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1 概述

合集下载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1、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主体对自己或者要求他人实施还 是不实施一定权利的自由选择权。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 权利
按 内 容
按 效 力
特 点
按 效 力 范 围










按 是 否 现
实 取 得
按照 权利 与权 利人 的关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支 配 权
请 求 权
形 成 权
抗 辩 权
绝 对 权
(二)特征:
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
民 事法律 事实
是 不是以 意思表 示为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事实行为
素 ,并且 按意思 表示的 内 容发生 法律效 果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行要为 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四章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 然人
自然 人 的特殊 制度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两个“宣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解释、指导、 补充法律的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首要原则
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3、民事权利的保护(P52)——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

民法总论第一章 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  概述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分析
(二)形式理性对商法典形成的影响 法律的形式理性主要是指由理智控制的法律规则的系 统化、科学化以及法律制定与适用过程的形式化。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分析
(三)形式理性与商事习惯结合下的商法典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并非简单的选择,西方国家出现民法与 商法的分立是一种历史的选择,并受到罗马法形式理性影 响的原因。民商合一是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的商人在任 何时候都没有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阶层,更没有自己 不可动摇的商事规则。我国从国民党时期就实行民商合一 ,现在仍是这样,不制定单独的商法典,但以商事特别法 作为民法典的补充。
第五表 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 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罗莫洛一半的财产将捐给那些跟随他作 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第8表 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 和解的,他人亦得以同态复仇而“ 毁伤其肢体”。
• 公元前1世纪:
古罗马大将恺撒进往埃及调停王位之争,与美 丽的埃及女王克丽奥佩特拉一见钟情,两人还有 了一个私生子,取名托勒密· 恺撒。当恺撒归国执 政之后,BC45年克丽奥佩特拉携儿子赴罗马与恺 撒相会,并向罗马法庭为自己和儿子申请罗马籍. 请问法官会判给克丽奥佩特拉和她的儿子享 有罗马籍吗?为什么?
马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适用范围:市民法和万民法
基本内容: ①保护私有财产(核心) 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渗透着自然法的思想)
第524 条 不动产所有人为不动产的便益及利用所设置之物, 依其用途,为不动产。因之,下列各物如所有人为不动产 的便益及利用而设置时,依其用途为不动产: 耕作用家畜; 农业用具; 供给佃农或小佃农的种子; 鸽舍中的鸽; 兔园中的兔; 巢中的蜜蜂; 池沼中的鱼类: 压榨器、釜、蒸溜器、桶及大桶; 铸造场、制纸场及其他工场必须利用的器具; 稻草及肥料。 经所有人永远附着于不动产的一切动产,依其用途,亦为 不动产。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精品PPT课件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精品PPT课件
第一编 民法概述
1、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性质
4、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5、民法的渊源
6、民法的基本原则 7、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一、民法从法的整体到部门法的演变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中)民法(日)Burgerlyk Regt
(一)罗马法及其影响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1、罗马法的主要文献 优士丁尼 《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新优士丁尼法典》
2、罗马法的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3、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 纪欧洲各国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 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 (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并称欧洲 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
Jusdinian(483-565)
查士丁尼一世非常重视法律文献的
整理和汇编。528年下令编纂法典, 组成以法学家 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 典编纂委员会。收集历代罗马皇帝 的诏令和元老院的决议,529年编成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随后又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 著,533年辑成《法学汇纂》(又译《学说汇编》)共50卷; 以及《法学阶梯》(又译《法理概要》、《法学总论》), 简要阐明法学原理,作为讲授和学习罗马法的教材;565年 又把534年到查士丁尼一世逝世所颁布的法令,汇编成《新 律》(又译《法令新编》)。这4部法典统称《查士丁尼民 法大全》,对后世西方各国的法律有重大影响。
(四)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民法作为部门法,并非从来就有。
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最古的民法, 就是人类步入国家时代的法的整体,它是大树 的根。后来,各种各样的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首先是宪法,后是诉讼法,最后是刑法、行政 法等,最近,环境法也正在从民法的侵权行为 法中分离出来。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整理word版

民法总论整理word版

民法整理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含义一、民法与私法1、市民法与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1)市民法:“民族精神的体现”,成为民法的渊源(2)万民法:“人类理性的体现”,成为国际私法渊源2、《国法大全》与公私法理论(1)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新律》(2)注释法学派后将私奔专著汇编为《国法大全》(民刑合一、实体与程序合一)3、公私法理论(由乌尔比安最早提出,是传统经典的分类方法)(1)公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国家事务及其统治权的法(公权力的界定),是政治社会的法②特征:权力与服从关系;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强行性法律规范(2)私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是市民社会、世俗社会的法,具体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②私法特征:以主体人格独立、自由、平等为出发点;以对“私”的利益的确认、保护和妥善协调为中心任务,以对世俗的人、世俗的需求的关怀为己任;存在大量任意性规范(用以解释和补充私人约定)(3)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基础,私法是公法基础二、民商分离、民商合一1、民商分离(1)概念:将民法与商法分离开,各自自成法律(2)标准:事项性质;主体性质(3)意义:能够体现和保障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安全(4)其他:①商法典主要包括:公司、保险、破产、海商、票据②商法与民法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有特殊规定则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殊规定的则补充适用一般法规定(特别法如果没有自足性,则必须依附于一般法之下)2、民商合一(1)立法上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2)具体某一类关系则由制定单行法方式来解决(3)原因①民商分立是历史产物,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商法与民法分类标注模糊(界限不明,易重复或者冲突)③立法技术进步,法典的形式要求(抽象——具体;适用的逻辑顺序)(4)我国尚无统一民法典:内容重复、规定冲突,上下位法适用冲突三、几个概念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前者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后者指调整“私”的关系的法律2、大民法与小民法:前者指一切民法,后者指不包含民法总则的民法特别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构成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财产关系及保护1、目标:规范市场关系及商品关系2、内容(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如物权(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如债权*权利、义务的大小往往与经济关系中利益多少正相关3、财产关系的保护(1)静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静的安全(享有的安全),现有利益的享有不受侵犯(2)动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交易安全),对取得新利益的保护*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动的安全(二)人身关系1、内容,(1)人格:生命、自由、名誉(2)身份:局限于亲属关系2、特点(1)人身关系具体内容受文化传统、习俗、道德、宗教等影响,地域性强(2)依附于人身关系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并不能简单运用市场交换原则(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二、我国民法的构成(一)体例形式1、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核心2、辅之以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及综合性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二)渊源制定法、习惯、法理、判例(我国尚无判例,只有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三)内容构成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①任何民事权利与责任都归属于民事主体②大量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需经由民事行为,且民事权利行使须符合民事行为规范③责任是对权利的保障第三节民法的指导原则及民法的解释适用一、指导原则意义1、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2、解释民法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3、民法案件裁决时基本依据(不同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二、具体原则(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1、权利、利益(1)少数有明文规定的权益——权利;多数无明文规定的权益——利益(2)没有规定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但并非所有(取舍的问题);法律不能分散、填补所有的损害(3)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应该分开2、问题(1)无原则的民事调解(2)过度保护原告的利益(基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保护的民事主体既有原告,也有被告(二)平等原则1、具体内容(1)不承认所有制性质带来的特权(2)不承认行政地位带来的特权(3)不承认经济力量带来的特权2、理解(1)民法是抽象地对人进行把握,所以平等亦是抽象的平等(2)由于是抽象平等,所以并非针对个体,而是群体,是身份(3)采用类型化处理方式,运用制度保护3、发展(1)近代(强式平等),抽象的形式平等(2)现代(弱式平等),社会情绪上的弱者有更多优厚的保护政策(三)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中的“意思自治”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3、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传统意义的契约自由已经逐渐减少、消亡,国家公权力介入了私的生活领域——相对自由(四)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的同时要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利益。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总则(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1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体现了“依法和以德”治国特色。

民法典是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2条: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法律地位平等,②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关系的特点(在下面人身权中详讲)三、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②民法为权利法;③民法为私法;④民法为市民法;⑤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法理知识1、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2、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掌握以下方面: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参加的,国际惯例是承认的,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有习惯,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论 第一章__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     第一章__民法概述

课程说明民法学是研究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包括《民法Ⅰ》和《民法Ⅱ》两部分。

总学时为108学时,学生在第二学期学习《民法Ⅰ》,54学时,3学分,考核方式为:考试。

在第三学期学习《民法Ⅱ》,54学时,3学分,考核方式为:考试。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正义带给平民。

一个人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应当能够获得三种能力:第一:掌握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律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

第二:法律思维:遵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第三:解决争议: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合乎法律规定,处理公正、化解矛盾,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民法教学的的基本目的,就是让学生能够认识民法,掌握民法的思维方式、具备解决民事争议的能力。

所以,同学门在学习民法时,一定要注意:熟悉各项民事制度的基本要点;掌握正确分析民事纠纷的焦点及性质,选择适当的民事法律,提出处理意见的基本方法。

民法学的考试主要也是检测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判断事实的能力的情况。

在民法考试内容中,知识运用能力测试题占考试内容的70%左右。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课时安排:3学时二、教学目的及要求了解民法的产生与发展、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的体系;熟悉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渊源;掌握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基本方法。

三、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述;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四节民法的体系;第五节民法的渊源;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四、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五、本章难点:民法与商品交换的关系;人身权与民法的关系;判例在中国的地位问题。

六、教学方法与手段:主要通过启发、提问,让学生把握民法学习的入门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民法的热情和兴趣,把握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 法 总 论

民 法 总 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学概述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之分,所谓实质意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或民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规定于一部法典内的体系化的民法基本规范。

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

因此,制定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走向。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所谓平等的主体是指在相互关系中彼此均以社会普通成员身份出现的个人和团体。

不论其财产多寡、政治身份高低或存在其他各种差异,均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服从和被服从关系。

因此,这里的平等仅指形式上的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资格的平等。

这种社会关系就是黑格尔所讲的市民社会,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

由于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民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和政治国家关系截然分开。

(二)所谓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对象。

包括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财产权利和劳动力),但不包括人的独立、尊严和自由。

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和财产流转两种类型。

所谓支配型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的直接控制与利用关系。

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物质财富的支配和非物质财富的支配。

流转型的财产关系是主体对财产进行交换和转移的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四、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不同于权力,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受法律保障之活动空间或称行动自由。

权利有三个要素: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的内容是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

民法之所以是一部权利法,主要是因为:1、民法的精髓是人权和自由,是人类的解放,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神圣。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民法的概念;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课时:7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

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四)民法学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概念1.从私法角度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民法总论大一上学期知识点

民法总论大一上学期知识点

民法总论大一上学期知识点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及作用民法是国家对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制定的基本法律规范。

它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法的统一性、层级性和特殊性。

民法与其他法律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等。

第二章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目的,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和法律意义一致、能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合法的客体等。

二、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生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况。

生效是指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产生效力;无效是指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不产生效力;可撤销是指可以通过撤销手段使法律行为失效。

三、法律行为的订立和表示方法法律行为的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默示形式。

其中,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三章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一、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是主体依法享有、主强势主体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财产的权利。

行为能力是指个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具有相应能力的能力。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及保护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绝对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如人身权利;相对权利是指主体依法对他人行使的权利,如债权、财产权等。

保护民事权利可以通过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等形式进行。

三、法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的范围法定代理是指法律规定的代表人代理他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情况。

法定代理的范围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四章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要素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财产、人身或精神上的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五)有权解释。 讨论:如何看待“用司法解释改变立法的行为”? (《立法法》第42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3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六)地方性民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七)法理 (八)国家政策(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 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习惯法。习惯被法院确认即成为习惯法。在被 法院确认前,习惯还不是习惯法。 (三)判例。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大陆法系 国家,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 (四)法理。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3、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 (一)宪法(其中的民事规范) (二)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民法典) (三)民事单行法(民法特别法) (四)全国性行政法规(具有民事内容的规范) 讨论: 教材认为政府规章不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 大家怎么看?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的概念 (一)外国学者的定义 (1)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民法是指适用于全体 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他以平等的 市民观来否定教会法和封建法等级制度,用市 民法作为制度性武器,体现“天赋人权”、 “人人平等”。 (2)德国学者施瓦布:民法是确定市民在其相 互之间关系当中的地位的法律规范。他从民法 的规范功能入手来定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 关系(或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享有者。包括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国家。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按照法律主体地位的不同分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就属于前者,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民法概念可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于日本。

清末、民国初年称为“民律”,如《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律草案》。

直至1929年5月23日颁布民法总则,才正式使用“民法”一词。

日本民法典中的“民法”一词由法国民法典droit civil翻译而来,而droit civil一词源于由罗马法ius civil即“市民法”。

由此可见,“民法”一词实际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市民法是古罗马国家的法,即其适用的范围是罗马人,是一个与万民法相对应的概念(适用范围为罗马人以外的人)。

罗马法虽诸法合一,但在法理上,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而罗马的市民法主要内容是私法,随着罗马法影响的不断扩大,市民法就成为了罗马私法的同义语。

按照罗马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观点,现代西方法学家认为,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现在大陆法系的各国民事立法均属私法,因此民法就是调整民间(即市民、世俗)社会关系的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法学是指以说明、阐释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或者民法解释学。

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民法学与“民法”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两者主要区别为:(1)民法是指一个部门法律规范,民法规范的总称。

民法学是一门以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研究象的社会科学;(2)民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自然人、法人 客体:物、智力产品、劳动...... 内容:权利、义务 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主体
■ 客体 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
主体
七、民法的构造 ——两种不同的构造体系 两种不同的构造体系
1、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英美法系:契约法、财产法 侵权法、家庭法 法国: 人 财产 财产取得方法:契约为中心侵 权法也在内 2、物权、债权为基轴 德国:债权包括契约和侵权 物权
案例2 案例2:28月9日,被媒体称为“告状大王”的四川成都市 退休职工杨立荣到法院起诉,状告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赵忠 祥侵犯其名誉权。 杨立荣起诉称:2004年8月2日,《三 联生活周刊》第31期对赵忠祥专访一文中有如下问答: “三联生活周刊问:她设这个局,是一个人还是她有一个 团队。赵忠祥答:她有一个团伙。”这是赵忠祥对出现在 饶颖身边的人的评价,是降低这些人社会人格的言论;是 赵忠祥不分黑白,一根竹竿打伤一船人,赵忠祥的这个句 言论是对关注声援饶颖官司的杨立荣人格及名誉的损害,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忠祥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并赔偿损失一分钱。
民法
课程说明
课时设置:64课时 课时设置:64课时 参考书目: 参考书目: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梁慧星著, 《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马俊驹 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摘自 梁慧星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 顾”载《中外法学》,论文期号199702,论文页号19-30
现代民法
(一)现代民法模式 具体人格 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 受制约的竞争:契约自由的限制 社会责任:过错责任的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4、民法是权利法 5、民法是实体法
1、财产 财产关系: 财产 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非人与物之关系。 此关系涉及的“财产”: 财产” 财产 (1)有经济价值(有形或无形) (2)不属于人的人格(人格不是商品、劳动力是商品) (3)人力可以支配
二、民法调整对象
2、人身 人身关系: 非财产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 人身 并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 会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两类:人格关系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因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的关系 身份关系
推荐参考用书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版
推荐参考用书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 育出版社
推荐参考用书
马俊驹 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推荐参考用书
梁慧星著, 《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推荐网站: 推荐网站: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民商法律 / 正义网 / 中国法院网 /
二、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 第二条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 平等主体的 平等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 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间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疑问: “公民”政治概念,且不包括外国人,
宜 改之为“自然人”。另外这种表述似乎 把 国家排除在民事主体之外了。
材料来源:人民法院网 /public/detail.php?id=127794
• 据报道,在甲型流感爆发的时候,一辆长 途汽车上发生了一起令人深思的一件事情: 车上旅客通过集体投票,将一对呈现感冒 症状的夫妻中途赶下汽车。 • 请你对本事件发表评论。
二、民法调整对象
• 第一、民法调整对象质的规定——平等 平等
1、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互不隶属,无人身依附; 人格独立 2、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行动自主。 人格独立乃意志独立,意 意思自治 思自治的前提。
• 第二、民法调整对象的量的规定性——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
1、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对象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从民法的发展史看:古罗马、法国、德国的资 本主义兴起与其民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关系。 2、从民法内容看: 主体制度:法人、合伙 物权制度:产权的初始界定 债、合同制度:交易 客体制度:新的客体纳入保护范围,如证券、 电子信箱、qq币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对国家和市民社 会作了明确划分,提出了政治国家和市民 社会的分离和对立。 市民社会( society)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 原指伴随 西方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而出现的, 西方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而出现的,与国家 相分离的社会自组织状态。 相分离的社会自组织状态。 市民社会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政 治国家对公共活动领域的抽象。个人也具 有了双重身份,市民和公民。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是实体法
2、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如果说实质正义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目标,那么程 序正义是实现这一最高目标的保障和前提。而在 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 程序法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 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 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 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 。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是实体法
3、程序法之于实体法 应当认识到,在我国建构完备而良好的程序法体系 并且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办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它是制约权力的有效机制 第二,它是实现实体权利平等的基础 第三,它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关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讨论较为激烈, 大家可多多关注。
参见刘勇案: 参见刘勇案: /article/default.asp?id=128
七、民法的构造 甲
协议转让



• 甲因对其物享有所有权而与他人:财产所有关系 • 甲与乙协议转让该物:契约关系 • 丙将乙所有之物损坏:侵权关系
七、民法的构造
一、民法概念 二、民法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分类 四、罗马民法 五、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七、民法的构造 八、民法典编篡 九、民法总则
一、民法概念
1、民法之语源:罗马法之市民法 Jus civile 市民法 万民法之对立取消 2、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以刑为主, 民事关系多依习惯。 根源: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下的市场经济的弱化 3、民法概念:以平等、自决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之 民法概念:以平等、 民法概念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的总称。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法
首先、民法赋予权利、对抗国家公权力。 其次、民法乃权利体系构建的基本逻辑起点 第三、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看下面一个案例,请思考并讨论以下问题: 1、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爆炸的时代么? 2、权利怎么扩张的? 3、利益和权利是何关系?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法
五、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所谓近代民法,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 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 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 想体系。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 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 民法。
摘自 梁慧星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 顾” 载《中外法学》,论文期号199702,论文页号19-30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
1、公私法划分 公私法的划分最早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 出,为《学说汇纂》所采。但后来标准观 点不一。 划分依据:利益说 隶属说 主体说 问:你认同哪种观点,为什么?或者你是 否有更合适的划分依据呢?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
2、公私法关系: 私法优位:所有权绝对 公法优位:德国的国家中心主义的法律观 点,实践中表现为警察国家制度。法 理上的”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的 实证主义法学思想 私法公法化:民法中强行法的增加 所有权自由和契约自由的限制 公法私法化:政府采购
发展:罗马版图的扩张,民事关系复杂化,产生了 法律编
纂过程。
集成:民法大全
《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 《优帝新律》世称“民法大全”。
特点:罗马法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要求,对商品生产和交
换中的一切主要的法律关系都作出了规定。 推荐参考书: 罗马法原论》 推荐参考书:周枏 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
• 关于程序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 (1)国家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问题。 {2}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 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 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变更或 者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 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六、民法的性质特征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
案例1 案例1:某城市从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征收一块 土地,此后委托一个建设单位在该土地上建造楼 房,就此该城市主管机关授予该建设单位建设许 可证。建设过程中,村民就拆迁问题与该建设单 位发生纠纷,村民集体上访,经调解仍未解决争 议,最终诉至法院。 讨论:哪些行为属于私法调整的对象?哪些属于 讨论 公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私法性质有何意义?请谈 谈你的看法。
Hale Waihona Puke 、民法的分类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3、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 (1)大陆法系师承罗马法,法、德国的民法、 欧洲大陆 (2) 英美法系为普通法(习惯法)加判例法 4、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代表了一个发展过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