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https://img.taocdn.com/s3/m/54373137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dc.png)
最⾼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私⽴学校、医院、幼⼉园等民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资格、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当事⼈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关抵押权的效⼒、担保法第四⼗九条规定,抵押⼈未通知抵押权⼈或者未告知受让⼈的转让⾏为的效⼒、应收账款质押的效⼒,下⾯就由店铺⼩编为你搜集了相关法律法规。
最⾼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私⽴学校、医院、幼⼉园等民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资格第⼀种观点认为,虽然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但⽬前我国出现的私⽴学校、医院、养⽼院、幼⼉园等主体开设的⽬的是为了营利,其具有代偿能⼒,且我国法律、⾏政法规并未对上述主体作为保证⼈作出禁⽌性规定,因此,上述主体可以作为保证⼈。
第⼆种观点认为,担保法之所以作出禁⽌学校、幼⼉园、医院等民事主体为保证⼈,并不是因为上述主体不具有代偿能⼒,⽽是因为其具有公益⽬的,其履⾏担保责任后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私⽴的学校、医院、幼⼉园等单位具有盈利性,但由于其具有公益性,故其也不得为保证⼈。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第⼀种观点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如保证⼈与债权⼈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两年。
但该规定仅适⽤于担保法颁布之后提起诉讼或正在⼀审、⼆审的案件,担保法颁布之前发⽣的担保⾏为⽽引发的纠纷,应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规定》)第⼗⼀条的规定,在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确定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承担责任期间。
第⼆种观点认为,应对《保证规定》第⼗⼀条及《最⾼⼈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效前发⽣保证⾏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2002)144号](以下简称(2002)144号通知)的规定作准确理解。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https://img.taocdn.com/s3/m/d7c347c884254b35eefd34e3.png)
1、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期间结束,开始计算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2、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免除责任,也就不存
在保证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3、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主债务,债权人从未主张对债权人有利,因为这样不会有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因为一旦向主债务人主张了并约定了宽限期,那么从宽限期届满就开始计算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在没有约定宽限期的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限一直没有届满,保证期间没有起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9b33e705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65.png)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第三⼈为债务⼈履⾏债务提供保证的,第三⼈要和债权⼈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责任有⼀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
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要偿还债务,那么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单⽅以书⾯形式向债权⼈作出保证,债权⼈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怎么算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可按以下⽅式计算法定保证期间:1、若担保⽅式连带保证,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通常都可以应适⽤法定保证期间6个⽉。
当债务⼈未清偿债务的,债主⾃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6个⽉内,可以要求担保⼈履⾏担保责任,逾期未向担保⼈提出要求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此时,连带保证的保证就是6个⽉,不会中断、中⽌,时间过了就过了,债主不能再向担保⼈追债。
2、若担保⽅式是⼀般保证,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也是6个⽉。
但稍有不同的是,此种保证⽅式下,债主未⾃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6个⽉内起诉债务⼈或申请仲裁,⼜没有向债务⼈追债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3、若当事⼈既⽆还款⽇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债主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满之⽇起计算满6个⽉,逾期未向担保⼈提出要求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例如⼄向甲借钱,丙作保,既未约定还款⽇期,⼜未约定保证期间。
那当甲要求⼄还钱,并给予⼄⼀个⽉宽限期时,⼄到期未还钱的,保证期间是从该⽉结束之⽇起计算6个⽉。
若甲逾期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丙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
![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b015783dad51f01dc381f15d.png)
Don't be obsessed with online games. If you want to play, just play the big game of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担保期限的起算点的确定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一、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是否有冲突?笔者认为没有冲突,两个期限都是让债务人就履行债务做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为债务人没有时间准备造成违约的状况,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如何确定这两个期限?首先要考虑债务的数额。
数额较大的,应给予较长的履行期限。
如何认定数额较大?如果能对债务人的情况查清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债务人情况的,根据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标准与债务数额相比较。
超过一年收入的,应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比较合适。
其次要考虑债务形成的期限。
对于债务形成时间较短的,应给予较短的履行期限。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那么,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是无期限限制还是从主债务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
井涛与姬小龙,贺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井涛与姬小龙,贺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afd74b49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56.png)
井涛与姬小龙,贺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5【案件字号】(2022)陕06民终8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小虎【审理法官】闫小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井涛;贺小明;姬小龙【当事人】井涛贺小明姬小龙【当事人-个人】井涛贺小明姬小龙【代理律师/律所】李和平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和平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和平【代理律所】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井涛【被告】贺小明;姬小龙【本院观点】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及保证期间,贺小明将利息偿还至2020年9月10日,井涛向姬小龙打电话要求姬小龙承担保证责任,且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2021年3月份其和井涛到姬小龙的单位要求姬小龙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姬小龙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独任审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贺小明向上诉人井涛偿还借款利息至2020年9月10日止。
上诉人井涛于2020年10月9日起多次向被上诉人姬小龙主张权利,井涛于2021年7月1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姬小龙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19年XX月XX日,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担保法第26条的解释
![担保法第26条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c0e7a3b3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63.png)
担保法第26条的解释担保⼈会很关注担保法的内容,以便于更好地规范⾃⼰的⾏为。
《担保法》第26条的解释更是担保⼈很关注的内容,因为这是关于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的规定,那么《担保法》第26条的解释是怎样的呢?《担保法》第⼆⼗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未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的规定。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双⽅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具体的保证期间。
本条对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同于对⼀般保证的规定,都是⾃主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有权在此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本法对连带责任保证法律意义所作的界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时,主债权⼈既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保证⼈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
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债务⼈没有履⾏债务时,债权⼈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不得主张债权⼈应⾸先经司法程序通过主债务⼈来满⾜其债权。
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主债权⼈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实现其债权,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主债权⼈对⾃⼰的这项权利是怠于⾏使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主张保证⼈的保证责任随主债务不履⾏的状态持续下去,⽽是要使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状态结束。
因此,本条第⼆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未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换⾔之,债权⼈也就失去了通过要求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其债权的权利。
陈跃平、马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跃平、马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e098475c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18.png)
陈跃平、马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2【案件字号】(2022)苏12民终6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勇陈蓉蓉田扬【审理法官】徐勇陈蓉蓉田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跃平;马骏;魏金祥;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陈跃平马骏魏金祥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跃平马骏魏金祥【当事人-公司】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丁伟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黄星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卢玲媛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丁伟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黄星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卢玲媛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小宏丁伟黄星卢玲媛【代理律所】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跃平;马骏;魏金祥【被告】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借条为复印件,除陈跃平外的其他当事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未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纳。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事发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事发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https://img.taocdn.com/s3/m/0438d708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a2.png)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签订了担保合同后保证⼈对于债务便具备了被动性,往往不能免责。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正是为了保护保证⼈的利益⽽设⽴了保证期间的制度,店铺⼩编通过本⽂就为您详细解读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
欢迎浏览!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能够“容忍”债权⼈不积极⾏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先,它表明了保证⼈的被动性。
从《担保法》中对“保证”概念的描述,我们知道“补充性”是保证的属性之⼀。
保证债务以补充性为原则。
因为保证⼈是为他⼈⽽负担债务,原债务⼈所负担的债务也并不因为保证⼈的介⼊⽽消灭,其仍然是原债务的债务⼈。
在⼀般保证中,除了保证⼈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之外,债权⼈在向保证⼈请求其履⾏保证债务时,必须提供其已先向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已对债务⼈的财产强制执⾏仍⽆果的证据。
即使在连带责任保证,虽然保证⼈和债务⼈处于⼏乎同等的地位,但保证⼈履⾏保证债务的前提必须是债权⼈对保证⼈提出了履⾏保证债务的请求,否则,保证⼈可以不⽤履⾏。
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既可以只向债务⼈请求履⾏债务,也可以不顾债务⼈⽽向保证⼈请求履⾏保证债务。
债权⼈的债权究竟靠谁来实现,选择权在债权⼈。
综上所述,⽆论是⼀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履⾏保证债务都具有“被动性”。
其次,它表明了债权⼈的主动性。
保证制度完全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利益⽽创设的法律制度,保证⼈在其中处于只负担债务⽽不享有相应权利的不利地位。
为了平衡⼆者之间的利益,特地设⽴了保证期间制度,使得保证⼈不必承担⽆休⽌地为他⼈负担债务的风险,从⽽也对债权⼈⾏使权利进⾏了必要的限制,即债权⼈必须在“⼀定期间”内主张权利。
这个“⼀定期间”就是保证期间。
因此为了⾃⼰的利益能够较快地实现,债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积极主动地⾏使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再次,它表明了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条件。
“债权⼈不积极⾏使权利”和“最长期间”都是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必要条件,只要在这个“最长期间”内“债权⼈不积极⾏使权利”,保证⼈就免除其保证债务。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https://img.taocdn.com/s3/m/956ea876011ca300a6c3907e.png)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篇一: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审慎调查,同意丙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保证范围1、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乙方名下所有向甲方的借款金额万元(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月利率为%。
2、因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交通费、复印费、住宿费等二、保证期限1、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仍有本息未支付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借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必须代偿;出借人二年内未要求保证人代偿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1、丙方在上述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逾期未支付利息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须于十天之内向甲方承担垫付当期利息的保证责任;乙方逾期未付本金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十天内向甲方承担垫付本金的保证责任。
3、甲方因乙方逾期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损失的,丙方在承担垫付当期本息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四、借款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对借款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需征得丙方同意,未征得丙方同意,丙方对所变更的借款条款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不能免除依据本保证合同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因资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还款能力的,应当向甲方及时通报。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以上情况,可要求乙方增加担保措施或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提前向乙、丙收回借款本息。
2、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地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
赵慧飞与王玉珍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慧飞与王玉珍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47aa209e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de.png)
赵慧飞与王玉珍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9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国民郭丰愷洪齐艳【审理法官】马国民郭丰愷洪齐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慧飞;王玉珍;王建军【当事人】赵慧飞王玉珍王建军【当事人-个人】赵慧飞王玉珍王建军【代理律师/律所】蒋志纯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郝魁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白雪原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志纯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郝魁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白雪原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志纯郝魁白雪原【代理律所】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慧飞【被告】王玉珍;王建军【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赵慧飞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借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赵慧飞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借款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一审法院认定赵慧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正确。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既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也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故赵慧飞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应当为王玉珍要求王建军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技巧
![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f9b19d77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f2.png)
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技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相当篇幅论及保证期间,然理论和实务中,争议依然很多。
学理上的问题,诸如保证期间的性质是什么,属于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实务中的问题,诸如保证期间起算点、期限、和诉讼时效的衔接等。
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颁布后,对于实务中的问题,算是权威说明,但保证期间涉及的规则较多,较凌乱,本文从梳理规则出发,并辅以案例,分析保证期间的裁判规则,并对实务中保证期间的约定提出建议。
一、保证期间的期限确保期间就是确保合约的必要内容,它就是确保债权的除斥期间,少于了这个期间,债权人的确保债权归为歼灭,无法再建议确保人分担担保责任。
确保方式分成通常确保和连带责任确保,通常确保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职责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婉拒分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规则相同,担保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担保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用表格的形式表示如下:担保法和司法解释并没管制确保期间的最久长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保合约签订合同的确保期间少于两年诉讼时效与否有效率的回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文书中答复天津高院,少于两年的确保期间有效率,但主债务诉讼时效顺利完成后,确保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顺利完成的抗辩权。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下,确保期间越短对于债权人来说越不利。
不过实践中,某些法院也并未按照上述回复中的观点裁判,而是指出少于2年的确保期间违宪。
(2021)宁商初字第61号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借款期限为本协议签定之日起3年”为违宪签订合同,当事双方签订合同的确保期间无法少于主债务履行期期满日后2年,否则,少于部分违宪。
王鹏飞、孙海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鹏飞、孙海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952889e6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b9.png)
王鹏飞、孙海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8【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56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银芬时坚龙海阳【审理法官】李银芬时坚龙海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鹏飞;孙海淳;徐卫荣【当事人】王鹏飞孙海淳徐卫荣【当事人-个人】王鹏飞孙海淳徐卫荣【代理律师/律所】杨伟光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伟光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伟光【代理律所】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鹏飞;孙海淳【被告】徐卫荣【本院观点】归纳王鹏飞提出的上诉理由,二审主要涉及对于王鹏飞收取孙海淳支付的超过24%法定上限利率标准的利息应否抵扣剩余借款本息以及徐卫荣对涉案借款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诉讼请求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归纳王鹏飞提出的上诉理由,二审主要涉及对于王鹏飞收取孙海淳支付的超过24%法定上限利率标准的利息应否抵扣剩余借款本息以及徐卫荣对涉案借款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的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王鹏飞收取孙海淳支付的超过24%法定上限利率标准的利息应否抵扣剩余借款本息的认定问题。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11770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78.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我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法院反映对于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保证行为如何确定保证期间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我院于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亦不十分明确。
为了正确审理担保法实施前的有关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三、本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分期还款担保期限怎么计算
![分期还款担保期限怎么计算](https://img.taocdn.com/s3/m/570f6579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46.png)
分期还款担保期限怎么计算
在很多时候我们进⾏买⾼价物品的时候可能⼀时之间拿不出那么多钱来,锁门就可以进⾏分期付款,知识⼀种很好的消费⽅式解决了⼈们进⾏消费的负担。
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家解决⼀下在分期付款中会出现的担保期的相关问题吧,希望能够解决相关问题让⼤家安⼼购物。
分期还款担保期限怎么计算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在我们进⾏分期付款的时候我们⼀定了解到分期的期数以及相关期数中需要还的钱,有时候分期付款⽐原价要要贵但是解决了我们的负担!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在⽹上找到的相关分期还款的担保期限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解决相关分期付款的相关问题!。
李海潮、王福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海潮、王福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e1785fed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6b.png)
李海潮、王福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547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海潮;王福舟;赵瑞堂【当事人】李海潮王福舟赵瑞堂【当事人-个人】李海潮王福舟赵瑞堂【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海潮;王福舟【被告】赵瑞堂【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权利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权利义务。
李海潮上诉称,本案未约定有利息,但其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其于2016年、2018年两次在借条上补签名字时,借条上已经注明有“月息1.8分"字样,故本院认定李海潮对本案借款利息约定是明知且认可的,对李海潮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王福舟上诉称“月息1.8分"系赵瑞堂私自添加,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也未申请笔迹鉴定,对其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王福舟上诉称本案已超过保证期间,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无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赵瑞堂起诉之日即可视为宽限期届满之日,故本案不超过保证期间,王福舟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海潮、王福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海潮负担25元,王福舟负担25元。
李子洋、李晓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子洋、李晓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1bab4e3d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bb.png)
李子洋、李晓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1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耀宇郭林山陈晖【审理法官】朱耀宇郭林山陈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子洋;李晓楷;王晓黎【当事人】李子洋李晓楷王晓黎【当事人-个人】李子洋李晓楷王晓黎【代理律师/律所】王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李龙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李龙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军李龙飞【代理律所】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子洋;李晓楷【被告】王晓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借款是否约定有利息;二、保证人李晓楷是否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借款是否约定有利息;二、保证人李晓楷是否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王晓黎于2014年7月8日、7月10日、7月11日分别转账支付借款40万元、2万元、5万元,此后,李子洋每月足额偿还1.5万元。
在2015年3月借款本金增加后,被告李子洋转款数额在当月也立即发生变化,连续三个月每月固定偿还2.4万元。
从李子洋还款的金额及时间可以得出双方约定月利率3%的事实。
此外,王晓黎与李晓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能佐证本案借款有利息。
一审认定双方约定借款有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李晓楷主张王晓黎起诉已过保证期。
周卫东、蔡英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卫东、蔡英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26899fca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2a.png)
周卫东、蔡英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7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诗君王正真张珊【审理法官】崔诗君王正真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卫东;蔡英堂;孙莹;赵玉辉【当事人】周卫东蔡英堂孙莹赵玉辉【当事人-个人】周卫东蔡英堂孙莹赵玉辉【代理律师/律所】杨卫华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孙静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尹增栋山东尹增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卫华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孙静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尹增栋山东尹增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卫华孙静尹增栋【代理律所】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山东尹增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基层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周卫东;蔡英堂【被告】孙莹;赵玉辉【本院观点】(2019)鲁1621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借款出借人为孙莹,(2019)鲁1621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中孙莹非案件当事人,无法确定是否涉及本案当事人孙莹。
关于本案借贷关系是否生效的问题。
周卫东在一年内给孙莹出具了三份借据,若其未收到第一笔借款仍给孙莹出具借据不符合常理,其称通过赵玉辉索要过借据但赵玉辉当庭否认,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周卫东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借贷关系是否生效的问题。
各方对涉案借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周卫东以涉案借款均未收到为由抗辩。
一审庭审中,孙莹称应周卫东要求将出借款项付至赵玉辉账户并提交了相应证据。
二审庭审中,赵玉辉出庭证实受周卫东委托收款并认可收到了涉案款项。
张洪生与胡志民李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洪生与胡志民李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ae668c21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93.png)
张洪生与胡志民李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20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明智郑舒广郭宇【审理法官】盛明智郑舒广郭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洪生;胡志民;李永军【当事人】张洪生胡志民李永军【当事人-个人】张洪生胡志民李永军【代理律师/律所】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代理律所】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洪生【被告】胡志民;李永军【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保证期限已经过,上诉人不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保证期限已经过,上诉人不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一审中,胡志民提交的录音证据是胡志民妻子与张洪生之间的对话,该录音中胡志民妻子提到2017年秋季即给李永军和张洪生打电话要过钱,张洪生并未否认。
胡志民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17年秋季向张洪生主张过权利。
胡志民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张洪生主张2019年胡志民才向其主张权利,举证责任转移至张洪生,张洪生提交了录音证据,但录音对话中是张洪生陈述“等到去年腊月才给我打的电话”,胡志民的妻子予以明确否认,故张洪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一审判决对两份证据的采信正确。
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久玲、宋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久玲、宋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7214cffb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0d.png)
张久玲、宋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14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安秦长虹于淼【审理法官】朱安秦长虹于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久玲;宋晓君;李丙超;苏延珍【当事人】张久玲宋晓君李丙超苏延珍【当事人-个人】张久玲宋晓君李丙超苏延珍【代理律师/律所】王晶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于晓敏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晶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于晓敏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晶于晓敏【代理律所】辽宁星洲律师事务所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久玲【被告】宋晓君;李丙超;苏延珍【本院观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为保障债权更好的实现,促使债权人及时地行使对保证人的权利,也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特对保证效力作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为保证期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为保障债权更好的实现,促使债权人及时地行使对保证人的权利,也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特对保证效力作一定的时间限制,即为保证期间。
关于张久玲主张诉讼争借款已过保证期间,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张久玲作为保证人,在李丙超向宋晓君借款的欠据上签字,但未明确担保方式,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认定张久玲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但因各方当事人未在欠据上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等内容,导致出借人宋晓君、借款人李丙超、保证人张久玲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对于借款期限、有无利息及是否主张过权利各执一词。
宋晓君称因不急于用钱,自2011年出借诉争款项时起至2017年需要用钱才首次向李丙超和张久玲主张权利,而后引发本诉。
王保玺、李冠华与王庆利、王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保玺、李冠华与王庆利、王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bf60fb02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0a.png)
王保玺、李冠华与王庆利、王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5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峰孟文儒谢立华【审理法官】徐峰孟文儒谢立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保玺;李冠华;王庆利;王新才【当事人】王保玺李冠华王庆利王新才【当事人-个人】王保玺李冠华王庆利王新才【代理律师/律所】崔晨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晨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晨【代理律所】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保玺;李冠华【被告】王庆利;王新才【本院观点】李冠华、王保玺提出没有与王新才共同借款10万元或提供担保的事实,认为其二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新证据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经查询,王庆利不在职业放贷人名录中,其在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中的风险等级为1,包括本案纠纷在内,2013年以来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共1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冠华、王保玺提出没有与王新才共同借款10万元或提供担保的事实,认为其二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李冠华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
因涉案借款发生在李冠华与王新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冠华在借款协议中王新才签字下方签字捺印,故综合来看,可以认定李冠华认可涉案借款行为,李冠华虽对协议内容变更不知情,但因王庆利、王新才变更协议内容是将涉案借款降低为10万元,并未加重李冠华的债务负担,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是王新才、李冠华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关于王保玺应否对涉案债务的一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这个问题是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
涉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
下面由律伴网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就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了解,如何计算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有所帮助。
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案情】:
2011年2月16日,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三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陈某在该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3年3月15日,刘某要求张某在2013年5月20日前归还借款,后无果,刘某遂于2013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对于陈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被告陈某认为:其保证期间应自签字之日即2011年2月16日抑或是刘某主张还款之日即2013年3月15日起计算。
无论按照哪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都已过去,其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刘某则认为,陈某的保证期间应自2013年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就本案借款合同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若双方不能达成还款时间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于保证合同,相对借款合同而言,是从合同。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
因此,陈某承担的保证责期间应自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自2013年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
同时,陈某在借条上没有对保证责任方式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所以,陈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三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对担保期限的认定。
保证期限的长短,关系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的长短,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而言,该期限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可见,要想确定保证期限的长短,首先需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借款保证合同中既没约定借款期限,也没约定保证期限,致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间难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
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结合本案而言,鉴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保证期限只能适用6个月的规定。
但是,6个月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此,作为债权人,要想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其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保证人,要想避免保证责任,也应当注意该宽限期及其之后的6个月。
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对保证人没有主张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可见,就本案而言,刘某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张某在2013年5月20日前归还借款,那2013年5月20日就是张某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张某的保证期限就是该日起的6个月。
这就是律伴网小编对“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问题的解释内容,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读者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援助的,可以到律伴网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帮助你。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