、渎职罪中的徇私(一)刑法对徇私的相关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有12条14个罪名表述出现“徇私”、“徇情”或者“徇私舞弊”,其中8个罪名名称中含“徇私”或者“徇私舞弊”。

另外,刑法第397条第二款和刑法第408条之一第二款均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加重处罚或者从重处罚。

(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1.徇私的性质。

从刑法规定来看,徇私是犯罪构成要素。

但问题是,有人认为徇私既是客观要素也是主观要素,有人认为徇私只是客观要素,也有人认为徇私是犯罪目的,还有人认为徇私属于犯罪动机。

认识上的混乱,必然导致司法实践的困惑。

《解释一》第2条第二款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闻如何确定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闻如何确定

结 果, 已成 为 困扰 司法 实践的 一大难题 。 所 以有 必要对此 问题进 行 深入 的研究 , 以便于 司法实 务操作 。 “ 经济损 失” 在渎 职犯 罪构成 中的作 用

( 二) 司法分歧
虽然 两高 通过 司法解 释的形 式对 渎职犯 罪 中造成 经济损 失

( 一) “ 经 济损 失” 的界定
果, 但危害 结果不 一定 是犯罪 结果 危 害结 果是不 包括主 管评价 予扣减 。
因素在 内的客 观结果 , 而 犯罪结 果则是具备 犯罪构成主 客观诸 要
第二种观 点认为 , 渎职犯罪或 与渎职犯 罪相关联 的犯罪 的立
件 的犯 罪之结 果, 包括 价值 评判 的内容~ 也 就是 说 , 经 济损 失 案 时, 实 际造 成 的经济损 失 。 渎 职犯罪 职犯罪 罪与非 罪的分 水岭 。 二、 “ 经 济损失 ” 认定时 间的现 行规 定与 司法分歧
( 一) 现行 规定
起 诉或判 决前 , 挽 回经济损 失, 那 么检察 机关必须 撤案 , 这将 造成 立案与 追赃 的两难 命题 , 故渎职 犯罪 移送起 诉或判 决前 , 挽回经 济 损失 , 只应当被 作 为量刑 的情 节 。由于现 行法律 规定 是 以“ 立
( 二) 经济损 失与犯 罪结果
第 一种 观 点认 为 , 渎职 行为发 生后 , 所造 成 的经济损 失全 部
为渎职 犯罪 的经济 损失 。渎职行 为发 生后 , 犯罪 嫌疑 人、 司法 机
经济 损失是渎 职犯 罪的一 种危害 结果 。 “ 犯罪 结果 是危害 结 关 、 犯 罪嫌疑人 所在单位 等在何时 、 通 过何种 方式挽 回的损 失, 不
文 章编号 : l 0 O 9 . o 5 9 2 ( 2 0 1 3 ) l 2 9 伽2

试析间接经济损失在渎职罪中的认定(2)

试析间接经济损失在渎职罪中的认定(2)

试析间接经济损失在渎职罪中的认定(2)二、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一)间接经济损失的概念由于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没有对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间接经济损失的界定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展开:首先应从对“损失”这一概念的分析入手。

损失即为财产上的不利益。

损失不同于损害,损失特指财产上的不利益,而损害除了包括财产上的不利益之外,还包括了人身遭受的不利益和精神损害等,因此损害是损失的上位概念。

据此说明间接经济损失仅指财产上的不利益。

其次,对间接经济损失中的“经济”作何解释。

“经济”是对损失的限定,“经济损失”是相对于“财产损失”而言,一般来说“财产损失”特指有形的财产损害,或者说是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失,而且该财产权利是针对特定的财产,而“经济损失”不是仅仅只针对某项具体的财产而言的,而是受害方的整体财产上的减损,范围比较广。

再次,就要解释什么是“间接”的经济损失。

“间接”是对“经济损失”的进一步限定,若从反面解释那就是非间接的经济损失,即为直接经济损失。

“间接”正是体现了这种损失与直接经济损失之间的一种距离性,它是由渎职行为所间接导致的。

笔者可以给渎职罪中的间接经济损失下个定义:因为渎职行为间接引起或造成的相关财产上的损失。

(二)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依据是否与渎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将经济损失划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这一区分主要意义不在于确定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而在于将直接经济损失从经济损失中挑选出来。

在司法解释中,那些将间接经济损失作为定罪要件的渎职犯罪中,间接经济损失只是一个处于次要地位的定罪要件。

一旦出现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首当其冲的选择,只有当直接经济损失不足法定数额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定数额时,间接经济损失才成为一个定罪要件。

简单地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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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
刑法规定渎职犯罪,旨在保护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

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应当合法,并且公正有效的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的渎职罪从内部侵犯了国家机关公务合法、公正、有效的执行和国民对此的信赖,从外部侵害了具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

我国《刑法》规定中,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有6个,其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有6个,其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有17个,其中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

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

部分渎职行为构成渎职犯罪,不仅要“权力未得到合法、公正、有效的行使”还要求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一》均使用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概念。

但损失应该是具体的,损失应该是可以衡量的,不应该是抽象的,脱离具体的事物谈损失,在整个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人民
层面谈损失,损失将无法从真正意义上确定。

因此,很多损失,具体到个人是损失,而从社会层面来看,就不是损失,脱离具体的主体谈损失,损失将模棱两可,无法认定。

财产的实际价值的减少,不仅包括财产物理属性的改变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减少,也包括财物权益属性的减少而导致的财产权利人总体财产价值的减少。

财产损害可分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

所受损害,是积极的损害,是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是固有利益的丧失。

所失利益是消极的损害,是本应获得的利益而未能获得,是一种期待利益的丧失。

损害具有确定性,是客观的,损害是财产或者法益所遭受的不利益状态,损害发生后和损害发生前的利益状态的差额即为损失额。

损失的客观性也决定了,损失不以财产权利人的主观心态而改变,无论财产所有人是否恶意害是善意,都不影响其损失的认定。

应将抽象的规定具体化,提供明确的、可掌握的标准。

法律提供的保护和救济应该是可以具体到每个需要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这样既有利于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比如,甲盗窃乙的财物,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社会并没有损失,财物仍然在那儿,只不过从乙的手中转移到了甲的手中。

从乙的角度来讲,被甲盗走的财物,就是它的损失。

再比如:某国企从某国有银行借款3000万元购买机械设备,
贷款期限到期后,未还本付息给银行,并拒绝支付。

从国家的层面来看,国家并没有损失,钱只不过是从某国有银行到了某国有企业中,钱仍然是国家的钱。

从某国有银行和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某国有银行作为财产权利人,总体财产价值减少了,这3000万元,就是某国有银行的损失。

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为“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将抽象的保护和抽象的打击变成了具体的保护和具体的打击,这样,只有造成了某个具体公民、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的损失,都可以认定为渎职犯罪中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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